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然正气123

浩然正气123

关注
31粉丝
0关注
1040被推荐

7枚勋章

盼征义之光,以征义传声
IP属地:湖北
更多信息

  • 擅改公证,强加执行:一纸未经同意的“赋强文书”何以生效?
    一、常规公证变“陷阱” 2013年底,市民周女士前往鄂尔多斯市天某公证处办理房地产抵押及常规借款公证,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常规抵押借款相关手续,不涉及任何强制执行效力相关内容。 这本是一次流程简单、权责清晰的公证办理,却因天某公证处的肆意违规、敷衍履职,变成了将周女士卷入无尽维权困境的“陷阱”。 二、全程违规操作,法律红线形同虚设 周女士指出,天某公证处的违规行为贯穿公证全流程,2014年,该公证处便在未获得当事人同意、未变更实际事项的前提下,恶意、擅自、私自将常规抵押借款公证,变更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下简称“赋强公证”),违规出具相关文书。 相关公证档案及保全证据材料显示,参与案涉公证债权核实工作的聂某龙、金某实际为鄂尔多斯市中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均不是天某公证处工作人员,无权代表天某公证处履行核实职责。依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不得擅自扩大或变更公证范围,且需指派本机构合法工作人员履行核实职责,而天某公证处擅自变更公证事项、指派非本机构人员开展核实工作的行为,与其完全相悖。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赋强公证属于与当事人人身权利紧密关联的公证事项,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申请,并亲自办理,严禁他人代办;同时,此次抵押借款合同包含抵押担保内容,抵押担保相关公证同样属于与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相关的事项,也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申请办理。更值得注意的是,与案涉借款相关的2013年12月31日转入周女士账户的3498万元,与案涉公证的《抵押借款合同》无关,且该款项已被他人指定的工作人员转移,并未实际交付给周女士,这也意味着案涉公证文书中载明的“借款已出借”内容与事实不符,公证处并未对此进行核实便出证。 此外,此次公证涉及的抵押资产分属东胜区、达拉特旗两个行政区划,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证机构需在核定执业区域内受理业务,天某公证处仅有权办理东胜区范围内的公证业务,无权办理达拉特旗辖区内的抵押资产公证,但其擅自跨区域办理该部分公证,其出具的相关文书自始不具备合法效力,而中某公证处在未收到周女士任何公证申请的情况下,指派聂、金二人实施案涉公证债权核实工作,并收取相关费用,属于无效公证行为。同时,中某公证处与天某公证处曾有金融业务整合约定,双方存在分工协作、规避监管的情况,进一步加剧了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即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行业监管要求,天某公证处的违规行为仍未停止。2017年,司法部发布公证执业“五不准”通知,明确禁止公证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融资合同及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然而天某公证处却依旧为非金融机构出借人出具执行证书且,未对借款是否实际出借、是否足额交付进行任何实质性核查,未调取银行流水、未核实交付凭证,仅通过形式化的函件核实便草率出证。 更关键的是,相关通话记录及发票佐证显示,聂某龙、金某在实施债权核实过程中,拨打的并非周女士本人电话,且无法证明核实函已实际送达,同时案涉执行证书的公证费收取主体为中某公证处,而非天某公证处,天某公证处仅为挂名出具文书,公证主体存在明显错误,进一步违反公证相关规定。 三、违规恶果:当事人为何无辜买单 由于该公证处的违规出证,周女士无端卷入复杂的司法纠纷,不仅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奔走维权,承担高额的维权成本,更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而这一切本可避免,若天某公证处能够严格依法执业、认真履行核实义务,尊重当事人的明确意愿,就不会让一位普通市民为其失职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作为法定的公证机构,天某公证处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公信力证明的重要职责,但其违规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了公证行业的公信力。公证的核心价值在于客观、真实、公正,对方的违规操作,不仅让自身出具的公证文书丧失法律效力,更让公众对公证制度产生质疑,扰乱了整个公证行业的执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结语 周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督促公证行业规范发展,曾多次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还有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反馈过,但依然未得到明确回应,因此当事人周女士正式提出明确诉求:相关监管部门需立即介入,全面核查天某公证处的所有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其擅自变更公证范围、违规代办、跨区域执业、顶风违反“五不准”规定、形式化核查出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认定该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及执行证书无效,立即叫停基于该违规文书的一切执行行为,避免当事人权益遭受进一步侵害;也期待相关司法局、司法厅能够早日介入,为周女士解决这一困局。
  • 钢网封门,强权占地:赢了官司,为何保不住证件齐全的土地?
    一、村委会挑动,胜诉反遭报复 北市镇有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爸爸江某因脑出血致残,持有残疾证;妈妈患夜盲症和青光眼,同样持有残疾证;儿子江某生是退伍军人,本想照料父母,却成了被报复的重点对象,陈某某日复一日奔走维权,只为给家人讨回公道。 陈某某指出,自家所在的生产队,依法持有九个门面的合法证件,这是生产队集体及部分村民的主要生计依托。然而,北市镇永某村委会却挑动另外13个生产队的村民捣乱,在无法院出具的封条、无任何合法查封程序、未提前通知生产队成员的情况下,用钢网将这九个门面全部封锁,引发动乱,不仅直接侵害了生产队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断了陈某某一家的部分收入来源。 为捍卫集体权益,生产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江家主动协助,全程参与,最终法院判决生产队胜诉,确认门面所有权归生产队,认定村委会查封行为违法。可这场胜诉却成为他们被报复的开端,只因他们维权积极,被贴上“带头维权”标签,江某生成了重点报复对象。 其没有精神病,却遭遇政府部门三次强制送往广宁某病院,相关单位甚至未通知其年迈残疾的父母:第一次因被中学生欺辱,江某生反击,用木条击打对方肩膀两下,造成对方轻微皮肉伤;第二次散心时被宗某办员工无故扇巴掌,追去讨说法却被暴力送往广宁安某医院就医,一周多后陈某某前往该院,医生确认其身体无异常,却告知因政府部门要求不让出院;第三次因与德女士发生口角,德女士冲动先用手打江某生,江某生还手,仅造成对方轻微伤,却被反咬报警,遭派出所与宗某办工作人员手脚用绳绑、腹部用绑带束缚,强制送往广宁某病院,期间被手脚捆绑在床上,强制喂其精神类药物,且该院无对症泻火药——江某生眼睛红是热症火上眼,药不对症;有时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准转院。后经该院医师主任亲口说明,江某生心率低、脑细胞失养,病情严重,必须转院,陈某某想将其转往广州治疗未获批准,最终只能转至肇庆某院接受治疗。 二、自留地被占,医德缺失 纠纷风波尚未平息,针对陈某某一家的报复便迅速升级,此次的目标直指他们赖以生存的屋背自留地。对于这个父母皆有残疾的特殊家庭而言,土地就是命根子,可当地部分公职人员与北市某卫生机构却无视其合法证件,肆意侵占土地,让江家陷入了“有证难护权”的绝望境地。 江家持有两处土地合法凭证:1995年政府出具使用权证的屋背自留地,以及持有正规山证的屋背山旱地。1986年至2000年江家在广州生活期间,相关政府擅自将屋背自留地划给北市某卫生机构。该卫生机构得寸进尺,进一步侵占江家现居住楼房所在的连贯自留地,且在侵占过程中不择吉日,用勾机挖掘自留地,造成恶劣环境,还通过风水伤人,导致江家下水道被塞,导致家人严重失眠、精神受障碍,无法正常休息居住,断了江家生计。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得知自留地被占,陈某某带着合法证件,多次前往镇政府、宗某办等部门诉求,却始终被敷衍推诿,无人正视解决。更令人愤慨的是,北市某卫生机构不仅非法占地,还存在严重医德缺失问题。陈某某指出,该院医生经常乱用药、开错药,不分患者体质寒热:热体质用温药、寒体质用凉药,加重患者病情。不少群众因普通感冒就医,却越治越重,只能转院治疗,陈某某陪同父母就医时亲眼目睹,两名五保户患者因无钱缴费被拒诊,其中一名双脚肿痛的老人痛苦呼救,医生却置之不理。陈某某自行买药为老人处理,四小时后老人便得以好转,而老人的症状仅为普通湿毒,只需简单用药即可缓解。 三、屋背山旱地被占:公职人员强取豪夺,诉求无果 除了自留地被占,陈某某家的屋背山旱地也未能幸免,被北市某政府部门负责人江某海、北市宗某办负责人黄某梅及其同伙江某林擅自强占。江家持有该旱地的正规山证,依法享有合法所有权,可对方在未通知江家任何成员、未取得江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强占土地并挖掘水池,破坏了旱地原有地貌,断了江家的又一生计来源。 陈某某前往宗某办找黄某梅反映情况,黄某梅竟在办公场所公然叫嚣:“我当官的我要欺负你,我要占你的土地。”此后,陈某某多次带着山证诉求,却始终被黄某梅敷衍拒绝,相关工作人员相互推诿,让江家陷入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绝境。 四、结语 从生产队九个门面被永某村委会无手续查封,胜诉后遭报复、江某生被强制送医虐待;到屋背自留地被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划给北市某卫生机构;再到屋背山旱地被江某海、黄某梅等人强占,诉求屡屡无果,一系列不公层层叠加,让本就艰难的江家不堪重负。 江某生父母身患残疾、生活难以自理,江某生遭报复身心受创,陈某某四处奔走维权却屡屡碰壁。她并非想要挑起矛盾,而是恳请相关部门正视问题,依法核查滥用职权、非法侵占、暴力执法、医德缺失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还陈某某这个残疾家庭一个公道,还普通群众一个公平正义的生存环境。
  • 判决已胜,执行成空:法律文书为何难治“隐身”债务人?
