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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枚勋章

为您说一句来迟了
IP属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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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文书认可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裁判结果显失不公
    一份签订于2009年的融资协议书,袁某江依照协议完成出资,合作项目被转手出让获得高额收益,约定的投资收益却迟迟未能足额兑付,相关书面凭证与承诺均未得到履行。 一、协议签订与项目合作,出资履约埋下权益伏笔 2009年,李某海筹备开发湖北省丹江口市六某坪镇的房地产项目,因项目土地购置与启动资金不足,经王某刚介绍与袁某江达成合作意向。同年9月8日,李某海与袁某江、王某刚共同签订融资协议书,约定李某海承接案涉项目,从二人处融资150万元,其中袁某江出资100万元专项用于案涉项目土地购置,王某刚出资50万元,所融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发与土地购置。李某海自始至终都在变卖转让项目,自己轻松赚了4500多万元,但是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袁某江分红款。 协议明确李某海需在2011年3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资金使用费,三方后续在协议复印件上签字加注,确认该笔款项全部归袁某江所有,签字后三方永不反悔。同时约定项目建成后李某海无偿给付袁某江临街门面房一间,违约方需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10万元违约金。2009年9月7日,袁某江按约转账100万元出资款,李某海于9月9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该笔专项融资款,返还方式按照融资协议书执行。袁某江依约完成100万元出资后,仅行使项目知情权与监督权,未参与项目实际经营,李某海未按约定自主经营项目。 李某海签订融资协议后,不到一年时间便将项目开发转让4500万的暴利,李某海亲口表示,若项目正常经营可获利上亿元,先后两次将项目对外转让,2010年1月29日转让给丹江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定名水都明某苑;2010年8月1日整体转让给十堰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水岸某都,此次转让总价款达4500万元,李某海凭袁某江100万元土地购置出资获取巨额盈利,却在2010年6月11日仅仅向袁某江转账100万元,未支付任何协议约定的投资收益,也未告知袁某江项目转让的具体详情,李某海完全不履行协议义务,无视袁某江的信任及签署的协议。 二、款项结算与自认承诺,未兑付收益引发维权 项目转让获利后,李某海仅向袁某江支付部分款项,未足额履行收益兑付义务。2010年6月11日,李某海向袁某江转账100万元;2011年5月23日,以一辆实际仅值二三十万元的汽车,袁某江认可按50万元抵扣分红款,袁某江已经妥协接受,且作出巨大让步,可李某海依旧无视协议约定,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两次支付合计150万元,相较约定的500万元收益,仍有350万元未兑付,一间临街门面房也未兑付。2010年3月25日,李某海向袁某江出具融资分红款证明,明确六某坪的建房分红款为500万元,与协议及三方备注内容一致。 后续协商与庭审中,李某海曾出具承诺书,认可未付袁某江350万元的分红款,一间临街门面房也未兑付,对协议约定收益金额予以自认。判决书明确认定融资协议书及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李某海却不履行义务。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袁某江为维护出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诉求。 三、定性与程序波折,权益主张历经多重阻碍 袁某江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主张案涉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开发,自身享有项目与资金知情权,约定收益为合作分红,双方属于合伙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协议内容合法合规,应当全面履行。但审理机关未采纳合同纠纷的定性,将本案确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完全背离案件客观事实,既认定协议真实有效、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又无视协议约定与相关结算凭证,无端驳回袁某江的全部诉求。 袁某江提交了协议及备注、分红证明、欠条、项目转让合同等完整证据链,证据相互印证,清晰呈现合作出资、收益约定、项目转让的完整事实。二审庭审中,李某海亲口表示,若项目正常经营可获利上亿元,他靠着袁某江的出资款赚了四千多万,却公然违背协议约定、拒不支付分红,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十分可耻,最终仅向袁某江支付100万元,完全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权益主张过程中,案件办理出现多处程序违法情形。案件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2024年12月6日通知2024年12月31日开庭,此后无顺延理由,2025年2月21日才短信通知确定2025年3月5日开庭;3月5日开庭后,2025年5月6日才通知缴纳诉讼费,而正常民事诉讼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诉讼费缴纳,该程序操作违背常规诉讼流程。 案件还存在庭后完成质证、变更案由重新立案后未再次开庭便形成结论、办理期限超出法定审限等问题。此外,审理中未全面采信袁某江提交的核心书面证据,对协议条款认定不完整,也未追加共同出资人王某刚参与,合作出资细节、收益分配约定等关键事实未得到全面核查,袁某江关于350万元收益、门面房、违约金的诉求均未获得支持。
