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错难、追责更难:谁在为错案“兜底”?—— 司法错案治理困境系列观察之一
法治观察员.方向 2026年2月23日 23:19 北京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错案则是这道防线中明显的漏洞。中央层面已构建起规范健全的法治建设制度体系,为司法公正筑牢顶层框架,但不容忽视的是,基层司法实践中纠错难、追责更难的问题,仍是群众感受最强烈、法治建设推进中最突出的痛点。不少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等情形,当事人反复申诉却杳无音信,即便走完多轮司法程序,核心问题仍未得到实质性解决。追根溯源,顶层设计的良好初衷未能在基层落地落实,核心症结在于上级监督流于形式、内部监督全面缺位,导致基层司法程序空转,错案治理陷入多重现实困境。 错案的频发与纠错渠道的不畅,绝非偶然的“个案失误”,其深层根源直指司法能力、程序运行、监督实效、权利救济等领域的系统性短板。重庆金月亮投资公司关联的债权转让纠纷案,更是将司法治理中的此类痛点具象化,成为错案治理困境的典型缩影。该案一审(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肖学富)(2024)渝0105民初13085号、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汪骞)(2024)渝01 民终 13547号、再审(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江河)(2024) 渝民申 5143号各环节均存在明显问题,其关联案件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4)渝02 民终 604号(二审审判长:蒲金军)、(2024)渝02 民终 585号(二审审判长:熊峰)亦存在同类瑕疵,相关承办法官均未对案件中明显的事实认定偏差、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情形作出纠正,最终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而上级部门对基层司法的监督浮于表面,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这些明显错误,内部监督机制又完全失灵,成为错案未被及时拦阻的关键推手。 专业根基不牢:能力与理念缺位,是错案滋生的源头 错案的滋生,首因在于基层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法治理念未能匹配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这也是司法治理的源头性问题。部分基层承办法官专业素养不足、法治理念淡薄,办案中重结果轻程序、重单方陈述轻证据核查,对证据规则、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的专业判断流于表面,对案件背后的法理逻辑缺乏深入研判。业务不精、能力欠缺叠加责任意识缺失,使得本应在源头被阻断的错误,在司法各环节未被及时纠正、层层放行。没有过硬的专业能力作为支撑,公正裁判便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错案也就具备了滋生的土壤。而上级部门对基层司法人员的专业考核、业务监督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其专业能力短板并督促整改,进一步放任了错案的滋生。 重庆金月亮投资公司关联的债权转让纠纷案,便将承办法官的专业能力短板凸显无遗。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渝0105民初1006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已明确确认山江公司欠付金月亮公司 253 万余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且山江公司另有数百万元到期债权,金额远超过益瑜服务部 94223 元的债权。但该案一审、二审、再审承办法官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免证效力,仅凭无直接关联的案外人材料和单方陈述,便轻率认定“借贷关系存疑”,还片面将万州区百安坝益瑜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下称“益瑜服务部”)的执行不能单方归咎于案涉债权转让,完全违背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规则和逻辑推理原则。 在法律适用层面,承办法官更是混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的适用边界,将山江公司就案涉债权以冲抵债务的有偿处分行为,错误认定为无偿处分行为并援引对应法条,对案涉债权转让中有偿处分的对价合理性、受让人主观状态等法定构成要件未作任何审查。专业判断的失范,直接导致该案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全面出错,而上级司法部门对基层案件的法律适用审查流于形式,未对这种明显的专业错误进行纠正,成为错案持续蔓延的重要因素。 检察程序空转:民事监督缺位,把关作用流于形式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防止冤错案件的重要职责,这也是中央法治建设设计中关键的监督环节。但在现实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检察环节的民事监督程序虚化、监督职能空转的问题并不少见,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工作的监督同样流于形式,未能有效督促其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检察监督审查中流于表面,对案件中的事实矛盾、证据瑕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能起到实质性的把关作用。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本该最具刚性的法律监督,沦为“走过场”式的形式化流程,客观上成为错案的“传送带”,而非防范错案的“防火墙”。 https://mp.weixin.qq.com/s/9qs8xFzxybOGUB80EGaJEA
