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然正气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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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枚勋章

盼征义之光,以征义传声
IP属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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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商骗局,诉而无门:十万投入何以血本无归
    一、旺季招商诱饵:一场基于口头承诺的沉重投入 每到春节前夕,湖北通城县打工族返乡团聚,县城核心商圈人流激增,湖北星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精准抓住这一商机,大肆对外出租门店及空地,以看似优厚的条件吸引个体商户入驻。谢先生的经营噩梦,便在这样一场看似前景向好的春节招商中悄然开启。 2024年1月8日,谢先生与星某某公司达成租赁意向:公司将县城某某天街A栋某路入口电梯旁,一块5至8平米的平地出租给他,用于自建店铺经营板栗、烤肠等品类。洽谈中,公司口头承诺“店铺由你自建,只需每年交地租”,约定合同一年一签,年租金15000元、押金2000元。谢先生当日签约并缴纳17000元费用,随即投入全部身家10多万元,用于店铺搭建、设备采购及备货,盼着借春节人流盈利,却不知这份合作早已暗藏欺诈隐患。 二、合同欺诈与胁迫:个体商户的权益沦陷 满心期待的春节旺季刚拉开序幕,待他的10多万元资金成为无法轻易撤回的沉没成本后,星某某公司突然采取连续断电三天的极端手段,以此胁迫谢先生更改原始合同,核心要求便是限制其经营范围——明确禁止他经营板栗品类,距离双方签约仅过去23天。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变更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变更内容,这也是谢先生后续主张权益的核心法律依据,而星某某公司的断电胁迫行为,本身就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公平的基本原则。 谢先生事后发现,双方签订的原始合同为单面模板,背面附有《商业活动场地/广告位租赁相关规定》等20余项条款,但公司既未与他协商这些背面条款,也未在合同正面提示“见反面”,更未要求他对背面内容签字确认。这种“露头藏尾”的形式,本质就是刻意设置的阴阳合同,诱骗70高龄老人签约。除合同欺诈外,星某某公司并未履行“水源安装到店”的口头承诺,即便谢先生多次催讨,公司仅以“正在准备几个方案解决用水”为由推脱至今未履行,只供200米外公共厕所水手提使用,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单方变更租赁标的物,将合同约定的固定场地改为移动房车,且限制经营品类,与谢先生的板栗经营完全不匹配,同时违背“一年一签、优先续租”的约定,单方终止合作,并越权限制经营范围。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经营范围的确定与变更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作为经营主体的星某某公司,无权擅自限制商户合法经营品类,其行为已构成权力越界与权益侵害。谢先生透露,星某某公司多年来一直沿用这套欺诈模式持续招商,不少入驻商户都因相似的套路血本无归。 三、司法维权困境:因法官篡改证据使正义诉求落空 为追回多年积蓄、讨回公道,谢先生于2025年3月7日正式向通城县某法院提起诉讼,可从提交起诉状到收到立案通知,竟延迟了超过100天。 一审审理阶段,谢先生提交了完整证据链——包括证明星某某公司承诺供水的录音、佐证断电胁迫行为的监管局调解短信、能证实合同背面条款未被告知的原始合同等,以此支撑自身主张、还原案件全貌。但一审裁判结果与他的诉求存在明显分歧,多项核心事实的认定与他提交的证据指向不一致。 具体来看,一审未采纳星某某公司以断电三天胁迫更改合同的主张,也未认可“公司以原始合同诱导投入在先、断电胁迫改合同在后”的时间逻辑;谢先生指出,一审将供水“违约录音”证据篡改成“胁迫录音”的证据,而颠倒全案事实;对于公司未履行水源到店义务、单方变更租赁标的物、违背“一年一租、优先续租”约定这三项行为,一审未认定为违约;同时,一审未采信公司刻意隐藏合同条款构成欺诈的说法,对其限制经营范围(该职权属行政机关,公司无此权限)、通过胁迫改合同干涉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也未作出对应评判,仅以“谢先生作为经营者应尽审慎审阅义务”为由,认定合同正反面条款均有效,与他主张的公司存在违法侵权行为相悖。 因对一审裁判结果存有异议,谢先生于2025年10月18日向咸宁市某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核查星某某公司的违约违法事实并依法赔偿。2025年10月31日,咸宁某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谢先生再次提交全部证据,重点说明一审对核心事实的认定与证据指向存在分歧的问题,希望二审能重新核查并纠正。但最终,咸宁某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未对一审中存在争议的事实认定、证据适用问题作出针对性核查与回应,也未调整裁判结论。按照生效判决,谢先生需交还租赁场地,每月支付750元场地占用费,前期投入的10多万元无法追回,且需承担一、二审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其自身诉求未能得到支持。 四、结语 当类似的招商陷阱反复出现,当受害商户维权无门,不仅损害个体权益,更破坏当地营商环境与市场秩序。阴阳合同的隐蔽性、权力越界的随意性、疑似地方保护的关联性,让不少个体商户沦为利益牺牲品。
  • 挂靠困境,上市背书:物流合作中的百万资金迷局
    一、上市企业背书:百万保证金入局的信任迷障 2019年,物流从业者赖先生因行业资质门槛限制,选择挂靠福建金某运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其核心信任依托源于该公司背后的上市企业——合肥维某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运费垫付合作方,维某运通打造的“某歌诚信物流联盟”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这份上市企业背书让他误以为找到了可靠的合作保障。 双方明确约定:赖先生与合伙人汪建勋以挂靠形式使用福建金某运通的经营资质,承接重庆某实业公司的物流业务,自行承担全部经营成本与相关风险;福建金某运通按开票金额的5.5%收取服务费用,核心义务为“依据托运方运费支付进度及时办理账款结算”;维某运通则直接为其提供最高100万元的保理垫付服务。合作初期,赖先生二人严格遵照约定,分批次足额支付100万元保证金,该笔资金随即被转付至托运方作为前置履约保障。看似稳固的合作表象之下,潜在风险已悄然滋生。 2019年上半年,合作关系迅速出现裂痕:托运方重庆凯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不仅未按约定支付运费,就连赖先生二人支付的100万元保证金也迟迟未能返还。福建金某运通虽与汪建勋签订确认书,明确了保证金的支付及转付事实,却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款项回笼。更让赖先生始料未及的是,同年11月12日,维某运通向汪建勋出具了一份《保理资金使用确认书》,载明截至2019年10月31日,仍有125万余元保理款项未结清。后续赖先生核查发现,这份由上市企业出具的确认书存在明显瑕疵——既无对应的资金使用明细支撑,签字环节亦存在争议,完全不符合正常商业文件的规范要求,而这份存在问题的文件,后续竟成为法院审理关联案件的“关键依据”。 二、回款到账遭拒付:上市企业关联方的履约偏差 因托运方重庆凯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长期拖欠款项且拒不履约,福建金某运通作为赖先生二人的挂靠单位,以名义承运人身份将凯某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胜诉。法院判令凯某某公司返还100万元保证金、支付270万余元运费及相应利息,但进入执行阶段后,仅成功回款164万余元。然而福建金某运通取得该笔回款后,竟以“托运人未足额支付全部款项”为由,拒绝向实际经营者赖先生结算款项,亦未结清对应保理资金,且就保理资金利息提起诉讼,主张的利息金额已超出本金三倍。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福建金某运通收取服务费用后,“及时办理账款结算”是其核心合同义务,不能以第三方违约为由免除自身履约责任。赖先生与福建金某运通的挂靠合作关系,与托运方拖欠运费属于两个独立法律关系,其拒付结算款项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赖先生的合法权益。 2022年8月,赖先生二人将福建金某运通及其唯一股东安徽金某运通诉至法院,同时就相关事宜向背后的维某运通追责。安徽金某运通作为福建金某运通的唯一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核心诉求为返还保证金、支付拖欠运费及对应利息。 一审判决支持返还100万元保证金,并判令福建金某运通支付231万余元运费,安徽金某运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福建金某运通提起上诉后,2023年合肥中院二审作出改判,将运费金额大幅下调至26万余元,改判依据为将执行回款优先抵扣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该裁判逻辑与双方合同约定及商业惯例存在偏差:保证金与运费分属不同性质款项,不应混同抵扣,且法院未明确后续剩余款项的分配规则。此前双方曾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因协议条款存在误差而解除,和解事宜未能达成,而维某运通始终未参与其中,保持置身事外的状态。 三、全流程维权受阻:瑕疵证据定案与监督疏漏 赖先生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2023年向安徽省某法院申请再审,最终被驳回;2025年,他又向合肥市某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收到的却是“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随后向安徽省某检察机关申请复查,同样未获支持。更让他无奈的是,在另一桩与维某运通相关的关联案件中,因特殊原因未能到庭,且多次申请重新开庭均未获准许的情况下,法院仅凭维某运通那份无明细支撑、签字存疑的瑕疵《保理资金使用确认书》作出判决,即便他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 维权路径逐步收窄,2025年8月,赖先生通过安徽法院信访平台提交相关材料,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层层流转至一审法院后,后续进展始终未得到明确告知。2026年1月,他通过举报平台提交反馈材料,同时向相关部门邮寄书面材料,反映司法程序中出现的不当情形及检察监督环节存在的疏漏问题,截至目前,尚未收到任何明确的正面回应。 近七年间,赖先生的生活被这场纠纷彻底打乱。他投入百万保证金,独自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却在托运方违约后,遭遇挂靠公司拒付结算款项、维某运通瑕疵证据导致裁判结果不公等一系列问题。
  • 补偿不公,生计被夺:一桩棚改背后的三重损失与维权困局