    一、辛苦奔波两月,血汗钱被无故拖欠 辛苦跑了近两个月长途,高先生最终仅拿到1000元生活费。2024年2月25日,老板张某用招聘电话联系高先生,希望他担任长途货车副驾,一番软磨硬泡下,高先生当日到岗,直至4月20日结束劳务,全程未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地点固定在大连金某某培物流园,日常任务繁重,高先生主要从固某异轮胎厂家及仓库拉轮胎,运往江西南昌、广东汕尾比某某轿车厂家,途经黄梅、梅岭、广州河源等高速收费站;返程时又要拉快递,从深圳华某电子城北拉德某快递、广州三水韵某转运站装货,运往沈阳韵某转运站,有时还需从沈阳转运快递至大连各站点卸货。 与高先生搭档的是张某的舅舅于某格,两人驾驶的车辆车头为辽BNxxxx(五轴大运重卡430马力),后挂苏ESxxx挂,且该后挂在大连被私下非法改装加长。据于某格透露,2023年8月张某在瓦房店购买了两台大运重卡新车,另有一台辽BHxxxx车辆,同样在该物流园拉轮胎跑相同路线,但这台车不是新车,所有车辆返程后均停在该物流园固某异厂家院内,目前张某还有4台车固定在此运营。 日常闲聊中,于某格透露,每趟货运运费4-5天或一周内会转到自己账户,再与张某结算。但作为副驾的高先生仅拿到1000元生活费,张某从未向他直接支付工资,若按9000元/月核算,张某共拖欠其劳务费15550元。 更让高先生无奈的是,他发现张某有两个手机号,自己多次打电话催薪均无人接听,可于某格一打就通,向于某格索要另一个手机号时,却被以“老板不让给外人”为由拒绝。 起初,高先生好不容易打通张某留下的招聘电话催薪,张某当即承诺“明天开”,可到了约定日期却毫无下文;之后又以“下周开”“银行周末休息”“外出办事”为由反复拖延。高先生曾想向司法部门求助,不慎打错电话给张某,泄露求助意图后,再也无法打通其任何电话。和他一同被招的老乡,更是一分工资都没拿到,两人彻底与张某失联。 二、起诉胜诉获支持,法律文书成“空文” 一次次失望后,高先生在网上找到湖北诤某铁律师事务所郑律师,委托其调查张某户籍所在地并索要律所证明,可后来郑律师电话停机失联,另一位女同志陆律师(陆主任)的手机号,高先生拨打后也无人接听,始终处于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的失联状态。 无奈之下,高先生更换委托,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15550元工资,同时要求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法院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不付的加付赔偿金。他曾无意间听到张某与于某格通话:“这新车我是不能让法院给查封了,我得靠这车赚钱,让他们拿不到钱”,印证张某早有隐匿财产意图,其外债缠身,算上高先生已有4家债权人轮候查封。 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欠薪金额,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拖欠劳务费。 可本以为胜诉就能拿回血汗钱的高先生,再次受挫: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进一步隐匿行踪,将判决文书视为空文。多次联系无果后,高先生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寄希望于法律强制力督促张某履约。 三、强制执行遇阻碍,老板隐匿财产、部门推诿引不满 2025年5月,高先生向瓦房店某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并配合提供收款账户、电子送达地址等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但执行过程阻碍重重。 法院调查显示,张某名下仅一台北京现代轿车,且已被四家债权人轮后查封,高先生的债权难以实现;而辽BNxxxx虽由张某实际控制盈利,却未登记在其名下,一直由于某格驾驶,大概率登记在于某格名下,疑似是张某为规避查封、逃避债务的刻意安排。 张某所有运营车辆均挂靠在其他公司,车辆线索是案件转移到庄河某法院后,高先生提供给法官的——金某某培物流园固某异厂家办公室管理着外界各家车队档案,通过该办公室可查找到辽BNxxxx、辽BHxxxx所属的挂靠公司,联系挂靠公司负责人,便能核实这两台车的实际归属、在该物流园挂靠的车辆总数,以及该负责人与张某的关系,进而确定车辆是否为张某本人所用。此外,车管所登记和保险付款记录也能确认车辆归属,但这一关键线索未被有效利用。案件转至庄河某法院后,调查结果与瓦房店某法院一致;瓦房店某法院法官曾拨通张某电话,张某起初谎称打错,经反复追问才承认自己是张某,却以“没钱”拒绝履约,庄河某法院法官后续则无法联系到他。更让高先生无奈的是,庄河某法院要求他自行找到张某本人,才会安排相关工作,希望能利用瓦房店某街道办、肖某村村委会、小区物业等档案线索,查到张某现住址,联系庄河某法院张某业法官,安排法警抓捕张某。
  • 户籍不符,土地照拿:谁为虚假登记打开绿灯?
    一、意外发现:邻居子女的不动产证暗藏蹊跷 基层自规所负责人未到岗,其单位却违规办理虚假不动产证?涡阳县新兴镇大某村村民李先生发现,作为同村村民的涡阳县供电局职工李某凤,自2018年起,未经村集体同意、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及建设手续,擅自强占新兴镇王某村五亩集体土地建设加工服装厂后被举报,经涡阳县某土地资源规划单位调查核实,李某凤的行为系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目前已被依法起诉。 但他却发现李某凤的子女李某忍、李某莎、李某三人,竟在新兴镇王某村拥有一份宅基地不动产权证书。可三人户籍始终在大某村,从未迁入王某村,也未与王某村村委会签订任何宅基地相关协议,按规定根本无权在王某村申请宅基地登记,而新兴镇某土地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人李某飞,涉嫌滥用职权违规协助三户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批表,为李某凤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变相合法化。 李先生先前往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确认这份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于2020年9月2日,经办单位为涡阳县新兴镇某土地资源规划部门。随后,他又到涡阳县新兴镇某政府人事部门核查,得知该部门现任负责人李某飞是2023年7月才通过组织调动到岗,负责辖区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这意味着,2020年9月办证时,李某飞尚未到岗,既无相关职权,也未参与过该辖区任何不动产登记工作,案涉不动产证书缺乏合法职权依据,是虚假登记核发的权益证明。 二、核心疑点:多重违规叠加,虚假痕迹确凿 不动产登记是严谨的行政行为,从材料受理、审核到审批、发证,每个环节都需工作人员按职权操作、全程留痕,而李某忍三人的不动产登记,从申请到办结,全程布满违规痕迹,且多重违规相互印证,虚假本质一目了然。 首先是申请主体违规。李某忍、李某莎、李某三人提交的是王某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宅基地登记需户籍与属地一致”的规定,三人户籍始终在大某村,属于大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未迁入王某村,也未与王某村签订任何宅基地相关协议,完全不具备在王某村申请宅基地登记的法定资格,其申请本身就不符合法定条件,涉案证书实质是通过违规登记手段帮助李某凤将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合法化。 其次是经办流程违规,审批材料明显虚假。2020年9月办证时,李某飞尚未调任新兴镇某土地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人,既无法参与材料审核、签字审批,也不能监管登记流程,而该部门却以自身名义办结了这份证书,明显不符合正常行政逻辑,本质就是伪造经办流程、虚构审批记录。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时,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严格查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不予受理,但该部门却无视规定,违规完成了全部登记流程。更关键的是,涉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批表存在明显虚假情形:王某行政村书记赵某超已出具证明,明确表示从未在三户的审批表上盖过章;审批表上村民组宋某平的印章也系造假,宋某平当时尚未担任村民组长,更没有私章。 更关键的是,这份虚假证书与李某凤违法占地高度关联。李先生通过实地核查、比对土地边界发现,证书登记的王某村宅基地范围,恰好将李某凤此前被处罚的违法占地区域划入其中,此举就是通过虚假登记,将违规占地“包装”成合法宅基地,帮李某凤洗白违法行为、规避行政处罚,背后利益关联明显。 三、违规本质:履职失守,涉嫌滥用职权 李某飞作为有着特殊政治身份的基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深知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规范和违规后果,仍协助李某忍三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对所在单位的违规操作视而不见、放任存续。 即便李某飞2020年未到岗,作为该部门现任负责人,他也对单位的过往工作负有监管、整改的法定责任,面对这份漏洞百出的虚假证书,他未主动核查、未及时纠正,本质上就是对职权的滥用,不仅打破了基层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让集体土地被违规侵占却难以追责,更让自然资源部门的执法工作陷入被动,对李某凤违法占地的处罚形同虚设。 从纪律法律层面来看,李某飞的行为已违反《纪律处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也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涉嫌滥用职权,需追究刑事责任。 而从虚假证书与李某凤违法占地的利益关联也不难看出,这份证书的办理背后是以违规办证为代价,为李某凤谋取不正当利益,远比普通工作失误性质更严重,也更伤害群众对基层干部的信任。 四、结语 如今,这份漏洞百出的虚假不动产证依然有效,李某飞仍在新兴镇某土地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人岗位上履职,李先生的举报已过去两个多月,至今无人处理。
  • 公益服务,违规收费:公证“隐形收费”何时休?
    一、乱象直击:公证暗藏“隐形收费”猫腻 7万多元的存款继承公证,公证费只要300多元,而所有继承人均能到场配合办理,却仍被要求额外多花1120元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费!近日,市民陈女士反映,她前往黄石市城区某公证机构咨询继承公证业务时,该机构周姓公证员明确要求,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需每人单独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每份再单独收费280元,否则便拒绝办理存款继承公证。心存疑虑的陈女士随后咨询了其他公证机构和专业法律人士,发现此类情况下无需单独办理该公证,更无需额外缴纳费用。 陈女士前往该公证机构咨询的核心,是为办理父母遗留存款的遗产继承手续,本以为可便捷合规办结,却被周姓公证员以“一事一证”为由,将本可合并办理的公证事项强行拆分,变相增收费用:当所有继承人均能到场配合办理时,其仍会要求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每人单独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缴费,否则便拒绝办理继承公证。 事实上,周姓公证员的此类要求并无合法依据,更像是为牟取额外利益,对“一事一证”专业规范的恶意曲解。更是与《公证法》第六条规定的“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初衷相悖,这不禁让人深思,单个公证员为何敢如此违规操作?是内部管理人员的授意与纵容?还是存在内部监管的缺位与疏漏?作为该公证机构的管理人员,是否起到了日常监管、规范执业的重要职责,此类违规行为长期未被纠正,对其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难免让人产生合理疑问。 二、“一事一证”绝非强制收费挡箭牌 所谓“一事一证”,本质是一项服务性、指导性的实务操作原则,核心目的是方便群众使用公证书,从法律层面来看,《公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证是对单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该规定仅为公证的原则性要求,并未明确“一事一证”为强制性条款。同时,《公证法》第六条明确,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这意味着黄石市某公证机构不得通过刻意增加非必要环节、强制收费等方式牟取利益,其违规收费行为已直接违背此项法律规定。 在行业规范层面,相关文件中都提及“一事一证”,核心是为避免公证事项混杂、产生歧义,方便公证书制作与使用,并非强制要求拆分公证事项;若多项证明内容属于同一使用目的、关联紧密且无冲突,可合并出具一份公证书,这为继承公证与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合并办理提供了明确依据。1981年司法部相关规范性文件也明确,有几项证明内容但属于同一使用目的而需合并成一份证书的可以几事一证,该文件为指导性规范,并非强制条款。 当所有继承人均能到场办理继承公证时,放弃继承权声明可直接在继承公证中一并办理,无需单独出具公证书,仅需放弃继承人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声明书,由公证员做好笔录并入卷宗即可,仅收取一笔继承公证费,无任何额外费用。黄石市某公证机构的强制拆分、额外收费操作,完全背离了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及实操准则。 三、违规本质:专业信息差牟取私利 结合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及相关了解,该公证机构违规行为有明确的特殊性和指向性,且背后存在该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漏洞: 唯一性,该公证机构存在此类强制拆分收费的操作,其他地区公证机构均按正常规范办理,未要求当事人单独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及额外缴费; 刻意性,该公证机构的操作并非业务不熟练导致,存在刻意倾向,且明确以“不单独办证缴费就无法办理继承公证”为由,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 关联性,该公证机构持续违规操作,核心原因应在于管理人员的管制失责,从而导致后续的长期问题。 更值得关注的是,公证业务办理完毕后,需经公证机构领导审批后方可出证,若没有公证机构管理人员的默许与授意,周姓公证员的违规操作根本无法落地。该公证机构的强制收费行为,本质上是管理人员的刻意纵容、授意的结果,作为公益性质的证明机构,该公证机构本应坚守公正、公益初心,而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来加重群众负担,二者的行为不仅无任何法律与行业规范支撑,更损害了公证行业的整体公信力。 四、结语 该公证机构的违规乱象,危害远超额外收费本身,它不仅加重了群众的办事负担,更消解了公证机构作为公信力载体的核心价值,让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产生信任危机,长期放任下去,还会进一步破坏整个公证行业的声誉与秩序,更暴露了内部管理的漏洞。 基于此,群众期待相关监管部门主动介入,打破当前的监管盲区,依法查处该公证机构的违规收费行为,深挖背后的管理责任,严肃查处相关人员滥用职权、渎职、监管缺位等问题,纠正强制收费、刻意拆分公证事项的违规操作,退还被违规收取的费用,杜绝此类“为虚增业绩”“领导授意违规”的乱象,让公证服务真正回归公益、公正的本质,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400万“借款”背后的争议:村民中介劳心促成合作反遭追债,法院判决缘何反转?
