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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算超311万!洪洞县碧霞圣母宫塑像悬塑壁画保护修复项目即将启动
    2月14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洪洞县文化和旅游局2026年2月至3月政府采购意向》,明确洪洞县碧霞圣母宫塑像悬塑壁画保护修复项目,预算金额达3112511.52元,预计采购时间为2026年3月,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此次采购意向公示,严格依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规定,旨在保障供应商知情权,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规范开展。 根据公示内容,该项目核心任务是对洪洞县碧霞圣母宫的塑像、悬塑及壁画进行专业的保护与修复。碧霞圣母宫作为承载地方历史文化与艺术价值的重要文物载体,其塑像、悬塑和壁画历经岁月,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与损坏风险。本次修复工作将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恢复文物的历史风貌,同时提升其耐久性与安全性。 公示明确,项目预算金额为3112511.52元,预计采购时间为2026年3月,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一安排将为本地中小企业参与文物保护事业提供重要机遇,同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洪洞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的详细技术要求、资质条件及流程安排,需以后续发布的正式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碧霞圣母宫的保护修复不仅是对历史的尊重,更是对地方文化传承的重要举措。各界供应商可密切关注后续采购公告,依规参与项目竞标,共同守护洪洞县珍贵的文化瑰宝。
    天天杂谈
  • 临汾一男子擅自开采砂石被重罚!非法获利2万余元,罚款近1.7万
    2025年12月23日,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公开信息,对一起非法开采砂石案件进行了通报。 据公开信息显示,当事人李鑫在2024年6月,未经任何批准,擅自于刘村镇卧口村(临汾市淼金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院内,违法开采砂石料。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开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李鑫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贰万贰仟贰佰柒拾捌元叁角贰分(¥22,278.32); 2. 罚款壹万陆仟壹佰叁拾玖元壹角陆分(¥16,139.16)。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5〕第027号)已于2025年9月26日送达李鑫本人。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非法开采砂石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还会对地质安全造成隐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天天杂谈
  • 山西临汾襄汾县一高中物业采购项目被废标!报价低于成本,涉嫌违规操作?
    近日,襄汾县财政局发布公告,对襄汾县实验高级中学校购买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10232025CCS00176)作出废标处理,引发公众对政府采购规范性的关注。 该项目采购日期为2025年12月29日,采购方为襄汾县实验高级中学校,采购代理机构为襄汾县政府采购中心。经财政部门监督检查,项目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存在明显不合理性,具体问题包括: • 将未实际发生、无证据支撑且超出政策期限的税收优惠作为成本抵扣项; • 管理费计提标准缺乏合理性; • 最终报价低于成本。 这些问题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也为后续服务质量埋下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鉴于成交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影响采购公正,襄汾县财政局依法责令废标。这一处理决定,彰显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严格监管的决心,也再次警示所有参与政府采购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报价真实、合理、合规。 此次废标事件,暴露出部分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可能存在通过“低价竞标”抢占市场,再通过降低服务标准、偷工减料等方式牟利的风险。对于学校这类公共服务场所,物业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师生的学习生活环境,低价中标后的服务缩水,无疑会损害公共利益。 同时,事件也引发了对政府采购全流程监管的思考:如何在源头上遏制不合理低价竞标?如何加强对供应商报价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这些问题,不仅需要监管部门持续发力,也需要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监督。 襄汾县财政局的废标决定,是对政府采购秩序的有力维护。我们期待,此次事件能成为一个警示,推动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规范、透明、公正,真正实现“物有所值”,守护好公共财政资金的每一分钱。
    天天杂谈
