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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得事件,不一样得角度去说,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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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信息遭投诉:民生工程信息透明底线何在
    近日,今日头条账号“乐观的沙滩y34CH”发布了一篇基于临汾市财政局公开文件的监督报道,内容聚焦临汾市中心医院百万级信息化项目因采购违规被责令重招一事。然而,这篇仅对官方公开信息进行客观梳理的报道,却遭到了临汾市中心医院以“恶意炒作、侵害名誉”为由的投诉,目前平台仍在处理中。 一、报道内容完全基于官方公开信息 这篇报道的核心素材均来自临汾市财政局发布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其中明确指出:该项目因涉及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却未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被判定中标无效并责令重招。报道仅对这一官方结论进行了客观转述,并结合项目的民生属性,提出了对采购合规性的监督性思考,并未添加任何主观臆断或恶意抹黑内容。 医院方面在投诉中声称报道“恶意发布、炒作政府网站公示信息”,这一说法显然站不住脚。政府公开信息本就是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对公开信息进行解读和追问,是媒体和公众行使监督权的正当方式,不应被污名化为“炒作”。 二、投诉行为实质是对舆论监督的不当抵制 临汾市中心医院的投诉理由中,提到报道“挑动网友与医疗机构对立情绪,激化医患关系”,但从报道原文来看,全文并未涉及任何医患矛盾相关表述,仅围绕采购流程合规性展开讨论。这种将正常的舆论监督与“激化医患关系”强行关联的做法,本质上是试图通过投诉来规避公众对项目违规问题的关注。 更值得关注的是,该报道中提及的采购流程违规、招标需求模糊等问题,均来自投诉方山西数园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式投诉内容,且已被临汾市财政局部分采信。医院此时对基于公开信息的监督报道发起投诉,不仅无法掩盖项目本身的合规性问题,反而容易引发公众对其试图“捂盖子”的质疑。 三、民生工程更应经得起阳光监督 医疗信息化项目直接关系到患者数据安全与诊疗效率,属于典型的民生工程。这类项目的采购过程本就应该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临汾市财政局依据法规作出重招决定,正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体现;而媒体基于公开信息进行监督报道,也是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问题整改的重要环节。 我们呼吁临汾市中心医院正视项目存在的合规性问题,将精力放在整改和完善采购流程上,而非抵制正常的舆论监督。同时,也希望今日头条平台能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这类基于公开信息的监督报道予以保护,维护网络空间的监督氛围,让民生工程真正在阳光下推进。
    天天杂谈
  • 涉赌、养私生女的“问题法官”竟火速提拔,司法公信力遭重创
    近日,一则关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院法官的爆料引发全网热议:一名曾因赌博被处分免职的法官,仅用三年就“东山再起”,不仅重返审判岗位,更被提拔为副庭长;与此同时,他还被曝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年轻女性育有非婚生子女,并公然接送孩子上下学,其行为严重践踏司法人员的职业底线与社会伦理道德。公众不禁追问:这样的“问题法官”为何能一路高升?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又该如何保障? 赌博被处分免职,三年后竟提拔重用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法官此前曾因参与赌博被纪检部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这一处理本是为了维护司法队伍的纪律与公信力。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仅仅三年后,他不仅重新回到审判一线,更被任命为副庭长,手握重要案件的审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明确要求法官“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干部不得提拔。该法官的“火速复出”与提拔,显然与这些规定背道而驰,其任用程序的合规性引发强烈质疑。 生活作风败坏,公然挑战公序良俗 除了违纪赌博,该法官的个人作风问题同样触目惊心。据群众反映,他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一名年轻十几岁的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非婚生子女。更令人愤慨的是,他竟利用工作日午间等工作时间,公然驾车接送该非婚生子女上下学,行为张扬,毫不避讳,在当地司法系统和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守护者,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治的信任。这种违背社会公德、家庭伦理的行为,不仅突破了个人道德底线,更严重损害了司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公众追问:谁为“带病提拔”开了绿灯? 这一事件的曝光,让公众对司法系统的干部选拔机制产生了深刻质疑: 1. 选拔标准何在? 一名有赌博前科、生活作风严重失范的法官,如何通过层层审核获得提拔?这是否意味着干部选拔中的“德才兼备”原则被束之高阁? 2. 监督机制何在? 对违纪干部的跟踪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为何在其影响期内就能重新启用并委以重任? 3. 司法公信力何在? 当公众发现品行不端者占据司法要职时,又如何相信司法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正如网友评论所言:“法官是正义的化身,这样的人坐在审判席上,我们的权益谁来守护?” 全网呼吁:彻查“带病提拔”,捍卫司法底线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品行操守是这道防线的基石。我们郑重呼吁: 启动专项调查:纪检监察部门应立即介入,对该法官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彻底调查,并对其提拔任用的全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 公开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与处理结果,以透明回应公众关切。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带病提拔”倒查机制,对违规任用行为严肃追责,从源头上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司法公信力的建立非一日之功,但崩塌却可能在一瞬间。唯有对“害群之马”零容忍,对违规行为严问责,才能真正筑牢司法公正的根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天天杂谈
  • 临汾尧都区土门镇南庄村委会拖欠项目款 企业维权遇阻陷困境