    普通村民为何因一次土地中介服务,深陷长达九年的司法泥潭?他尽心促成村企合作,未拿到100万元约定报酬,反而被对方以“借款”名义索要400万元;更令人不解的是,法院初审判定公正,重审却给出截然不同结果,背后疑点引发关注。 一、“借条”设局:看似合作的居间服务暗藏陷阱 2016年,深圳观澜籍港人何某东赴惠州找到同宗村民何先生,手持惠阳区规划蓝图,希望借助其本地人脉获取村集体土地开发权。在何先生牵线下,村长组织理财小组7-8人陪同何某东踏勘土地、沟通合作,双方快速达成意向。 次日,何某东约见何先生,询问协调村民费用,何先生提出需500万元,对方当即答应先付400万元必需经费、尾款100万元待落地结清,却要求签《借款协议》而非居间协议,并承诺“促成合作无需归还”。出于同宗信任和对本村发展的期待,何先生签字收款。 随后,何先生按村民“必须现金”的要求,分批取现挨家挨户沟通,甚至自掏垫资,仅20余天便取得村民表决书,何某东团队与村集体签订《村企合作合同》,何先生完成居间义务。 但合同签订仅30余天,何某东突然叫停项目,改由当地地产商何某堂接手,虽向村账户打入755万元合作款,却对100万元尾款绝口不提。 项目停滞的核心原因,是何某东签约前私自篡改合同条款,将“开发商6个月内办理红线图”改为“村民6个月内办理”,且未告知何先生及村集体,导致责任错位、无人承担办证费用,合作彻底失败。项目开发不下去后,何某东便找到何先生,意图拿回400万预付前期经费。 二、司法初显公正,判决却突生反转 何先生拒绝返还400万元,认为款项是预付前期费用,而非借款,项目失败与己无关。自2018年起,何某东两次起诉,先以民间借贷纠纷被驳回,后又以居间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2021年,深圳市坪山区某法院作出判决,承办法官实地走访取证,明确双方为居间关系,400万元是预付必需经费,何先生已履行义务,遂驳回何某东全部诉求,判决获村民认可。 然而,据何先生指出,何某东疑似存在官员关系,其不服上诉,上级法院以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坪山某法院重审。 2023年重审时,何某东提交的证据存在断章取义、虚构内容等瑕疵,甚至否认500万元报酬约定,却被法院采信;而何先生提交的村民证言、原始凭证等关键证据未被充分采纳,“合同备案”还被曲解为“项目备案”,最终法院判令其返还220万元。 三、案件审理存疑,诸多问题引关注 何先生难以接受该结果,案件客观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为何重审结果截然不同,问题证据被采信、真实证据却被忽视? 该案审理中的诸多不合理之处,引发公众质疑: 其一,证据采信标准存疑。重审中,有瑕疵的证据通过质证,而能还原真相的关键证据却被边缘化,违背以证据为依据的审理原则。 其二,事实认定缺乏连贯性。初审判定贴合真相,重审却未充分核查证据,轻易推翻原审认定,同案不同判影响审理严谨性。 其三,审理公正性待厘清。从原审公正判决到重审反转,全程存在诸多疑点,公众不禁追问,案件审理是否严格遵循司法公正,是否受外界因素影响。 四、坚守合理诉求,期盼公正结果 何先生作为普通村民,仅是以居间人身份促成村企合作,按法律规定,其核心义务是促成合同成立,后续备案、办证等并非其法定责任。他尽心协调却未获报酬,反而因他人过错陷入九年纠纷,还要返还款项,结果令人难以接受。 期盼相关司法机关重新核查案件,省上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市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彻查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公平正义,不应让尽心做事的人寒心。若真实劳动得不到法律保护、客观事实得不到司法认定,不仅会让当事人质疑司法公正,更会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对方行为已严重打击正常市场中介服务的积极性,扰乱市场秩序。 他等待的,不仅是还原事实的判决,更是公平正义的交代——正义缺失,寒心的从来不止一人。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 鉴定存疑,赔偿无望:当工伤鉴定与身体证据背道而驰待
    一、深夜车间的沙粒:一场工伤的缘起 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民营企业家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车间里,一场突如其来的工伤,将电焊工王毅拖入了长达十个多月的维权深渊。2025年3月31日晚上20:00左右,王毅在进行打磨作业时,铁沙意外溅入右眼,起初他并未重视,仅自行购买眼药水处理,这铁沙竟成为摧毁他正常生活的导火索,至今眼睛还在痛流眼泪。 次日,右眼红肿疼痛加剧,王毅才前往镇海区某医院就诊,医生为其实施角膜异物剔除术,明确诊断为角膜炎、角膜异物。按照公司要求,他随后前往三甲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某利医院进一步诊疗,确诊结果与此前一致,医生同时郑重告知,角膜炎若迁延不愈可能形成角膜白斑,进而影响视力。 此后,王毅的眼部伤情并未好转,反而持续加重,先后多次复诊均显示角膜损伤不断恶化,逐渐出现云翳、斑翳,视力大幅下降,视物时还会出现“白圈”等异常。无奈之下,他转诊至多家上级医院,最终被确诊为干眼综合征、睑板腺功能障碍等慢性眼病,眼部损伤从急性期转为慢性迁延状态,需长期治疗休息。期间,他的工伤认定申请虽被当地人社部门受理并认定为工伤,但这份认定并未成为维权的“通行证”,反而开启了他充满阻碍的维权之路。 二、病历与鉴定的鸿沟:两次劳动能力鉴定的争议 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成为王毅争取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可两次鉴定结果却让他彻底陷入困惑与无助,更让他对鉴定的公正性产生强烈质疑。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依据工伤职工的伤情程度、治疗情况等综合评估,确保结论客观公正,可王毅遭遇的鉴定,却完全背离了这一原则。2025年10月11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首次鉴定结论,此次鉴定有宁波市第一人民医院李医生专家参加,认定王毅的伤情“未构成伤残等级”,其依据仅局限于工伤认定书上初始的“角膜炎、角膜异物”诊断,对后续多家医院确诊的角膜云翳、斑翳、干眼综合征等慢性损伤,以及视力持续受损的关键事实视而不见。而王毅咨询多位眼科专家得知,其眼部损伤程度已接近八九级伤残,与鉴定结论存在巨大差距。 更令人费解的是鉴定过程中的诸多不合理之处:王毅提交鉴定申请后,足足等待近两个月才收到通知,多次询问后才得知申请被擅自转至宁波市本级;鉴定地点反复变更,工作人员沟通态度敷衍,双方产生分歧时,王毅留存了相关录音视频证据。2025年10月14日,王毅申请再次鉴定,随后收到通知,于2025年11月18日进行再次鉴定,此次鉴定中,王毅发现鉴定机构竟从他提交的完整医疗资料中,抽走了部分少量资料,最终出具了与首次完全一致的结论。 此次第二次劳动能力鉴定有浙大某人晋医生参加,而参与鉴定的浙大某人晋医生,此前为其诊疗时明确告知眼部损伤尚未痊愈,需定期复查,可这一专业诊断却未被鉴定机构采纳。两次鉴定均截取部分医疗信息、无视完整伤情,程序上的漏洞与结论的不合理,让王毅坚信,鉴定过程存在违规操作,未能真实反映其实际伤情,也剥夺了他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复工通知与工资拖欠:企业的违规操作 在王毅的眼部损伤尚未痊愈、仍需治疗休息的情况下,所在企业的一系列行为更让他陷入雪上加霜的境地。从2025年3月受伤至今,公司虽有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但并未足额支付,每月仅支付一千多甚至二三百元,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直接导致他的生活陷入困境,连基本的医疗费用都难以承担。 更令人愤慨的是,2025年9月,公司向他发出《医疗期满复工通知书》,以“9月11日申请工伤鉴定等级鉴定,因此工伤医疗期已结束”为由,要求他于10月20日返回工作岗位,并威胁“逾期未返回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五天将无偿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宁波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在9月19日才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明确建议他休息,这意味着公司在他的医疗期尚未届满时,就强行要求复工,严重违反了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 王毅提起,公司曾致电宁波三甲医院,告知医生不要给他看医生,后来他前往杭州看医生,公司还是致电杭州的就诊医院,不让医生给他看病及开具病假休息单,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他的就医权利,更暴露了企业为规避责任而采取的不正当手段。在他看来,公司的一系列操作,从拖欠工资到强行要求复工,再到干扰医疗,本质上都是为了降低工伤赔偿的成本,完全无视他作为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行为不仅让他在身体上承受着眼部疼痛的折磨,更在经济和心理上承受着双重压力,使得他的维权之路愈发艰难。 四、结语 面对两次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合理结论,以及企业的违规操作,王毅的诉求清晰而坚定:他要求启动行政诉讼,申请外省第三方鉴定机构介入,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能够全面反映他的实际损伤;公司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对其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被动开户,主动扣款:谁该为这场错位的“独生补助”负责?
    一、迟来十年的存折:一场莫名开启的权益纠纷 2007年在银行开户的存折,迟至2018年才交到当事人手中,明明不符合独生子女费申领条件,却在2016年起莫名收到相关补贴?这场发生在陵城区、跨越十年的权益纠纷,藏着太多未解之谜。 于先生有两个孩子,按照相关政策,明确不符合独生子女费的申领条件。早在2014年,他就曾就独生子女费相关事宜,尝试与陵城区当地镇上相关部门沟通,在得到“办不了”的明确答复后,便暂时放下了此事。可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这场看似已经结束的沟通,却在两年后出现了诡异的转折:2016年,一笔标注为“独生子女费”的款项突然存入他的账户;2018年,他又被通知前往银行领取一本新的活期存折,而这本存折的开户日期,赫然显示为2007年——距离他拿到本子,已经过去了整整十年,开户网点正是陵城区当地相关银行。 为了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于先生曾多次奔波于陵城区镇上相关部门与当地银行之间。起初,他向镇上相关部门提出核查需求,却被明确告知“办不了”,无奈之下,他拨打了政务服务热线反馈情况。在漫长的等待后,镇上相关部门态度转变,通知他前往镇上办理相关手续,还为他提供了存折密码等信息。可当他带着这些材料,前往当地汇网银行办理业务时,却被该银行工作人员以“办不了”为由,推诿至陵城区相关银行网点,几经折腾,他才终于在陵城区的银行网点,拿到了这本迟来十年的存折。 而面对他“为何2007年开户、2018年才拿本”的疑问,镇上相关部门与涉事银行始终含糊其辞,未给出任何明确答复。 二、存折异常:错位的款项与不明的支出 这本迟来的存折,成为了于先生维权的唯一凭证,可存折上的交易明细,却让更多的疑点浮出水面。存折记录显示,2007年在陵城区相关银行开户后,直到2016年11月,才出现第一笔相关款项——120元“独生子女费”,此后2017年12月、2018年10月,又分别有两笔60元“独子奖励”存入,三笔款项合计240元。而更令人疑惑的是,2013年12月21日,这本长期无有效交易的存折上,曾有一笔100.95元的“合并补登”支出记录,对于这笔支出的用途、去向,既无任何文字说明,陵城区镇上相关部门与涉事银行,也从未主动告知过于先生。 于先生明确不符合独生子女费申领条件,为何从2016年起,会有相关款项陆续存入他2007年在陵城区开户的账户?一本开户于2007年的存折,为何在陵城区的银行网点闲置近十年才交付当事人,期间的所有款项往来,为何无人知晓、无人告知?2013年12月的那笔支出,到底是银行的正常业务操作,还是存在其他违规情形?这些疑问,于先生曾多次通过12345热线和现场沟通的方式,向陵城区镇上相关部门与涉事银行提出,可双方都始终回避核心问题,要么以“不清楚”为由推诿,要么用无关的解释敷衍,从未正面回应过款项的真实去向,以及存折开户、发放过程中的异常流程。 三、反复推诿:悬而未决的诉求与被忽视的权益 于先生的核心诉求十分简单:查清2007年开户的存折为何迟至2018年才交付,核实2013年不明支出的具体用途,解释不符合申领条件却收到独生子女费的原因,明确相关款项的真实去向。可就是这样一个朴素而合理的诉求,却在基层部门的反复推诿中,迟迟无法得到解决。 他表示,每次沟通,陵城区镇上相关部门与涉事银行要么相互推诿:镇上说“此事归银行管”,银行则称“款项发放由镇上负责”;要么就是敷衍塞责,用“流程就是这样”“我们不清楚”等话语应付,从未有人主动牵头核查此事,更没有人主动联系他说明情况。即便他多次通过热线反馈自己在陵城区遭遇的困境,得到的也只是“已转相关部门处理”的程序性回复,后续再无任何进展,所有核心疑问,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正面回应。 更让于先生无奈的是,这场跨越十余年的纠纷,不仅耗费了他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让他的合法权益处于悬置状态,他只是想弄清楚事情的真相,讨一个合理的说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执行、款项发放等信息,群众有权申请公开,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予以答复。于先生多次提出的核查、说明请求,本质上就是群众依法行使信息公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而相关部门的回避与推诿,不仅违背了条例规定,也损害了群众对基层部门的信任。 四、结语 一场看似简单的存折纠纷,背后藏着的是基层服务的疏漏、流程的混乱,以及对群众合法权益的忽视。于先生的遭遇,或许只是一个缩影,但这种“十年不告知、疑问不回应、诉求不解决”的现象,绝对不能被忽视。
  • 血本无归,法盾失守:数百小微企业缘何赢下判决却输一切?