  • 文德府讨薪风波:被指“讹诈”的背后,劳动局不受理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近日,一段“文德府项目农民工讨薪”的视频引发关注,却迅速遭到一名网名为“赵娜”的用户激烈反驳。她直指讨薪者是“讹诈”,并威胁自媒体“不撤稿就走司法途径”,同时抛出关键信息:“他们(农民工)去劳动局告状,劳动局都没受理,他根本不属于劳务纠纷,不是农民工的工资问题!” 这起事件的核心矛盾,从“讨薪”瞬间转向了“谁在说谎”。我们不禁要问:这里的“劳动局”究竟是哪一个?所谓“不属于劳务纠纷”的说法,又是否站得住脚? 讨薪者被指“讹诈”,开发商真的无责吗? 根据“赵娜”的说法,讨薪者并非直接为文德府开发商工作,而是受雇于其亲戚胡合虎。开发商已按合同支付了超过90%的款项,胡合虎却将款项挥霍,导致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如今,讨薪者绕过实际雇主,直接向开发商索要“血汗钱”,且无法提供劳务合同等核心证据。 这一说法看似逻辑清晰,但也存在诸多疑点: 1. 劳务关系的认定:即便讨薪者与开发商没有直接合同,但若胡合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发商作为发包单位,仍需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2. 款项支付的透明度:开发商声称已支付超过90%的款项,但具体支付凭证、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并未公开。款项是否真的用于项目施工,还是被胡合虎挪用,目前仍无定论。 3.“讹诈”的定性: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将讨薪行为定性为“讹诈”,未免过于草率。讨薪者的诉求是否合理,需要劳动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的权威认定,而非单方面的指责。 “劳动局不受理”:是真的,还是托词? “赵娜”提到“劳动局都没受理”,这一说法成为其反驳讨薪者的重要依据。但这里的“劳动局”究竟是哪一个?是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是其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目前尚无明确信息。 即便劳动局真的未予受理,也不代表讨薪者的诉求不合法。劳动监察部门不受理的原因可能有很多: • 材料不全:讨薪者可能因缺乏劳动合同、工资欠条等关键证据,导致立案受阻。 • 管辖争议:若项目涉及多个分包单位,可能存在管辖权限不清的问题。 • 程序问题:讨薪者可能未按规定先进行调解或仲裁,直接申请监察处理。 更重要的是,“劳动局不受理”并不等于“不属于劳务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自媒体被威胁“撤稿”:是监督还是压制? “赵娜”的反应十分激烈,不仅指责媒体“未经核验和调查”,还直接威胁“如果不撤销,我们就走司法途径”。这种做法,更像是在压制舆论监督,而非澄清事实。 自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有责任对社会事件进行报道和监督。当然,这一过程也需要遵循客观、真实、全面的原则。但在这起事件中,开发商方并未主动提供证据,反而试图通过威胁手段阻止信息传播,这种态度本身就值得警惕。
    天天杂谈
  • 山西临汾洪洞县2026年春晚项目被投诉,财政局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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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临汾北同盛学校教师违规补课:课堂留一手,家长被迫“被自愿”
    临汾家长集体炸锅!北同盛学校在职教师竟把课堂当“诱饵”,课上故意不讲核心知识点,转头私下组织寒假补课,收费最高2500元,还玩起卷帘门遮人、专人望风的隐蔽操作,距离中考仅剩126天,家长不补怕孩子掉队,补了咽不下这口气,这背后的教育公平何在? 据多位206班家长爆料,涉事班主任张某长期组织假期补课,从暑假到节假日从未间断,本次寒假补课分年前年后两阶段共14天,费用分档收取,不交钱的孩子,大概率要面临课堂知识点脱节的问题。更让家长无奈的是,拒绝补课还怕孩子被区别对待,评优、课堂关注全受影响,所谓的自愿补课,实则是赤裸裸的隐性施压。 为躲避监管,补课地点选在尧都区中大街南延的隐蔽门面房,卷帘门全天关闭、专人值守望风,形成了一套成熟的“避查流程”。而早在此前,临汾市教育局就明确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补课均属违规,培训机构已全部注销,可这样的明令禁止,却成了一纸空文,违规补课依旧大行其道,监管的眼睛究竟去哪了? 课上教书育人是本分,课下借机谋利是失德。当教师把职业操守换成了利益算计,把课堂内容拆分成“收费项”,受损的不仅是学生的学业、家长的钱包,更是整个教育行业的公信力,更是击穿了教育公平的底线。如今涉事教师虽已被立案调查,补课场地也被查封,但这绝不能只是“一查了之”。 义务教育不是生意,课堂知识更不是教师谋利的私产。我们不禁要问,除了这位张某,当地是否还有其他教师存在此类行为?学校日常监管是否形同虚设?教育部门的常态化巡查为何迟迟不到位?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容不得半点利益侵蚀。期待临汾教育主管部门能彻查到底,不仅要对涉事教师从严处罚,更要追究学校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揪出乱象背后的监管漏洞,用实打实的行动还给家长和学生一个干净的教育环境,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公平的课堂上安心学习! 三、监管何在?教育公平亟待守护 临汾市教育局此前已明确,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已全部注销,任何学科补课均属违规。但北同盛学校的违规补课行为却持续发生,家长质疑:“学校和教育部门为何视而不见?” 教育专家指出,在职教师违规补课严重破坏教育生态,加重学生负担,损害了教育公平。家长应依法维权,拒绝强制补课;教育部门也需加强执法,严查有偿补课行为,对涉事教师和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天天杂谈
  • 霍州前村支书被指收礼后恶意拖欠项目款 包工头上门讨薪遭失联
    近日,有网友“卫同学在霍州”在社交平台发帖爆料,称霍州市前东湾村党支部书记田某钢在收取其价值1540元的礼品后,恶意拖欠剩余项目款,后续更是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导致他陷入被人堵门催债的困境。 送礼求结账,收礼后不认账 据爆料人讲述,他在2025年12月20日为了能顺利拿到剩余项目款,购买了两条中华烟、两瓶汾酒送到田某钢家中,相关购物支付记录清晰可查。 当天的聊天记录显示,田某钢不仅详细告知了家庭住址和单元位置,还让爆料人到楼下后打电话,由他帮忙按电梯上楼接收礼品。 然而,礼品送出后,田某钢却拒不承认收礼事实,剩余项目款也始终没有下文。 口头承诺全落空,讨薪陷入失联 爆料人提供的后续聊天记录显示,从2026年1月20日起,他多次向田某钢讨要项目款,田某钢先是口头答应支付,但一直没有实际行动。 当爆料人提出先支付1万元甚至8000元应急时,田某钢以“手里一分都没有”“全部付给工人了”等理由推诿,甚至声称自己在处理其他工地事故,也是靠借钱度日。 到最后,田某钢直接不再回复消息,电话也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彻底失联。 讨薪者被逼无奈,公开证据求助 目前,爆料人因被拖欠项目款,已经陷入被他人堵门催债的窘迫境地。他表示,自己无奈之下才选择公开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希望借助舆论的力量,让田某钢履行付款义务,也让更多人看清这种恶意拖欠的行为。 这起事件不仅关乎个人工程款的拖欠,更牵扯到基层干部的作风问题。我们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也希望相关部门能介入调查,给爆料人一个公道。
    天天杂谈
  • 临汾安定医院获批停业6个月