  • 因不常使用遭账户停用,失业工人就医就业接连陷入困境
    2026-03-21
  • 货车高速追尾遭保险拒赔,合同瑕疵与无据拒赔引维权争议
    2026-03-17
  • 二十五年失家之痛:一位二级残疾者的住房救助困境
    二十五年前,一场暴雨冲垮了刘某红家的唯一住房,也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安稳生活。从那时起,这位国家二级残疾者便与家人长期居无定所,在没有固定住所的状态下艰难生活。身患多种慢性疾病的她,多年来持续反映困难、寻求帮助,始终没有拿到应有的住房救助,在求助过程中沟通存在阻碍,长达二十五年的艰难处境,至今没有得到改变。 一、暴雨摧垮家园:二十五年前的那场灾害与救助缺位 2002年,江苏省连云港市灌某县遭遇连续强降雨,刘某红家的房屋在暴雨侵袭下整体倒塌,主体结构完全损毁,家中财物被掩埋损坏,房屋已不具备居住条件。当年同村家家户户都领取了扶贫建房款,唯独刘某红一家没有得到该项救助,成为此次灾害中没有获得帮扶的对象。房屋倒塌之后,这个家庭失去了唯一的居住场所,长期处于居无定所的状态,基本生活失去稳定保障。 这个家庭以务农作为收入来源,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房屋倒塌之后,没有能力自行承担重建住房的费用,也没有其他房产可以居住。从2002年至今,二十五年时间里,住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暴雨导致房屋损毁而产生的生活困境,一直伴随着这个家庭,没有固定住所的生活状态,持续了整整二十五年。 二、多重病痛叠加:残疾与慢性病下的生存绝境 刘某红持有国家二级残疾证,左眼失明,右眼高度近视,双耳失聪,身体残疾给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她同时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糖尿病病史已有三十多年,脑梗死、心血管疾病患病时间均达到十年,期间多次住院治疗,身体与经济都承受着沉重负担。长期的疾病与残疾,让这个家庭的生活始终处于十分艰难的状态,日常开销与医疗费用让本就困难的家庭难以承受。 刘某红二十五年间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常年居无定所。家庭收入微薄,仅能依靠务农维持基本生活,既要面对残疾带来的生活不便,又要承担长期看病治疗的支出,生活与健康的双重压力,让这个家庭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自身没有能力改善居住条件,也无力承担持续的医疗支出,只能在困境中艰难维持,应有的救助与保障始终没有落实到位。 三、求助之路坎坷:二十五年的奔走与波折 二十五年间,刘某红多次向灌某县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落实房屋倒塌后的扶贫建房款与相关民政救济,希望能够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问题。多次奔走反映情况,相关事项办理未及时跟进,没有给出明确处理结果,一次次的求助,未能得到有效处理,合理诉求一直没有得到受理与解决。在求助过程中,刘某红多次找到民政相关工作人员张某冻,不仅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双方沟通未能达成一致,交流过程存在分歧,此后便不敢再前往相关部门求助。 正常的求助渠道受阻,基本的诉求难以表达,让本就艰难的处境雪上加霜。救助办理覆盖范围存在差异,而自身的合理救助诉求未得到及时处置,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未能得到充分关注。多年来,刘某红一直希望相关人员能够到现场核查房屋倒塌的真实情况,了解家庭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住房与生活难题。这样的诉求一直没有得到回应,二十五年的漂泊与病痛没有换来应有的帮扶,持续的求助与等待,始终没有换来结果,对基本生活保障的期待,一直没有实现。 四、盼曙光降临:期待公正的救助与回应 二十五年无家可居,多重残疾与多种疾病缠身,反复求助未能得到妥善处置,让刘某红的生活陷入难以缓解的困境。即便历经重重波折,她依然没有放弃对基本住房保障与公平救助的期待,这份来自困难群众的朴素诉求,值得被看见、被重视、被妥善处理。 盼相关部门能够正视这一长期未解决的困难,实地核查房屋损毁实情与家庭真实状况,依规落实扶贫建房款及相应救助保障,让这位长期处于困境的二级残疾群众结束居无定所的生活,得到应有的关怀与帮扶,让拖延二十五年的群众生活难题得到切实解决。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 无病被安置九十五天,五年侵扰盼得公道
    2026-03-13
  • 一块长方形宅基地的“缺角”困境:从政策取得到包案解决的维权路