    一、合法维权的起点:胜诉判决沦为“法律白条” 来自全国各地的数百名小微企业主、个体商户,曾带着对辽宁营口营商环境的信任,与当地嘉某系关联企业开展正常商业合作,涉及耐火材料、煤炭供应、工程施工等多个领域。这些经营者倾尽积蓄、背负贷款,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却从多年前开始,遭遇嘉某系企业大规模拖欠货款、工程款的困境,多次催要无果后,不少企业陷入资金断裂的绝境。 走投无路之下,数百名债权人被迫启动司法维权,陆续向营口市老边区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确认嘉某系企业拖欠款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多份生效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明确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胜诉后债权人第一时间申请强制执行,本以为法律会成为后盾,却未曾想,这只是漫长无望的维权之路的开始。此次纠纷绝非普通债权债务争议,而是关乎合法资产安全、司法公信力与地方营商环境的严重事件,影响远超个体权益范畴。 二、核心曝光:法院不作为与资产处置乱象 强制执行立案以来的两年半时间里,老边区某法院的消极不作为,成为债权人维权路上最大的绊脚石。该院虽对嘉某系企业部分核心资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但这些措施仅停留在纸面,从未转化为实际执行成果,大量生效判决沦为“法律白条”。 根据规定,申请人申请已查封标的物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不得随意终结本次执行。但老边区某法院在已查封嘉某系企业土地、车辆、设备等大量资产的情况下,仍以“无法处置”“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在债权人明确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对多起案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而法院一边反复向债权人推诿,声称“进不了厂区、找不到查封车辆”,无法开展执行工作;一边对债权人提供的资产线索视而不见,甚至在债权人当场发现查封车辆被违规使用、查封设备被公然装车外运时,仍拒不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债权人反映,有法官在其申请财产保全时,竟恶意误导“前面保全的都推动不了拍卖,你们后面还保啥”,导致部分债权人未能及时保全资产,进一步丧失债权实现的可能。 与法院不作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嘉某系企业在资产被查封期间,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愈演愈烈。一家名为唐山某赢实业集团的企业,以“零元租金、35年租期”的方式,接管了被法院查封的嘉某系企业全部厂区,并设立新公司开展经营。这种查封状态下的“零元租赁”,明显涉嫌借助租赁外壳转移资产,而老边区某法院对此未采取任何监管、制止措施。2026年初,债权人自发前往厂区查看时,在公安人员目击下,亲眼看到查封设备被装车外运、查封车辆正常行驶,而这一切,都发生在法院声称“无法进入厂区”的背景下。 三、雪上加霜:政府失信与小微企业维权无门 法院的不作为已让债权人绝望,地方政府的失信与冷漠更击碎了他们最后的期待。为查清唐山某赢收购详情、“零元租赁”合法性,债权人多次与老边区相关部门沟通,执行部门王院长、信访机关均公开承诺,由老边区某书记亲自对话、公开关键信息,全程有录音视频为证。然而这份承诺接连两次爽约,相关负责人避而不见,最终仅以“唐山某赢不予回复”敷衍了事,让债权人数十天的坚守沦为笑话。 当债权人前往营口市政府反映情况、寻求帮助时,不仅未得到任何回应,反而遭到大量警力镇压;当他们自发前往钢厂门口,试图守护被查封的资产时,再次被警力驱散,甚至有三名债权人被带至派出所。而就在警方的“看护”下,满载查封设备的卡车顺利驶出厂区,非法转移资产的行为明目张胆、肆无忌惮。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嘉某系企业公然变卖物资、违规使用查封车辆、转移资产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但相关企业及责任人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违法行为也未被立案调查。如今,多数债权人企业濒临破产,家庭生计难以为继,穷尽所有合法途径仍求告无门,这也彻底破坏了营口的营商环境,让后续投资者望而却步。 四、结语 数百名小微企业主的维权诉求,简单而迫切:他们只求法院能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撤销违法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对已查封的资产依法开展评估、拍卖,切实推进执行工作;只求地方政府能够履行公开承诺,查清“零元租赁”、资产转移的真相,公开相关合同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不再推诿敷衍;只求相关部门能够依法查处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只求能够拿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让企业得以存续,让家庭得以维系。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公平正义不应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应是一种奢望。希望借助社会各界的关注,推动相关部门正视问题、主动作为,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愿法治能够真正成为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坚实后盾,愿营口的营商环境能够回归健康有序,重拾投资者的信任。
  • 百户确权,独除一家:被“集体”排除在外的村民困境
    一、确权资料遭扣押,合法权益被“雪藏” 全村百户均确权,为何唯独他一家被排除?蔡先生是广东省雷州市恒泰某村的一名普通村民,长期在村内居住生活,九年前,他已依法完成分户,完全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具备办理房屋确权登记的全部合法条件。2021年5月,国家推进“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蔡先生的房子确权登记相关资料,由其父亲蔡某金亲自签字确认后提交,共提交了三份资料,涉及梁某连、蔡某整和蔡先生三人,可这份本该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的资料,却被村长蔡某华、蔡昌秀恶意扣押,自此没了下文。据悉,村长蔡某华及其大哥曾一同前来,企图欺骗蔡某金,将蔡先生母亲梁某连的房子确权登记到蔡先生的大哥蔡某儒名下,遭到蔡某金拒绝后,二人便怀恨在心,故意将蔡先生的确权资料压了下来,这也成了蔡先生近十年维权之路的开端。 2022年9月20号,全国统一推进的“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公示相关信息,恒泰某村一百多户村民的名字均出现在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确权公告中,其中蔡先生提交的三份资料里,梁某连、蔡某整两人均有办证名单,唯独蔡先生的名字不见踪影,确权信息无法查询。直到2025年3月2号,蔡先生才得知,自己的房子确权资料被村长蔡某华兄弟故意压下,未向上级部门上报,他在村内长期居住、早已办理用电立户的房屋,就这样沦为了“无确权房屋”,合法财产权得不到任何保障。 蔡先生坦言,父亲蔡某金亲自签字提交资料后,一直牵挂着确权事宜,多次询问村长相关进展,却始终被敷衍。后来得知只有自己的资料未被上报,且自己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也未被村长上报、没有相关名额,老人心情深受打击,吃住作息都变得不正常,身体也一天不如一天,最终在2025年12月带着遗憾离世。此后,蔡先生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得到的却只有互相推诿,无人牵头解决,不仅直接导致蔡先生的合法财产权无法得到保障,更让“房地一体”的惠民政策在基层落地时出现梗阻。 二、宅基地申请十年拒批,借口敷衍难掩恶意 确权无门的困境尚未缓解,蔡先生一家又面临着宅基地申请十年拒批的难题。他的大哥多年来多次提交宅基地申请,完全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希望解决家人居住难题,可村长蔡某华、蔡昌秀却以各类不合理理由拒绝批准,始终未给出明确拒批依据,也正因如此,双方的矛盾不断加深、愈演愈烈。 眼见大哥的诉求屡屡落空,2021年,蔡先生也提交了宅基地申请,可两位村长不仅依旧拒批,还再次扣押了他的房屋确权资料,将他的合理诉求彻底堵死。走投无路之下,蔡先生多次拨打政务服务热线寻求帮助,可得到的回复却始终千篇一律:“申请地块为林地,需组卷报批”。 但这不过是二人的借口,该地块并非无法调整为建设用地,村集体此前也曾尝试组卷报批,却因蔡某华、蔡某秀的刻意干预被迫终止,多个服务工单均以“已办结”草草收尾,宅基地申请被拒、确权资料被压的核心问题,始终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批准。蔡先生及其大哥的宅基地申请均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申请流程也符合规范,理应得到合理回应。但蔡某华、蔡某秀却无正当理由拒批,还刻意干预组卷报批工作,不仅让蔡先生一家自2025年3月后吃住难安,更让“一户一宅”这一保障村民居住权益的惠民政策,沦为了刁难村民的工具,失去了政策本身的意义。 三、永久农田被种树,政策红线遭漠视 在宅基地申请被拒、房屋确权无门的双重困境下,蔡先生还意外发现,蔡某华、蔡某秀竟存在更严重的违规行为——二人擅自组织村集体,在村内一百几十亩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树木,公然违反耕地保护相关政策。 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不可逾越的红线,《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严禁种植树木等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核心是为了守护粮食安全、保障耕地资源不被破坏,但蔡某华、蔡某秀却全然无视法律与政策红线,擅自组织村集体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树,且该行为已持续多年,还谎称该行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企图用集体决策的名义,掩盖其违规操作的本质。蔡先生发现后多次通过12345热线反映,得到的却始终是“未发现违规行为”的回复。 蔡先生指出,蔡某华、蔡昌秀甚至刻意不上报自己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他作为户主,却没有相关成员名单,以此彻底剥夺他的合法权益。该资格是村民享受宅基地、土地承包等权益的基础,这一行为与此前的压件、拒批相互叠加,形成了完整的侵权链条,将蔡先生彻底推向维权绝境。
  • 一位被抓捕致流产母亲的遭遇