    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6年2月4日发布公告,同意临汾安定医院的停业申请。 • 停业期限:2026年2月4日至2026年8月4日,为期6个月 • 核心要求:停业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临汾安定医院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 医院信息: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均为尉江,地址位于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靳家庄村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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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触目惊心!临汾襄汾汾城镇污水处理站排污口黑臭污水直排河道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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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信息遭投诉:民生工程信息透明底线何在
    近日,今日头条账号“乐观的沙滩y34CH”发布了一篇基于临汾市财政局公开文件的监督报道,内容聚焦临汾市中心医院百万级信息化项目因采购违规被责令重招一事。然而,这篇仅对官方公开信息进行客观梳理的报道,却遭到了临汾市中心医院以“恶意炒作、侵害名誉”为由的投诉,目前平台仍在处理中。 一、报道内容完全基于官方公开信息 这篇报道的核心素材均来自临汾市财政局发布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其中明确指出:该项目因涉及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却未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被判定中标无效并责令重招。报道仅对这一官方结论进行了客观转述,并结合项目的民生属性,提出了对采购合规性的监督性思考,并未添加任何主观臆断或恶意抹黑内容。 医院方面在投诉中声称报道“恶意发布、炒作政府网站公示信息”,这一说法显然站不住脚。政府公开信息本就是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对公开信息进行解读和追问,是媒体和公众行使监督权的正当方式,不应被污名化为“炒作”。 二、投诉行为实质是对舆论监督的不当抵制 临汾市中心医院的投诉理由中,提到报道“挑动网友与医疗机构对立情绪,激化医患关系”,但从报道原文来看,全文并未涉及任何医患矛盾相关表述,仅围绕采购流程合规性展开讨论。这种将正常的舆论监督与“激化医患关系”强行关联的做法,本质上是试图通过投诉来规避公众对项目违规问题的关注。 更值得关注的是,该报道中提及的采购流程违规、招标需求模糊等问题,均来自投诉方山西数园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式投诉内容,且已被临汾市财政局部分采信。医院此时对基于公开信息的监督报道发起投诉,不仅无法掩盖项目本身的合规性问题,反而容易引发公众对其试图“捂盖子”的质疑。 三、民生工程更应经得起阳光监督 医疗信息化项目直接关系到患者数据安全与诊疗效率,属于典型的民生工程。这类项目的采购过程本就应该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临汾市财政局依据法规作出重招决定,正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体现;而媒体基于公开信息进行监督报道,也是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问题整改的重要环节。 我们呼吁临汾市中心医院正视项目存在的合规性问题,将精力放在整改和完善采购流程上,而非抵制正常的舆论监督。同时,也希望今日头条平台能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这类基于公开信息的监督报道予以保护,维护网络空间的监督氛围,让民生工程真正在阳光下推进。
    天天杂谈
  • 涉赌、养私生女的“问题法官”竟火速提拔,司法公信力遭重创
    近日,一则关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院法官的爆料引发全网热议:一名曾因赌博被处分免职的法官,仅用三年就“东山再起”,不仅重返审判岗位,更被提拔为副庭长;与此同时,他还被曝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年轻女性育有非婚生子女,并公然接送孩子上下学,其行为严重践踏司法人员的职业底线与社会伦理道德。公众不禁追问:这样的“问题法官”为何能一路高升?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又该如何保障? 赌博被处分免职,三年后竟提拔重用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法官此前曾因参与赌博被纪检部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这一处理本是为了维护司法队伍的纪律与公信力。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仅仅三年后,他不仅重新回到审判一线,更被任命为副庭长,手握重要案件的审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明确要求法官“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干部不得提拔。该法官的“火速复出”与提拔,显然与这些规定背道而驰,其任用程序的合规性引发强烈质疑。 生活作风败坏,公然挑战公序良俗 除了违纪赌博,该法官的个人作风问题同样触目惊心。据群众反映,他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一名年轻十几岁的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非婚生子女。更令人愤慨的是,他竟利用工作日午间等工作时间,公然驾车接送该非婚生子女上下学,行为张扬,毫不避讳,在当地司法系统和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守护者,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治的信任。这种违背社会公德、家庭伦理的行为,不仅突破了个人道德底线,更严重损害了司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公众追问:谁为“带病提拔”开了绿灯? 这一事件的曝光,让公众对司法系统的干部选拔机制产生了深刻质疑: 1. 选拔标准何在? 一名有赌博前科、生活作风严重失范的法官,如何通过层层审核获得提拔?这是否意味着干部选拔中的“德才兼备”原则被束之高阁? 2. 监督机制何在? 对违纪干部的跟踪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为何在其影响期内就能重新启用并委以重任? 3. 司法公信力何在? 当公众发现品行不端者占据司法要职时,又如何相信司法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正如网友评论所言:“法官是正义的化身,这样的人坐在审判席上,我们的权益谁来守护?” 