      在惠民县街道,2017年的棚户区改造本应是改善居民生活的民生工程,却让当地居民武先生的生活彻底陷入绝境。房屋补偿不公、赖以生存的养鱼池被无偿没收、苦心经营的信鸽养殖业戛然而止,多年积累的生计基础轰然坍塌。 核心困境:棚改中的三重不公损失 棚改之前,武先生在惠民县拥有一处投入四十多万元建成的二层楼房,总面积258平方米。与其他居民不同,这处楼房不仅是他的居所,更是他维持家庭生计的核心场所——楼房二楼被专门规划为信鸽养殖区,东西两侧还特意搭建了专用楼梯,适配信鸽养殖的日常管理需求。除此之外,房屋后方还有一处四五亩的养鱼池,这处鱼池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武先生父亲贷款挖建,历经数十年经营,始终能为家庭带来稳定收入,是家庭经济的重要补充。 信鸽养殖更是武先生的主要收入来源,经过多年经营,他已经形成了稳定的交易渠道和客群,每周依靠信鸽交易能获得两三万元的收入,足以支撑整个家庭的日常开支。然而,2017年的棚户区改造,让这一切安稳的生活戛然而止。   据武先生回忆,当时惠民县某街道同期棚改的周边居民,均享受“一平方米置换三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唯独他的二层楼房被单独划定标准,按照“一平方米置换一平方米”核算。仅这一项,就意味着他比周边居民少获得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补偿。四十多万元的建房投入,换来的却是远低于同类标准的补偿,居住空间大幅缩减的同时,财产价值也遭到了不合理的贬损。 生计断裂:无偿没收与养殖中断的致命打击 比房屋补偿不公更直接的打击,是养鱼池的无偿没收。这处承载着父亲心血的五六亩鱼池,是家庭数十年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在此次棚改过程中,这处鱼池被直接没收,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父亲当年的贷款投入和家庭多年的经营成果,就这样毫无征兆地化为乌有。   对武先生而言,最致命的是信鸽养殖生计的彻底中断。棚改搬迁后,原本栖息在二层专用养殖区的四百多只信鸽失去了容身之处,无法继续养殖。而他依靠信鸽交易获得的稳定收入,也随着养殖场所的消失彻底归零。信鸽养殖并非短期副业,而是他长期深耕的核心生计,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形成了成熟的经营模式,此次搬迁直接切断了他最主要的经济来源,让家庭陷入生计无着的困境。 从法律层面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对于征收过程中涉及的生产经营用房及附属设施,也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武先生所遭遇的补偿标准不公、养鱼池无偿没收、养殖生计中断等情况,显然与上述条例的立法精神相悖,其合法财产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维权辗转:从承诺到落空的无助历程 面对如此沉重的损失,武先生没有选择沉默,而是第一时间通过合理渠道表达诉求。他拨通了市长热线,向相关部门反映了自己在棚改中遭遇的补偿不公、财产损失等问题。让他感到些许安慰的是,当时接线人员明确表示“先给你办理这件事”,随后县里的相关领导也向他承诺“你这个损失一定给你找回来”,这份承诺让武先生看到了希望。   然而,这份希望并没有持续太久。时隔一段时间后,武先生找到当时负责相关工作的惠民县某街道书记朝某,询问问题解决进展,得到的回应却让他心凉半截——朝晖表示“这么久了我也办不了”。为了安抚他,对方提议为他办理低保,但武先生按照要求等待多日后,低保办理的事情也不了了之。   从市长热线的积极回应,到县里领导的明确承诺,再到街道书记的“办不了”和落空的低保提议,武先生的诉求始终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回应和解决,失去了长期经营的生计来源,让他的困境变得更加无解。 结语 从2017年搬迁至今,多年时间过去,武先生所面临的困局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房屋补偿的不公、养鱼池的无偿没收、信鸽生计的中断,这三重损失叠加在一起,彻底摧毁了他原本安稳的生活根基。四十多万元的建房投入打了折扣,父亲留下的养鱼池付诸东流,赖以生存的信鸽养殖无法继续,曾经支撑家庭开支的稳定收入彻底消失,这一切都让他陷入了深深的茫然与无助。 武先生并非想要刻意追责,而是希望借助公众的关注,推动相关部门正视他的合理诉求:重新核算房屋补偿标准,弥补与周边居民的补偿差额;对无偿没收的养鱼池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对因棚改中断的信鸽养殖生计予以相应弥补。棚改的初衷是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而不是让个别居民陷入生计绝境。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 承诺落空,权益失守:十亩保障地如何被私下“转租”
    一、历史承诺:10亩预留商业用地的由来与未兑现状 集体土地作为农村社员的生存根基,都江堰市青某山镇大某社区9组社员的核心关切,聚焦于一块承载17年期待的10亩预留地。据村民李女士介绍,2008年4月21日,原大某镇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村两委、组内组长及群众代表协商后达成共识:相关部门同意在组内预留10亩土地,待莲某小区完工后统一规划配套商业区,以解决群众长期生活需求。 9组行政区划历经调整,从最初的跃进村5组,到大某社区一组,再到如今的大某社区9组,但这10亩土地的预留承诺始终是社员心中未被淡忘的约定。如今莲某小区早已投入使用,周边环境不断发展变迁,唯有这份承诺拖延17年未能兑现。多年来,社员为大某社区场镇发展出让大量土地,仅剩少量生产资料,而这10亩本应由集体统筹规划、作为项目占地补偿的民生保障用地,在无公示、无集体表决、无相关部门正式文件的情况下,被违规划分给上世纪九十年代教师和公职人员低价购置的宅基地,以及近年拆迁户异地安置人员用于个人建房,侵害了大某社区9组全体社员对该10亩集体商业用地的合法权益。 二、暗箱操作:未获民意认可的租地协议与违规占地建房 土地权益受损的起点,是一份未经集体认可的土地租赁处置决议。李女士表示,2021年,这份决议仅由组长程某坤虚构在高红某家开会的场景,随后打印成文逐户找人签字以骗取同意,最终由社区书记单方签字,且文件中明确标注“需上级核准”,此后既未获得上级部门核准,也未向全体社员公示。然而,组长程某坤非但未维护集体利益,反而放任这份无效决议成为违规处置土地的借口,为其后续擅自处置土地铺路。 近四年来,生产队始终未收到相关部门应发放的土地租赁粮食补助款,程某坤竟以那份无效决议为托词,在既不召开村民大会、也不征求任何社员意见的情况下,私自以集体名义与赵某某签订租地建房协议——理由是赵某某愿意代为补齐这四年的补助款项,且将11700元租金直接支付给程某坤个人。除此之外,他还与朱某某签订租地协议,后者租用240平方米土地,年租金787.5元,两份协议均标注“长期”租赁(据了解,此处地块疑似程某坤与退休公职人员杨某清划分的宅基地,具体情况有待核实)。 社员偶然发现建房行为时,赵某某的房屋已修建至一定高度,朱某某的项目也在推进中。面对社员的质疑,建房者仅能出示与程某坤个人签订的协议,无法提供任何相关部门的合法审批文件及集体土地处置手续。按照规定,集体土地处置必须经全体社员表决同意,社员们愤慨指出,租地本属临时流转性质,建房则属于永久占用,“长期租地建房”本质上是变相侵占集体土地所有权。此外,另有十余家通过程某坤和退休公职人员杨某清划地方式,取得该10亩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9组社员向社区现任何书记投诉后,相关地块尚未动工。对于这些地块的租用面积、租金标准、签约细节等关键信息,程某坤均未向全组社员公开。 社员们深知,若不及时制止此类行为,相关部门当年承诺的10亩集体商业用地权益将被彻底侵占,为此自发前往施工现场制止施工。但程某坤仅以“后续统一分配租金”为由回应,无视土地永久流失对村民长远生计的损害,将集体土地的永久权益等同于短期小额租金分配。 三、谈判交锋:无据的辩解与坚定的诉求 据悉,围绕集体土地被违规占用的核心争议,青某山镇相关单位与9组社员组织了多次协商会谈,最终因双方核心诉求存在根本分歧,未能达成共识。 相关单位方面明确表示,9组已通过租赁流转方式同意土地处置,相关建房手续具备合理性,其中部分地块为“划地自建”的安置用地,另有部分通过市场化流转取得使用权,相关单位按流程无法拒绝办理。但该方始终未能提供“全组社员同意租赁流转的正式文件”及“建房手续合法”的有效依据,仅以2021年那份未经核准、未公示且单方签字的无效决议为支撑,回避程某坤违规擅自处置集体土地的核心问题。 相关单位提出“先补付历年拖欠的租金,再将10亩预留地问题列为历史遗留问题,待后续区域征地拆迁或新项目落地时统筹化解”的两步走方案。但17年未兑现的预留地承诺,早已耗尽了社员集体的信任。据此,社员方明确提出具体处置要求:已动工的赵某某建房项目,需在“一次性货币补偿买断土地使用权”“拆除已建部分、恢复土地原貌并归还被占用土地”两种方式中择一落实;已划地未动工的十余处违规占地项目,须立即停止一切推进工作,不得再占用相关部门当年承诺给该组的10亩集体商业用地范围。 尽管相关单位最终承认,自2008年作出预留土地承诺以来,始终未向9组集体支付该10亩地的粮食补助款,且2008年关于预留10亩地建设配套商业区的会议纪要真实有效,但仍以“政策调整及客观情况变化、区域整体征地工作未完成、相关落地项目搁置”为由,解释承诺未兑现的原因,坚持“等待合适时机统筹解决”的说法。
  • 全款付清,加价不停:装修“无底洞”何时休?
    一、全款签约:看似省心的装修承诺 “当初承诺得好好的,全款付完就变脸,到处要加钱,材料还以次充好!”邯郸消费者张先生本想通过全款装修省心入住,却不料掉进了装修公司的“套路”。 2024年5月,常年忙于工作的他为自建房规划全屋定制装修,经比对后选择了邯郸肥乡区新安镇的华北某公司,由公司廖总代为签订装修协议。协议约定装修面积163平方米,单价850元/平方米,总费用138600元,张先生分多次完成了支付。公司工作人员当时明确承诺,套餐涵盖墙面、屋顶、定制柜、套装门、楼梯等全套硬装,还提供33000元软装额度(含30000元产品及3000元物流人工补贴),可在外自行选购。 基于对承诺的信任,张先生满心期待新房完工,却没意识到这份“省心”合同背后藏着层层陷阱。 二、问题频发:从材料掺假到持续加钱 2025年10月,装修工作正式启动,问题很快显现。公司运到现场的墙板存在明显以次充好的情况,墙板密度不达标,远没有前期查看的样品结实,即便公司声称是按合同约定装修,但实际提供的材质仍存在明显差距。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涉事公司提供的材料与承诺样品不符,已涉嫌违反该条款,构成虚假宣传。 张先生第一时间联系公司沟通,对方却以“批次不同存在轻微差异”为由敷衍,拒绝更换材料。材料问题尚未解决,施工中的推诿和加钱要求已接踵而至。 按照前期口头约定,装修材料应由公司全权承担,但施工时,施工人员突然要求张先生自行购买辅材,否则无法继续施工。面对质疑,公司矢口否认此前约定,称合同未明确标注便不予负责。需要说明的是,施工中需要架子搭建,公司仍百般推诿,最终只能由张先生亲自搭建,定制柜和门类施工阶段彻底爆发:公司突然拿出合同中“套餐内柜体面积不超过签约面积15%”的隐藏条款,要求对超出的41.28平方米补款33024元;门类定制也被单方面要求做了个卧室门,卫生间、厨房门不在合同内,不给做,做需要加钱,门口窗口需要包口,公司只用墙板包口,换成门口木材料需要加一万余元,承诺楼梯安装扶手等关键项目装修,公司直接拒绝施工,而签约时,公司从未提及柜体面积限制,反而反复强调“全款涵盖所有核心定制项目”,前后承诺完全相悖。 公司的不合理要求并未停止,还对软装消费渠道作出强制限定:软装产品必须在其指定的第三方平台内选购。张先生登录平台后发现,各类产品价格均远高于市场均价,灯具价格更是高出市场均价最少5倍以上。当初公司承诺软装可在外自行选购,公司出钱,如今只能在第三方平台选购,当初口头承诺全权负责的装修,如今只能按合同定制制作。张先生粗略统计,原本13万余元的全款装修,公司后续在增加10万元才能装修好,彻底变成了不断掏钱的“无底洞”。 三、维权之路:协商无果后的投诉进程 面对材料以次充好、施工推诿、强制加钱等问题,张先生先后近十次与公司沟通协商,从友好交涉到据理力争均无果。公司不仅全盘否认前期所有口头承诺,还强硬宣称“一切按合同执行”。彼时新房仅完成基础框架,墙面仅做基础处理、定制柜只装了部分框架,门只做了卧室的门,软装产品只发货不管安装,关键项目毫无进展,彻底沦为“半拉子工程”,这让他一家的入住计划彻底泡汤,前期13万余元全款陷入尴尬境地,额外费用支出更让他承受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与精神压力。 协商彻底破裂后,张先生意识到必须通过正规途径维权,此前沟通中他已留意留存合同、付款凭证、与公司的聊天记录及施工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为维权做好了充分准备。2025年10月31日,他正式向邯郸市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完整提交了上述证据,该局当日便受理纠纷,并于11月3日发出调解通知书,敲定11月6日开展现场调解。更关键的是,监管部门的反馈让他进一步认清了公司的问题本质——工作人员告知,涉事公司并非首次被投诉,当地已多次接到同类诉求,核心问题均集中在装修质量差、恶意增项加钱、承诺不兑现,这也印证了张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而是公司长期存在的经营乱象。 四、结语 张先生公开自己的遭遇,核心目的就是用亲身经历给后续准备装修的人敲响警钟,避免更多人重蹈覆辙,切勿轻信商家“全款全包、省心省力”的口头承诺,多渠道了解其信誉和口碑,坚决避开强制指定消费渠道、定价明显虚高的商家;签约前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公司的投诉记录,提前规避风险。 张先生始终坚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期待调解能有公正合理的结果,也希望自己的经历能让更多装修者少走弯路,远离装修套路。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 工程提异议,补偿变罪证:一项引水工程的异议处置“闭环”