    一、以“防疫”为名的违规执法,击碎了张女士的求子梦 一场本应遵循法律程序的执法行动,却沦为一名普通群众毕生难忘的噩梦。2022年7月15日上午,满心期盼能生下一个女儿、正因出现妊娠反应在家安心保胎的张女士,接到一通自称“社区流调人员”的陌生电话。在如实告知对方自己正在家中后,不久便有两名自称社区工作人员的人敲响了她的家门,直到事后张女士才得知,其中男性是漯河市公安机关某分局辅警彭某,女性则是该局治安大队民警宋某。 当时张女士正在与家人通电话,宋某以自身笔没水为由向她借笔。就在张女士毫无防备、转身取笔的瞬间,十几名便装人员突然冲入其家中,一场毫无预兆的不当执法就此发生。治安大队长李某(事后核实身份)径直上前,将张女士狠狠摁倒在床沿。面对张女士出于本能、护着腹部的举动,对方非但没有停止,反而强行反扭其双手、抢夺其手机。在剧烈的外力冲击下,张女士下体当场出血,她情急之下大声呼喊,表明自己已经怀孕,恳求对方停止动作。 该局局长吉某波面对张女士激动的质问——“你们是什么人?凭什么在我家这样行事?凭什么擅自搜查、扣押我家的东西?”时,仅冷淡地吩咐宋某:“给她看看。”随后,宋某从口袋中掏出警官证,仅在张女士面前匆匆展示了一下,便立刻收回口袋,张女士甚至未能看清警官证上的姓名、职务等关键信息,直至后续维权过程中,才确认该民警正是宋某。之后,吉某波便带领其他随行人员,对张女士的家中展开全面搜查,而后续出具的扣押清单,也未按照相关规定,由见证人签字确认。彼时,张女士已因受到惊吓和腹部剧痛,无法正常行走,却被执法人员强行戴上脚镣手铐,从五楼拖拽至一楼,随后被粗暴塞进警车。全程未出示合法拘传手续这一程序漏洞,为这场后续充满不公的事件,埋下了违法违规的隐患。 二、非法拘禁、孕中受害,不实笔录酿造冤屈 被强行押往办案中心后,张女士的处境愈发艰难。相关工作人员始终未解除其身上的脚镣手铐,而是将她固定在审讯椅上。即便张女士因腹部剧痛反复哭诉,多次请求前往医院就诊,也仅被工作人员随意给予止疼药敷衍了事,完全未顾及她作为孕妇的身体安危。7月16日,张女士被带往医院进行体检,检查结果明确显示其已怀孕。这一重要信息,本应依法终止对其的不当处置,可相关工作人员却无视法律中针对怀孕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依旧强行为其佩戴刑具,并将其押回办案中心继续羁押。 当日,张女士被押至办案中心后,刚被关押便立刻向办案人员质问:“你们凭什么抓我?”此时,办案人员才告知她,其“涉嫌寻衅滋事”。张女士当即提出反驳,并要求对方出示相关证据,可办案人员仅以“会有调查组负责此事”敷衍回应,既不说明调查组的具体身份,还声称张女士“举报内容不实”。张女士据理力争:“我怎么可能举报不实?你们扣押的我3部手机里,都存有相关证据,我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她当即提出要会见律师,并明确表示“不见律师,我什么都不会说”。面对办案人员的反复询问,张女士始终坚持这一立场,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也坚决不签署相关文书。 而办案人员在张女士反复强调自己存有证据(包括被扣押的3部手机、相关书面材料中均有佐证)、多次详细说明情况的前提下,不仅拒不出示调查组的相关信息,也不允许张女士当面指出手机中存储的证据,最终刻意制作了与事实不符的笔录,为这起冤假错案埋下了隐患。此外,由于体检已确认张女士怀有身孕,相关人员无法按照规定将其送往指定看守所羁押,只得将她押至某酒店,安排十余名工作人员轮流看管。长期佩戴脚镣,导致张女士的脚趾发紫、血液循环不畅,而所有体检结果均被相关人员刻意隐瞒。直至一名辅警将该情况拍照反映后,张女士身上的脚镣才被短暂打开。 2022年7月24日,不堪腹部剧痛折磨的张女士,自行承担费用前往医院复查,最终得到“外力作用致妊娠终止”的诊断结果——这场失去孩子的悲剧,与执法人员的暴力抓捕、明知其怀孕仍违规使用刑具、多次拒绝其合理就医请求等一系列不当行为,有着直接且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令人愤慨的是,即便张女士因失去孩子身心遭受重创,四处奔波寻求公道,却因持续控告、反映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径,再次遭到报复性抓捕,并被处以刑事处罚。 三、维权困境:数年检举无果,冤屈难伸 失去孩子、遭受非法拘禁与报复性处罚后,张女士从未放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她多次向相关政法、纪检监察部门递交详实的材料和证据,明确要求追究相关违规执法人员的责任,可此事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为还原事件真相,还自己和逝去的孩子一个公道,张女士先后向省级相关部门、上级巡察单位及上级机关提起控告,案件历经层层转办,最终被转回当地基层检察机关。当时,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承诺“三个月内给予回复”,可这一承诺最终沦为敷衍,并未得到兑现。
  • 血汗矿山,法援难及:被诱骗矿工的跨国索赔困局
    一、诱骗入局:一份隐藏偷渡陷阱的“工作邀约” 一则看似普通的境外工作邀约,背后却暗藏非法偷渡的陷阱,将普通劳动者赵某某推向了水深火热的绝境。2024年3月,赵某某被自称缅甸矿山矿长的廖某红以介绍工作为名拉拢,对方全程隐瞒“偷渡”核心事实,仅含糊提及工作地点在缅甸矿山,对出入境方式、工作环境、用工保障等关键信息均避而不谈。出于对“矿长”身份的信任,以及对稳定收入的渴望,赵某某答应了这份邀约,却不知自己已被卷入一场有组织的非法偷渡骗局,更未想到,后续还会遭遇工伤拒赔、社保缺失等一系列不公待遇。 按照廖某红的安排,赵某某辗转多地准备前往所谓的“工作地点”,而廖某红此时突然将刘某的微信推荐给赵某某,告知其后续行程由刘某全权对接。全程来看,廖某红与刘某的衔接异常紧密,显然是提前预谋、分工明确——廖某红负责诱骗招募,刘某负责引导行程,两人刻意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一步步将赵某某引向边境。 二、偷渡惊魂:被刻意引导的非法跨境之路 在刘某的隐秘指引下,赵某某从国内多地辗转至云南西双版纳,随后被要求等待一名所谓的“地质工程师”王某民,同行前往缅甸。等待期间,他已察觉行程异常,反复追问后,王某民却含糊其辞、刻意回避“偷渡”话题,仅以“老板会安全送到”为由搪塞。 随后,两人被一名陌生司机接送,途经磨憨、磨丁口岸时,虽有正规签证检查的“障眼法”,但后续却被转移至私家车,驶向偏僻的湄公河附近。此时,司机匆匆离去,赵某某才彻底醒悟,自己已被卷入非法偷渡——他们被要求乘坐小木船,非法跨越湄公河进入缅甸,全程无任何合法手续,人身安全毫无保障。抵达缅甸后,一名自称“阿弟”的缅甸华人将两人接送至矿山,而此时赵某某才发现,矿山上还有多名和自己一样,被以工作为名诱骗偷渡而来的我国公民,且所有人的人身自由均被矿长王某科刻意限制,无法随意离开矿山,这也让赵某某意识到,自己陷入的是一个全方位受控的违法陷阱。 这场有组织的非法偷渡,背后离不开矿山三大老板钟某波、刘某、高某云的默许与操控,他们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以境外工作为诱饵,诱骗赵某某等国内公民非法跨境,再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在矿山工作,而这仅仅是他们违法乱象的开始。 三、工伤维权难:老板推诿恐吓,多重违法乱象丛生 2024年12月,在缅甸矿山工作期间,赵某某遭遇严重工伤,全身多处骨折、脾脏被切除,落下终身残疾,矿山方面虽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却未安排专人照料,也未主动申报工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全程漠视赵某某的生命健康与合法权益。 赵某某多次联系老板高某云、刘某,反复询问工伤理赔的具体事宜,却始终被敷衍推诿,对方以“再等等”“需商量”为由拖延时间,从未给出明确答复,刻意逃避赔偿责任。更令人发指的是,老板钟某波竟亲自对赵某某进行恐吓,声称自己“军方有人、大使馆有人”,威胁赵某某若继续追问维权,将被关押至大山,彻底剥夺其回国权利。 无奈之下,赵某某只能放弃境外治疗,在身体未完全康复的情况下,坚决要求回国维权。2025年4月,赵某某被安排回国,而刘某此前承诺的“回国后先支付后续治疗费用”,也彻底落空,后续联系更是无人回应。除此之外,赵某某还发现,钟某波控股多家公司,其中在浙江有一家中暹某出口有限公司,在昆明还有一家云南楚某进出口公司,但他从未给赵某某等矿山员工缴纳社保,违反《社会保险法》中“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赵某某明确要求其补交全部社保费用;员工工资通过个人账户发放,而非公司对公账户,涉嫌偷税漏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赵某某要求相关部门查处其偷税漏税行为;同时,缅甸矿山的总公司在电诈园区内,背后或隐藏更多违法乱象,亟待查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钟某波、刘某、高某云等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拒绝申报工伤,已严重侵犯赵某某的合法权益。而其组织非法偷渡、偷税漏税、不缴社保、限制人身自由等一系列行为,更是多重违法叠加。 四、结语 一场精心策划的诱骗,一次惊心动魄的偷渡,一场刻骨铭心的工伤,一段举步维艰的维权路——赵某某本想凭借辛勤劳动改善生活,却被钟某波、刘某、高某云等人的违法行为,彻底击碎了生活的希望。 赵某某不求同情,只求揭露他们以境外工作为诱饵、组织员工非法偷渡的恶行,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关注其遭遇,查处钟某波、刘某、高某云等人的各项违法行为,督促其履行全部责任,为赵某某支付工伤赔偿、补缴社保及税款,还赵某某一个公道,严惩漠视法律、践踏他人权益的违法者。愿正义不缺席,愿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法律的守护。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 吸粪车乱倾,生态危矣:污染悬念待解
    一、邹城重灾区:污染企业的生态破坏现场 据知情人透露,樱某有限公司所属旗下的邹城市樱某农牧有限公司和邹城市圣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将邹城市作为核心排污区域,香城镇、张庄镇集中分布的6个养殖场,成为破坏当地生态的主要源头。 邹城市香城镇的山东圣某源大型养鸭场(养殖量156400只),核心排污方式为吸粪车转运倾倒:将含高浓度氮、磷、抗生素、重金属及病原微生物的鸭粪水,由吸粪车运至田间随意漫灌,还挖掘深土坑囤积,形成长期污染源。仅少量压肠油通过吸粪车乱倒排放,吸粪车高频次倾倒才是污染主要原因。田间刺鼻臭味在静风时段可扩散数公里,持续困扰周边村民的日常生活与休息。 土壤长期受污染出现板结、盐分积累等问题,重金属与抗生素深度残留,导致农作物根系坏死、大面积“烧苗”,300亩耕地逐步丧失耕作功能,良田逐渐沦为无法耕种的土地。 更具危害性的是水资源污染。排污点距离香城镇徐某园村北某桃水库不足500米,这座总库容34.25万m³的小(2)型水库,是周边防洪灌溉的核心设施,更是部分居民的间接水源地。鸭粪水渗入地下水、汇入水库,对深层含水层造成污染,长期饮用受污染水源可能损伤肝肾功能,老人与儿童面临的健康风险更为突出,灌溉污染更形成“污染-减产-更污染”的恶性循环。 此外,邹城市张庄镇的养殖场同样存在废水直排厂区周边土地及水沟的情况,污染物顺着地势蔓延,进一步侵蚀更多耕地与地下水,导致邹城的生态污染问题持续加剧。 二、四次举报无果:邹城污染整治落实不力 针对邹城的污染问题,包含现场影像、检测报告、点位记录在内的完整证据链,已四次通过正规渠道提交相关部门。首次举报明确指出吸粪车倾倒、固废乱堆等问题,相关部门以“未发现明显污染迹象”为由回复,该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未对涉事主体作出任何实质性处罚,排污行为依旧照常发生。二次举报补充了倾倒、囤污、水库污染等相关证据,却未获得相关部门的现场核查。 在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单位开展第三次督察期间,举报人提供全套材料,重点反映邹城的污染问题,当地监管部门却回避吸粪车倾倒、水库污染等核心问题,称“配套粪污处理设施齐全,无偷排行为”,与实际情况不符,所有举报均未得到有效回应。 更令人不满的是,即便部分污染行为被查实,兖州区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对关联企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并未联动邹城监管部门开展协同整治工作,邹城境内的排污管道仍未拆除,受污染的300亩耕地未进行任何修复作业,也未建立针对邹城地下水、某桃水库的长期监测机制。“整改”仅停留在喷洒除臭剂、临时覆盖粪污收集池等表面措施,甚至有养殖场通过覆盖“好土”的方式掩盖污染痕迹,并未触及污染根源问题。 三、法律约束不足:邹城民生与生态遭遇双重损害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禁止此类恶意排污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涉事企业停业关闭;《刑法》将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纳入刑事追责范围,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涉事企业长期规模化排污,却未受到严厉惩处,最终酿成民生与生态的双重损害。300亩耕地丧失耕作功能,影响当地农业生产与村民收入,受污染农作物还暗藏食品安全隐患;地下水污染问题不断加剧,村民饮水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某桃水库的功能出现衰退,周边生态链遭到破坏。 邹城作为污染核心区域,本应受到最严格的监管与最彻底的整治,但受当地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影响,成为企业违规排污的监管薄弱区域。在长达20年的污染历程中,邹城当地群众承受了最为深重的痛苦与损失。 四、结语 希望上级相关部门聚焦邹城污染重灾区,全面核查企业吸粪车倾倒、排压肠油等违法排污行为,依法责令涉事企业停产整顿、清理污染隐患、强制开展生态修复工作,严肃核查监管环节中存在的失职问题并追究相关责任,建立长效监测与监督机制,防范污染问题反弹。 期待邹城被污染的土地能重焕生机,被污染的地下水能恢复洁净,某桃水库能重现清澈,邹城当地群众能彻底摆脱污染困扰,呼吸到清新空气、饮用上安全水源,让邹城这片土地重新成为宜居宜业的家园,让生态红线真正成为不可触碰的行为底线。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 拦车追截,猝然倒地:一场未竟的真相追寻