    2023年,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土门镇南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承接土门镇南庄村千亩连翘种植项目(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该公司按约完成300亩种植项目的可研报告编制,且通过相关流程审核,然而南庄村村委会自项目交付后,始终未支付任何款项。初期村委会相关人员还会接电话口头承诺处理付款事宜,后续却直接拒接电话,对欠款事宜置之不理,这笔款项拖欠至今已近三年。 对于企业而言,这笔欠款不仅占用运营资金,更让企业面临成本回收难的困境。基层组织本应恪守契约精神,却做出拖欠款项的行为,既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也破坏当地营商环境。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能介入调查,督促南庄村村委会履行付款义务,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 来源:网易新闻
    天天杂谈
  • 作风失范+赌博违纪 法官竟获提拔
    近日,有群众反映,山西运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名男法官在个人作风及纪律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却仍在司法系统内获得重用,引发广泛质疑。 据了解,该法官被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一名比自己年轻十几岁的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非婚生子女。其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更令人侧目的是,他利用工作日午间等时间,公然接送该非婚生子女上下学,行为张扬,毫无避讳,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该法官沉迷打麻将赌博,并曾因赌博问题受到过严厉的纪律处分。据悉,他此前就因参与赌博被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免职仅三年后,他不仅重返审判岗位,更被任命为副庭长,掌握更重要审判权责。 这一系列操作引发了公众强烈质疑:一名在生活作风上屡踩红线、曾因违纪被严肃处理的法官,为何能迅速“东山再起”,甚至获得提拔?这是否符合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程序?其行为是否还能胜任副庭长这一需要高度责任感与公信力的职务?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与公信力又该如何维护? 公众呼吁,有关部门应就此展开深入调查,对其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彻查,并对该任用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品行操守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公众的法治信仰。绝不能允许品行不端、纪律松弛者占据重要岗位,损害司法形象。 我们期待一个公正、透明的调查结果,以回应社会的深切关注。 来源:http://sxycrd.gov.cn/index.php?a=cms&b=index&c=meetingnewxx&auto_id=292&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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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运城一法官作风失范且违纪后获提拔 公众呼吁彻查任用程序
    近日,有群众反映,山西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男法官存在严重个人作风及纪律问题,却仍在司法系统内获得重用,引发广泛质疑。 据了解,该法官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一名比自己年轻十余岁的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且育有非婚生子女,其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与家庭伦理。更引人关注的是,他还利用工作日午间时段,公然接送该非婚生子女上下学,行为张扬毫无避讳,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此外,该法官曾沉迷麻将赌博,此前因参与赌博已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令人费解的是,免职仅三年,他不仅重返审判岗位,还被提拔为副庭长,手握更重要的审判管理权责。 一名生活作风屡踩红线、曾因违纪被严肃处理的法官,为何能迅速“东山再起”甚至获得晋升?这样的任用是否符合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与程序?品行不端者能否胜任需要高度责任感与公信力的副庭长职务?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与公信力又该如何维护?这一系列问题,引发公众强烈质疑。 公众呼吁,相关部门应就此展开深入调查,彻查该法官的违纪违法问题,并对其任用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品行操守直接关系司法权威与公众的法治信仰,绝不能允许品行不端、纪律松弛之人占据司法重要岗位,损害司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给出公正、透明的调查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各界的深切关注。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法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司法,廉洁奉公。 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参与赌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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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临汾浮山县和贤居小区被指未批先建占耕地
    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和贤居小区被曝存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耕地建设的情况。经核查,该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未履行农村宅基地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其建设行为直接违反了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审批的相关规定。 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严格遵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是各类建设项目实施的前提。未批先建占用耕地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土地管理秩序,也对耕地保护红线造成了冲击。希望当地相关监管部门能对此事展开全面调查,依法依规对涉事项目进行处置,切实维护耕地保护的严肃性,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天天杂谈