    一、讨薪纠纷与初始信访,未起激烈对抗 2015年,陕西务工者柯先生赴河北涞源县铁岭村铁矿务工,工程结束后,矿山老板李某拖欠其1万元工资。多次协商无果后,他向涞源县劳动部门求助,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证实劳动关系被拒,柯先生借酒消愁后前往涞源县公安机关求助要回血汗钱,刚进入大院两步就被拦截。 他指出,三名执勤民警将自己拖至大门东侧无监控区域殴打,此次殴打发生时工资尚未结清。冲突导致其左眼留下后遗症,过程中手机也被夺走。之后,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扣押其手机删除证据,将他送至勘察所,并询问他有什么想法,要求他写保证书,柯先生没有写,对方原本想放他离开。2017年5月,经村委会协调,拖欠工资才得以结清,但柯先生始终就“被殴打致伤”一事持续信访。相关部门对其诉求虽消极回应但未强硬打压,直至2019年洪山镇脱贫引水工程启动,柯先生因提出工程异议,陷入针对性不公处理。 二、引水工程提异议,信访诉求遭强硬打压 1997年,柯先生与胡某富调换承包地后,自费修建出行道路。2019年洪山镇脱贫引水工程启动,工程运输砂石的大车碾压损毁了该道路,但相关部门拒不认责。柯先生向负责工程的洪山镇原书记及镇政府提交修复诉求,均被推诿;他向镇纪检部门反馈该书记履职失职,对方因此被给予警告处分,进而心生怨恨。据柯先生补充,其前往西安办事期间,对方借“抢修”名义擅自进入其承包地施工,实则套取上级扶贫款,施工费用高达4万元——此前他曾提出自行维修,仅需2万元资金,相关部门却只愿支付1万元,连材料费都不足,柯先生质疑政府、村委将扶贫款当作“私人取款机”胡乱分配。 2021年柯先生从西安返回,发现施工仍在继续,上前阻拦时对方报警,他被拘留5日。此后,柯先生两次外出期间均遭遇报复性施工:2025年8月24日前往山西办事时,施工队擅自进入承包地施工;12月15日前往安康时,对方趁其不在家进行路面硬化。据柯先生了解,包工头为陈某培,其儿子陈某正是当地村主任,二者关联明显。 持续维权让柯先生遭遇更直接的打压,据柯先生指出,县公安机关巡警人员马某君在洪山镇原书记授意下,以“先安抚后追责”的方式对他进行针对。2021年1月,县公安机关通过其同乡协调支付28000元补偿款,实则为后续追责铺垫。半年后柯先生再次信访时,两名公安工作人员电话告知他“只要不上访,要求都能协调”,不懂法的柯先生按引导提出38万元诉求并录音留存,却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背承诺索财”。 2021年10月,柯先生被行政拘留5日;11月,洪山某派出所人员以“解决事情”为由将其唤至派出所,当时洪山镇政府司法所女性工作人员曹某菊也在派出所,但并未询问柯先生任何事情。之后,马某君在未出具合法文书情况下,将他跨省带至涞源县机关,途中再次扣押手机删除道路损坏照片等关键证据,随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拘、逮捕;2022年3月,县检察机关以该罪提起公诉,正式升级为刑事追责。 2022年3月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涞源县某法院忽略柯先生提交的通话录音、就医记录等证据,采信涉事民警单方证言、马某君伪造的“柯先生2021年7月向公安部邮寄告状材料”的虚假证据,最终以寻衅滋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柯先生在看守所内提起上诉,但未改判;服刑期间,他曾向相关部门申诉,均未成功,刑满释放当天并未前往河北省检察机关申诉。此外,他指出2021年6月,县公安机关还通过法院,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违规划扣柯先生微信账户内14000余元务工收入,该款项为其家庭开支来源,与案件无关联,至今未返还。 三、引水工程异议导火索,打击报复贯穿全程 柯先生始终认为,所有遭遇均源于他2019年针对脱贫引水工程的异议,核心诉求明确:一是彻查洪山镇原某书记、马某君等人的针对性报复行为;二是纠正寻衅滋事罪错判,宣告无罪;三是撤销28000元退赔强制执行决定,返还14000元被划扣资金;四是要求相关部门修复损毁道路,追究相关人员套取扶贫款、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责任;五是停止侵害其隐私权,停止对其身份证、手机号的监控。 从法律层面来看,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无事生非”,而柯先生的所有行为均基于“被殴打”的维权主张及引水工程异议,并非“无故扰序”,不能将正常诉求表达等同于犯罪行为。 引水工程作为当地重点脱贫项目,相关部门处理群众异议本应遵循“程序正当、充分听取意见”的原则。但柯先生提出异议后,其信访诉求处理态度发生明显转变:28000元补偿款的“安抚”与后续的刑事追责形成鲜明对比;被诱导提出的38万元诉求,成为定罪关键证据却未核查诱导事实;司法程序中,涉事民警证言被优先采信,而柯先生提交的通话录音、就医记录等证据未被充分质证。同时,对其身份证、手机号的监控行为,已涉嫌侵害隐私。
  • 文件作废,清退无据:四百助征员的半生安置困局 
    1988年,一纸红头文件许下的待遇承诺犹在耳畔;2004年,一场毫无合法依据的清退却将一切击碎。四百余名毕节助征员怀揣着信任扎根基层,为何在奉献青春后被抛弃? 一、红头为凭:深山税月里的无悔坚守 1988年,毕节地区《毕署发(1988)025号》红头文件,如同一束光照亮了四百余名青年的前路。文件郑重承诺:助征员与在岗财政人员待遇相同。    基于这份承诺,这群热血青年义无反顾投身了山区税收事业。他们背着税票,穿梭在沟壑纵横的深山村寨,顶风冒雨走村入户征税;他们守着煤油灯,熬夜核对着一张张税单,确保每一笔税款精准入库。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浪潮中,基层税收征管力量严重不足,正是这群助征员,用脚步丈量着乡土,用汗水填补着缺口,为地方税收的稳定增长筑起了一道坚实的屏障。这份“待遇同标”的承诺,是印在文件上的庄严契约,是连接上级部门与劳动者的信任纽带,更是他们甘愿扎根穷乡僻壤的底气所在。  自1988年入职至2004年被清退,他们已在税务系统连续工作十六年之久。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法定事由不得解聘或清退。这意味着,助征员早已与税务部门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其劳动权益受法律的刚性保护。  二、违法清退:“四无文书”与虚构复核的双重黑幕  2004年的夏天,一场突如其来的“政策一刀切”口头通知,碾碎了四百余人的安稳生计。没有公示公告,没有合法解除协议,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这群在税收一线奋战了十六年的助征员,就这样被强行清退。    直到2024年7月22日,助征员代表才终于拿到那份迟来的清退“依据”——《清退全区地税系统助征员方案》,可助征员们指出,这是一份无文号、无印章、无领导签字、无日期的“四无文书”!根据公文处理条例,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公文,必须要素齐全、规范严谨,这样的不合规文件,并不具备公文资格,却成了带走他们数百人劳动权益的关键节点。而方案中声称“经省税务机关同意”的关键表述,被贵州省税务机关《黔税公开复(2024)13号文件》直接否定,铁证之下,这份方案的伪造本质已经足够明显。 助征员的维权之路面临着重重阻碍,2010年8月13日,贵州省信访机关出具《行政复核意见书》,明确清退事项“经省人社部门、省税务机关共同复核”,且“报经省政府部门领导同志同意”,试图以此终结维权程序。可贵州省人社部门出具"黔人社复(2025)10号)和贵州省税务局出具"黔税公开复(2025)12号文件"否定其主张,从未参与过所谓的“复核”。  更遑论,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人事清退权限本就归属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毕节市税务部门的擅自清退,本就是越权妄为;而信访机关作为协调机构,根本没有作出行政复核意见的法定权限,其行为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存在落差,而同期贵州其他八个地州市的助征员均安稳在岗,唯独毕节这四百余人成了“特例”。 三、二十年维权:血泪交织的诉求与阻碍 从2004年被清退的那天起,四百余名助征员就踏上了漫漫维权路,助征员们无数次向贵州省信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只希望得到2010年《行政复核意见书》的审批流程和法定依据。可等来的,却是2025年11月21日“非信息公开主体,无权公开”的回复,作为关乎自身权益的关键文件,他们却无法知晓真相,2025年12月8日,助征员们满怀希望提交《举证答复申请书》,直指其不作为,可这份申请书最终仍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二十年光阴流转,当年意气风发的青年,如今已是两鬓斑白的老人。清退后失去了稳定收入,他们为了糊口,不得不去搬砖、摆摊,干着最繁重的体力活;为了节省维权的路费,他们啃着干硬的馒头,蜷缩在车站的角落过夜,风餐露宿是家常便饭他们贫病交加,却连基本的医疗保障都没有。一些老助征员没能等到正义降临的那一天,便带着无尽的遗憾撒手人寰。 即便如此,他们的诉求从未变过,也从未逾矩:按同期在岗财政人员待遇标准,补发2004年清退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资;依法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这不是无理取闹,而是基于红头文件承诺的合法主张,更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四、结语  一纸红头文件,承载着四百余人的青春与信仰;一场违法清退,毁掉了四百多个家庭的安稳生活。从伪造“四无文书”,到虚构复核意见,再到推诿信息公开,每一步违法违规的操作,都在侵蚀着公众对政策权威性和行政公正性的信任。 这四百余名助征员的二十年坚守,从来不是无理取闹,而是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寻。他们只是想讨回一个公道,一份本该属于自己的待遇,一个安稳的晚年。 
  • 无妄伤害后的十余年煎熬:维权与家庭悲剧
    一、深夜街头意外伤害:后遗症缠身十余年 2011年10月6日深夜,西安市临潼区代某桥头,邢先生的人生被一场突如其来的暴力彻底改变。他与朋友陈某等候天某接应,三人汇合后,素无交集的胡某康一行人突然出现。 胡某康率先对天某动手,陈某受惊离开,随后其同行数十人围殴邢先生,致其当场昏迷。附近村民发现后将他送医,事发地距当地派出所仅五六百米,邢先生父亲邢某某第一时间致电警方求助。 邢先生在兰州某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病历诊断为头皮裂伤、头皮血肿等急性创伤。出院后不久,他头部出现皮肤异常,某工业医院医生王某江诊断为银屑病,却未告知该病症即民间所说的“牛皮癣”,且具有反复发作特性。此后十余年,该病持续折磨其身心。 2013年10月,邢先生到某大学附属医院就诊,才知晓银屑病与牛皮癣的关联。信息延迟告知让他未能及时了解病情,也让治疗多走弯路。直至今年三四月份,他才明确当年所受为重伤。因缺乏法律知识,此前他对自身伤情的法律定性始终模糊。 二、协商未果信访遇阻:维权路步履维艰 身体伤痛未愈,维权已开启。2013年11月,邢某某主动与胡某康父子协商医疗赔偿,胡某武支付少量费用后拒绝继续承担责任,还指责邢某某“索要过高”,协商无果。邢先生一家求助相关部门陷入困境。2017至2018年间,他多次向陕西省公安系统寄信反映情况,相关凭证已丢失无法查证。 邢先生认为数十人围殴致重伤涉嫌故意伤害,应刑事立案,但省级公安部门按民事调解处理,市级公安机关将案件退回当地派出所,分局消极应对、派出所直接拒绝。2018年5月,派出所通知民事调解结案,邢先生称当时并不完全知晓;2021年11月,事发十年后才提出伤情鉴定。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鉴定病历由代某派出所刘某峰提供,未采用兰州某附属医院的原始病历,仅提供工业医院病历,且鉴定签字为父亲私下签署,他毫不知情,自此彻底失去对当地部门的信任。 2021年10月,刘某峰称其所述案件情况与记录不符,要求签字被拒;两天后,分局人员持空白文件要求其签字按手印。同年11月,他从父亲处得知,分局收到上级处理信件却回应“案件已办结,无需推进”,才发现案件被父亲私下处理。2025年8月21日,邢某刚带领代某派出所两位所长,趁他熟睡意识不清时诱导其签字。 2022年2月,邢先生再赴西安市公安机关要求追究胡某康责任,民警仅让其写复查申请并收回信访处理书原件;2023年4月,他质疑“故意伤害为何按民事调解”,回应仍是“走信访程序”。2023年5月,他拨打热线反映情况,接警员建议找扫黑办却无法转接;6月,分局组织协调,他提出病症与被打相关、胡某武停付费用等问题,仍无进展。加之父亲反对对胡某康采取强制措施,维权更显艰难。 三、悲剧升级:伤痛蔓延致家庭破碎 2011年的暴力伤害影响蔓延至整个家庭。除银屑病反复发作,邢先生还出现肛肠出血、耳部结节、灰指甲等问题,部分病症初期简单处理后便无人问津。他坚信这些病症与被打相关,却始终无法通过合理途径获得诊疗保障与赔偿,“无人负责”的现状让他深陷无助。 邢先生母亲本就体弱,十余年来目睹儿子身心折磨、维权受挫,相关部门未给出合理结果,早已心力交瘁。2011年12月8日,母亲离家走失,全家寻找无果,家庭濒临崩溃。2025年5月1日,派出所传来母亲在外地不幸离世的噩耗。邢先生认为,母亲走失与离世的根源,是自己被打后相关部门处置拖延、问题未妥善解决。 令人唏嘘的是,邢先生后续才知晓与胡某康一家是亲属,被打前毫不知情。这份亲属关系未助于问题解决,反而因父亲与对方的关联,让维权多了阻碍与家庭矛盾。十余年来,他在病痛与维权中挣扎,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家庭悲剧。 四、结语 从2011年10月的暴力伤害,到2025年5月母亲离世,十余年间邢先生的诉求始终清晰:希望暴力事件公正处置,胡某康依法担责,自身身心伤害与经济损失获合理赔偿,为母亲悲剧讨公道。