    这是一则发生在河北省邯郸市曲某县,围绕农村宅基地展开的维权故事,一块17米×18米的长方形宅基地,1999年通过政策竞拍取得,2019年因无审批道路硬化被侵占西北角8.75米×1.75米(约10平方米),虽经县镇两级干部包案解决并出具官方报告确认权属与侵权事实,却在后续维权中遇到困难,宅基地的“方正”权益始终未能得到保障。 一、政策框架下的宅基地原始取得与基层确权 1999年,当地推行“四荒拍卖四十片统一规划村庄”政策,靳书海花费560元竞拍取得29号地块,收据载明为“29号地”,地块尺寸17米×18米,为规整长方形,与南侧王某连、靳某堂的地块同期购买,镇政府与村委会均存有完整的拍卖底账及转宅基地备案资料。自购买之日起,靳书海便对该地块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这一时间远早于后续道路硬化时间。 2021年,因家中三个儿子成婚,靳书海按程序申请原址翻建房屋,此为建房翻建申请,并非宅基地申请,该宅基地早在1999年已合法取得,当地新老宅基地翻建均需履行该申请程序,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2021年8月4日,村委会出具《宅基地、土地权属证明》,明确地块四至为“东至过道(过道东王某伟)、西至靳某虎、南至靳某堂、北至大街”,面积306平方米,加盖村委会公章。2021年8月12日,镇里核发《农村宅基地建房备案表》,村委会主任王某国签字并加盖公章,四邻靳某堂、王某伟、靳某虎签字捺印,包村干部高某军、镇政府相关领导审核签字,批准“原址翻建”,并附无缺角的宅基地平面图,直观体现地块规整形态。 为保障建房顺利推进,靳书海按流程办理用电手续,2022年2月14日,镇政府出具《用章审批表》及《槐某乡380伏电压用电申请单》,确认建房合法性。这些文件共同构成宅基地使用权的正式确认,仅因全县新老宅基地均未完成统一确权登记的政策原因,尚未核发县级使用权证,并非个人过错。 二、道路硬化引发的宅基地侵占与矛盾升级 2018年3月,靳书海因村内低保分配不公,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该村支书王某国因此产生不满,在工作中有所针对。2019年7月左右,靳书海在北京打工期间,村委会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启动道路硬化作业,未与靳书海协商,也未对地块北侧宽度进行测量,道路修至西头时出现偏向,侵占西北角8.75米×1.75米(约10平方米)土地,导致原本方正的宅基地出现缺角。 靳书海年底回家发现后,与村委会主任王某国沟通,对方承诺“建房时把路调正”。2022年,县相关领导杨某旗、李某朝、冯某怀联合包案处理该纠纷,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镇政府出具《信访问题办理报告》,明确指出“河某寨村在道路硬化中未对靳书海宅基地北面宽度进行测量,是导致侵占靳书海宅基地的原因”,确认涉案地块为靳书海合法宅基地,包案结论明确要求按原址标准建房,村方当时亦表示同意,报告由王某国亲自送达,包村干部高某军与王某国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县镇两级已明确认可宅基地权属与侵权事实。 然而2022年6月靳书海动工建房时,王某国未信守约定,要求其盖缺角房屋,违背包案约定,靳书海因此提起诉讼维权,宅基地权益再次受到影响。 三、多份官方文件佐证下的事实认定困境 靳书海将全部官方文件提交至法院,核心证据包括1999年竞拍收款收据、村委会权属证明、镇政府建房备案表、包案责任书、信访问题办理报告等,却在审判环节遭遇诸多违规情形。 一审法官审理(2022)冀043X民初199X号案件时,对上述加盖公章的官方证据不予采信,且未出具任何不采信的法定理由,靳书海书面申请调取镇政府拍卖底账等关键证据,一审法官拒绝履行调查取证的法定义务,未查清案件核心事实;一审判决还存在多处事实认定错误,刻意混淆时间逻辑,错误认定先修街道后取得宅基地,违背1999年已购宅基地、2019年才修路的客观事实,一审中原、被告均未提及承包地,一审法官却自行创设承包地概念,无端将宅基地定性为承包地,与全部官方文件相悖,同时将边界确认的村委会法定义务转嫁给靳书海,以无边界为由驳回诉求,无视南侧固定房屋可丈量边界的事实,也忽视无宅基地使用权证系当地政策导致的客观情况。 二审法官审理(2023)冀04民终237X号案件时,未对靳书海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判决书中未提及新证据相关内容,未纠正一审的事实认定与程序错误,直接照抄一审判决书内容,对不予采信证据的行为同样未作出任何合理解释,审判全程未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程序与实体均存在明显不当。 农村宅基地边界确认本就以“四邻认可+基层组织备案”为常见形式,“定灰橛”并非法定必要程序,这种审判方式割裂历史与现实联系,未重视基层组织的正式确认,让维权陷入“证据充分却未被采纳”的困境。
  • 多年维权盼公道,村民实名反映基层诸多问题
    穆某金是贵州省习某县的村民,2014年因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开启信访维权,核心诉求多年未获妥善解决。维权过程中,他发现当地基层在扶贫资金使用、惠民物资管理、干部履职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与村民联名反映无果后,2023年12月其实名提交材料,盼自身遭遇的不公被正视,反映的问题能得到公正调查处理。 一、人行路被毁竹林被占,维权之路自此开启 2014年4月,穆某金通过国家信访平台反映穆某方挖毁相邻人行路、侵占自家竹林的问题,诉求反馈至地方后,穆某方虽愿恢复道路,却始终未明确具体期限。人行路被毁让穆某金出行受阻,竹林被占也使其蒙受经济损失,他持续信访要求明确复路期限并获赔,诉求却数年间始终未落实。 2023年,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王某处理该信访事项时,未推动道路修复、未划分责任,也未就损失作出赔偿,这一结果让穆某金对信访事项的合理处理产生疑虑。他还了解到,穆某方为寻求关照向相关部门给付礼金20000多元、向沙某村委穆某俊给付礼金不少,且怀疑其与穆某、杨某、陈某、袁某峰存在不当关联。从2014年到2023年,近十年间,人行路被毁、竹林被占的问题始终悬而未决,穆某金的维权之路步履维艰。目前人行路已完成全面修复,恢复了正常的通行功能,满足了周边村民的日常出行需求。 二、多项惠民项目遭质疑,资金物资去向引争议 持续维权中,穆某金发现当地多个惠民扶贫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2016年3月,当地占用村民土地250余亩种植草类,承诺的7.5万元土地占用补偿款始终未发放给村民,引发村民不满。当地退耕还林补偿落实存在问题,村民的退耕还林补偿20余年未到位,相关土地还被流转至外村人员,村民就此提出异议,未获相关回应。 2018年10月11日,沙某村以打造果树园林、种植黑麦共460余亩的名义,领取政府提供的23吨磷肥,该磷肥每吨价值1600元,村委相关人员企图私自处置占为己有,被村民发现后将磷肥运至跑马岗瓦厂坪子荒山倾倒,造成公共物资浪费。吴某国依托堂兄吴某华、黄某贵依托表亲吴某华、穆某俊依托干兄弟关系与吴某华联结,三人借此规避相关处理,相关人员事发后未被相应处置。 