    一、悲剧始末:健康老人命丧过激执法 2025年12月15日,新疆石河子XX2东野镇,76岁的兵团退休人员王孝仁永远倒下。在家属眼中,老人绝非体弱多病之人,其近两年从未因疾病住院,家族更有长寿基因,其兄长87岁仍生活自理,爷爷更是活到九十多岁高龄。 事发当天,监控画面里的王孝仁穿着薄夹衣,里面仅套着一件解开两颗扣子的睡衣,身形硬朗,当日他驾车携配偶行至东野镇某所路口时,被XX2团派出所指导员邓某、辅警王某斌拦停,他全程配合执法、无任何反抗逃避行为,在初步劝导后已按要求改走便道,却因回家必须穿过中心路十字路口,再次遭遇拦截——邓某二人驾车直接将老人的车别停在车头前方,在此期间其实还有一辆老年代步的三轮车未被拦截(东边方向)。无奈之下,老人改道前往儿子家,警车却越过其他车辆持续追截,还通过大喇叭喊话要求靠边停车,一路追至儿子居住的家属楼楼下。 老人停好车后进入便利店休息,王某斌强行将他从店内叫出,不仅拒绝出示执法证件,还立刻呼叫邓某支援。邓某到场后指着自己的警服叫嚣,在持续的言语刺激与执法威慑下,老人突然心脏骤停、当场倒地,而本应掌握急救知识的执法人员竟束手无策,是周边小姑娘第一时间上前实施心肺复苏。 从老人倒地到被送往医院,间隔长达22分钟,最终老人经抢救无效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直到老人在医院大厅抢救时,邓某二人才慌忙开启执法记录仪。 二、维权困局:真相石沉大海 悲剧发生后,家属王某等人先后通过报警电话、公安举报热线、纪检平台等渠道反映情况,但属地部门的处理过程,让家属的期待一次次破灭。 家属指出,XX4公安机关称2025年12月17日便已侦查完毕并提交检察机关,22日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未向家属出具任何书面文书。直至12月26日,在家属多次信访施压下,某师下野地垦区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回复,却未对“未开执法记录仪、未出示证件”等核心程序违法问题做出回应,仅以“无肢体冲突”否定执法过错;石河子市公安机关纪检单位仅作口头答复,平台反馈结果与客观事实相悖,对邓某、王某斌的违纪违法行为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查处措施。 2026年1月5日,王某与家人赴京信访时,XX4公安机关劝说家属回去,承诺按上级赔偿程序处理并于当周出具结果。可家属返乡后,对方从周五拖延至周三,最终告知上级赔偿申请通过不了,既否认执法人员存在过错,又拒绝出具任何案件定性结论与调查结果。目前家属仅拿到两份书面文件——多次索要才获得的接警回执,以及上级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余全是避重就轻的信访回复,且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绝望之下,王某与弟弟再次赴京,向上级纪检单位、上级信访机关、公安部逐级上访,目前公安部已受理举报,并交由XX4公安机关上级单位石河子公安机关处理,但上级调查至今无明确进展,而XX4公安机关某负责人直接表示执法行为“不违法”,将别停、追截至家门口等行为全部合理化,让家属对属地部门的公正性彻底失去信任。 三、核心乱象:越权执法与调查失职的双重失守 这场悲剧的背后,是执法权限的越界、执法程序的违法,以及属地调查的全面失守,而这些问题均有明确法律依据可佐证其违法性。 其一,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公安部相关规定,派出所民警仅可协助交通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劝导,仅限宣传、提醒等辅助行为,无独立交通执法权,更无权采取别停、追截、扣车等强制措施。邓某作为治安民警指导员、王某斌作为辅警,不仅越权对老人实施别停、持续追截等行为,还试图扣押车辆,即便老人存在驾驶无牌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也应由交管部门依法处置。 其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明确要求,现场执法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邓某二人在老人反复要求出示证件时始终拒绝,全程佩戴记录仪却刻意关闭,直至老人病危抢救时才开启,为后续调查真相制造了障碍。 其三,XX4公安机关仅用两天便完成侦查,检察机关退回后仍不补充调查,全程不向家属出具书面文书;最终的信访回复与赔偿决定,均刻意回避程序违法、执法过激等核心问题,仅以“自身疾病”“无肢体冲突”回应,片面适用《上级赔偿法》条款驳回赔偿申请,无视心源性猝死常由外界刺激诱发的医学常识,也未考量执法人员延误急救的过错;石河子市公安机关纪检单位作为监督部门,仅作口头答复、暂未开展实质性调查。 四、结语 王孝仁为兵团事业奉献一生,一生遵纪守法,却因执法人员的越权与过激行为,在本该安享晚年时猝然离世,留给家人的是无尽悲痛——亲属连夜从外地赶来悼念,姐妹整日以泪洗面,后老伴多次昏厥,子女情绪崩溃,亲友24小时守在殡仪馆,身心俱疲。
  • 商圈设局,生活布网:十余年精心编织的围猎困局
    一、某下扎根:仁怀人脉引觊觎 1995年4月,葛女士某下广东东莞寮步镇,进入台资企业打工。其家族在贵州仁怀市有几代人的政商往来,这份扎实的人脉资源,让她在2005年就成为别有用心之人觊觎的目标。   2005年,葛女士因业务往来结识了位于东莞市某城的某银行高端客户理财经理罗某某(女,江西籍)。罗某某主动攀附,试图借葛女士的人脉拓展利益,而她与同为江西籍的陈某某(某集团老板)往来异常密切,二人行动默契、利益绑定极深,这般紧密的关系,究竟是单纯的商业同盟,还是另有隐情?二人早在2005年就将目标锁定葛女士,罗某某还假意介绍陈某某及重庆籍干弟钟某某给葛女士,蓄意设下仙人跳圈套。葛女士从一开始就明确拒绝,可对方却始终将她强行捆绑关联。同期,贵州仁怀的焦先生与汪女士夫妻主动靠近,粤黔两地算计网络悄然成型,目标直指葛女士手中的名酒的代理权。   2005-2008年葛女士曾在某次饭局聚会上和某代理市长有个一面缘。此后不久焦汪夫妻经常打电话给葛女士分别哭诉婚外情、离婚等私密纠纷,葛女士自认与二人关系尚未深厚到倾诉此类隐私的程度,却碍于政商情面,耐心予以劝解。直到一次成都糖酒会观摩,葛女士意外撞见陈姓女子与胡姓男子私下约会,而二人与焦、汪夫妻关系密切。不久后,陈姓女子在酒店房间直接威胁葛女士,称“汪不说,你不说就没有人知道”,还隐晦提及当年汪女士与某某代理市长的性贿赂往事,葛女士这才意识到大彻大悟自己已卷入一场深层利益纠葛。 二、联手布局:假某某为引的连环算计 葛女士的刻意疏远并未止损,焦、汪夫妻反而变本加厉。此前二人已以合作名义索要其生辰八字,遭拒后便与罗某某、陈某某联手,以5至6箱假某某为引,设下“金字塔式连环回龙局中局”,背后是庞大的黑社会团伙运作,涵盖资源、股票、基金等多方面掠夺。罗某某、陈某某及其是团伙核心,还牵涉某某股票诈骗、非法基金运作等事宜。团伙还通过邪法、药物控制葛女士,广东某医院某主任为其下反药,某方医院某医生及多名和尚、道士、居士充任托儿,同时刻意抹黑葛女士的商业信誉。以罗某某为首的东莞江西籍团伙,实则是贵州仁怀焦、汪夫妻攫取利益的打手,主导东莞地区的算计与胁迫。   团伙渗透多圈层:某银行领导杨某某的女助托李某某邀约葛女士赴海某游玩,实施软控制;某银行领导马某某(贵州人)牵头,在东莞西平某酒楼设鸿门宴,饭局中途闯入二至三个社会人员,对在场者进行语言恐吓,期间酒杯莫名断裂,酒液洒落桌面;某银行领导杨xx的女助托假买十五年茅台(原本是款到发货)结果是用各种巧计拖了八个多月货款;贵州籍人士甘某某在铂某某酒店事件爆发后参与其中,曾试图向葛女士索要2张酒店VIP卡,疑似销毁证据。依托焦、汪夫妻提供的仁怀政商信息,团伙捏造谣言,诱导某物流老板参与“假买酒”,破坏鞋材合作;2008年葛女士进入高等学府EMBA10班进修后,团伙安插“内鬼”泄露其社交及学习信息,最终导致4家公司被迫关停,贵州仁怀某宾馆的胡某(女)、杨某(男)夫妻也被胁迫参与栽赃。   葛女士的亲人及长期消费的酒店、酒店老板,均被牵连卷入所谓“调查”。罗某某曾透露可通过银行后台查询省内高端客户资料,提供精准围猎助力。威胁逐步升级:2台车被加装窃听器并实时定位,团伙杜撰各类虚假资料,将葛女士强行与陈某某捆绑;职业杀手驾轿跑车撞击其车左后轮,致车轴受损;2013年葛女士被4人劫持车内恐吓,车辆被砸、车轴当场断裂、手机被抢,还频繁遭遇下药、邪法干扰;2009年,陈某某还曾在宏某酒店饭局上刻意露脸,即便葛女士始终拒绝接触、全程未与其说过五句话,对方仍执意将各类事端都牵扯到她身上,强行捆绑关联。 三、风波难平:艺展续演的邪术圈套 2009年葛女士公司搬迁后,罗某某再次泄密,导致贵粤两省200多人被卷入,团伙以“查酒的品质”为幌子骚扰,却始终无法指出问题。2020年,团伙在某公益拍卖会上策划“流拍”,抹黑其商业信誉。   2022年葛女士在东莞某城艺展开店,团伙再度设局。他们勾结被湖北籍人士包养的伪文化人士,此人以古玩、字画、金融、“米生米”为底色行旁门左道之事,表面售卖掩人耳目。团伙设饭局安排邪师作祟,半月后葛女士莫名摔倒磕损牙齿。期间有广西籍女子上门干扰经营,夏某因金融问题被关押一个月,出狱后仍有陌生人进店找碴。
  • 证言不存,罪名成立:一桩始于构陷的二十年冤案
    一、恶意构陷?私人恩怨引发的校园风波 2004年11月20日清晨,重庆市丰都县龙河镇某堡某小正值休息日,校内仅有胡先生、校长孙某方、熊某华及谭某某四人留校。谁也没想到,当日谭某某未经许可私自进入胡先生寝室,称孙某方与熊某华已离校,想与其一同玩耍。因胡先生与孙某方早有积怨,深知对方可能伺机发难,他全程保持警惕,仅与谭某某低声交谈几句便催促其离开,自始至终未发生任何越界行为。 这份谨慎并未换来安宁。11月22日,熊某华刻意追问谭某某二人接触的细节。即便谭某某明确表示“没怎么做”,对方仍不依不饶地诱导,随后直接带着谭某某返回学校工会活动室。彼时,熊某昌(工会主席)、孙某方、张某相与胡先生正在室内打麻将,熊某华一进屋便当众指责胡先生引诱谭某某至寝室,引爆双方激烈争执。为自证清白,胡先生当即提出对谭某某进行法医鉴定,却被谭某某拒绝。最终,熊某昌主持调解并形成书面记录,明确“胡先生未触碰谭某某”,在场的冉某寿等证人也予以证实,这场风波本应就此画上句号。 但胡先生指出调解次日,孙某方便以校长职权,以“诱奸未遂”为由向当地教育管理部门提交报告,教育部门迅速成立专案组,出具正式调查笔录后,明确否定了“诱奸未遂”的指控,并通过熊某昌转达胡先生“无此事,安心上课”。 首次构陷失败后,孙某方并未收手,反而联合他人串供翻供,将报案理由变更为“强奸未遂”,借助他人关系推动事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二、程序存瑕:构陷升级后的司法漏洞与非自愿供述 11月24日下午2时许,胡先生正在教室上课时被当场抓获,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其寝室勘查,竟将原本折叠整齐的被褥故意扯乱后拍照取证,随后将胡先生带至龙河派出所关押。据胡先生事后反映,其在关押期间不仅被搜走全身物品、单独关在黑屋一下午无人问津,夜间10点多被提审后依旧得不到食物,次日感冒头痛,请求吃药、进食均被拒绝。后续转移至另一地点审讯时,多名工作人员轮流值守持续逼供,他因饥饿虚弱晕倒后还遭到殴打,被迫作出“抚摸乳房、手指插入阴道”的虚假供述,直至此时才被允许通知家人。 被送往看守所后,胡先生曾向管理人员展示身上的伤痕,试图说明被刑讯逼供的事实,相关人员反而劝其“既已承认就等待判决”;检察机关提审时,胡先生倾诉了被孙某方报复、被迫认罪的冤屈,却因当时的态势只能无奈附和而到了庭审阶段,最关键的证人和被害人谭某某均未出庭,胡先生失去了当面对质、厘清事实的核心机会,2005年3月,丰都县某法院仅依据这份非自愿供述,结合存疑的勘查证据,便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胡先生拘役六个月,他只能被动接受判决。 