  • 二级伤残仅判“轻微原因力”,一份司法鉴定书背后的沉重问号
    患者术前肾病被忽视,术后肾衰竭需终身透析,鉴定机构认定医院仅担“轻微责” 一、“小过错”与“大后果”的荒谬反差 西安市民杨女士的人生轨迹,因一次诊疗中的系列疏漏彻底改变。2021年11月,她因妇科病症前往西安某大学医学院附属陕西省肿瘤医院就诊,术前检查已明确显示肾功能关键指标异常——肌酐值达107μmol/L(正常范围35-80μmol/L),这一信号本应成为诊疗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医院不仅未将该异常结果告知杨女士及其家属,未开展任何评估与干预,还径直为其实施了“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术”;术后出院时,医嘱未提及任何与肾功能异常相关的复查要求和注意事项;直至2022年8月杨女士返回医院接受化疗,近9个月时间里,医院仍未对其肾功能进行复查,便使用具有肾毒性的化疗药物,且未配套护肾措施、未邀请肾内科会诊,即便化疗前检查显示肌酐指标进一步升高,肾损伤持续加重,这一危险信号依旧被忽视。 系列诊疗疏漏的直接后果,是杨女士的病情持续恶化,2022年9月第二次化疗时,她被确诊为肾衰竭,后续相关鉴定确认其已构成二级伤残,需终身依赖血液透析维持生命。然而,负责该案的陕西西安某恒法医司法鉴定所,在2025年9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仅认定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杨女士肾衰竭之间仅有“轻微原因力”。一边是术前、术后、化疗前连续三次关键节点的明确疏漏,一边是终身透析的二级伤残;一边是足以摧毁患者正常生活的严重损害后果,一边是鉴定机构轻描淡写的“轻微原因力”,这样的反差令人难以接受。不禁要问:正是医院的刻意隐瞒和持续忽视,才让原本可干预的肾损伤发展为不可逆的肾衰竭,这样直接导致患者终身残疾的诊疗疏忽,为何能被鉴定机构认定为“轻微”? 二、鉴定意见的“模糊”与“回避” 一份具备公信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应清晰界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明确责任边界。但陕西西安某恒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这份鉴定书,却充满了模糊表述与核心信息回避。该鉴定书仅笼统提及医院存在“延误诊断、治疗”的过错,却未详细阐述医院具体违反了哪些诊疗规范,既未引用相关医学指南或临床诊疗标准作为依据,也未清晰说明为何持续近一年的关键性诊疗疏漏,仅对肾衰竭后果承担“轻微原因力”的分析过程。 依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明确要求,司法鉴定意见书必须完整呈现因果关系分析过程,清晰说明原因力大小的判定依据,确保结论的科学性与严谨性。而涉事鉴定书在核心认定环节的模糊与回避,显然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这不禁让人深度质疑:该鉴定书是否严格遵循了司法鉴定的法定要求?这种对核心责任认定过程的刻意回避,背后是否存在为医院减轻责任的不当考量? 三、“三期”评定与终身透析现实的严重脱节 除了原因力认定的争议,涉事鉴定书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简称“三期”)的评定,更凸显出与患者实际病情的严重脱节。鉴定意见书明确建议,杨女士的误工期为105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75日,但现实情况是,由于肾衰竭导致的严重身体损伤,杨女士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终身依赖血液透析维持生命,日常生活无法脱离他人协助,且需长期遵循特殊饮食标准进行营养管控,根本不可能在短短数月内恢复正常状态。 终身透析的不可逆损伤,与鉴定书认定的短期“三期”形成了刺眼的对比。这样的评定结果,显然未充分考量患者的实际病情与终身护理需求,完全脱离了临床实际。更关键的是,“三期”评定直接关联后续赔偿金额的核算,短期评定将导致杨女士后续的治疗、护理等合理费用无法得到足额补偿,进一步加剧其家庭的经济困境。如此脱离实际的评定,是否进一步削弱了这份鉴定意见的可信度?答案不言而喻。 四、结语 身体的痛苦与经济的重压,让杨女士和家人陷入了双重绝望。由于肾衰竭,杨女士原本未完成的肿瘤化疗被迫中断,她既要承受终身透析的折磨,还要时刻面临肿瘤复发的风险;经济上,截至2025年12月,她已因肾衰竭治疗产生30余万元费用,后续每月还需承担1600元左右的透析费用,这对于一个普通家庭而言,无疑是难以承受的重担。 为了寻求公正,杨女士先后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涉事司法鉴定所,向受理案件的雁塔区某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请求重新鉴定,同时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合理赔偿,但所有努力均未获得实质性回应。监管部门未对鉴定过程的合理性作出明确核查结论,法院则以“鉴定程序合法”为由,未采纳其重新鉴定的申请。这种“程序正确即结果有效”的现状,让杨女士陷入了“程序正确但结果显失公正”的维权困境。 杨女士的核心诉求始终清晰:撤销这份存在明显缺陷的鉴定意见书,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让医院为其诊疗过错承担应有的责任。期待相关部门能正视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启动有效的纠错机制,还杨女士一个公道,也让更多遭遇不公的患者能看到寻求公正的希望。
  • 民资建网,拆除无据:村民自建电网的产权归属之问
    一、民筹资金建电网,农改中遭“无协商强拆”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平昌县元山镇通某村9组、10组部分村民面临用电困境,生产生活用电难以保障。为破解这一难题,村民巨先生牵头组织该两组部分村民共32户自筹资金,于1996年至1998年间建成一条3公里高压线路及配套30千伏变压器,保障这32户居民的正常用电。整个工程总投入17.6万余元,全部来自32户村民自筹,其中巨先生个人出资购置变压器全套核心设备,其余资金则用于电杆采购、施工工资、竹木损失赔偿及土地租赁等必要开支。该工程事先已获当地电力部门批准,完工后产权归属清晰,为32户村民共同所有,且村上出具了证明该设施为私人建立的相关手续。 此后近二十年间,该设施稳定运行,村民对产权无争议,日常维护自行协调,电力部门从未提出异议。但这一切在2016年农网改造中发生变故——当地供电公司及元山电管所未与32户村民协商、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将电接入当地18户农户及1家石料厂,因巨先生购置的30千伏变压器容量不足,供电公司便强行将该30千伏变压器拉回公司,更换为100千伏变压器以满足上述用户用电需求。此次改造仅针对低压线路,巨先生等人建设的高压线路及电杆、电线至今仍在使用,一直在正常输送电力,并非原有资产被废弃。 二、拆除无赔偿,还遭“程序空转”? 除了强拆电力设施,农网改造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还砍伐了当地村民数百根竹木,这一损失至今未获任何赔偿。更让村民无法接受的是,在原设施运行期间,18户农户及1家石料厂长期无偿使用该变压器供电,电力部门在拆除设施时,既未清算这部分无偿用电收益,也未向产权人即32户村民作出任何补偿。 纠纷发生后,巨先生多次向镇政府部门反映,提出确认产权、赔偿损失、清算无偿用电收益三项诉求,却未获明确解决方案;当地供电公司更是置之不理,仅以“政策规定”推脱责任。在法治社会框架下,公民合法财产本受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无权擅自侵占破坏,供电公司的“政策借口”不能凌驾于财产权利之上;施工砍伐竹木拒不赔偿,也违背权责对等准则,理应承担责任。 协商无果之下,巨先生意识到只能通过司法途径维权。2018年9月,他以32户村民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向县某法院起诉当地供电公司,请求法院确认村民产权、判令供电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然而,这场本应追求公平正义的诉讼,却从一开始就充满波折。 三、判决引争议,法律适用存疑致维权遇挫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产权归属上:巨先生方主张设施为32户村民自筹建设,产权归属明确,巨先生作为代表参与诉讼,此前提交的村上证明、建设相关手续等材料均已由县法院法官收取;当地供电公司则援引1999年相关文件,声称涉案资产已按“自愿上交、无偿划拨”原则归供电企业所有,2016年改造是“按政策执行”,但事实上,32户村民从未自愿上交该资产,供电公司也未就此事与村民协商过。 2019年6月19日,平昌县某法院一审驳回全部诉求,理由是“原告未充分举证产权”“供电公司按政策接收合法”,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承担;2019年巴中某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一结果让村民难以接受:该案审理未依照《物权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反而依据上述部门规范性文件作出判决,而供电公司所谓的“自愿上交”并非事实,对于“自愿上交”的具体程序、是否有村民签字确认等关键事实,并未拿出有力证据佐证,反而将全部举证责任推给了村民。巨先生明确表示,自己手中持有当年的出资凭证,足以证明17.6万元总开支的真实性,可法院并未对这些关键证据进行认真审查,便作出“事实认定不清”的判决,连供电公司强拆、砍伐竹木等明确的侵权事实也未纳入全面审查范围。 二审判决生效后,巨先生并未放弃,持续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试图纠正错误判决,但始终无果。司法维权的遇挫,让这场权益之争陷入僵局,也让32户村民的合法财产权长期处于未被妥善保护的状态。 四、结语 2025年5月29日,他向上级信访机关反映,提出监督启动再审、责令赔偿损失、核查审理违法问题、清算无偿用电收益、解决竹木赔偿、明确产权等六项诉求。2025年5月28日,该信访事项从上级人民法院层层流转,最终反馈至平昌县某法院。 然而这份承载着32户村民希望的信访事项,在抵达该法院后,却陷入了“相互推诿不处理”的困境。巨先生多次前往法院询问进展,相关部门始终未能给出明确答复,仅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脱,问题至今未得到任何实质性解决。 从自筹资金建设施惠及民生,到农网改造中合法财产遭强拆;从协商维权无果,到司法诉讼遇不公判决;再到信访诉求被推诿,巨先生的持续维权,不仅是为了追回17.6万元的经济损失,更是为了寻求一个公正的说法。期待相关部门能正视此事介入调查核实,纠正不合理判决,妥善处理信访诉求,让这场权益之争迎来公正结局。
  • 邻里突发冲突:七旬老人遭村负责人酒后滋扰始末