法治观察员.方向 2026年2月23日 23:19 北京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错案则是这道防线中明显的漏洞。中央层面已构建起规范健全的法治建设制度体系,为司法公正筑牢顶层框架,但不容忽视的是,基层司法实践中纠错难、追责更难的问题,仍是群众感受最强烈、法治建设推进中最突出的痛点。不少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等情形,当事人反复申诉却杳无音信,即便走完多轮司法程序,核心问题仍未得到实质性解决。追根溯源,顶层设计的良好初衷未能在基层落地落实,核心症结在于上级监督流于形式、内部监督全面缺位,导致基层司法程序空转,错案治理陷入多重现实困境。 错案的频发与纠错渠道的不畅,绝非偶然的“个案失误”,其深层根源直指司法能力、程序运行、监督实效、权利救济等领域的系统性短板。重庆金月亮投资公司关联的债权转让纠纷案,更是将司法治理中的此类痛点具象化,成为错案治理困境的典型缩影。该案一审(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肖学富)(2024)渝0105民初13085号、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汪骞)(2024)渝01 民终 13547号、再审(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江河)(2024) 渝民申 5143号各环节均存在明显问题,其关联案件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4)渝02 民终 604号(二审审判长:蒲金军)、(2024)渝02 民终 585号(二审审判长:熊峰)亦存在同类瑕疵,相关承办法官均未对案件中明显的事实认定偏差、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情形作出纠正,最终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而上级部门对基层司法的监督浮于表面,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这些明显错误,内部监督机制又完全失灵,成为错案未被及时拦阻的关键推手。 专业根基不牢:能力与理念缺位,是错案滋生的源头 错案的滋生,首因在于基层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法治理念未能匹配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这也是司法治理的源头性问题。部分基层承办法官专业素养不足、法治理念淡薄,办案中重结果轻程序、重单方陈述轻证据核查,对证据规则、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的专业判断流于表面,对案件背后的法理逻辑缺乏深入研判。业务不精、能力欠缺叠加责任意识缺失,使得本应在源头被阻断的错误,在司法各环节未被及时纠正、层层放行。没有过硬的专业能力作为支撑,公正裁判便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错案也就具备了滋生的土壤。而上级部门对基层司法人员的专业考核、业务监督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其专业能力短板并督促整改,进一步放任了错案的滋生。 重庆金月亮投资公司关联的债权转让纠纷案,便将承办法官的专业能力短板凸显无遗。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渝0105民初1006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已明确确认山江公司欠付金月亮公司 253 万余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且山江公司另有数百万元到期债权,金额远超过益瑜服务部 94223 元的债权。但该案一审、二审、再审承办法官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免证效力,仅凭无直接关联的案外人材料和单方陈述,便轻率认定“借贷关系存疑”,还片面将万州区百安坝益瑜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下称“益瑜服务部”)的执行不能单方归咎于案涉债权转让,完全违背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规则和逻辑推理原则。 在法律适用层面,承办法官更是混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的适用边界,将山江公司就案涉债权以冲抵债务的有偿处分行为,错误认定为无偿处分行为并援引对应法条,对案涉债权转让中有偿处分的对价合理性、受让人主观状态等法定构成要件未作任何审查。专业判断的失范,直接导致该案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全面出错,而上级司法部门对基层案件的法律适用审查流于形式,未对这种明显的专业错误进行纠正,成为错案持续蔓延的重要因素。 检察程序空转:民事监督缺位,把关作用流于形式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防止冤错案件的重要职责,这也是中央法治建设设计中关键的监督环节。但在现实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检察环节的民事监督程序虚化、监督职能空转的问题并不少见,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工作的监督同样流于形式,未能有效督促其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检察监督审查中流于表面,对案件中的事实矛盾、证据瑕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能起到实质性的把关作用。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本该最具刚性的法律监督,沦为“走过场”式的形式化流程,客观上成为错案的“传送带”,而非防范错案的“防火墙”。 https://mp.weixin.qq.com/s/9qs8xFzxybOGUB80EGaJ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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