全网呼吁:彻查“带病提拔”,捍卫司法底线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品行操守是这道防线的基石。我们郑重呼吁: 启动专项调查:纪检监察部门应立即介入,对该法官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彻底调查,并对其提拔任用的全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 公开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与处理结果,以透明回应公众关切。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带病提拔”倒查机制,对违规任用行为严肃追责,从源头上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司法公信力的建立非一日之功,但崩塌却可能在一瞬间。唯有对“害群之马”零容忍,对违规行为严问责,才能真正筑牢司法公正的根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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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汾尧都区土门镇南庄村委会拖欠项目款 企业维权遇阻陷困境
    2023年,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土门镇南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承接土门镇南庄村千亩连翘种植项目(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该公司按约完成300亩种植项目的可研报告编制,且通过相关流程审核,然而南庄村村委会自项目交付后,始终未支付任何款项。初期村委会相关人员还会接电话口头承诺处理付款事宜,后续却直接拒接电话,对欠款事宜置之不理,这笔款项拖欠至今已近三年。 对于企业而言,这笔欠款不仅占用运营资金,更让企业面临成本回收难的困境。基层组织本应恪守契约精神,却做出拖欠款项的行为,既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也破坏当地营商环境。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能介入调查,督促南庄村村委会履行付款义务,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 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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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风失范+赌博违纪 法官竟获提拔
    近日,有群众反映,山西运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名男法官在个人作风及纪律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却仍在司法系统内获得重用,引发广泛质疑。 据了解,该法官被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一名比自己年轻十几岁的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非婚生子女。其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更令人侧目的是,他利用工作日午间等时间,公然接送该非婚生子女上下学,行为张扬,毫无避讳,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该法官沉迷打麻将赌博,并曾因赌博问题受到过严厉的纪律处分。据悉,他此前就因参与赌博被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免职仅三年后,他不仅重返审判岗位,更被任命为副庭长,掌握更重要审判权责。 这一系列操作引发了公众强烈质疑:一名在生活作风上屡踩红线、曾因违纪被严肃处理的法官,为何能迅速“东山再起”,甚至获得提拔?这是否符合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程序?其行为是否还能胜任副庭长这一需要高度责任感与公信力的职务?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与公信力又该如何维护? 公众呼吁,有关部门应就此展开深入调查,对其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彻查,并对该任用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品行操守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公众的法治信仰。绝不能允许品行不端、纪律松弛者占据重要岗位,损害司法形象。 我们期待一个公正、透明的调查结果,以回应社会的深切关注。 来源:http://sxycrd.gov.cn/index.php?a=cms&b=index&c=meetingnewxx&auto_id=292&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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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运城一法官作风失范且违纪后获提拔 公众呼吁彻查任用程序
    近日,有群众反映,山西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男法官存在严重个人作风及纪律问题,却仍在司法系统内获得重用,引发广泛质疑。 据了解,该法官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一名比自己年轻十余岁的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且育有非婚生子女,其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与家庭伦理。更引人关注的是,他还利用工作日午间时段,公然接送该非婚生子女上下学,行为张扬毫无避讳,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此外,该法官曾沉迷麻将赌博,此前因参与赌博已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令人费解的是,免职仅三年,他不仅重返审判岗位,还被提拔为副庭长,手握更重要的审判管理权责。 一名生活作风屡踩红线、曾因违纪被严肃处理的法官,为何能迅速“东山再起”甚至获得晋升?这样的任用是否符合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与程序?品行不端者能否胜任需要高度责任感与公信力的副庭长职务?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与公信力又该如何维护?这一系列问题,引发公众强烈质疑。 