    一、突发滋扰:七旬老人遭遇持续不当对待 在河南省辉县市赵某镇某村,一场突如其来的冲突事件,让73岁的村民赵大爷陷入身心双重困扰。涉事一方为该村负责人赵某全。据赵家人陈述,事件发生于2025年11月27日晚,事发前双方无任何矛盾纠纷,赵大爷无故卷入冲突。 当晚6时15分左右,赵大爷吃过晚饭出门串门,途经赵某全家门口时,听到院内传来赵某全的高声言语。起初,赵大爷误以为对方在与家中牲畜对话,并未理会,继续正常前行。可当他刚走过门口,赵某全突然呼喊其姓名将其喊住,随后快步冲到他面前,未作任何说明便朝着脸部扇了两记耳光。年迈的赵大爷猝不及防,与赵某全发生短暂肢体接触,他始终保持克制,未进行任何反击,只想尽快离开现场平息事端,然而赵某全却不依不饶,持续用言语阻拦纠缠。 赵大爷的避让并未换来安宁。在他离开两三分钟后,处于饮酒状态的赵某全仍执意追出寻找,企图继续纠缠,后被邻居及时劝阻并送回家中。但仅过五六分钟,赵某全情绪再次失控,径直赶往赵大爷家,对着大门猛烈敲击,同时用不当言辞对赵大爷及其老伴进行指责,甚至扬言“这事不解决今晚谁都别想安稳”。邻居再次出面劝阻,却未能制止赵某全的过激行为。外出躲避的赵大爷得知家中情况后,被迫返回,而赵某全仍在门口纠缠,不仅坚持要与赵大爷理论,还放出“要收拾老人”的过激话语,拒不承认自己先动手的事实,随后再次对赵大爷实施推搡、击打等肢体行为。 面对持续升级的肢体冲突,赵大爷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在情急之下被迫进行了有限度的自卫。事件发生后,赵大爷明显感到身体不适,精神也受到较大刺激,但因担心承担高额就医费用,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他始终不愿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只能默默承受这份身心双重的痛苦。 二、维权待解:报警后处理进程暂未明确 遭遇无端滋扰后,无奈之下的赵大爷在当晚便向镇派出所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抵达现场,随即尝试与涉事方赵某全联系核实情况,但赵某全虽身处家中,却始终拒绝开门配合调查。现场民警等待30分钟,期间多次敲门、打电话,均未得到回应,导致事件发生后的关键调查取证阶段,相关工作未能顺利推进,错失了获取现场关键信息的最佳时机。 直到事件发生两天后,赵某全才前往派出所配合录制笔录。目前,涉事方赵某全仍以村负责人身份正常开展日常活动,未受到任何形式的约束或处理。在此期间,赵大爷及其家人多次主动致电派出所,询问案件的处理进展,但每次得到的回复都只是“调查中”“处理中”的表述,没有具体的推进节点和时间安排,让年迈的赵大爷陷入了深深的无助与委屈之中。 对于赵家而言,报警本是寻求合理解决的最后希望,可漫长且无明确进展的处理进程,让这份希望逐渐变得渺茫。涉事方未受约束与维权的艰难形成鲜明对比,受害者家庭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三、身份检视:村负责人的履职边界与行为准则 值得关注的是,涉事方赵某全作为基层村负责人,其核心职责是维护乡村秩序、调解邻里纠纷、保障村民权益,本应是乡村和谐的维护者;作为基层工作者,更应以身作则,恪守服务群众的宗旨,自觉维护群众利益。但赵某全的实际行为,却与这一身份的基本要求存在明显偏差。 饮酒后无端与高龄村民发生肢体冲突、使用不当言辞指责他人,事后拒绝配合调查,赵某全的一系列行为,从其工作身份来看,侵害群众人身权益、损害基层工作者形象的行为,本就应受到相关纪律约束;从普通公民身份及行为本身来看,对高龄老人实施肢体侵害,也理应纳入相应的责任认定框架。对此,周边村民也提出疑问:赵某全在日常工作中是否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相关部门是否可对此开展进一步核查? 四、结语 赵大爷一家的核心诉求十分明确: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切实推进案件处理,让涉事方赵某全承担应有的责任。 在法律层面,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完整核查事件经过,依据调查结果对赵某全的滋扰行为作出公正的责任认定,还受害者一个明确的说法;在工作纪律层面,期待相关部门能够正视赵某全的履职行为失当问题,依规对其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出合理处理,维护基层工作纪律的严肃性。 对于73岁的赵大爷而言,他所渴求的不过是一份公正的处理结果,让涉事方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让自身遭受的身心创伤得到合理慰藉。截至目前,案件仍处于“调查中”的状态,事件的后续处理进展,不仅关乎赵大爷一家的切身权益,也牵动着周边村民对基层治理与权益保障的信心。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 清白旁观却遭牵连:一份判决与选票价值的争议
    一、旁观污染纠纷遭牵连:无涉案行为却获刑 山西孝义市某乡村民秦先生,十余年来一直被一起争议案件及相关权利行使问题所困扰。据秦先生表述,2011年8月24日,同村村民宋某平因本村附近工厂污染问题与厂方产生纠纷,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同村村民得知后,致电告知秦先生“村里有人发生冲突”,待他赶到现场时,冲突已结束,相关人员已前往医院,他仅在工厂大门外驻足旁观,未参与任何争执,也未实施损毁财物等行为。 令人意外的是,这次单纯的旁观让秦先生卷入了司法程序。据可查询的权威司法裁判文书显示,2011年,相关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秦先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且判决书中明确未载明剥夺其政治权利。秦先生表示,当时自己未接受相关调查,仅因现场旁观就被定罪,他始终坚持自身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这份判决的争议性,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支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主观上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损毁公私财物、起哄闹事等行为。而秦先生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上述要件——他既无主动介入冲突的主观意图,也无损毁工厂财物、挑衅厂方的客观行为,甚至未被办案人员调查核实。仅以“在场旁观”为由对其定罪判刑,与刑法核心原则存在偏差,这也是他十余年来持续申诉、主张自身清白的关键法律依据。 二、高票参选遇阻:选举资格的认定争议 上述判决的影响并未局限于刑罚本身,还波及了秦先生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判决生效后,村里先后开展两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该职务选举过程中,秦先生的名字由村民主动添加至候选名单,凭借村民的广泛认可,他的得票远超竞争对手,优势达一二百票,且其参选资格已获得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认可。 尽管民意支持明确、参选资格已获初步认可,秦先生最终仍因上述判决,未被政府部门予以任命,原本高票当选的副主任职务未能正常履职。更为关键的是,这种未予任命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秦先生2011年的判决书中,自始至终未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条款,从法律层面而言,他完全具备参选和当选的资格。当地相关部门以“有犯罪记录”为由未认可选举结果,秦先生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因当时缺乏申诉条件、无力聘请法律人士,且受客观环境限制,未能及时申诉或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诉求未得到回应。 两次参选的经历,让秦先生的权利行使困境更为具体。村民的选票是民意的直接体现,当地相关部门的介入不仅影响了秦先生的合法权利行使,也忽视了基层群众的民主意愿。同村其他村民均能正常行使选举权利,唯独秦先生因这起争议判决被区别对待,这种执法尺度的差异,成为他主张权利的另一核心诉求。 三、结语 自2011年卷入上述纠纷、同年获判以来,十余年间,秦先生的生活始终被这起争议案件及权利行使困境所困扰。直至近期,了解到类似的权利救济案例,加之临近换届选举,迫于形势才决定主动主张自身权利。 十余年来的争议与权利行使受阻,让秦先生无法再保持沉默。他的核心诉求明确:一是恳请上级部门对2011年寻衅滋事罪判决进行复查,查清自己在冲突结束后才到场、仅旁观未参与冲突且未被调查的事实,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还原事实真相、澄清自身清白;二是恳请当地相关部门纠正不当做法,认可两次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合法结果,保障其依法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三是希望相关部门就十余年来的相关争议作出正式说明。 目前,秦先生的权利主张仍在推进中。期待上级相关部门能够依法介入,核查事实真相,纠正过往不当做法,还秦先生一个公正的结果,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发布,相关内容真实性由陈述人负责,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若涉及侵权请联系调整。)
  • 画饼招商,积蓄难追:东阳某市集项目如何套走千万养老钱
    一、包装成“民生项目”的招商陷阱 2024年起,一则“东阳新开菜场摊位,总价18万起,年收益2-3万”的宣传在浙江东阳市传播,运营方以“某祥市集”为名义,对外宣称这是获得政策支持的民生类项目,承诺“投资可全程托管,无需操心,年收益25000-30000元”。最初运营方明确表示是“转让摊位权益”,而非租赁,声称受让后可享有40年使用权,还会配备相关权益证明,让不少追求稳定收益的市民心动,其中不乏退休老人拿出养老钱参与其中。 2025年4月,运营方引导多位市民与“金华市某某客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摊位租赁合同,同时要求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将摊位委托给第三方公司运营。此时参与者才发现,此前宣称的“转让摊位、40年使用权、权益证明”等内容均未兑现,合同中明确的是18年租赁期限,所谓“投资托管”实则为返租模式,该模式已不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但参与者已被高额收益承诺吸引,且运营方通过诱导方式催促快速签约,不少人来不及细看合同条款便被催着签字。 此外,摊位实际价格也与广告宣称的12-15万不符,实际存在多种价格档次,包括20万、32万等档位,多数参与者的签约价格在25万左右。 签约后,运营方以“便捷操作”为由,要求参与者将款项转入罗某荣、胡某见等个人账户,而非公司对公账户。据参与者提供的支付凭证显示,仅一名市民就于签约当日转账超17万元。更值得关注的是,运营方会提前准备好不实的“摊位交接书”,签约时遮挡关键内容让参与者快速签署,签完后立即收回文书,未让参与者仔细查看和留存。而当时位于东阳市吴某街道东某某黎城地下室的市集场地,仍处于未完工状态,堆放着废弃物料,基础的摊位设施尚未搭建。 从合规角度来看,企业经营资金往来应通过对公账户,运营方引导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的操作,不仅规避了正常监管,还导致资金流向难以追溯,客观上为后续资金转移留下了空间;同时违背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其宣称“转让摊位”却签订租赁合同、承诺返租的行为,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印证了其行为的不实属性。 二、承诺落空相关方失联,同一场地再现相似招商纠纷 2025年5月30日,合同约定的摊位交付日到期,参与者赶到现场后发现场地建设毫无进展,原规划的海鲜、肉类摊位区还被擅自更改用途。面对参与者的集中问询,项目相关负责人高某江出面沟通,并于6月20日出具承诺书,保证6月25日前完成摊位交付。但该承诺到期后,高某江彻底失去联系,相关对接人员要么拉黑参与者,要么无法取得联系。 2025年8月底,金华市某某客商贸有限公司停止运营,现场仅留下未完工的场地和一群面临资金损失的参与者。值得注意的是,涉案场地实际为东阳市吴某街道东某某黎城地下防空洞,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用途、危害其安全和使用效能,相关方擅自将防空洞改造成菜市场的行为,进一步说明该项目运作存在合规性问题。 参与者后续核实发现,这并非高某江团队首次运作此类项目。2023年,其曾以“海某生鲜超市”的名义在同一处地下室开展招商,最终项目终止。此次不过是更换“某祥市集”的名称,在同一场地开展类似的招商活动。 三、权属流转环节存疏漏,埋下风险隐患 涉案地下空间并非普通商业场地,而是2003年由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中心广场”地下防空工程,产权归属明确,由东阳市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额投资建设。批复文件中明确要求该工程不少于50%的面积用于公共停车,兼具平战结合功能,这一公共属性具有明确的合规底线。 2015年,东阳市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防空工程的永久使用权转让给吕某某等人,后续吕某某又将使用权转租给高某江。从产权归属到企业运营,再到个人转租,经过多次流转后,工程最初的公共属性和规划用途被忽视,逐渐成为个人牟利的工具。根据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转让使用权或变更用途。作为特殊公共设施,其使用权流转和用途变更均有严格的合规要求,目的是保障其属性不被滥用。但在涉案防空工程的流转过程中,相关合规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且每一次流转、每一次用途变更都未受到充分监管,间接为不当招商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可乘之机。 项目出现问题后,80余名参与者自发联合起来,初步统计涉及金额已超千万元,其中大部分是老人的养老金和普通家庭省吃俭用攒下的积蓄。为追回款项,参与者们整理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尚未获得明确的解决进展。 四、结语 参与者们往返于多个部门之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推进。 80多个家庭的养老钱、辛苦积蓄遭遇损失,背后既有相关人员的不当操作,也暴露出公共资源流转与使用监管环节的薄弱之处。
  • 身份错位,权责倒挂:务工带班遭意外却成赔偿主责方?
