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郑某于2012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渠道销售经理。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规定经理和主管“应确保下属能畅所欲言且无须担心遭到报复,所有担忧或问题都能专业并及时地得以解决”,不允许任何报复行为。《员工手册》规定: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均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违纪行为。该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接受过相关培训。 郑某的下属任某在刚入职时,曾遭受郑某上级邓某的性骚扰,任某曾向郑某出示过邓某发送的性骚扰微信记录截屏,郑某当时对此答复“我就是不想掺和这个事”“我往后不想再回答你后面的事情”“我是觉得有点怪,我也不敢问”。2018年8月30日,郑某因认为下属女职工任某与郑某上级邓某(已婚)之间的关系有点僵,为“疏解”二人关系而找任某谈话。谈话中,任某强调邓某是在对其进行性骚扰,邓某要求与其发展男女关系,并在其拒绝后继续不停骚扰,郑某不应责怪其不搭理邓某,也不要替邓某来对其进行敲打。 郑某则表示“你如果这样干工作的话,让我很难过”“你越端着,他越觉得我要把你怎么样”“他这么直接,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然后聊聊天。” 后至2018年11月,郑某以任某不合群等为由向该公司人事部提出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说明解除任某劳动合同的合理依据。人事部为此找任某了解情况。任某告知人事部其被间接上级邓某骚扰,郑某有意无意撮合其和邓某,其因拒绝骚扰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该公司为此展开调查。 2019年1月15日,该公司对郑某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郑某未在调查笔录上签字,但对笔录记载的其对公司询问所做答复做了诸多修改。对于调查笔录中有无女员工向郑某反映邓某跟其说过一些不合适的话、对其进行性骚扰的提问所记录的“没有”的答复,郑某未作修改。 2019年1月31日,该公司出具《单方面解除函》,以郑某未尽经理职责,在下属反映遭受间接上级骚扰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帮助下属不再继续遭受骚扰,反而对下属进行打击报复,在调查过程中就上述事实做虚假陈述为由,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22日,郑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得到仲裁裁决支持。郑某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公司的《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对郑某具有约束力。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亦接受过相关培训。该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要求经理、主管等管理人员在下属提出担忧或问题时能够专业并及时帮助解决,不能进行打击报复。《员工手册》还将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的行为列为会导致立即辞退的严重违纪行为范围。郑某在收到女职工提供的邓某性骚扰微信记录后,向女职工回复的内容可见,郑某本人亦不认为相关微信内容系同事间的正常交流,且郑某在相关女职工反复强调间接上级一直对她进行骚扰时,未见郑某积极应对帮助解决,反而说“他这么直接,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然后聊聊天”。所为皆为积极促成自己的下级与上级发展不正当关系。郑某的行为显然有悖其作为该公司部门主管应尽之职责,其相关答复内容亦有违公序良俗。此外,依据郑某自述,其已明确知晓相关女职工遭受邓某性骚扰,但郑某不仅未采取积极措施,反而认为相关女职工处理不当。在任某明确表示对邓某性骚扰的抗拒后,郑某为打击报复女职工要求公司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严重违纪行为。该公司调查笔录显示郑某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情况。综上,法院认为该公司主张郑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充分,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郑某于2012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渠道销售经理。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规定经理和主管“应确保下属能畅所欲言且无须担心遭到报复,所有担忧或问题都能专业并及时地得以解决”,不允许任何报复行为。《员工手册》规定: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均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违纪行为。该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接受过相关培训。 郑某的下属任某在刚入职时,曾遭受郑某上级邓某的性骚扰,任某曾向郑某出示过邓某发送的性骚扰微信记录截屏,郑某当时对此答复“我就是不想掺和这个事”“我往后不想再回答你后面的事情”“我是觉得有点怪,我也不敢问”。2018年8月30日,郑某因认为下属女职工任某与郑某上级邓某(已婚)之间的关系有点僵,为“疏解”二人关系而找任某谈话。谈话中,任某强调邓某是在对其进行性骚扰,邓某要求与其发展男女关系,并在其拒绝后继续不停骚扰,郑某不应责怪其不搭理邓某,也不要替邓某来对其进行敲打。 郑某则表示“你如果这样干工作的话,让我很难过”“你越端着,他越觉得我要把你怎么样”“他这么直接,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然后聊聊天。” 后至2018年11月,郑某以任某不合群等为由向该公司人事部提出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说明解除任某劳动合同的合理依据。人事部为此找任某了解情况。任某告知人事部其被间接上级邓某骚扰,郑某有意无意撮合其和邓某,其因拒绝骚扰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该公司为此展开调查。 2019年1月15日,该公司对郑某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郑某未在调查笔录上签字,但对笔录记载的其对公司询问所做答复做了诸多修改。对于调查笔录中有无女员工向郑某反映邓某跟其说过一些不合适的话、对其进行性骚扰的提问所记录的“没有”的答复,郑某未作修改。 2019年1月31日,该公司出具《单方面解除函》,以郑某未尽经理职责,在下属反映遭受间接上级骚扰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帮助下属不再继续遭受骚扰,反而对下属进行打击报复,在调查过程中就上述事实做虚假陈述为由,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22日,郑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得到仲裁裁决支持。郑某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公司的《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对郑某具有约束力。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亦接受过相关培训。该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要求经理、主管等管理人员在下属提出担忧或问题时能够专业并及时帮助解决,不能进行打击报复。《员工手册》还将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的行为列为会导致立即辞退的严重违纪行为范围。郑某在收到女职工提供的邓某性骚扰微信记录后,向女职工回复的内容可见,郑某本人亦不认为相关微信内容系同事间的正常交流,且郑某在相关女职工反复强调间接上级一直对她进行骚扰时,未见郑某积极应对帮助解决,反而说“他这么直接,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然后聊聊天”。所为皆为积极促成自己的下级与上级发展不正当关系。郑某的行为显然有悖其作为该公司部门主管应尽之职责,其相关答复内容亦有违公序良俗。此外,依据郑某自述,其已明确知晓相关女职工遭受邓某性骚扰,但郑某不仅未采取积极措施,反而认为相关女职工处理不当。在任某明确表示对邓某性骚扰的抗拒后,郑某为打击报复女职工要求公司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严重违纪行为。该公司调查笔录显示郑某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情况。综上,法院认为该公司主张郑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充分,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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