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执行回转:北京恒略律师助力当事人成功追回财产
文中当事人均化名。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因涉及金额大、当事人复杂而常常引发连锁法律问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处理类似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次帮助当事人化解执行纠纷,成功追回财产。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例,展示恒略律师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维权策略。 案件背景:借贷纠纷牵出错误执行 本案源于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F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原申请执行人”)因借贷问题将刘刚、李红梅及其女儿刘晴晴列为被执行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但因操作失误,错误追加了李红梅(刘刚前妻,2017年已离婚)及刘晴晴为被执行人。 此后,F集团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张楠,法院变更张楠为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包括: 扣划刘晴晴名下房屋拍卖余款2,370,670元、银行存款301,877.5元及22,542.96元; 扣划李红梅名下银行存款26,096.26元,并拍卖其持有的银行股权,向张楠发放拍卖款1,696,320元; 强制扣划刘刚收益类保险款项1,110,560.55元。 直至2024年8月19日,案件迎来转折。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李红梅、刘晴晴的追加,并指示指定法院重新审查。2024年11月25日,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异议人F集团追加李红梅、刘晴晴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不服,提出复议,但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 基于此,法院要求张楠返还已取得的属于李红梅的财产及孳息。然而,张楠提出书面异议,试图阻止财产返还,案件陷入新的争议。 异议人的诉求与核心理由 张楠提出两项主要请求:一是撤销执行裁定书中第一项内容;二是中止执行回转程序,待确认离婚协议无效之诉审结后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其主张理由主要包括: 刘晴晴名下房产实为刘刚个人财产,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红梅与刘刚离婚协议可能规避债务,尚在诉讼审理中,夫妻共同财产总额未确定; 李红梅名下房产长期出租,租金收益高于执行款孳息,执行回转增加其返还负担不合理; 直接返还执行款可能影响后续财产分割公平,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明确:张楠是否应返还李红梅执行款2,057,814.75元及孳息。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介入与专业代理 接到李红梅委托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马茜文、宋美娜立即介入。恒略律师团队在案件初期便展开全面调研、梳理证据,快速锁定争议核心,并提出权威代理意见。 恒略律师的主要代理思路包括: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财产归属明确 李红梅名下房屋自2010年登记在册,2017年的离婚协议是对该房产的合法追认,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恶意串通或规避债务行为。李红梅在离婚后才得知借贷纠纷,未参与原债务,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应作为权利确认依据。 执行回转依法成立,返还财产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恒略律师指出,本案执行回转是法院纠正错误追加被执行人的合法程序。李红梅、刘晴晴并非原责任主体,其财产不应承担原债务,已执行的款项理应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返还范围包括已取得财产及孳息。张楠以租金折抵孳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专业应对异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团队对张楠提出的异议进行了逐一分析,以法律条文和实践案例为支撑,提交详细代理意见,确保法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有清晰判断。 法院裁决:成功追回财产 法院最终采纳恒略律师的意见,作出裁定: 变更原执行裁定书第一项内容,判令张楠在10日内返还李红梅执行款2,057,814.61元及孳息; 驳回张楠的其他异议请求。 法院明确指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执行完毕后若原执行依据确有错误,应依法返还已执行财产。刘晴晴当时年仅3岁,其名下财产认定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李红梅享有50%份额,返还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恒略律师的专业解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民间借贷及执行回转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丰富经验: 精准法律策略:团队快速定位争议焦点,运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力的维权方案; 丰富实践经验:恒略律师在类似执行纠纷中多次成功代理,熟悉执行程序、执行回转及财产返还法律实务; 高效沟通与代理:从接案到裁决,律师团队紧密沟通,确保每一步程序合法、精准、有效。 恒略律师强调,执行回转制度是司法纠错的重要机制,旨在保护合法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其适用条件包括: 原执行依据已被全部或部分执行;
文中当事人均化名。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因涉及金额大、当事人复杂而常常引发连锁法律问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处理类似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次帮助当事人化解执行纠纷,成功追回财产。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例,展示恒略律师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维权策略。 案件背景:借贷纠纷牵出错误执行 本案源于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F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原申请执行人”)因借贷问题将刘刚、李红梅及其女儿刘晴晴列为被执行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但因操作失误,错误追加了李红梅(刘刚前妻,2017年已离婚)及刘晴晴为被执行人。 此后,F集团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张楠,法院变更张楠为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包括: 扣划刘晴晴名下房屋拍卖余款2,370,670元、银行存款301,877.5元及22,542.96元; 扣划李红梅名下银行存款26,096.26元,并拍卖其持有的银行股权,向张楠发放拍卖款1,696,320元; 强制扣划刘刚收益类保险款项1,110,560.55元。 直至2024年8月19日,案件迎来转折。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李红梅、刘晴晴的追加,并指示指定法院重新审查。2024年11月25日,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异议人F集团追加李红梅、刘晴晴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不服,提出复议,但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 基于此,法院要求张楠返还已取得的属于李红梅的财产及孳息。然而,张楠提出书面异议,试图阻止财产返还,案件陷入新的争议。 异议人的诉求与核心理由 张楠提出两项主要请求:一是撤销执行裁定书中第一项内容;二是中止执行回转程序,待确认离婚协议无效之诉审结后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其主张理由主要包括: 刘晴晴名下房产实为刘刚个人财产,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红梅与刘刚离婚协议可能规避债务,尚在诉讼审理中,夫妻共同财产总额未确定; 李红梅名下房产长期出租,租金收益高于执行款孳息,执行回转增加其返还负担不合理; 直接返还执行款可能影响后续财产分割公平,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明确:张楠是否应返还李红梅执行款2,057,814.75元及孳息。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介入与专业代理 接到李红梅委托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马茜文、宋美娜立即介入。恒略律师团队在案件初期便展开全面调研、梳理证据,快速锁定争议核心,并提出权威代理意见。 恒略律师的主要代理思路包括: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财产归属明确 李红梅名下房屋自2010年登记在册,2017年的离婚协议是对该房产的合法追认,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恶意串通或规避债务行为。李红梅在离婚后才得知借贷纠纷,未参与原债务,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应作为权利确认依据。 执行回转依法成立,返还财产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恒略律师指出,本案执行回转是法院纠正错误追加被执行人的合法程序。李红梅、刘晴晴并非原责任主体,其财产不应承担原债务,已执行的款项理应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返还范围包括已取得财产及孳息。张楠以租金折抵孳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专业应对异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团队对张楠提出的异议进行了逐一分析,以法律条文和实践案例为支撑,提交详细代理意见,确保法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有清晰判断。 法院裁决:成功追回财产 法院最终采纳恒略律师的意见,作出裁定: 变更原执行裁定书第一项内容,判令张楠在10日内返还李红梅执行款2,057,814.61元及孳息; 驳回张楠的其他异议请求。 法院明确指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执行完毕后若原执行依据确有错误,应依法返还已执行财产。刘晴晴当时年仅3岁,其名下财产认定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李红梅享有50%份额,返还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恒略律师的专业解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民间借贷及执行回转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丰富经验: 精准法律策略:团队快速定位争议焦点,运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力的维权方案; 丰富实践经验:恒略律师在类似执行纠纷中多次成功代理,熟悉执行程序、执行回转及财产返还法律实务; 高效沟通与代理:从接案到裁决,律师团队紧密沟通,确保每一步程序合法、精准、有效。 恒略律师强调,执行回转制度是司法纠错的重要机制,旨在保护合法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其适用条件包括: 原执行依据已被全部或部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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