    一、工程缘起:“带班”而非“雇主”的劳务链条 2021年2月,湖北某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老河口市某绿化带道路延伸连通工程某项目。工程落地后,某鼎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委托陈某瑞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管理与劳务人员召集工作。同年3月,陈某瑞联系到当地农民工王先生,希望其帮忙召集工友进场完成彩砖铺设等劳务工作。 王先生的核心职责是按陈某瑞要求统筹工友、记录工时并代发工资,陈某瑞承诺因其承担带班职责,完工后日薪不低于300元,这一标准虽高于普通小工120元/日的薪资,但仅为额外劳务补偿,并非工程承包利润。整个施工期间,王先生与其他工友同工同劳,既未与某鼎公司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合同,也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工程结算、款项支配等关键事宜均需通过陈某瑞对接,从未独立与中标方产生业务往来。 当地农民工群体普遍“熟人互召、结伴干活”,依赖口头约定协作,王先生始终认定自己是受陈某瑞委托的带班人员,而非“包工头”,这一身份认知后续与法院责任认定产生巨大分歧。 二、意外突发:赔偿协商僵局与资金流向争议 2021年4月15日,王先生召集的工友汤某娥在工地拆水泥袋搬料过程中不慎摔伤,事故发生后,王先生第一时间将汤某娥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赔偿协商成为各方沟通的核心,王先生与陈某瑞通话,陈某瑞多次表态“不得叫你吃亏”“医药费我垫一半”,还提及自己已为工程垫付六七万元未获利。陈某瑞透露,某鼎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仅同意赔偿2万元,他认为金额过低多次协商无果;此前陈某瑞曾承诺赔偿汤某娥5万元却未兑现,这成为诉讼核心原因。王先生多方协调未果,担心自己被牵连起诉。 而工程款的流转情况,恰恰能佐证王先生并非工程实际掌控者,这也成为厘清赔偿责任归属的关键依据。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工钱加上圆税票费用,总计119800元,陈某瑞尚欠王先生19600元,双方已就此出具欠条。2021年5月,某鼎公司拟发放农民工工资时,陈某瑞要求王先生联系亲戚、邻居及汤某娥家属等9人提交相关信息,随后某鼎公司向9人账户各转账14550元,备注为“铺装民工费”,合计130950元。 款项到账后,陈某瑞因工程未完工担心质量问题,要求王先生将款项收回转给自己支付材料款。王先生按要求组织其中6人将87300元转回陈某瑞账户,剩余3人的42650元后来冲抵了某鼎公司应付王先生的劳务费。王先生仅按陈某瑞指示办理款项流转和工资代发,甚至为了给工友发薪,曾取出自己的银行定期存款,还向他人借款周转,工程款的实际掌控者始终是陈某瑞。 但法院后续审理中未重视这一细节,反而仅以王先生“召集、记工、发薪”的表面行为,认定其与汤某娥存在雇佣关系。 三、诉讼进程:两级法院判决引发的责任争议 2024年6月17日,老河口某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案件先后经历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王先生始终坚持自己是受陈某瑞委托的带班人员,并非雇主,并提交了多项证据,试图证明自己的实际身份及工程款的真实流向。同时,王先生两次申请追加被告,最终陈某瑞被列为共同被告,但陈某瑞在庭审中答辩称,自己受某鼎公司委托管理工程,所有行为均代表公司,并非承包人,不应作为责任主体。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瑞的行为代表某鼎公司,最终认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11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劳务关系归属与责任划分上。法院认定,汤某娥受王先生雇佣,为王先生提供劳务,理由是王先生负责召集工人、记工、发薪,且某鼎公司按工程量与王先生结算;王先生作为施工组织者,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承担50%的主要责任,需赔偿汤某娥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某鼎公司选任无资质的王先生作为承揽人,存在选任过失,承担15%的次要责任,需赔偿47823.71元。对于王先生提交的录音等证据,未充分采信。 王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但二审审理过程同样未能让他满意,法院仅简单询问了某鼎公司向王先生发放的是劳务工资还是工程款这一核心问题,在某鼎公司明确承认“是劳务工资”的情况下,依然维持了原判。王先生对此结果无法接受,“劳务工资”的表述已直接否定了他与某鼎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自己仅是受委托的带班人员,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结语 事实上,王先生的所有行为均受陈某瑞委托,工程款实际由陈某瑞掌控,自身仅获取合理劳务报酬,这一点有录音、银行流水、欠条等完整证据链佐证。 但法院未充分采信这些关键证据,仅以表面行为认定王先生为雇主,责任划分引发广泛质疑。王先生强调自己只是按行业惯例召集工友、好心垫付医疗费,却要承担巨额赔偿。如何平衡农民工务工常态与司法认定标准,让责任划分契合公平与权责一致原则,不仅关乎本案最终走向,更关乎无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值得社会深思。
  • 清白旁观,祸从天降:当一纸判决剥夺了选票的价值
    一、旁观污染冲突竟蒙冤:无涉案行为却被判 山西孝义市下某乡下某村村民秦先生,被一桩持续十余年的“冤案”和权利剥夺困境缠缚至今。据秦先生陈述,2011年8月24日,同村人宋某平因本村附近工厂的污染问题与厂方发生纠纷,进而引发打架冲突。同村村民得知后,打电话告知秦先生“村里有人打架”,等他赶到现场时,打架已经结束,闹事的人也已经去了医院,他仅在工厂大门外旁观,未参与任何争执或损毁财物的行为。 令人意外的是,这场单纯的旁观竟让秦先生卷入司法风波。后续案件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据可查的权威司法裁判文书显示,2011年,相关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秦先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且判决中明确未剥夺其政治权利。秦先生表示,当时自己并未被调查,仅凭在现场旁观就被定罪,他坚称自己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这份判决的“冤”,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清晰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主观上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损毁公私财物、起哄闹事等行为。而秦先生的情况完全不符合这一要求——他既没有主动介入冲突的主观意图,也没有任何损毁工厂财物、挑衅厂方的客观行为,甚至未被办案人员调查。仅凭“在场旁观”就将其定罪判刑,显然违背了刑法的核心原则,这也是他十余年来坚持上诉伸冤的关键法律支撑。 二、高票参选却遭拒:选举资格何处寻 冤判的影响并未止步于刑罚本身,更剥夺了秦先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判决生效后,村里先后开展两次村委换届选举,但该职务的选举过程实属艰难,他的名字是由老百姓在候选名单硬添上去,凭借村民的广泛认可,得票远超对手,优势达一二百张,值得注意的是,其参选资格已获村委选举委员认可。 即便民意支持明确、参选资格合法,秦先生最终仍因那份冤判被当地政府拒绝任命,原本高票当选的副主任职务变得“名不正言不顺”。更关键的是,这种拒绝完全违背法律规定:秦先生2011年的判决书中,自始至终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条款,秦先生从法律层面完全具备参选、当选的资格,当地政府以“有犯罪记录”为由拒绝认可选举结果,秦先生虽有异议,但因当时没条件上诉、没能力找律师,且受当时社会环境所限,既没上诉也没向相关部门反映过情况,相关诉求未得到回应。 两次参选的遭遇,让秦先生的权利被侵害变得更为具体。村民的选票是民意的直接体现,当地政府的干预不仅否定了秦先生的合法权利,更无视了基层群众的民主意愿。同村其他村民均能正常行使选举权利,唯独秦先生因一桩有争议的冤判被区别对待,这种选择性执法的不公,成为他维权的另一核心诉求。 三、结语 自2011年被卷入风波、同年被冤判以来,十余年间,秦先生的生活始终被这桩冤屈和权利被剥夺的困境笼罩。直到最近看到宋某组合,了解到杨某寨杨家错案,又临近选举被逼无奈,才决定发出自己的声音。 十余载的冤屈和权利被侵害,让秦先生再也无法沉默。他的诉求很明确:一是请求上级部门复查2011年的寻衅滋事罪判决,查清自己打架结束后才到场、仅旁观未参与冲突且未被调查的事实,撤销错误判决,还自己清白;二是要求当地政府纠正错误,认可两次村委选举的合法结果,保障他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希望相关部门对这十余年来的不公待遇作出正式回应。 目前,秦先生的维权仍在继续。期待上级相关部门能主动介入,查清事实真相,纠正过往的不公做法,还秦先生一个清白与公道,让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坚实保障。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 名酒招商藏套路?个体经营者如何走出权益困局
    一、虚假背书:借名酒名义抛合作诱饵 对个体经营者而言,知名品牌招商意味着更低风险和稳定盈利,四川某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精准拿捏这种心理,向范先生推送合作邀约。2023年12月初,自称“某粮液酒厂招商部经理”的人员主动联系他,推送招商材料宣传“某粮液品牌中心招募区域独家总代理”,并抛出优厚条件:高端酒出厂价供应、70%以上利润、首批货款全额返还,承诺酒厂派驻常驻人员,承担装修、广告、人员工资等核心运营成本,让急于拓展业务的范先生动了心。 “某粮液”的品牌光环让范先生放下戒备,于2023年12月10日至12日前往宜宾参加“某粮液酒厂洽谈会”。洽谈现场,某系公司人员急于让他签订《产品经销协议书》,他发现合同甲方栏空白但每页标注“宜宾某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疑问后,对方以“后续统一补盖公章”搪塞。拿到盖好公章的合同后,他发现甲方是某系公司,当即提出强烈异议,对方无法出具与某粮液的授权或关联证明,仅含糊回应“代表某粮液销售”。 二、定金胁迫与授权缩水双重夹击 合同主体不符的问题尚未解决,某系公司就以“3日内不补齐50万元货款则20万元定金不退”向范先生施压,为避免损失,他咬牙贷款30万元凑齐货款,2023年12月13日收到某系公司出具的收据,从此背上沉重债务压力。 在范先生发现其存在明显不当履约行为,并明确提出终止合同的前提下,某系公司仍强行发货。2023年12月21日,就在货物还处于物流中转阶段时,“某粮液公司工作人员”突然强硬告知称,若不及时收货,每天将产生800元的仓储费用,这笔费用全部由范先生个人承担。 更让范先生无法接受的是,2024年1月17日他收到的某系公司《授权书》,更是在核心权限上大幅缩水:授权期限仅为1年,与合同约定的5年合作期限相差甚远;授权区域也仅限涪陵区一地,而非合同中承诺的“涪陵区含原下属区县”;销售渠道还被额外增加了批发市场的限制,某系公司这种未经协商就擅自变更合同核心条款、缩减授权范围的行为,已构成明显的违约。 