三、持续抗争:二十年申诉背后的核心疑点 刑满释放后,胡先生第一件事便是向组织索要教育部门的调查澄清材料,明确记载谭某某曾坦言与胡先生无越界接触,熊某华也承认曾强迫谭某某指认却被拒绝,同时认可“胡先生未触碰谭某某”,孙某方提出的“诱奸未遂”更是被专案组直接否定。 从医学与法律双重逻辑来看,谭某某处女膜完好,而处女膜作为阴道口的天然防护屏障,难以轻易被手指侵入,所谓“手指插入阴道”的指控完全不符合医学规律,却从未被司法机关正面回应。同时,司法机关认定谭某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但实际情况是谭某某能独立做生意,智力状况根本不符合该认定。 胡先生认为,本案不仅缺乏实物证据,现场查勘笔录、视听资料疑似被篡改,案发初期冉某寿等证人的证言也未被采信,司法机关以一份虚假供述定罪,且判决书中列明的证人“张相胜”根本不存在,却被司法机关当作有效证人证言采信,后续仅以“笔误不影响事实”回应;重庆市某检察机关的回复中,竟将案发地址错写为“丰都县某镇中和某小”,与判决书认定的“某堡某小”截然相反,足以让人质疑整个案件调查与复查的严谨性。 为此,他多年来持续向法院、检察机关等部门申诉,2006年、2007年及2023年的多次申诉均被驳回,司法机关仅以“无证据证明刑讯逼供”“新证据不足”为由维持原判,对姓名、地址等关键事实错误视而不见,忽视了教育部门原始材料的客观性与司法文书的基础瑕疵。 四、结语 二十年光阴,胡先生把人生最宝贵的时光都耗在了洗清冤屈的路上。这场风波的核心,从来不是简单的刑事纠纷,而是孙某方因私人恩怨恶意构陷、借助关系操纵案件走向,以及司法程序中出现的漏洞与证据采信不公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摧毁了胡先生的正常生活,更触碰了司法公正的底线。 期待相关部门能正视案件中的多重疑点,重新核查刑讯逼供是否存在、证据链条是否完整、程序是否合法,厘清初始调解记录与后续侦查证据的矛盾,给胡先生一个迟到的公正。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 人在家坐,祸从门入:一起轻伤二级案的停滞与等待
    一、突发暴行:有恃无恐的上门伤害 对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杜某村的普通农户张先生一家而言,2024年11月21日是平静生活被彻底撕碎的开始。当天上午九点左右,同村邻居张某磊带领四名亲属,气势汹汹闯入其家中,无故对张先生一家发起群殴。其中,张某磊将张先生打成轻伤二级,张某天将张先生的妻子段某巧打成轻伤二级,张先生的儿媳妇也被对方殴打至流血,一家三人惨遭毒手,现场混乱不堪。 现场监控清晰记录下部分施暴画面,张某磊抬脚猛踹张先生胸部,这一记重击直接造成张先生四根肋骨骨折,身体瞬间失去行动能力。这场暴力绝非偶然,而是张某磊一家长期骚扰后的恶性爆发。据张先生讲述,此前张某磊就多次上门寻衅,在他自家宅基地盖房时百般阻挠,最终还索要两万元才肯罢休,彻底打乱了他的正常生活。更令人愤慨的是,施暴结束后,张某磊临走时放下一句嚣张言论:“我在镇里为相关领导驾车工作,你们尽管去反映,根本奈何不了我。” 作为普通村民,住宅是张先生一家最后的安全防线。张某磊一家的闯入式伤害,不仅击碎了物理防线,更让一家人陷入长久的恐惧。张某磊凭借在镇里的相关工作身份,在村里横行霸道、欺压邻里,多次无故骚扰周边村民,多数人敢怒不敢言。而此次对张先生一家的暴力袭击,更是将其嚣张气焰推向极致,也让普通群众对自身居住安全充满担忧。 二、伤情定性:法律红线与迟滞的程序 案发后,张先生第一时间报警,然而负责办理此案的镇派出所,却让他陷入了更深的困境。派出所仅对施暴者张某磊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便不再推进案件后续处理。直至2025年2月22日,魏县公安机关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明确张先生、段某巧二人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这一纸鉴定既是夫妻俩身体遭受伤害的铁证,也清晰表明张某磊、张某天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但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果,却被涉事派出所刻意隐瞒。张先生拨打市长热线反映情况,在后续回访过程中,派出所对“两人轻伤二级”这一关键事实始终只字未提,这种刻意隐瞒的行为,难免让人质疑其中存在徇私偏袒、利益输送的嫌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张某磊、张某天二人共同施暴致两人轻伤二级,情节更为恶劣,但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却对这份鉴定结果视而不见。面对张先生及家属的反复催促,三人相互推诿、一味拖延,始终未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导致案发近一年,嫌疑人张某磊、张某天依旧未被依法追责、逍遥法外。张先生每日往返派出所寻求说法,得到的只有无尽推脱,案件始终停留在行政处理阶段。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向上级部门求助。他先前往县城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未获得有效解决方案;听从相关建议前往北京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后,竟被当地村集体、街道工作人员及派出所人员劝返并带回,随后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数日。拘留期间,张先生因此前肋骨骨折的旧伤复发,叠加巨大精神压力,突发心梗、脑梗,先后在当地医院紧急救治,后因病情严重转至邯郸市某医院治疗,至今身体仍未康复。但张先生表示,出院后仍有相关人员对其进行言语警告,禁止其如实向上级反映案件真相,导致张先生有家不敢回,被殴打致流血的儿媳妇也留下严重心理阴影,一家人的正常生活彻底陷入混乱。 三、结语 从2024年11月的暴力伤害发生,到2026年1月案件仍无明确进展,一年多的时间里,张先生一家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身心折磨。 张先生恳请相关部门彻查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履职行为,对其可能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强烈要求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张某磊、张某天,追究二人共同施暴致他人受伤的刑事责任;同时,因一家人长期遭受骚扰欺压,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威胁,希望检察机关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帮助他们重新回归安稳生活。 这不仅是张先生一家的深切期盼,更是每一个普通群众对法治社会的基本信任诉求。愿这场漫长的维权之路,能早日迎来光明结局。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 遗嘱无效,份额失衡:无效遗嘱何以主宰房产分割
    一、事件缘起:兄妹反目与迟来的遗嘱 在海南海口,一场围绕75.45平方米房产的遗产纠纷,让陈先生与弟弟陈某盛这对亲兄弟彻底反目。据了解,陈先生、陈某玲、陈某盛兄妹三人,自幼便有着不同的生活轨迹,弟弟陈某盛常年与父母在海口共同居住,大哥陈先生与妹妹则留守乐东县城。 1993年,父亲陈某田离世,家庭重担落在母亲徐某某身上。涉案房产并非母亲个人购置,该房属于父亲单位分配后可购买的福利房,1998年办理房改手续时,使用了父亲陈某田与母亲徐某某两人的工龄工资合并核算购买,严格按照房改政策流程办理完毕后,才缴纳对应款项、申请办理房产证,最终房产证登记在徐某某名下。2011年母亲去世后,陈某盛曾向陈先生口头承诺,等经济条件好转后便妥善处理遗产分配,让陈先生选择了等待。 然而,这份等待并未换来圆满结果,陈先生的儿子在海口打工时,曾暂住母亲留下的房间,仅数日便被陈某盛赶出,兄弟间的隔阂自此生根发芽。直至2024年10月,距离母亲离世已过去十三年,陈某盛才突然向陈先生出示一份遗嘱复印件,声称母亲早已将涉案房产指定由其独自继承,这份迟来且疑点重重的遗嘱,成为了这场遗产纠纷走向司法程序的导火索。 二、程序争议与失衡的分配结果 2025年4月,陈先生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涉案遗嘱无效,并依法对母亲遗留的房产、存款及丧葬费进行合理分割。同年7月一审开庭审理,陈先生未能获得充分的自主陈述权利,而被告陈某盛则可自由陈述、补充细节。庭审结束后,双方曾进行协商,陈某盛明确同意支付12万元,包含案件几千元的诉讼费,陈先生坚持要求足额支付13万元,双方最终因这几千元的差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协调过程中,陈先生仅说了一句“希望法官不要偏袒一方”,就被当场指认为是“威胁”,随后法官当即终止协调,不再做任何调解工作,直接作出一审判决。 更为关键的是,这份遗嘱仅存有母亲徐某某的签名、盖章,以及下方两名证人的签名,无代书人信息、无明确落款年月日等任何必要标注。2024年10月陈某盛向陈先生出示遗嘱复印件时,刻意将下方两名证人的名字撕去,明确不让陈先生看到证人的任何信息。直至一审庭审现场,陈某盛才拿出遗嘱原件,陈先生才知晓两名证人分别是陈某盛的表嫂罗某与表姐夫梁某,而罗某称遗嘱距今已有二十多年,梁某却表示仅有十几年,对遗嘱形成时间的表述完全不一致;同时,罗某在遗嘱上的签名与当庭提交的签名笔迹存在肉眼可见的差异,笔画轻重、连笔方式均不相同。   从法律层面而言,涉案遗嘱被认定为代书遗嘱,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但这份遗嘱既无代书人签名,所谓的代书人身份也无法核实,仅留有两位见证人与徐某某的签名及模糊日期。   尽管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无效,却以陈某盛与母亲共同居住近二十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判决其继承80%的房产份额,陈先生与妹妹陈某玲各分得10%;存款及丧葬费部分,仅判决返还陈先生1980.6元。即便陈某盛尽到更多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也仅能“多分”,而非获得绝对多数份额,80%的分配比例已超出法律倾斜的合理范围,且法院未充分考量徐某某生前有退休金、可独立生活,以及陈先生时常前往海口探望、参与丧葬事宜的事实,仅依据物业公司出具的“共同居住”证明便认定赡养义务归属,证据支撑明显不足。 三、未被采纳的鉴定申请与法律适用瑕疵 为证实遗嘱系伪造,陈先生在一审中提交了1981年母亲徐某某的工资发放花名册作为签名样本,申请对遗嘱的书写时间及签名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却被法院以“遗嘱已认定无效,鉴定无必要”为由驳回。即便遗嘱形式无效,若能通过鉴定证实其系伪造,陈某盛可能丧失继承权,鉴定结果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关键作用,法院驳回申请的理由难以成立。   这份声称形成于2001年的文件,纸张无明显泛黄痕迹,墨水色泽鲜亮,工资表中“徐”字双人旁先撇后捺、连笔自然,遗嘱中则撇捺相连、笔画生硬;“有”字撇画斜向延伸,遗嘱中却垂直向下,进一步印证了遗嘱的伪造嫌疑。   此外,涉案房产由徐某某1998年购买,购置时使用了已故丈夫陈某田的工龄及职级优惠,工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价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涉案房产50%的份额应属于陈某田的遗产,由三名子女共同继承。但一审法院未对房产性质进行审查,直接将其作为徐某某个人遗产分割,导致遗产范围计算错误,变相剥夺了陈先生作为父亲遗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11月二审开庭审理,陈先生再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仍未被法院采纳,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整场诉讼中,明显存在瑕疵的遗嘱未得到全面审查,合理的鉴定申请被一再驳回,房产性质认定遗漏,遗产分配比例失衡,诸多法律适用与程序问题,让这场遗产纠纷的判决结果难以服众。
  • 应得的保障,悬置的晚年:一位基层工作者为何养老无门?