此外,2018年当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向扶贫户收取每人2000元费用,合计约300余万元,穆某金认为该收费行为缺乏合理依据,损害了扶贫户的切身利益,让惠民政策落实效果打了折扣。当地水费垃圾费收取不规范,村民每块电表计费时额外加收6元费用,相关收费缺乏政策依据,增加了村民的日常生活负担,村民对此多有疑问。 三、基层干部行为存疑,村民反映遭遇阻碍 穆某金还实名反映多名基层干部履职行为存疑,村民反映此类问题时遇不同程度阻碍,基层监督反馈渠道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原沙某村相关领导穆某俊任职期间,天然气管道建设占用村民土地,疑似在工作中多报、瞒报占用面积,申领的土地赔偿款与实际不符,还以“占地户多领取土地款”为由逐家逐户要求村民退回款项,相关款项去向不明,损害了村民财产权益。仅靠微薄的村委工资,穆某俊在重庆购商品房1套、习某县县城购商品房2套,三套房产与其收入水平明显不符,财产来源有待核查。 袁某峰身为人民教师挂职沙某村书记期间,提及可能影响反映问题村民子女的升学高考相关事宜,劝阻村民反映问题,回避村委相关不当行为;村委干部吴某国2018年10月村民大会上,对反映问题的村民作出不当表述,让村民心生顾虑。穆某金与其他村民曾就村委相关行为向习某县相关部门联名反映,未收到明确回复,村民的维权和监督诉求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四、多年诉求无结果,盼相关部门彻查还原真相 2014到2023年近十年间,穆某金始终为维护自身权益奔走,从最初反映穆某方挖毁人行路、侵占竹林的个人诉求,到后续发现并反映当地基层在扶贫资金、惠民物资、干部履职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其维权之路满是无奈。如今被挖毁的人行路仍未恢复,竹林被占、房屋被砸的损失未获赔偿,危房修复款也迟迟未兑现,他与村民联名反映的基层问题,也始终未得到调查处理的反馈。 2023年12月,穆某金实名提交反映材料,梳理了多年来遭遇的不公和发现的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深入沙某村开展实地、全面的调查。他盼相关部门查清扶贫资金去向,厘清惠民物资处置的相关责任,核查基层干部的财产来源与履职行为;更盼相关部门正视其合法权益,推动穆某方恢复人行路原状,并对其多年来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合理赔偿,期盼所有问题能被彻查、真相得以还原,让惠民政策真正守护好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 委托律所办事未果,退费遭拒引维权困境
    2026-03-11
  • 八旬老人多年维权,细数基层履职乱象与权益受损始末
    84岁杨某宗为护自身及农户权益奔走。因湖北省随州市原三某岗镇居委会书记杨某恒等基层人员侵害群众利益,他自2019年起逐级举报,屡遭推诿打压,农户受损权益未补。 一、权益受损起底:多项行为致农户财产与农田遭侵害 2010年,杨某恒指使他人挖破红某二组草堰谣湾堰塘,借国家堰塘维修补贴获利却未修复,6.8亩农田多年绝收。2001-2010年,他利用冯某承包的六组王而垭石头山非法采砂10年,被航拍发现后,三某岗镇政府拖土掩盖未追责。2002年,其擅自停红某酒厂用电一月,致黎某付、胡某明重大损失,胡某明菌种损失超15万元,算12年利息有231325万元(大写贰拾叁万壹仟叁佰贰拾伍元),未获赔偿。 2004年危房改造,国家定每间补贴3000元,红某七组汪某发三间危房应得9000元,杨某恒仅发6000元,克扣款3000元至今未补。2009年,他以停发天然林补贴为由收回林权证,与蔡某东私分补贴,周边村组正常发放,杨某宗所在村组十余年分文未得,涉款超几万元。2013年,冯某与杨某恒、刘某顺及两名群众代表签采砂合同,约定六组每年获1万元本金及200元管理费,杨某恒扣留合同,开发商称款项已结清,起码有12万元以上付给原红卫六组民众。 2018年,杨某恒指使他人修路填平居委会三组西冲堰塘排水渠道,致15.8亩农田7年无水插秧;抬高自家门前路面未装灌溉水管,118亩农田无法灌溉,150余亩农田长期绝收,水利设施至今未修。同年,其主导征用9.2亩耕地建污水池,农户应得828000元,实际仅领255640元,少发516260元;征用16户1.4亩菜园地,农户应得229710元,仅领129790元,少发99920元,其还将菜园地高价转卖。张某勇强行拉走许某法、雷某英的活猪埋掉,2400元赔偿款至今未付。 二、维权受阻背后:基层履职失范与打压行为频发 2019年春,杨某宗向三某岗镇政府、随某县信访局举报,未获回应。2021年8月26日,原三某岗镇信访办主任尤某忠指使张某勇,在杨某宗不知情时代签信访“无意见”材料,提交随某县信访局,近一年后被发现,举报诉求被搁置。尤某忠由姑父陈某淡包庇入职,2000年侵占车某村12亩山林砍伐卖钱,被查后让妻子顶罪,仅赔农户2万元,其在养老院、猪场占股牟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未追责。 三某岗镇信访办工作人员王某政履职严重失职,杨某宗多次反映问题,他均躺桌睡觉、置之不理,沦为保护伞。2023年7月12日,原三某岗镇纪委书记王某植指使李某、汪某及一名赵姓干警,非法拘留杨某宗聘请的举报材料代写人三天,拒发拘留证还强迫签字按手印。涉事人员为避追责调离,2024年春,派出所参与拘留的同级别人员全调离,2025年3月,王某植也调离镇纪委书记岗位,无人追责。 2025年4月10日、6月8日、8月14日,杨某宗三次向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并提交复查申请,均无结果。三某岗镇政府2025年6月6日作出事实认定不清的信访处理意见书,未查明红某酒厂停电细节、混淆砂石承包组别,未收集证言、拒提供凭证,未解决核心诉求。杨某宗8月14日依法提交复查申请后,镇政府以“逾期”为由拒绝受理。现任居委会书记喻某式与杨某恒勾结,侵占六组采砂收益,村民查询账目时,其态度恶劣、拒不交合同。2024年3月,杨某恒破坏水利设施致路面积水湿滑,村民徐某望淹死、多名村民摔伤,三某岗镇政府未处理。 三、证据链清晰:多份材料数据佐证事实 杨某宗整理完整证据链,所有问题均有证可查。他制作征地补偿清账表,记录农户被征面积、应得款、已领款及少发款,仅9.2亩耕地和1.4亩菜园地,农户分别被克扣516260元、99920元,数据为铁证。 采砂收益被侵占一事,刘某顺、王某均可佐证,二人证实2013年三方合同约定明确,六组因杨某恒扣留合同分文未得,开发商也印证款项已结算,仅去向成谜。山林补贴被私分有明确对比,杨某宗所在村组十余年未领补贴,周边村组均正常发放,多名组长可证实。危房改造补贴克扣有2004年国家政策为依据,汪某发的危房有拍照佐证,杨某恒克扣3000元事实无可辩驳。 杨某宗收集多名知情人证言,王某业清楚尤某忠让妻子顶罪的全过程,张某、张某汉能证实获2万元赔偿;杨某付、徐某付分别佐证杨某恒破坏水利设施、违规建养老院,该养老院无正规手续、位置偏僻,不具备使用条件。他撰写举报材料、信访督办申请书等,整理证据提交相关部门。150余亩农田长期绝收为关键依据。