公众呼吁,相关部门应就此展开深入调查,彻查该法官的违纪违法问题,并对其任用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品行操守直接关系司法权威与公众的法治信仰,绝不能允许品行不端、纪律松弛之人占据司法重要岗位,损害司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给出公正、透明的调查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各界的深切关注。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法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司法,廉洁奉公。 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参与赌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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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临汾浮山县和贤居小区被指未批先建占耕地
    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和贤居小区被曝存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耕地建设的情况。经核查,该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未履行农村宅基地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其建设行为直接违反了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审批的相关规定。 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严格遵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是各类建设项目实施的前提。未批先建占用耕地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土地管理秩序,也对耕地保护红线造成了冲击。希望当地相关监管部门能对此事展开全面调查,依法依规对涉事项目进行处置,切实维护耕地保护的严肃性,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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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临汾洪洞县苏堡镇干部被指套取集体资金 村民实名举证求核查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苏堡镇西尹壁村村民马文龙(54岁,中共党员)实名反映,本村及镇多名干部在村内多项工程中涉嫌串通操作、虚报开支,套取集体与国家资金,损害村集体利益,相关问题涉及2020年以来十余项村内工程事项。 马文龙指出,涉事人员包括苏堡镇包片干部张文清、西尹壁村党支部书记师峰军、党支部副书记耿殿保及村民尉艳旗等人。举报内容显示,涉事工程涵盖341国道洪洞段改建赔偿、村内管道铺设、拦水坝修建、集体资产处置等多个领域,存在虚报树木数量套取赔偿款、工程报账金额远超实际开销、村级工程承包未走正规程序、克扣村民工程赔偿款并违规分配等问题。例如在341国道改建赔偿中,相关人员被指虚报树木数量套取资金;村内泽源渠管道铺设工程因设计缺陷致污水无法排出,却仍产生高额费用;上级拨款建设的村党支部用房被出售后,款项去向不明。 据马文龙介绍,近年西尹壁村大小工程多由尉艳旗承包,工程从开工到拨款均未经过村委会正规会议程序,村委会其他成员对此均不知情。其在举报材料中提供了涉事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表示所反映情况均属实,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呼吁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开展核查。 农村集体资金是村集体发展的重要保障,基层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管理集体资产是维护农村稳定的关键。此次举报涉及基层干部履职、集体资金监管及工程建设合规性等多个农村治理核心问题,若情况属实,将暴露出基层管理中的漏洞。希望洪洞县相关职能部门对此高度重视,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对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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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一班长被指索助学金好处费 校方处理引质疑
    近日,有网友反映临汾职业技术学院医学系药学2503班班长存在不当行为,引发关注。据爆料,该班长向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索要金钱,并声称收取费用后能确保学生评上助学金。学生向辅导员反映此事后,仅得到“让班长退回钱款”的处理结果,涉事班长未受到任何处分。 此外,爆料者还指出,该班长存在带头旷课的情况,却对其他同学的纪律问题加以指责,其行为与班长应履行的管理班级、服务学生职责严重不符,也让班级同学对其是否具备入团、撰写入党申请书的资格提出质疑,希望学校领导能对此事进行调查并给出合理处理方案。 国家助学金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旨在保障其学业顺利进行,任何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违规操作助学金评定的行为,都违背了政策初衷和校园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作为育人主体,应重视学生反映的问题,依规开展调查,对违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维护助学金评定的公平公正,也为学生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十三条: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团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对于违反团纪的团员,团组织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入党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和社会公德,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吸收入党。 来源:网易新闻、抖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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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临汾大宁县河道作业存争议 矿产资源监管需强化