2023年12月25日,在范先生向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后,该公司迫于相关压力与范先生补签订了《补充条款单》,承诺“正常操作情况下,合同到期或终止,未销售掉的货品,若范先生申请退货退款则予以办理”。为推进合作,范先生专门申办了营业执照,租赁了经营仓储用房、聘请专兼职业务员、举办品鉴会。但某系公司承诺的冠名广告、派驻人员等支持政策全未兑现,约定由企业承担的运营费用也全部落到他头上。加之产品知名度低、定价高,市场接受度极低,12个月仅卖出20箱某粮液和1箱某粮金樽,连基本运营成本都无法覆盖。 三、履约存疑:超授权签约与维权受阻 面对困境,范先生多次与某系公司交涉,通过微信、邮寄等方式多次提交退货退款申请,并依据合同“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可自动终止”的约定要求退款,均未得到某系公司正面回应。 在持续的维权过程中,经核查,某系公司自身获得的相关产品授权期限仅有1年,这意味着从与范先生签订合同的那一刻起,某系公司就清楚自己没有能力履行长达5年的合作约定。但该公司故意隐瞒这一核心事实,与范先生签订了远超自身授权期限的经销合同,本质上属于欺诈性缔约。 在协商沟通渠道均未畅通的情况下,范先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于2024年1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3月3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某系公司未表现出歉意,反而提出反诉,要求范先生支付此前赊销产品的货款,无视双方《补充条款单》中“变现后补款”的明确约定——当时范先生尚未收回全部销售款项,支付条件并未成就。诉讼过程中,某系公司试图辩称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以此拒绝承担自身应尽的代理服务义务。范先生的核心义务是拓展市场、推广产品,而非单纯的“买货卖货”,双方本质上是销售代理合同关系,某系公司的反诉诉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5年11月6日,历时366天,范先生收到了一审判决结果,但对此结果难以接受。从庭审呈现的事实来看,某系公司虚假宣传诱导签约、超授权缔约、擅自缩减合同权限等行为证据清晰,范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授权文件、费用凭证等也足以佐证自身损失与某系公司违约行为的直接关联,但一审判决未充分采信这些关键事实与证据,未对某系公司的不诚信行为作出相应认定,也未支持范先生合理的退货退款及损失赔偿诉求。目前,范先生仍对司法救济抱有期待,已准备进入二审程序继续维权。 四、结语 50万元货款的大额投入、突如其来的银行贷款压力、房租、工资、品鉴会等各类经营成本的持续损耗,最终只换来不佳的销售业绩和一场漫长又耗费心力的诉讼。某系公司从最初的虚假宣传诱导签约,到后续的超授权缔约、擅自缩减合同权限,再到拒绝履行承诺、无视退货退款要求,让范先生多年的积蓄面临损失,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
  • 护菜被打,拉架成囚:一场“伤情”与“案情”倒挂的纠纷
    一、劝阻踩踏起冲突,受害者伤情难认定 2025年5月4日上午10时许,合肥市包河区某交叉路口附近菜地里,汪女士在自家菜地浇水时,发现李某秀、李某格姐妹来回踩踏她前一天刚锄好的花生地,于是提醒旁边有路可走,因那花生地是昨天刚锄的,于是妹妹李某格就从一百多米的地方撵到汪女士的菜地抓住汪女士头发就打,随即李某秀也加入围攻。 汪女士称自己毫无躲避余地,只能自卫还手。恰巧丈夫龚先生骑车上班路过,见状立即上前拉架并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引导民警途中双方暂未显严重伤情,但龚先生随民警返回时,汪女士与李某秀已倒地,汪女士眼眶肿胀、身上多处被咬伤抓伤、内衣内裤被撕烂扯掉,难以站立。据悉,此前汪女士便已三次遭到其无故暴力行为,因对方年长、自称有多次手术史,且听其说她儿子有公职身份,她均选择忍让。 此次冲突发生后,汪女士被送往合肥某医院救治,后住院11天,确诊左眼眶骨骨折、面部及头肩浅表损伤。但伤害持续发酵,8月27日,汪女士右膝剧痛就医,检查显示后交叉韧带断裂,医生明确与5月冲突外力直接相关;9月她接受关节镜手术,10月复查仍有骨髓水肿、韧带肿胀等问题。10月13日,汪女士因左眼视力下降就诊,确诊眼损伤与黄斑变性,医生判定与冲突外伤直接相关。 但汪女士经多次检查确诊多处明显伤情,仅被鉴定为轻微伤;李某秀却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汪女士称,她曾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曾多次申请重新鉴定,都以她无权利和上级不批准为由被拒绝,成为后续争议的导火索。 二、处罚事实相悖,执法程序存诸多疑点 2025年7月15日,包河某公安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存在“殴打他人”行为,明确记载“李某秀、李某格分别与汪女士、龚先生夫妇发生肢体冲突”,将全程仅参与拉架、报警的龚先生列为冲突参与方。 龚先生反映,自己多次向办案民警申明自己并未参与打架,仅实施了拉架和报警行为,但这些陈述均未被采信。办案民警的态度亦有待深思,尤其是包河某公安机关及当地派出所的葛某、顾某海两位民警,要求龚先生“自证清白”,可当他们提出对方先动手打人的事实时,民警却要求他们举证,双重标准让维权之路更加艰难。在前后十余次的笔录制作过程中,民警只选择性记录对对方有利的内容,对于“对方故意挑衅踩踏作物”“曾被李某秀三次殴打前科”“李某格率先折返动手”等有利他们的关键陈述,均未记录在案,笔录过程中还存在大吼大叫、恐吓等不当行为。 据汪女士称,办案人员对其丈夫龚先生立案后第三天组织了她们调解,对方儿子作为公职人员,并未批评其母亲和姨娘多次打人的行为,反而和姨娘一起到派出所向龚先生索要十万元赔偿。 作为案件关键证据的李某秀“轻伤二级”鉴定意见,办案单位仅向夫妇二人口头告知了结果,始终未依法送达书面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而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本需以书面通知为前提,办案单位不仅未履行送达义务,还多次拒绝了他们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最终仅凭这份无法质证的鉴定意见,将案件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 纵观全案,既没有监控录像、第三方证人等客观证据,也没有与龚先生相关的生物痕迹,仅凭对方当事人的单方陈述,公安机关便对龚先生启动了刑事立案程序,并在审讯时对夫妇二人采取了戴手铐、穿囚服的强制措施。龚先生曾向分局领导请求核实案件事实未果,反而遭到呵斥;面对他的投诉和上访诉求,工作人员甚至直接称其努力毫无用处。更值得注意的是,5月4日冲突当天,对方儿子就在派出所内公然扬言“非要把我搞进去”,让夫妇二人不得不怀疑案件处理背后存在不当干扰。 三、伤病缠身,错案阴影 从5月4日冲突发生到如今,近半年的时间里,汪女士与龚先生夫妇的生活彻底被打乱。汪女士的身体创伤持续折磨着她,左眶骨骨折的后遗症让她时常头痛,右膝术后需要长期康复训练,稍一活动就疼痛难忍,日常起居都需要家人照料。 龚先生则深陷错案阴影无法自拔。仅凭对方单方陈述就被刑事立案的结果,让他终日焦虑不安,审讯时的强制措施,成为了他难以抹去的心理创伤。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龚先生无数次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提交异议,可得到的要么是粗暴驳回,要么是推诿拖延。更让汪女士夫妇不能理解的是,在通过律师调卷宗时,她们夫妇之前在派出所都各做十多次笔录,而到检察院的笔录只有选择性的三、四份。 四、结语 这对夫妇只是希望上级机关能够介入调查,指定异地管辖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查,还原“拉架”与“斗殴”的真实情况;依法保障汪女士的伤情重新鉴定权利,纠正此前明显不合理的伤情认定结果;对包河某公安机关及当地派出所相关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的态度问题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调查,并依照规定予以追责;撤销对龚先生的错误刑事立案,还他清白,同时追究李某秀、李某格姐妹殴打他人、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 AI创业神话背后的消费迷局:普通人的权益抗争之路
    一、入局:被“低门槛高回报”吸引的消费选择 AI技术普及的浪潮中,各类以“AI创业”“轻松变现”为宣传点的项目不断涌现,吸引着希望借助新兴技术增收的普通人,当事人施某便是其中之一。相关宣传中“无论年龄、文化程度都能轻松学会AI软件”的低门槛表述,以及“投入后可获可观收益”的高回报承诺,契合了他对增收的迫切需求,最终促使他决定投入资金购买相关服务与产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陈述和材料,最早一笔交易发生在2025年8月18日,他通过零钱支付向空某问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979.92元,交易备注为“星某云”相关产品。2025年9月12日,他通过花呗向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9999.95元,商品说明同样标注“星某云收款”;次日,又通过银行向该公司转账9万元,两笔与星某相关的付款合计近10万元。 当事人投入的核心原因是对方宣传的收益前景。在沟通中,当事人询问标价69000元的产品能否日获2000元收益,对方回应“已说得比较保守”,并承诺在后续课程展示具体收益,还表示“只能往下线说,不能往上线说”。此番回应增强了当事人对收益的预期。此外,宣传材料展示了多款AI产品套餐,价格从33000元到69800元不等,并以“多平台覆盖”“全年无休直播服务”等宣传语突出功能优势,使当事人相信能借此实现盈利。加之相关主体自称在天津三某零总部办公,进一步强化了其专业形象,促成了最终的大额投入。 二、深陷:承诺未兑现与维权挑战 当事人在投入资金后,并未获得宣传中提及的收益预期,反而逐步发现该“AI创业”项目存在若干与宣传内容不一致的情况,面临收益未达预期、公司经营信息存疑、沟通不畅、发票信息不符等多方面问题。首先是收益承诺未能实现。在前期沟通中提到的收益预期,在后续课程中未得到明确验证,相关收益依据也未能提供,投入资金后没有获得预期回报,这使他对项目内容产生了疑问。 随着了解深入,当事人注意到公司实际情况与宣传描述存在差异。据其所述,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虽自称在天津三某零总部办公,但注册资本为5万元,与宣传塑造的企业形象有所不同;此外,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包含生产电脑,却在电脑外壳上加贴自身标识,这一情况引发他对公司经营合规性的关注。 当事人提出疑问后,未获得有效解释,沟通过程也存在困难。相关人员在通话中发表了不恰当的言论,态度较为强硬。此外,他之后又被引导支付了39.8元学费,并发现该公司注册地址已不在原辖区,但实际办公地点仍在天津三某零总部大楼5楼,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的情况,增加了后续沟通与处理的复杂度。 在交易凭证方面也出现了问题。根据相关电子发票显示,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开具的发票,购买方信息为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0万元,项目名称标注为“现代服务服务费”,实际是无人直播电脑2台。作为实际付款人,发票购买方信息并非当事人或其关联方,该发票无法作为本次交易的直接凭证,这也对交易的规范性带来了疑问,并在后续处理中造成了一定不便。   