  • 入职安排存争议,履职表现有不足
    2026-03-10
  • 四岁孩童突遭垃圾场爆炸烧伤,家庭筹款自救盼责任厘清
    2026-03-06
  • 承包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兑付遇阻,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张先生合法承包村集体的坑塘与荒洼地,因许信高速公路建设被依法征收,舞阳县九某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证明》明确补偿标准、款项保管主体及分配协商原则。本应依规推进的补偿款事宜,经多次协商陷入停滞,合法维权后获生效民事判定确认补偿款归属,可代管补偿款的镇政府始终未配合兑付,即便相关执行程序启动,这笔应得的补偿款仍迟迟未能到账,合法权益的实现遭遇诸多阻碍。 一、合法承包遇征收,补偿标准有明确认定 2015年,张先生与舞阳县九某镇罗某村村民委员会先后签订两份土地承包合同,8月31日签订《荒地承包合同》,承包212.5平方米荒洼地,承包期限30年至2045年8月31日;12月31日签订《坑塘续签合同》,承包2808.6平方米坑塘,同样约定30年承包期限至2045年12月31日,两份合同明确其对该两处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后因许信高速公路建设,该两处土地被依法征收,其土地承包权益需通过征收补偿予以保障。 2021年3月14日,舞阳县九某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证明》,明确载明张先生承包舞阳县九某镇罗某村村民委员会坑塘一处、洼地一处的具体面积,确认因许信高速公路占用上述两处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费等补偿款归张先生所有,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38000元,补偿款由该镇政府暂为保管,归属和分配由张先生与村委会协商解决。这份官方证明清晰界定了补偿款的关键信息,让张先生以为只需与村委会正常协商,便能拿到应得的补偿款。 二、协商未果维权利,生效判定确认补偿归属 2021年3月至2023年10月,张先生就补偿款分配问题多次与舞阳县九某镇罗某村村民委员会沟通协商,希望按照舞阳县九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载明的原则推进补偿款兑付事宜,但村委会未积极配合,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补偿款迟迟无法到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要求确认其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属。 相关部门结合张先生提供的承包合同、舞阳县九某镇人民政府书面《证明》等证据依法核查后,作出民事判定,明确判定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张先生所有。该判定生效后,张先生多次前往舞阳县九某镇人民政府,要求作为代管方的该镇政府按判定内容和《证明》支付补偿款,可面对生效的民事判定和官方《证明》,该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始终未予明确答复,既无具体解决方案,也无实际付款行动,补偿款兑付始终无实质性进展。 三、申请执行求协助,保管方未配合引维权僵局 多次向镇政府主张权利无果后,2025年5月12日,张先生正式提交协助执行申请,请求依法向被申请人舞阳县九某镇人民政府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7日内向指定接收方或本人支付代为保管的补偿款,逾期不支付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申请中,张先生援引舞阳县九某镇人民政府2021年3月14日出具的《证明》,明确生效的民事判定已确认补偿款归其所有,且已申请启动相关执行程序,而村委会未履行生效判定载明的义务,按舞阳县九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载明的事实及生效判定内容,镇政府代管的补偿款理应支付给自己。相关执行程序启动后,张先生本以为代管方会配合兑付补偿款,可舞阳县九某镇人民政府未回应其合理诉求,以村委会拟申诉、抗诉为由,未配合执行相关事宜,未予支付补偿款。与此同时,村委会就生效的民事判定申请再审,相关部门传唤张先生进行询问、听证后,以超过再审申请期限为由,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6年1月,张先生正式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的申请,除要求支付补偿款外,还要求支付案件受理费及判决生效后的履行利息,希望以合法的强制力推动补偿款兑付。在此期间,张先生向相关部门反映自身遭遇,希望得到关注与解决,可相关反映均被转接处理,无任何部门实际跟进落实,他的维权之路就此陷入僵局。为了这笔应得的补偿款,张先生从协商到合法维权,从申请执行到反映情况,每一步都按合法途径推进,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却始终迈不过“兑付”这道坎,合法维权的过程满是波折与无奈。
  • 近三十载维权路:港资企业资产遭长期占用,千万损失谁来买单?