  • 山西临汾洪洞县苏堡镇干部被指套取集体资金 村民实名举证求核查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苏堡镇西尹壁村村民马文龙(54岁,中共党员)实名反映,本村及镇多名干部在村内多项工程中涉嫌串通操作、虚报开支,套取集体与国家资金,损害村集体利益,相关问题涉及2020年以来十余项村内工程事项。 马文龙指出,涉事人员包括苏堡镇包片干部张文清、西尹壁村党支部书记师峰军、党支部副书记耿殿保及村民尉艳旗等人。举报内容显示,涉事工程涵盖341国道洪洞段改建赔偿、村内管道铺设、拦水坝修建、集体资产处置等多个领域,存在虚报树木数量套取赔偿款、工程报账金额远超实际开销、村级工程承包未走正规程序、克扣村民工程赔偿款并违规分配等问题。例如在341国道改建赔偿中,相关人员被指虚报树木数量套取资金;村内泽源渠管道铺设工程因设计缺陷致污水无法排出,却仍产生高额费用;上级拨款建设的村党支部用房被出售后,款项去向不明。 据马文龙介绍,近年西尹壁村大小工程多由尉艳旗承包,工程从开工到拨款均未经过村委会正规会议程序,村委会其他成员对此均不知情。其在举报材料中提供了涉事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表示所反映情况均属实,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呼吁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开展核查。 农村集体资金是村集体发展的重要保障,基层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管理集体资产是维护农村稳定的关键。此次举报涉及基层干部履职、集体资金监管及工程建设合规性等多个农村治理核心问题,若情况属实,将暴露出基层管理中的漏洞。希望洪洞县相关职能部门对此高度重视,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对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天天杂谈
  •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一班长被指索助学金好处费 校方处理引质疑
    近日,有网友反映临汾职业技术学院医学系药学2503班班长存在不当行为,引发关注。据爆料,该班长向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索要金钱,并声称收取费用后能确保学生评上助学金。学生向辅导员反映此事后,仅得到“让班长退回钱款”的处理结果,涉事班长未受到任何处分。 此外,爆料者还指出,该班长存在带头旷课的情况,却对其他同学的纪律问题加以指责,其行为与班长应履行的管理班级、服务学生职责严重不符,也让班级同学对其是否具备入团、撰写入党申请书的资格提出质疑,希望学校领导能对此事进行调查并给出合理处理方案。 国家助学金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旨在保障其学业顺利进行,任何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违规操作助学金评定的行为,都违背了政策初衷和校园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作为育人主体,应重视学生反映的问题,依规开展调查,对违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维护助学金评定的公平公正,也为学生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十三条: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团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对于违反团纪的团员,团组织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入党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和社会公德,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吸收入党。 来源:网易新闻、抖音
    天天杂谈
  • 山西临汾大宁县河道作业存争议 矿产资源监管需强化
    近日,临汾市大宁县曲峨镇甘棠村河道内出现大规模机械作业,大量工程车辆频繁往返,将河道天然鹅卵石开采转运至徐家垛乡南桑峨村某石料厂,该行为引发当地群众对生态环境及矿产资源管理的关注。 河道内的鹅卵石属于国家矿产资源范畴,其开采、转运行为需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据当地群众反映,此次作业未见到公开的审批公示文件,该行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成为争议核心。 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河道生态环境更是关乎区域生态安全的关键。若此次河道鹅卵石开采转运行为未获合法审批,不仅涉嫌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规,还可能对河道行洪安全、生态平衡造成潜在影响。 对此,公众期待当地自然资源、水利等监管部门能及时介入调查,核实该作业行为的合法性,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加强辖区内矿产资源和河道管理的日常监管,切实守护国家资源与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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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国强违纪后任职引质疑 生活作风问题待核查
    近日,有知情线索反映,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任国强存在违纪后任职及生活作风相关问题,引发公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的关注。 公开信息显示,任国强曾于2018年因参与麻将赌博,被运城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对其作出免职处理。然而据线索称,任国强在受到上述处分后,竟被重新提拔担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一职。与此同时,另有线索指出其存在生活作风问题,被指与名为乔婉茹的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乔煜茗(2015年6月15日出生),相关情况尚未得到官方核实。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历来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对干部的考察需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强化政治素质考察,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任国强曾因违纪被处分,若确如线索所言被重新提拔,且存在生活作风方面的不良情形,那么其任职过程中组织部门的考察环节是否严格依规开展,是否充分核查其政治品行与作风表现,亟待相关部门作出合理解释与核查回应。 干部的作风形象不仅关乎个人,更关系到党政机关与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对于公众反映的上述问题,希望运城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及法院系统能够正视舆情,依规启动核查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以维护干部选拔任用的严肃性和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依据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参与赌博、生活作风腐化等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2.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的考察;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形的干部,在选拔任用时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任职限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公务员,依法给予处分,且在晋升、任用等方面受到相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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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汾一国企租金开票额与收款额相差158万 监管待强化