    一、从合规保障到身份被篡的转折 近期,在四川西昌,基层工作者洪先生用十五年光阴,与一场因权力滥用引发的权益纠纷持续抗争。这份漫长的坚守,始于西昌市人事机关与组织部门联合牵头的乡镇岗位招聘,1976至1985年他担任民办教师,持有学校、乡政府、市教育部门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1993年经西昌市乡镇企业机关以文件批复录用,市人事局亦以文件将其下放至乡企办,明确其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还获市政府部门两项荣誉表彰。 其工作时间及乡企办任职期间,均符合连续工龄计算条件。后因相关部门审核流程疏漏,编制手续未能落实,西昌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出台补救措施,构建起“市政府部门发文—市财政局拨款—中某乡水管站落实”的养老金缴纳闭环,从行政层面进一步确认了他的合法身份。 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政府牵头为劳动者缴纳养老金的行为,等同于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官方确认,可西昌市某人社部门却以“无编制”为由否定洪先生工龄,混淆“编制”与“正式录用”的概念,无视其仅适用于“民办教师自行离职”的场景。 二、矛盾激化:一句顶撞引发的身份“变脸” 临近退休,洪先生严格依据市委、市政府部门此前确定的社保缴纳方案,主动对接退休手续办理工作,但在与市某人社部门吴科长沟通养老金缴纳年限与退休资格认定的关联问题时,他仅为确保手续合规客观提出疑问,便遭到对方的强硬态度压制,并拒绝履行应尽的政策解读义务,以“我说了算还是你说了算”的强势表述压制提问,洪先生因急于弄清事实,对其不当态度作出合理反驳,竟被吴科长视作对自身职权权威的公然挑战。 在后续退休手续办理的关键环节,吴科长借机滥用手中职权、刻意设置审批障碍,在无任何合法政策依据、未履行集体研究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洪先生的参保性质定性为“个体参保”,直接撤销此前由市政府部门专项发文、市财政局拨款、乡政府统一经办落实的统筹养老金待遇。事实上,洪先生的参保手续从启动到补缴均全程由政府主导推进,补缴的10个月社保费用由中某乡财政全额承担,乡长亲自对接经办,所有流程均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的法定程序,与个体参保所需的自主申请、自行缴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的性质有着本质区别。 “个体参保”的错误定性,不仅全盘否定了洪先生数十年扎根基层、勤恳履职的工作价值,更让市委、市政府部门作出的保障承诺化为乌有,晚年生活失去核心保障。走投无路之下,洪先生不得不放下正常生活,踏上了漫长而艰难的维权之路,而这一切本可避免。 三、漫长维权:弱势群体面对漠视的艰难抗争 十五年来,从青壮年到步入晚年,洪先生不顾身体机能衰退、身心持续损耗,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反复往返于西昌市某人社部门、市政府部门、信访机关等多个职能部门,每次都完整递交工作证明、录用文件、政策条文、政府表彰等全套材料,试图推动相关部门公正处理,却屡屡遭遇推诿与漠视。 为寻求上级监督介入,他曾于2019年、2025年两次向进驻当地的省巡察单位如实反映自身遭遇及长期维权的困境,巡察单位均依法将线索转办至西昌市某人社部门,明确要求优先核查、书面反馈核查结果,但某人社部门却未开展任何实质性调查核实工作,仅以“该事项已诉讼审结”为由草率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拒绝履行整改落实义务。 司法救济途径同样充满阻碍。2018年凉山州某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已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对该案不予立案的处理错误,指令西昌市某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认可洪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更清晰界定了工龄认定、参保性质确认是西昌市某人社部门的法定职权,但两级法院后续作出的判决均未正面回应政策适用分歧、录用身份性质认定等核心争议,未能切实解决洪先生的权益纠纷,也未对某人社部门的履职行为作出实质性评判。 西昌市某人社部门借此机会,将“生效判决”作为挡箭牌,拒绝纠正自身错误履职行为,刻意回避判决中未解决的政策适用分歧与身份认定争议,借司法程序推卸自身应尽的行政职责,而非依法依规履职纠错。更甚者,该局竟否认洪先生经官方招聘、正式录用的身份,将其定性为“临时聘用人员”,与市政府部门颁发的两项荣誉证书、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录用文件、政府统筹缴纳社保的既定事实严重相悖。 四、结语 十五年寒来暑往,洪先生的维权之路布满艰辛,但其诉求绝非无依据信访,工作证明、录用文件、政策条文、司法裁定、政府表彰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着他的核心诉求:认定连续工龄、纠正参保性质、补发被克扣的养老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履职过错。 期待西昌市相关部门摒弃抵触情绪,正视问题本质,深入核查西昌市某人社部门的行为,依法依规落实洪先生的合法权益,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修复受损的政府公信力,让每一位基层工作者的劳动价值得到尊重,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 购房陷困局,维权遇阻碍:从虚假宣传到流程失效的维权之路
    一、购房遭误导:违规交付背后的关联隐患 王先生与淳安某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支付95万元购房款。然而开发商违反档案留存规定,收回首付款收据,将部分款项单方开具为上海郁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中介费收据,搭配87万元发票作为付款凭证,涉嫌价格误导与税务违规。2018年10月,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手续、且未达到合同约定退房条件的情况下,以逾期违约形式交房,谎称已完成备案,以“退房扣除8万元”为条件施压,迫使王先生在合同约定的退房期限届满前收房。 收房后王先生发现,被宣传为“公寓”的房屋实际规划为写字楼。且开发商在相关纠纷处理期间,擅自占用公摊面积,已构成逾期交房、面积差异、逾期办证三项违约情形,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王先生多次与开发商法定代表人汪某军协商退款及15万元损失赔偿事宜,均遭拒绝并受到言语威胁。经查证,有线索显示购房合同原法定代表人陆某明的亲兄弟陆某桃曾任职浙江省某巡察机构厅级职务,其兄长陆某平曾担任水上公安机构负责人,该亲属任职情况违反廉政相关规定,存在利益关联嫌疑,这让王先生深知维权之路充满阻碍。 二、裁判存争议:采信不实材料致维权受阻,司法救济不畅 2019年6月,王先生向淳安县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历经三次庭审,拖延近一年后,于2020年6月收到电子判决书。该判决存在明显争议:法院虽认可王先生实际损失远超合同约定违约金,却违反法律规定未支持损失差额部分,直接驳回其违约金相关诉求;将57万元首付款按42万元核算利息,无端扣减十余万元损失,还擅自扣除王先生已获得的5993元违约金为开发商减轻责任,对占用公摊面积等违约行为亦未核算赔偿。 更核心的问题在于,2021年7月王先生调取案件档案时发现,判决所依据的两份关键材料——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不动产权证书,均为庭审结束后补充提交,且未经过庭审质证程序。后续行政诉讼查明,案涉房屋直至2021年11月18日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依据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需完成备案,2019年案件庭审期间房屋尚未完成验收,2020年民事判决中却出现不动产权证书,明显存在监管部门与开发商串通伪造材料的嫌疑,而法院对该不实材料予以采信,导致判决结果失当。王先生后续向杭州市某法院提起上诉、向浙江省某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向杭州市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均被驳回,司法救济渠道陷入停滞。 三、行政环节违规与信访处理不当:材料造假、协议篡改及律师失德,行政维权遇困 2021年9月7日、17日,王先生分别向淳安县纪检监察机构、上级巡视机构投递职务违规控告及廉政举报材料(属刑事类信访事项),反映市场监管部门(未依法处理虚假宣传、异地违规经营举报)、住建部门及办案人员存在的违规问题。 然而该信访件被违规转交至被举报单位淳安县某法院自行核查,相关部门未履行信访流转告知义务。经王先生提出异议后,才将材料分流至淳安县纪检监察机构、住建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办理,但关于廉政举报的处理进展始终未予回复,存在应立未立、信息泄露、拒绝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等违规情形。 转向行政监管渠道后,王先生陷入多重困境:淳安县住建部门2021年3月回复称案涉房屋“2019年3月18日完成验收”,2024年9月又改口为“3月19日验收”,而王先生2019年3月、5月的查询记录及原民事一审判决书(第7、8页)均能证实,当时该项目尚未验收、亦未提交备案申请,住建部门存在出具不实说明、持续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2022年1月18日,淳安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住建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以10万元补偿为条件,与王先生协商签订信访协议,最初要求王先生手写“信访系为了获得更多补偿、所举报职务违规事项不属实”,被识破后修改为“不再反(应)映”(手写错别字)。 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各执一份、现场留存档案,但工作人员以需开会研究为由私自扣留原件,擅自将协议内容篡改为“信访事项息访协议”,虚构王先生与开发商自愿达成协议的假象。2022年2月28日,王先生报警取证,不仅未能追回协议原件,连带有修改痕迹的复印件也被替换,办案民警还试图以诬告为由立案施压。2024年,王先生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履职监督,住建部门以协议被篡改后的内容及超过时效为由拒绝核查;代理律师隐瞒关键证据近10个月,直至2025年12月终审结束后才告知,期间还越权提交虚构日期的听证意见书、擅自撰写起诉状,二审阶段拒绝将有利证据纳入诉求并误导王先生,甚至越权复制上诉状作为虚假补正材料。最终两级法院未组织开庭质证,仅依据不实材料,以“住建部门行为无实质损害、相关争议已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协议系自愿签订”为由,裁定王先生“无诉讼主体资格”并驳回起诉,行政层面的追责之路彻底受阻。
正在载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