    一份生效判决,一场持续近三十年的等待,全额履约付款,却换不来核心资产的返还。昆明森某木业有限公司作为港资企业,因一场普通工程纠纷,名下15亩土地、厂房及设备被托管后,陷入“司法胜诉却执行未果”的困境。从资产托管到不当占用,从千万租金损失到违章建筑盘踞,这场跨越近三十年的维权之路,布满荆棘与无奈,也折射出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的重重阻碍。 一、工程纠纷起波澜,资产托管埋下隐患 1993年7月,香港投资者伍某敏响应招商引资政策,在昆明注册成立昆明森某木业有限公司,经营木制品。次年,公司委托呈某县乡镇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厂房及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分歧。1996年,呈某县乡镇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将昆明森某木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因未能及时履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1999年,法院裁定将昆明森某木业有限公司位于洛某镇的15亩土地、2400平方米厂房、198平方米烘干房及烘干机5台、刨床2台、变压器及配电房等资产,交由呈某县乡镇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管理,明确管理期间收益用于抵偿债务。这一权宜之计为后续数十年资产占用埋下隐患。呈某县乡镇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下属施工队队长李某生处理资产事宜,这一委托成为系列不当行为的开端。 2001年5月,李某生未经昆明森某木业有限公司同意,与马某生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将案涉资产出租用于奶牛养殖业,租期十年,租金逐年递增。这份经公证的合同虽基于法院托管裁定,却超出“收益抵偿债务”的初始目的,为长期占用提供形式依据。2003年至2008年间,李某生又与张某昌签订多份补充协议,将租期延长至2026年,因政策调整变更经营用途、多次调整租金标准,且均未获资产所有权人认可。 二、付款履约后遭拒,司法程序胜诉难落地 2014年1月,相关法院裁定昆明森某木业有限公司需向呈某县乡镇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支付1114449.54元,后者自收到该款项后三十日内返还全部托管资产。为尽快收回资产,该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将全额款项存入法院指定账户,履行了裁定义务。然而,法院组织现场移交时,实际承租人张某昌拒绝签字,移交工作被迫中止。 更令人意外的是,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建议昆明森某木业有限公司通过诉讼维权后两天,便在卷宗中不当标注“执行完毕,结案”,既未制作结案通知书,也未告知双方当事人,导致后续维权陷入司法程序阻滞。2015年初,昆明森某木业有限公司提起返还原物诉讼,历经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呈某县乡镇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李某生、张某昌连带返还资产。二人不服上诉,2017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耗时两年多终胜诉。 但胜诉判决书未成为资产返还“通行证”。2018年7月,法院曾作出执行裁定,确认资产已移交并张贴公告,随后相关高院指令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且未依法送达再审裁定,直至2019年6月该公司才知晓案件中止执行的事实。2020年7月再审期间,相关工作人员以“案件属执行问题,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建议其撤诉,否则面临相关程序风险。无奈之下公司撤诉,一、二审胜诉判决被撤销,案件退回已不当结案的原执行程序,三年诉讼成果付诸东流。 三、占用行为升级添困境,不当占用与违建并存 司法程序反复迁延,让张某昌的不当行为愈发肆无忌惮。截至反映时,其已累计拒付租金1700万元,将案涉资产转租给云南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年收取租金210万元,获利颇丰。为巩固占用状态,张某昌不仅通过多次司法程序拖延时间,还采取不当方式阻挠维权。 他组织残疾人强抢、强占厂房及土地,以不合理方式阻止昆明森某木业有限公司人员进场,形成物理层面的占用。面对这一明显不当行为,当地相关部门未及时制止,导致占用行为持续升级。更严重的是,张某昌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在该公司合法土地上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改变资产原有状态,进一步固化占用事实。此前已有多人反映其存在相关不当关联行为,昆明市经开区相关调查部门已介入核实,但未阻止占用行为。 2021年6月,相关法院在已标注案件“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又不当受理张某昌提起的执行异议相关诉讼,这前后不一的做法不符合相关规范,为其持续占用提供程序缓冲。尽管法院曾在2021年4月张贴腾退公告,要求违规占有人十日内搬离,但到期后未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第三次腾退无果。昆明森某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伍某敏,从意气风发的企业家熬至耄耋之年,仍未能看到资产回归。
  • 11岁男孩飞机上被成人殴打,维权遇阻盼公道
    未成年孩子的人身安全是每个家长的心头大事,公共交通出行中的这份安全更应被悉心守护。11岁少年高某某乘航班途中因口角遭成年男子暴力殴打致身体不适,航班落地后的处理环节里,父亲高某波多项合理诉求未得到回应,既未拿到处理手续,也无法获知涉事男子信息,他只为给孩子讨回公道,踏上了维权之路。 一、飞机上起口角,十一岁少年遭三次殴打 2026年2月1日,11岁的高某某乘坐青岛航空QW616X航班从济南返回长春,因系未成年人,孩子被安排在头等舱最后一排就坐,座位后方拉帘后坐着一名成年男子。一次普通的出行,因口角演变成伤害事件,让孩子身心受创。当时高某某调整靠背,被坐在后方的男子踢了一下凳子,高某某未在意后又向后挪了一下,此举引发后方男子不满,对方再次踢了凳子后引发口角,随后对方出现暴力行为。 该男子当即动手,第一拳打在高某某右侧脸部颧骨位置,孩子吃痛后与对方对骂,对方随即再次出拳,高某某抬手格挡未被打中,男子仍未收手,第三拳直接击中孩子眉骨位置。机组人员及时赶到制止了该男子的不当行为,此时高某某已出现呕吐症状,情绪激动难以抑制,11岁孩子在飞机上遭遇这样的暴力对待,身心所受的伤害不言而喻。 二、落地后处理存分歧,家属多项诉求未获回应 航班落地后,这起未成年人飞机上被殴打致伤的事件被移送至龙某机场警务室,由睢某文负责处理,这一环节让孩子的父亲高某波倍感无奈。睢某文仅对涉事的成年男子、受害人高某某及同行的另一名乘客进行简单询问,未采取任何实质性处理措施,既未对该成年男子作出任何处理,也未向高某波提示可为孩子做伤情鉴定,便让其离开。 作为孩子的父亲,高某波第一时间向睢某文索要报警回执,得到的答复却是“你们不是报案人,这个报警回执不能给你们”。为后续向涉事男子追究民事赔偿责任,高某波多次询问对方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这一合理诉求依旧未得到睢某文的回应。整个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既未组织双方进行民事赔偿调解,也未对殴打事件作出任何实质性处理决定,更未向高某波出具任何与事件相关的手续。 