    2026年1月,临汾市尧都区新晟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原尧都区电影公司)被租户实名投诉,引发公众对国企经营合规性的关注。租户称,多年来累计向该国企支付租金248万元,然而在要求开具发票时,对方仅愿补开90万元票据,剩余158万元租金无正规发票佐证,成为“隐形收入”。 梳理这笔租金往来,问题更显突出:2016至2018年,租户支付78万元租金,企业仅补开38万元发票;2019至2020年,租户缴纳52万元租金后,企业更是直接拒绝开票。面对租户的质疑,企业以“银行转账收入仅90万”为由回应,近四分之三的租金收支形成“糊涂账”,资金去向成谜。 国企作为国有资产的运营主体,每一笔资金流动都应阳光透明、有据可查。该企业的行为,不仅导致租户无法正常报销、抵扣税款,损害了租户合法权益,更暴露出国企经营管理中监管环节的漏洞。若国有资产收支长期脱离有效监管,极易出现资金“体外循环”、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也会扰乱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为堵住国企监管漏洞,需从多方面发力:推行资金收支全流程电子化监管,实现银行流水、开票金额、合同约定的实时比对,数据偏差及时预警;建立“穿透式审计”制度,针对国企租金、资产处置等非主营业务收入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推行监管责任终身制,将资产收支合规性纳入国企负责人考核体系,倒逼相关人员履职尽责;同时搭建社会监督渠道,开通违规线索举报平台,鼓励利益相关方参与监督,形成监管部门、企业内部、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的监督网络。 目前,租户已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公众期待监管部门尽快介入调查,查清158万元租金的具体去向,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让国有资产在阳光下运营。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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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汾两餐饮场所无证经营 被罚没超400万元引热议
    近日,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关注,网友看完处罚结果后直呼“真狠”。决定书显示,经营者陈艳玲所经营的临汾市尧都区粤海海鲜馆、临汾市尧都区山海粤餐饮店,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被依法作出罚没合计超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粤海海鲜馆自2021年9月23日注册营业执照后,便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直至2023年6月20日注销执照,其在税务部门申报税额对应的经营货值达1736394.75元。而陈艳玲在同一地址重新注册的山海粤餐饮店,于2023年6月25日开业后,依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该店经营额(去除餐具费用)为33279.8元。两经营主体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总额合计1769674.55元,违法所得共计1769674.55元。 临汾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粤海海鲜馆无证经营期间,执法部门曾多次开展检查、调查工作,却因疫情及经营者未能按时提供材料等原因,案件调查多次延期。即便在粤海海鲜馆注销、山海粤餐饮店新设后,经营者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存在连续违法的主观故意。 依据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粤海海鲜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36394.75元、罚款1736394.75元的处罚;对山海粤餐饮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279.8元、罚款56576.6元的处罚。两项罚没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769674.55元,罚款2302151.35元。 此次处罚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领域无证经营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也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敲响警钟:食品经营许可系法定准入条件,任何侥幸违法经营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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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国强涉赌被处后再任职 被指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2018年,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任国强因参与麻将赌博,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免去相关职务,该处理结果由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公开通报。然而有信息显示,任国强在受处分后,现已担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更有反映称,任国强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生活作风问题,其与乔婉茹存在不正当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乔煜茗,孩子于2015年6月15日出生。作为司法系统工作人员,任国强此前已因赌博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若上述生活作风问题属实,其行为不仅背离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也有损司法队伍的形象与公信力。 公众期待运城市相关纪检监察及司法主管部门,能对任国强的任职情况、生活作风问题展开全面核查,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以维护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和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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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临汾吉县王家原午生村村民呼吁核查村主任经济问题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吉县王家原午生村多位村民向外界反映,该村主任徐安存在侵占集体资金的情况,希望上级相关部门能介入核查,并重新推选合适的村主任人选。 