三、追问:宣传真实性与经营规范性的再审视 当事人的经历反映出此类AI创业项目在宣传与经营方面存在值得关注的现象。相关主体以“无门槛学会”“高收益回报”等表述吸引消费者,但未就承诺提供实际收益依据。所宣称的“多平台覆盖”“全国引流”等功能亦缺乏可验证记录。这类宣传利用了消费者对增收的期待与信息差异,将普通AI工具描述为高回报产品,与实际体验存在明显差距。 在经营规范性方面,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操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其宣称在天津三某零总部办公,与5万元注册资本的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对消费者判断造成影响;二是其经营范围不含电脑生产,却在电脑外壳上加贴公司标识,超出常规经营范围;三是与消费者沟通时,相关人员发表了不恰当的言论,未能积极回应问题;四是所开具发票购买方信息与实际付款人不符,与发票管理要求不符,五是电脑外壳无合格证,无3C认证标志,这属于三无产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空某问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曾就“星某云”产品进行收款,其间可能存在协同销售行为。当事人后续被收取39.8元学费的情况,说明相关经营活动仍在继续。若不加以规范,可能影响更多消费者的体验。这些现象不仅对市场交易环境造成干扰,也可能影响消费者对AI相关创业项目的信任。当事人保持理性,完整保存交易记录、沟通内容与发票等材料,其做法既为自身维权提供了依据,也为处理类似情况提供了参照。 根据消费者条例规定,无证生产销售三无产品的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20万,对消费者是退一赔三,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职工揭黑,积案待破:数十年间为何多人无踪
    一、“点娼派”的形成与盘踞 尘封数十年的违法犯罪关联线索,终被披露。近日,包钢职工赵先生指出,在上世纪80年代初,以康某坤父子三人为核心的“点娼派”正式形成,该组织并非松散团伙,而是有着明确核心、固定成员及一定“编制”的组织,长期盘踞包钢厂矿及多个科室,逐步掌控部分关键环节的实际控制权。 值得关注的是,该组织自形成之初便与包钢部分资源和科室深度捆绑,且与时任包钢总经理李某存在关联,凭借这一特殊关联,其成功规避了初期监管排查,在企业内部持续扩张势力范围。 该组织成员多为有组织的社会人员,具备一定流动性,初期便已显现暴力犯罪倾向。其核心成员结构稳定,除康某坤父子三人外,后续涌现的康某振、康某庆、周某鹏等七人同为重要头目,分工明确,共同统筹各类违法活动。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刑法对具备组织化特征的违法犯罪团伙有明确惩处规定,上述披露的情况已符合相关违法犯罪的核心特征。 二、“点娼派”跨区域作案与人员失踪情况 随着势力不断壮大,“点娼派”的活动范围突破包钢限制,形成跨区域流窜作案模式,据陈先生透露,其核心犯罪手段为抢劫商贩后杀人毁尸,成员常年流动于全国多地实施作案。与之相伴的是多名包头地区人员的离奇失踪,仅凭赵先生已知人员名单,数量就已足够庞大,具体包括玄某霞(女)、绳某军(男)等13人,这些人员作为他的好友、同学,现下均已失踪多年。 之所以这些失踪案件长期未能推进,核心原因在于失踪人员的家属中存在“点娼派”成员,这一特殊情况导致家属不敢报案、不愿配合相关核查工作。更令人发指的是,这些失踪人员竟被该组织成员当作犯罪“练手”对象,且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抢劫杀人案件数量远多于已知数量,目前披露的仅为冰山一角。 赵先生还披露,“点娼派”成员持有大量猎枪,均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从白沟购买,他本人曾亲眼目击。法律明确禁止非法买卖、持有枪支,该行为已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叠加后续实施的抢劫杀人行为,已触碰法律重罪条款。而康某振、康某庆等核心头目正是这些恶性案件的主导者,组织内部分工明确,从作案路线统筹、犯罪实施到毁尸灭迹形成完整链条,这也让其恶行得以长期隐匿。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对抢劫、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惩处严厉,且故意杀人等重罪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只要查实犯罪事实,涉案人员终将受到法律制裁。但受“点娼派”犯罪行为隐蔽性强、被害人亲属受胁迫不配合核查等因素影响,相关案件的核查难度显著增加。 三、“点娼派”与包钢贪腐的关联 除暴力犯罪外,陈先生还直指“点娼派”与包钢内部违规利益输送问题的深度捆绑。作为长期在包钢工作的职工,其直言“包钢贪污的帐都假帐,真的看不见”,明确企业内部存在违规侵占问题,且与“点娼派”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助长的利益共生关系。这种关联并非个例,该组织在包钢炼铁厂和苍储中心的关联人员数量较多,而这两个部门均为企业核心环节,分别掌控核心生产与物资仓储,手握大量企业资源。 据悉,包钢内部的违规侵占行为主要通过编造“假账”掩盖,真实资金流向和资源侵占情况难以核查。而“点娼派”则为相关人员提供非法保障,通过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阻止内部人员揭发,干扰外部部门核查,最终形成“非法利益滋养违法势力,违法势力庇护违规行为”的恶性循环,直接损害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若查实包钢人员与“点娼派”勾结侵占资源,相关人员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结语 基于上述种种披露的情况,赵先生期待着对方能够被立案侦查,推动相关案件进入正式核查程序,让“点娼派”相关涉案人员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 此次披露的线索,将一段尘封数十年的违法关联问题公之于众,既关乎失踪人员的公道与家属的慰藉,也关乎市场环境的公平正义与法律威严。期待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组建公正、独立的核查团队彻查线索,还原事实真相,以有力核查回应公众关切,还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迟来的公道。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 38年维权路:伪造辞退文件背后的编制争议——一纸文件为何让他奔波数十载
    一、山东蒙阴在编民办教师齐云祥教师编制被占用,相关辞退文件存疑 据齐云祥所述,1987年暑假开学后,原贾某乡中心小学校长高某友让他填写辞职申请,并承诺给予一次性补助。在齐云祥明确拒绝后,高某友直接要求其停课,当时未出具任何正式处理意见。据悉,此次要求停课的背后,是因高某友希望让副校长之弟高某堂获得齐云祥的教师编制。1985年9月30日,山东省已停止招聘民办教师,编制名额固定(即“一个萝卜一个窝”),无新增编制指标。齐云祥对此存有异议,先后向贾某乡领导及县教育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的答复均为“未作出针对你的处理意见”。 二、开学后的变动:无正式处理意见的停课与编制争议 齐云祥表示,在当时编制名额固定的背景下,若要让高某堂获得教师岗位,需通过伪造辞退文件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此前,1987年6月3日中午放学后,齐云祥所教班级有两名小学生在校外水井溺亡,该情况属实。据其透露,事件发生后,县教育部门派出2名工作人员,联合贾某乡及乡中心小学组成调查组,由李某义担任组长。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在某亩地小学召开会议,明确认定:“因溺亡事件发生在中午放学后,与学校及任课老师无直接关系”。后续,李某义组长出具证明材料,对上述认定结论予以证实。 原县教育部门局长韩某凯亦出具证明:“某亩地小学溺亡事件发生后,教育部门召开局长会议,听取了李某义组长的调查汇报。会议认为,两名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在学校放学之后,超出学校监管范围,学校及老师不应承担直接责任,决定不对学校领导及死亡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作出处分。事后,我未责成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班级班主任作出处分”。 三、突现的辞退文件:存在明显争议的辞退依据 自1987年被要求停课后,齐云祥开启了漫长的维权历程。直至27年后的2014年,蒙阴县教育部门告知他,其名下存有一份1987年6月20日加盖贾某乡政府与贾某乡中心小学公章的《辞退文件》,该文件由县教育部门存档。 这份《辞退文件》以“学生溺亡事件反映出班级管理存在问题、教学成绩较差”为由,称齐云祥所带班级在1986年寒假、1987年暑假全乡统考中,同年级排名均为倒数第一,且与倒数第二名成绩差距“较为悬殊”。但该文件存在明显的逻辑漏洞:1987年暑假统考于7月举行,而文件落款日期为6月20日,显然无法提前一个多月知晓考试成绩,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 事实上,齐云祥所带班级的统考成绩为全乡同年级正数第一,且比第二名高出50多分。某亩地村留存的教师奖金发放财务账目,至今仍保存完整,该账目清晰记录了相关成绩及排名情况,成为反驳文件中不实表述的有力依据。 更关键的是,原贾某乡乡长公某章、副乡长于某宝等老领导均出具证明材料,明确表示贾某乡政府从未作出过辞退齐云祥的决定,也未同意为相关辞退文件加盖公章,并称公章加盖行为系“个人行为”;贾某乡中心小学原校委会领导伊某和、姚某福也分别出具证言,证实校委会从未召开过研究辞退齐云祥的相关会议。 与这份存疑辞退文件相对应的是,高某堂的教师档案同样存在明显争议。相关材料显示,1985年至1987年期间,高某堂一直在高中复习备考(1986年在坦卜某中复习,1987年在蒙阴某中复习),在此期间无任教的客观条件,但他的教师档案却始建于1985年8月。据2021年某湃新闻的采访内容,高某堂亲口承认“这两年并未在岗任教,不清楚档案为何能建立”;针对记者提出的“6月份的辞退文件如何知晓7月份的考试成绩”这一疑问,高某友的相关回应未能合理说明情况,进一步印证了文件存在造假的可能。 自2014年发现这份存疑文件以来,齐云祥表示已先后收到6次信访答复,相关答复内容存在多次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最初,教育部门称高某堂1985年便已在该校任教;在齐云祥出具高某堂的高中学籍证明后,又改口称高某堂“有时会断断续续回校上课”;2025年10月,蒙阴县教育部门的第六次答复称“辞退决定符合当时的程序”。而蒙阴县政府部门的复查意见书虽明确指出“相关公示程序存在问题,且未留存相关会议记录,整个处理过程确有瑕疵”,但始终未撤销这份缺乏充分合法依据的辞退文件,导致齐云祥的维权事宜进展受阻。 四、结语 从1987年至2025年,38年的时光让青丝变成了白发,齐云祥的诉求始终简单而明确:撤销1987年6月20日那份虚假的《辞退决定》,恢复自己清白的教师身份;依法追究伪造公文、违规加盖公章、档案造假相关人员的责任,让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后果。 这场跨越数十年的维权历程,早已超越了个人权益的范畴,成为对齐云祥而言,对公平公正的维护,对法治精神的坚守。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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