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会昨天(21日)三读通过修正“能源管理法”部分条文,增订能源用户新设或增设用电的契约容量达规定容量者,应于期限内设置一定装置容量以上的自用发电设备或储能设备,若未设置发电设备,可处新台币1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锾。 “行政院”院会5月14日通过经济部拟具之“能源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函送立法院审查;立法院经济委员会8月5日初审通过。 三读条文将再生能源、热能纳入能源范围,以因应新兴能源管理需要;并明定公开能源销售统计资料,以去识别化方式公开行业别、区域别等用电资讯,将有助于规划因地制宜的节能措施。 为强化能源自给能力,三读条文明定,能源用户新设或增设用电之契约容量达规定容量者,应于期限内设置一定装置容量以上的自用发电设备或储能设备;若未按规定设置自用发电设备、储能设备,或设备符合规定,经主管机关要求改善,却届期未改善,可处新台币1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三读条文也新增地方主管机关得派员或委托专业机构或技师执行能源用户查核。此外,三读条文提高用电大户未依规定设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员的罚则,罚锾将从2万元至10万元,提高为10万元至50万元。 #今日新闻我来评#
台湾立法院会昨天(21日)三读通过修正“能源管理法”部分条文,增订能源用户新设或增设用电的契约容量达规定容量者,应于期限内设置一定装置容量以上的自用发电设备或储能设备,若未设置发电设备,可处新台币1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锾。 “行政院”院会5月14日通过经济部拟具之“能源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函送立法院审查;立法院经济委员会8月5日初审通过。 三读条文将再生能源、热能纳入能源范围,以因应新兴能源管理需要;并明定公开能源销售统计资料,以去识别化方式公开行业别、区域别等用电资讯,将有助于规划因地制宜的节能措施。 为强化能源自给能力,三读条文明定,能源用户新设或增设用电之契约容量达规定容量者,应于期限内设置一定装置容量以上的自用发电设备或储能设备;若未按规定设置自用发电设备、储能设备,或设备符合规定,经主管机关要求改善,却届期未改善,可处新台币1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三读条文也新增地方主管机关得派员或委托专业机构或技师执行能源用户查核。此外,三读条文提高用电大户未依规定设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员的罚则,罚锾将从2万元至10万元,提高为10万元至50万元。 #今日新闻我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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