一场事实清楚的未成年人被殴打事件,落地处理后陷入无结果、无手续、无涉事男子信息的局面,高某波难以理解,涉事男子行为事实清楚却未作处理便离开,受害人家属想要获取基本处理手续、知晓涉事男子基础信息的想法难以实现,孩子的委屈无处诉说,家属的维权之路刚起步便遇阻。 2026年2月9日,高某波前往吉林省相关部门投递信访材料,反映相关问题。2026年2月11日,吉林省相关部门出具《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将高某波反映的孩子被殴打、控告民警睢某文不作为及信息泄露等问题,转送厅机场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三、家属援引法律依据,质疑处理行为不符法定程序 面对这样的处理结果,高某波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认真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这起事件的处理过程与法定程序存在诸多不符之处,这也成为他对相关处理行为提出质疑的重要依据。高某波援引《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该规定明确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可自2026年2月1日事件发生后,睢某文始终未开具该委托书,也未告知可为孩子做伤情鉴定的相关事宜,该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定要求。 高某波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得知,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高某某年仅11岁,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群体,遭遇成年男子暴力殴打后,本应按该条款对涉事男子作出行政处罚,可实际处理中,涉事男子未受任何处理便离开,处理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高某波认为,相关人员未组织双方调解民事赔偿,也未处理相关事宜,受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知晓侵权人基础信息的权利,唯有获取涉事男子姓名、住址等信息,才能通过合法途径提起民事诉讼追讨赔偿,可睢某文始终未予告知,直接导致其无法通过合法途径为孩子维权,这也让他对受害人合法权益未得到应有保障、涉事男子行为未得到相应处理产生了质疑。
  • 工程款拖欠引纠纷,项目施工方陷权益受损困境
    2026-03-04
  • 十年履职维权路,劳动者权益谁来守护
    2026-03-01
  • 工程验收合格后,数十名劳动者工资三年未结付款承诺落空
    一项被官方强调为民生工程的装修项目,验收合格近两年来,数十名施工劳动者迟迟未拿到应得的农民工工资。合同签订后的期待、项目推进中的协调、验收后的付款承诺,本应顺畅的履约之路,因相关方衔接不畅而陷入僵局。 一、合同签订与工程顺延:多重因素导致工期调整 2023年8月31日,昆山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社某集网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2023年10月5日完工。随后,该公司组织数十名劳动者进场,按合同推进装修工作。 项目推进中,多重客观因素导致工期顺延。江苏社某集网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资金未及时到位,导致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多次停滞,打乱施工节奏;政府相关部门手续办理需补充完善,部分流程未按时完成,间接影响施工;加之项目新增1035888元工程量,需额外投入时间与人力。多重因素叠加,工程顺延至2023年底交付使用,受春节假期影响,最终于2024年3月26日验收合格,这意味着施工方已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劳动者的付出本应获得专业认可。 二、官方视察与项目交接:民生工程背书下的付款承诺 2023年11月16日14点24分至25分,项目施工期间迎来重要视察。此前一天,施工方接到江苏社某集网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法人窦某通知,街道主要领导将前来视察,并有电视台采访,需做好接待准备。此次视察人员包括吴中区郭某街道相关领导李书记、人大工委褚主任、苏州市尹某湖联合投资发展公司法人兼董事长陆某平,以及江苏社某集网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窦某。 视察中,李书记明确该项目为民生工程及政府工程、并提出三点要求:保障农民工人身安全、按时完工带动周边经济发展、为当地老百姓带来生活便利和服务,项目遇困可向相关领导反映。电视台全程采访,为项目民生属性公开背书,让劳动者坚信这是受官方重视、可顺利履约的正规工程。 2024年年中,事情出现转折。郭某街道资产公司(苏州市尹某湖联合投资发展公司)与江苏社某集网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产生合作分歧,双方合同远未到期、劳动者工资远未结清的情况下,资产公司立即接手该项目——该项目房产本就归属郭某街道资产公司,其法人正是此前参与视察的陆某平。 得知项目交接后,该公司数名农民工第一时间与陆某平、李书记、褚主任沟通工资结算问题,同时另外两家参与项目的装修单位也与陆某平当面协商。面对三家施工单位的合理诉求,陆某平至少三次作出付款承诺,明确只要核定社某集公司的拖欠金额,且该金额用于本项目相关工程量及支出,便由郭某街道资产公司等额支付,同时要求施工方提供准确欠款金额及依据。施工方留存了三段录音和相关照片,作为付款承诺的凭证。(法院已于2026年2月3日给出最终确认准确金额为1377228元) 三、承诺落空与诉求困境:劳动者的三年期盼 陆某平陆董的三次付款承诺,让施工方和数十名劳动者看到希望。他们按要求整理资料、确认欠款金额,满心盼着劳动者拿到报酬,这份期待却最终未能实现。后续沟通中,陆某平陆董联系不畅,曾经的付款承诺未能推进。施工方尝试联系郭某街道李书记、褚主任等相关负责人,未能得到明确协调方案。数十名劳动者的工资一拖再拖,从2023年施工结束至今,已整整三年。 三年来,劳动者始终坚守底线,未采取任何不当维权行为,一直以守法合规的方式反映诉求。疫情三年,底层百姓生活本就艰辛,这笔工资对他们维持家庭生计、偿还日常开支、抚养老人和孩子上学学费至关重要。2024年底,多次沟通无果后,施工方代表劳动者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当时告知会协调郭某街道处理欠款事宜,但至今仍未落实,劳动者的诉求之路依旧坎坷。 施工单位本着诚信原则参与项目建设,严格按要求完成施工,项目验收合格便是工作质量的最好证明。而郭某街道资产公司作为项目房产所有者、后续接手经营方,实际利益获得方,作出付款承诺后至今未能兑现,相关协调工作未能有效推进,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合理收益,也与“民生工程”的初衷存在差距。
  • 房款全额支付,产权却难落地?购房户权益该如何保障