    近日,临汾市大宁县曲峨镇甘棠村河道内出现大规模机械作业,大量工程车辆频繁往返,将河道天然鹅卵石开采转运至徐家垛乡南桑峨村某石料厂,该行为引发当地群众对生态环境及矿产资源管理的关注。 河道内的鹅卵石属于国家矿产资源范畴,其开采、转运行为需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据当地群众反映,此次作业未见到公开的审批公示文件,该行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成为争议核心。 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河道生态环境更是关乎区域生态安全的关键。若此次河道鹅卵石开采转运行为未获合法审批,不仅涉嫌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规,还可能对河道行洪安全、生态平衡造成潜在影响。 对此,公众期待当地自然资源、水利等监管部门能及时介入调查,核实该作业行为的合法性,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加强辖区内矿产资源和河道管理的日常监管,切实守护国家资源与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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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国强违纪后任职引质疑 生活作风问题待核查
    近日,有知情线索反映,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任国强存在违纪后任职及生活作风相关问题,引发公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的关注。 公开信息显示,任国强曾于2018年因参与麻将赌博,被运城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对其作出免职处理。然而据线索称,任国强在受到上述处分后,竟被重新提拔担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一职。与此同时,另有线索指出其存在生活作风问题,被指与名为乔婉茹的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乔煜茗(2015年6月15日出生),相关情况尚未得到官方核实。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历来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对干部的考察需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强化政治素质考察,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任国强曾因违纪被处分,若确如线索所言被重新提拔,且存在生活作风方面的不良情形,那么其任职过程中组织部门的考察环节是否严格依规开展,是否充分核查其政治品行与作风表现,亟待相关部门作出合理解释与核查回应。 干部的作风形象不仅关乎个人,更关系到党政机关与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对于公众反映的上述问题,希望运城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及法院系统能够正视舆情,依规启动核查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以维护干部选拔任用的严肃性和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依据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参与赌博、生活作风腐化等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2.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的考察;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形的干部,在选拔任用时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任职限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公务员,依法给予处分,且在晋升、任用等方面受到相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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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汾一国企租金开票额与收款额相差158万 监管待强化
    2026年1月,临汾市尧都区新晟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原尧都区电影公司)被租户实名投诉,引发公众对国企经营合规性的关注。租户称,多年来累计向该国企支付租金248万元,然而在要求开具发票时,对方仅愿补开90万元票据,剩余158万元租金无正规发票佐证,成为“隐形收入”。 梳理这笔租金往来,问题更显突出:2016至2018年,租户支付78万元租金,企业仅补开38万元发票;2019至2020年,租户缴纳52万元租金后,企业更是直接拒绝开票。面对租户的质疑,企业以“银行转账收入仅90万”为由回应,近四分之三的租金收支形成“糊涂账”,资金去向成谜。 国企作为国有资产的运营主体,每一笔资金流动都应阳光透明、有据可查。该企业的行为,不仅导致租户无法正常报销、抵扣税款,损害了租户合法权益,更暴露出国企经营管理中监管环节的漏洞。若国有资产收支长期脱离有效监管,极易出现资金“体外循环”、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也会扰乱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为堵住国企监管漏洞,需从多方面发力:推行资金收支全流程电子化监管,实现银行流水、开票金额、合同约定的实时比对,数据偏差及时预警;建立“穿透式审计”制度,针对国企租金、资产处置等非主营业务收入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推行监管责任终身制,将资产收支合规性纳入国企负责人考核体系,倒逼相关人员履职尽责;同时搭建社会监督渠道,开通违规线索举报平台,鼓励利益相关方参与监督,形成监管部门、企业内部、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的监督网络。 目前,租户已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公众期待监管部门尽快介入调查,查清158万元租金的具体去向,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让国有资产在阳光下运营。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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