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在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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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觉醒的吹好人,独立思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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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阳市金元国际新城电梯更换的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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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致贵州元龙物业公司公开警告函
    贵州元龙公司: 近期,贵司作为本小区物业服务人,对由金元社区居委会违规启动、程序严重违法的“电梯更换项目”所表现出的暧昧乃至坚持在某第三方平台进行招投标,并直接导致与业主需求的一线品牌电梯相悖,已引起全体业主的严重关切和高度警惕。 我们严正声明: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其更新改造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目前,由居委会单方面指定的所谓“评标专家组”及其第三方招投标公司产生的“评标结果”,自始未获合法授权,属于无效决定。贵司对此理应知晓,并负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基本职业责任。 鉴于此,本函代表金元国际新城广大业主,向贵司发出不可撤销的正式警告: 任何试图使前述非法程序“合法化”或“既成事实”的行为,均构成对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权的直接侵害。 倘若贵司在任何与该非法电梯更换项目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协议、中标确认函、采购合同等)上予以盖章确认,该行为将被全体业主一致认定为:贵司已主动放弃其物业服务人的基本立场,公然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程序绑定,蓄意损害业主核心利益。 故此盖章行为将构成贵司严重违约及侵权的明确证据。 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赋予业主的权利,我们将立即依法启动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就解聘贵州元和新纪物业管理公司(原物业合同单位名称)、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题进行表决。全体业主将以法律赋予的选票,捍卫自身权利,坚决驱离失职背信的物业服务机构。并对此侵害行为以及过往的损害业主利益行为,进行坚决追责。 贵司应立即与当前非法的电梯更换程序进行切割,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配合或背书。 这是基于法律和事实的最后清晰警告。 全体业主的眼睛是雪亮的,维权的意志是统一的,行动的能力是具备的。勿谓言之不预! 请贵司深刻吸取历史经验教训,慎重权衡,好自为之! 金元国际业主权益发起者联属签名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 金元国际新城业主对话电梯招投标公司,二线品牌中标结果恐成事实……
  • 金元国际新城电梯千万电梯项目,焉能任性“集中”代行民意
    金元国际新城电梯千万改造项目程序争议升级,业主拟以法律武器捍卫“业主共同决定权”。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元国际新城小区因涉及上千万元的电梯更新改造项目,引发业主对程序合法性与公正性的广泛质疑。在多次沟通无效后,事件迎来重大进展:部分业主代表已正式向金阳街道办事处提交《履职尽责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责令居委会组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业主方明确指出,若街道办不予受理或履职不到位,将果断启动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坚决反对任何以“集中”为名、代行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权的违法行为。 本次电梯改造项目资金规模逾千万元,并需动用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依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明确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然而,项目自启动以来,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招投标平台使用、专家组成等多个环节被指存在严重程序瑕疵。 业主指出,招标代理机构“贵州中泰公司”曾有多次行政处罚记录,其选定过程未公开透明;所使用的“黔云招采”平台专家库规模小、抽取机制不透明,存在“控标”风险;评标专家中包括电梯公司股东及平台关联人员,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利益回避的规定。 尽管业主多次提出异议,并强烈要求将项目移交至贵州省或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但居委会仍坚持在“黔云招采”平台推进招标。 在昨晚召开的业主代表遴选会议上,居委会继续以“自由报名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考核,并限定代表仅从更换电梯楼栋业主中产生。当有业主现场质询“公平的前置条件是什么”时,会议被突然宣布散会。此举被业主视为对程序合法性质问的回避,加剧了业主对“程序不公”的担忧。 金元国际新城小区的广场,是贵阳市著名的法治宣传广场,对宣传法治常识,具有重要作用。 一切有法,业主已明确指出下一步法律路径:从行政监督到司法救济方案,法治意识让僵局变成活局,业主维权行动已规划出清晰的法律路线图: 1. 行政履职申请: 业主已依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正式向金阳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要求其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这是启动后续法律程序的前提和关键一步。 2. 行政复议: 若金阳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作出不予受理等决定,业主将依法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裁决街道办行政不作为或行政行为违法。 3. 行政诉讼: 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情况紧急需直接寻求司法干预,业主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金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司法判决强制其责令居委会召开业主大会。 4. 民事侵权诉讼预备: 同时,业主已准备民事侵权诉讼。一旦在程序不合法的前提下强行推进招标并签订合同,业主将以“项目决策程序侵犯业主共同所有权和共同决定权”为由,对相关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招标结果及后续合同无效。 5. 多渠道监督并举: 在整个过程中,业主将持续通过向住建、财政、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实名举报,以及寻求媒体舆论监督等方式,多管齐下,形成合力。 有业主表示:“涉及全体业主上千万的电梯项目,焉能用‘民主以后再集中’表述,这里偷换了一个核心法律概念——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集中’代行。居委会的代行职责仅限于组织与执行,绝不能替代业主的决策权。我们捍卫的不仅是一部电梯,更是《民法典》和《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赋予每一位业主的法定权利。” 参与制定新《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贵州民大法学院张教授分析认为,金元国际电梯项目的争议核心在于基层社区治理中“行政指导”与“业主自治”的边界界线。 由居委会及其自由报名业主组成的专家组,宣誓一定“公平公正公开”。有业主表示,我们完全信任他们的初心肯定是好的,但“公平公开公正”的前置条件是依法,否则,就是悖论。 业委会缺位的情况下,居委会代行职责应严格局限于组织、协助和监督,确保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共同意志的形成,而非越俎代庖,自行作出实质性决策。否则,不仅程序违法,更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整个项目及国债资金的使用面临被上级叫停或审计追责的巨大风险。因为居委会只是一个自治组织,并无行政权力,因此其决策行为,业主不能对居委会进行行政复议,而街道办具有监督居委会工作的法定职责,因此,向街道办发出《履职信》的行为,即可以让业主有了依法追溯的权利。 目前,事件下一步的发展取决于黔云招采的实质性投标过程,取决于街道办事处是否依法履职受理并支持业主的依法诉求。
  • 驱离侵害业主利益物业的正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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