据午生村及相邻的王家原上坪村村民表示,徐安担任村主任期间,涉及村集体公款的使用问题在村内已是公开的情况,村民们对此普遍存在不满。大家认为,集体资金应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等公共事务,若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况,既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也辜负了村民的信任。 村民们表示,他们多次就此事表达诉求,希望能得到官方的重视与回应。目前,村民们一致希望上级纪检、审计等部门能依规对村集体账目进行全面核查,厘清资金流向与使用情况,若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应按规定作出处理。同时,村民也呼吁按照村级组织选举的相关流程,重新推选能够为村民办实事、负责任的村主任,保障村集体事务的正常开展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截至发稿前,记者尚未联系到徐安本人及当地相关部门对此事作出回应,本报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来源: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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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运城风陵渡镇信访处理引关注 民生诉求需扎实回应
    山西芮城风陵渡镇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引发热议,市民史万聪反映的救灾资金发放、危房安置等六项民生问题被认定均不属实,其中危房成因的专业勘测结论、救灾资金发放的调查细节也引发公众对信访处理过程的讨论。 从意见书内容来看,镇政府针对六项诉求逐一作出调查说明:救灾资金方面,称史万聪家未上报故未发放,且当地曾查出村干部优亲厚友发放救助金的问题并作出处理;危房问题经专业机构勘测,认定裂缝由地基不均匀沉降引发,与修路无关,镇政府也曾提出临时住房、危房改造补贴等解决方案但未获当事人认可;此外,针对工作人员威胁、困难救助金未发放、镇书记履职及安置房分配等诉求,均被调查认定情况不属实,同时镇政府也告知了当事人复查申请的权利与期限。 信访工作是连接群众与政府的重要桥梁,民生诉求的妥善处理关乎群众获得感与政府公信力。此次事件中,尽管镇政府出具了详细的调查结论与处理意见,但公众的质疑也反映出,信访处理不仅需要严谨的调查核实,更需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让群众清晰了解调查过程与结论依据。对于涉事的民生问题,即便调查认定诉求不属实,相关部门也应持续关注群众实际困难,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群众解决合理诉求,真正做到解民忧、纾民困。同时,针对救灾资金发放中出现的村干部优亲厚友问题,需进一步完善资金监管与发放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相关法律法规 1. 《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2.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发放流程应公开透明,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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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临汾永和县坡头乡道路工程现质量问题 多方责任需彻查
    2025年12月,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坡头乡榆林—马家垣线的硬化道路被曝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现场路面出现大面积脱皮、多处裂缝,且道路实际厚度与设计标准存在明显缩水情况,不仅给当地群众日常出行带来安全隐患,更造成公共资金的浪费,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从工程责任链条来看,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发起与统筹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首要责任。此次道路暴露出的多重质量问题,暴露出建设单位在前期设计审核、施工过程监管、材料进场把关等环节存在明显疏漏,其是否严格履行质量巡查职责、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是否视而不见,亟待核查并追究源头监管失职责任。 而施工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直接制造者,路面脱皮、裂缝、厚度不达标等问题,直指其可能存在偷工减料、未按设计规范施工的行为。相关部门需重点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擅自降低材料标准、是否虚报工程量,对其涉嫌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追责,若涉及刑事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农村道路建设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与公共资金使用效益。永和县此次道路质量问题,反映出当地工程建设监管体系存在漏洞,相关部门应迅速启动调查,精准倒查各环节责任,督促整改落实,切实保障民生工程的质量与实效。 相关法律法规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与义务,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公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和施工,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因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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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绛县槐泉村多名村民举报村支书:涉嫌侵占集体资产违规谋利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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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临汾侯马市西赵村耕地遭侵占 监管缺位引村民质疑
