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骗局,诉而无门:十万投入何以血本无归
一、旺季招商诱饵:一场基于口头承诺的沉重投入 每到春节前夕,湖北通城县打工族返乡团聚,县城核心商圈人流激增,湖北星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精准抓住这一商机,大肆对外出租门店及空地,以看似优厚的条件吸引个体商户入驻。谢先生的经营噩梦,便在这样一场看似前景向好的春节招商中悄然开启。 2024年1月8日,谢先生与星某某公司达成租赁意向:公司将县城某某天街A栋某路入口电梯旁,一块5至8平米的平地出租给他,用于自建店铺经营板栗、烤肠等品类。洽谈中,公司口头承诺“店铺由你自建,只需每年交地租”,约定合同一年一签,年租金15000元、押金2000元。谢先生当日签约并缴纳17000元费用,随即投入全部身家10多万元,用于店铺搭建、设备采购及备货,盼着借春节人流盈利,却不知这份合作早已暗藏欺诈隐患。 二、合同欺诈与胁迫:个体商户的权益沦陷 满心期待的春节旺季刚拉开序幕,待他的10多万元资金成为无法轻易撤回的沉没成本后,星某某公司突然采取连续断电三天的极端手段,以此胁迫谢先生更改原始合同,核心要求便是限制其经营范围——明确禁止他经营板栗品类,距离双方签约仅过去23天。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变更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变更内容,这也是谢先生后续主张权益的核心法律依据,而星某某公司的断电胁迫行为,本身就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公平的基本原则。 谢先生事后发现,双方签订的原始合同为单面模板,背面附有《商业活动场地/广告位租赁相关规定》等20余项条款,但公司既未与他协商这些背面条款,也未在合同正面提示“见反面”,更未要求他对背面内容签字确认。这种“露头藏尾”的形式,本质就是刻意设置的阴阳合同,诱骗70高龄老人签约。除合同欺诈外,星某某公司并未履行“水源安装到店”的口头承诺,即便谢先生多次催讨,公司仅以“正在准备几个方案解决用水”为由推脱至今未履行,只供200米外公共厕所水手提使用,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单方变更租赁标的物,将合同约定的固定场地改为移动房车,且限制经营品类,与谢先生的板栗经营完全不匹配,同时违背“一年一签、优先续租”的约定,单方终止合作,并越权限制经营范围。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经营范围的确定与变更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作为经营主体的星某某公司,无权擅自限制商户合法经营品类,其行为已构成权力越界与权益侵害。谢先生透露,星某某公司多年来一直沿用这套欺诈模式持续招商,不少入驻商户都因相似的套路血本无归。 三、司法维权困境:因法官篡改证据使正义诉求落空 为追回多年积蓄、讨回公道,谢先生于2025年3月7日正式向通城县某法院提起诉讼,可从提交起诉状到收到立案通知,竟延迟了超过100天。 一审审理阶段,谢先生提交了完整证据链——包括证明星某某公司承诺供水的录音、佐证断电胁迫行为的监管局调解短信、能证实合同背面条款未被告知的原始合同等,以此支撑自身主张、还原案件全貌。但一审裁判结果与他的诉求存在明显分歧,多项核心事实的认定与他提交的证据指向不一致。 具体来看,一审未采纳星某某公司以断电三天胁迫更改合同的主张,也未认可“公司以原始合同诱导投入在先、断电胁迫改合同在后”的时间逻辑;谢先生指出,一审将供水“违约录音”证据篡改成“胁迫录音”的证据,而颠倒全案事实;对于公司未履行水源到店义务、单方变更租赁标的物、违背“一年一租、优先续租”约定这三项行为,一审未认定为违约;同时,一审未采信公司刻意隐藏合同条款构成欺诈的说法,对其限制经营范围(该职权属行政机关,公司无此权限)、通过胁迫改合同干涉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也未作出对应评判,仅以“谢先生作为经营者应尽审慎审阅义务”为由,认定合同正反面条款均有效,与他主张的公司存在违法侵权行为相悖。 因对一审裁判结果存有异议,谢先生于2025年10月18日向咸宁市某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核查星某某公司的违约违法事实并依法赔偿。2025年10月31日,咸宁某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谢先生再次提交全部证据,重点说明一审对核心事实的认定与证据指向存在分歧的问题,希望二审能重新核查并纠正。但最终,咸宁某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未对一审中存在争议的事实认定、证据适用问题作出针对性核查与回应,也未调整裁判结论。按照生效判决,谢先生需交还租赁场地,每月支付750元场地占用费,前期投入的10多万元无法追回,且需承担一、二审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其自身诉求未能得到支持。 四、结语 当类似的招商陷阱反复出现,当受害商户维权无门,不仅损害个体权益,更破坏当地营商环境与市场秩序。阴阳合同的隐蔽性、权力越界的随意性、疑似地方保护的关联性,让不少个体商户沦为利益牺牲品。