    近日,侯马市凤城乡西赵村多位村民反映,该村南侧多块优质耕地长期被违法倾倒土方及建筑垃圾,耕地耕种条件遭严重破坏,相关部门监管缺位问题引发村民不满。 实地走访看到,西赵村南侧耕地内有4处大型土方堆放点,平整的耕地被厚重土方完全覆盖,碎石、水泥块等建筑垃圾散落其间,耕地原貌荡然无存。村民表示,倾倒土方的车辆来自周边工地,不分昼夜穿行于田间道路,不仅压坏灌溉设施,产生的扬尘与噪音也严重影响周边住户生活。 村民称,他们曾多次向凤城乡政府及侯马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情况,但相关部门仅口头答应调查,未采取任何实质性制止与整改措施,违法倾倒行为愈发猖獗。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也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的处罚标准。从刑事追责层面来看,若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还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据悉,凤城乡政府肩负耕地保护属地主体责任,需落实网格化巡查;侯马市自然资源局承担耕地保护、查处违法用地的核心职责。但西赵村耕地被侵占长达数月,相关部门的常态化巡查机制并未发挥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西赵村此前就曾出现耕地违规使用问题,却未得到彻底整治,两次事件均暴露出基层监管存在漏洞。 耕地是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18亿亩耕地红线不容触碰。村民迫切希望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责任主体,清理土方、恢复耕地原貌,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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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汾人民医院南门车祸后续:爆料者遭威胁 涉事公司称“管不了”
    11月29日晚22时30分许,临汾市人民医院南门口发生一起装潢垃圾清运车相关车祸。有热心市民将现场情况拍摄发布,意在提醒广大驾驶员提高警惕、安全出行,却未曾想此举竟给自己招来麻烦。 视频发布后,该市民接连遭到涉事货车司机的辱骂、恐吓与威胁,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无奈之下,爆料者向《图说临汾》作者求助,希望通过沟通促使涉事垃圾运输公司出面解决问题。令人失望的是,该公司负责人面对反馈,竟以“这是司机个人的事”为由推诿,直言“管不了”,全然无视企业对员工的管理责任与应尽的社会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此事,市民试图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时发现,临汾市城市管理局公示的市容管理科手机号码处于停机状态,仅公示的业务电话能够接通,这一情况也给群众维权与问题反馈增添了阻碍。 自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临汾市持续发力、重拳整治,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社会治安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在此背景下,涉事司机的嚣张气焰与涉事公司的漠视态度,与全市扫黑除恶、维护公共安全的大环境格格不入,也引发了网友质疑:“难道这类行为是被遗忘的角落?” 律师说法 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货车司机对视频发布者进行辱骂、恐吓、威胁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威胁行为造成发布者精神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涉事垃圾运输公司不能以“司机个人行为”为由推卸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此次威胁行为被认定为个人行为,企业也负有对员工的日常管理、教育约束责任,理应积极介入协调处理,而非消极推诿。 此外,监管部门公示电话应保持畅通,保障群众监督、反馈渠道的顺畅,对于公示电话停机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核查更新,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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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汾尧都汇河水库周边林地现建筑垃圾 生态屏障遭威胁引担忧
    近日,有市民反映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汇河水库周边林地存在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现象,裸露的砖石、废弃建材等随意堆积在林地间,与周边的绿色植被形成鲜明反差,引发社会各界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广泛关注。 汇河水库作为尧都区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承担着区域防洪排涝、农业灌溉等关键功能,是保障当地生产生活秩序的重要水利支撑。而水库周边的林地作为天然生态屏障,肩负着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净化环境的重要生态使命,对维护水库生态系统稳定、保障水资源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今,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不仅破坏了林地植被的完整性,部分尖锐建材还可能损伤树木根系,影响林地生态功能发挥;更令人担忧的是,每逢降雨,建筑垃圾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可能随雨水渗透土壤、流入水库,对土壤质量和水体环境构成潜在威胁,进而影响水库防洪灌溉效能的正常发挥。 生态环境保护是关乎民生福祉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水库及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是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更与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既违背了生态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专业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向水库及其岸坡等特殊区域倾倒固体废物。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清理处置、恢复生态等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规定,水库周边林地作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其植被和生态环境受法律严格保护,破坏林地生态环境、影响水库水利功能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向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举报此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切实守护好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次反映的问题,迅速开展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倾倒行为,尽快组织建筑垃圾清理和林地生态修复工作,同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以实际行动回应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切,守护好汇河水库的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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