一、旺季招商诱饵:一场基于口头承诺的沉重投入 每到春节前夕,湖北通城县打工族返乡团聚,县城核心商圈人流激增,湖北星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精准抓住这一商机,大肆对外出租门店及空地,以看似优厚的条件吸引个体商户入驻。谢先生的经营噩梦,便在这样一场看似前景向好的春节招商中悄然开启。 2024年1月8日,谢先生与星某某公司达成租赁意向:公司将县城某某天街A栋某路入口电梯旁,一块5至8平米的平地出租给他,用于自建店铺经营板栗、烤肠等品类。洽谈中,公司口头承诺“店铺由你自建,只需每年交地租”,约定合同一年一签,年租金15000元、押金2000元。谢先生当日签约并缴纳17000元费用,随即投入全部身家10多万元,用于店铺搭建、设备采购及备货,盼着借春节人流盈利,却不知这份合作早已暗藏欺诈隐患。 二、合同欺诈与胁迫:个体商户的权益沦陷 满心期待的春节旺季刚拉开序幕,待他的10多万元资金成为无法轻易撤回的沉没成本后,星某某公司突然采取连续断电三天的极端手段,以此胁迫谢先生更改原始合同,核心要求便是限制其经营范围——明确禁止他经营板栗品类,距离双方签约仅过去23天。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变更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变更内容,这也是谢先生后续主张权益的核心法律依据,而星某某公司的断电胁迫行为,本身就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公平的基本原则。 谢先生事后发现,双方签订的原始合同为单面模板,背面附有《商业活动场地/广告位租赁相关规定》等20余项条款,但公司既未与他协商这些背面条款,也未在合同正面提示“见反面”,更未要求他对背面内容签字确认。这种“露头藏尾”的形式,本质就是刻意设置的阴阳合同,诱骗70高龄老人签约。除合同欺诈外,星某某公司并未履行“水源安装到店”的口头承诺,即便谢先生多次催讨,公司仅以“正在准备几个方案解决用水”为由推脱至今未履行,只供200米外公共厕所水手提使用,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单方变更租赁标的物,将合同约定的固定场地改为移动房车,且限制经营品类,与谢先生的板栗经营完全不匹配,同时违背“一年一签、优先续租”的约定,单方终止合作,并越权限制经营范围。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经营范围的确定与变更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作为经营主体的星某某公司,无权擅自限制商户合法经营品类,其行为已构成权力越界与权益侵害。谢先生透露,星某某公司多年来一直沿用这套欺诈模式持续招商,不少入驻商户都因相似的套路血本无归。 三、司法维权困境:因法官篡改证据使正义诉求落空 为追回多年积蓄、讨回公道,谢先生于2025年3月7日正式向通城县某法院提起诉讼,可从提交起诉状到收到立案通知,竟延迟了超过100天。 一审审理阶段,谢先生提交了完整证据链——包括证明星某某公司承诺供水的录音、佐证断电胁迫行为的监管局调解短信、能证实合同背面条款未被告知的原始合同等,以此支撑自身主张、还原案件全貌。但一审裁判结果与他的诉求存在明显分歧,多项核心事实的认定与他提交的证据指向不一致。 具体来看,一审未采纳星某某公司以断电三天胁迫更改合同的主张,也未认可“公司以原始合同诱导投入在先、断电胁迫改合同在后”的时间逻辑;谢先生指出,一审将供水“违约录音”证据篡改成“胁迫录音”的证据,而颠倒全案事实;对于公司未履行水源到店义务、单方变更租赁标的物、违背“一年一租、优先续租”约定这三项行为,一审未认定为违约;同时,一审未采信公司刻意隐藏合同条款构成欺诈的说法,对其限制经营范围(该职权属行政机关,公司无此权限)、通过胁迫改合同干涉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也未作出对应评判,仅以“谢先生作为经营者应尽审慎审阅义务”为由,认定合同正反面条款均有效,与他主张的公司存在违法侵权行为相悖。 因对一审裁判结果存有异议,谢先生于2025年10月18日向咸宁市某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核查星某某公司的违约违法事实并依法赔偿。2025年10月31日,咸宁某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谢先生再次提交全部证据,重点说明一审对核心事实的认定与证据指向存在分歧的问题,希望二审能重新核查并纠正。但最终,咸宁某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未对一审中存在争议的事实认定、证据适用问题作出针对性核查与回应,也未调整裁判结论。按照生效判决,谢先生需交还租赁场地,每月支付750元场地占用费,前期投入的10多万元无法追回,且需承担一、二审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其自身诉求未能得到支持。 四、结语 当类似的招商陷阱反复出现,当受害商户维权无门,不仅损害个体权益,更破坏当地营商环境与市场秩序。阴阳合同的隐蔽性、权力越界的随意性、疑似地方保护的关联性,让不少个体商户沦为利益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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