    一、置业之诺:合规表象下的信任基石 对于普通家庭而言,购房是倾尽多年积蓄、承载几代人生活期许的重大决策。一众购房户经多方审慎考察,最终共同选择了宁波赢标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溪畔居项目,核心支撑便是开发商展示的完备合规资质与规范合同文件所构建的信任体系。 根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记载,宁波赢标文旅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程序合法摘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具备完整的土地出让手续。开发商持有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暂定资质证书,项目已取得住建局批准备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与账户明确,完全符合法定预售条件。合同详细约定了涉案商品房信息:位于宁海县前童镇溪畔居,规划用途为商业,预测建筑面积等关键参数清晰,总价款按房屋具体情况核算,条款明确划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 更让购房户放心的是,开发商已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全部开发建设,且通过了所有相关验收竣工程序,具备合法交付条件。2021年10月前后,陆续与开发商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完成网签手续,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部分购房户按约定支付定金并转为购房款,首期款项按时足额缴纳,剩余款项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均已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办妥贷款手续。彼时,购房户们满心期待2022年6月30日顺利交房及后续不动产权证办理,却未料这份基于合规表象的信任,最终因国土部门在核发产权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并加注限制条款而受到影响。 二、权益之损:产权证被登记至开发商名下的异常情况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房屋交付与产权登记的约定清晰明确:开发商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交房,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若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在交付之日起180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出卖人需按日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这些条款既明确了开发商的履约责任,也给了购房户坚实的权益保障,而后续问题的发生,并非开发商未履行约定,而是源于国土、住建部门的审批流程阻滞。 2022年6月30日,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但约定的产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购房户的不动产权证却迟迟未能办理至名下。经购房户集体向开发商反复询问核实得知,产权过户无法推进的主要障碍在于:国土局已将网签备案的房屋产权证核发至宁波赢标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且在相关登记中备注“不得单独转让”,该备注内容与相关规定存在差异。这一操作直接导致开发商即便有意履行产权过户义务,也因产权证被加注限制条款而操作受到限制。 涉案商品房土地抵押已处理,项目全验收合格,但国土局将产权证核发至开发公司并备注“不得单独转让”,与合同约定不符,阻碍交易流程。开发商积极配合沟通、提交材料,却因部门协调问题无法完成过户。购房户已全额支付数千万元房款,且每月正常还贷,现面临“还贷但无法办证”困境,房屋产权不明存法律风险。部分购房户曾多次向属地政府及住建、国土部门反馈情况,恳请协调,但问题至今未解,购房户深感焦虑。 三、事实之辨: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的全面背离 厘清此次集体购房纠纷的症结,需回归合同文本与实际履行的客观对比。根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补充协议,宁波赢标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在各项关键义务上均积极践行约定,并未出现未履行合同的情况。 在项目合法性上,开发商通过公开拍卖合法取得土地,按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要求完成开发建设,顺利通过全部竣工验收,具备完整的合法交付与产权登记基础;在合同履行上,开发商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了合同备案与网签手续,并及时告知相关情况,交房后主动准备各类产权过户所需材料,多次与国土、住建部门沟通申请,完全履行了开发商应尽的全部义务。 全体购房户已全额付款、正常还贷,全面履约,依法享有房屋产权。国土部门将产权证核发至开发商名下,但备注“不得单独转让”,与规定不符,导致无法过户。开发商多次向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但问题未解,购房户权益仍处不确定状态。
  • 建房补助申请遇阻:从报备到未获批的相关情况
    陈某是沙依坡乡妈卡某村委会老寨的哈尼族村民,申请建房相关补助后,一直未拿到补助款,而同期建房的村委会人员亲属顺利领到补助,政策执行的差异,让他陷入了深深的困惑。 一、报备与期待:从主动申请到条件确认 2023年,妈卡某村委会通过喇叭通知村民新建房屋需到村委会报备,陈某错过该时段后,直接前往乡上完成了建房报备。房屋建至一层多、第二层即将封顶时,负责建房补助的乡工作人员主动打电话发微信联系他,告知若房屋建设进度达标,拍好视频照片提交后,就可以去申请补助。对方的主动沟通,让陈某以为只要按要求提交材料,就能顺利拿到补助、缓解建房的经济压力,于是他加快了建房进度,只为尽快满足申请条件。 2023年2月9日,陈某将第二层封顶的照片和视频发送给该工作人员,对方确认材料符合申请条件,让其等待审批。数月后,补助款迟迟未到账,陈某再次咨询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已调离岗位,并推送了接替人员的微信。这一变动,让原本清晰的申请流程突然变得模糊,陈某的心里也随之泛起了不安。 添加新工作人员后,对方称正在下乡,回去后查看再回复,之后告知陈某当年村委会报送的补助名单中没有陈某。陈某说明自己已在乡上报备,却未得到解决,便返回村委会咨询补助未到账的原因,村书记表示今年建房补助已打款,不清楚其未领到补助的具体原因,建议他前往乡里咨询。陈某随即前往乡里咨询帮扶部门,被告知其建房用地属乔木林地,不符合审批条件,暂未获批。 二、沟通不畅:乡县两级的衔接难题 为弄清补助未到账的原因,陈某前往乡上找到乡长,乡长告知其从进村口到他家的公路沿线均不属于建房用地。陈某对此存在疑问,说明自家老房子连起的菜园自立地从爷爷辈就存在,不应被认定为乔木林地,且同为公路沿线,进出口的杉树地能获批建房,为何自身不符合。乡长以帮扶政策逐年调整为由,说明其情况暂不符合政策要求。陈某询问为何乡里和村委会从未口头或书面告知相关情况,乡长未正面回应,仅表示后续会完善通知工作。陈某向隔壁乡镇的朋友咨询,得知当地并无“乔木林地不能申请补助”的规定,这让他对乡上的说法有了诸多疑问。 随后,陈某前往县里咨询,县里相关部门告知他,因乡里未推送相关文件,暂无法办理补助审批。返回乡里后,陈某要求工作人员推送其申请资料,却未能如愿,对方以其暂不符合帮扶对象条件为由未同意,陈某希望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说明,对方明确表示无法通过。从“乔木林地”到“六类人”,乡上的解释口径有所不同,却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的政策依据,让他陷入了“乡不推、县不办”的衔接不畅情况。 更让陈某难以接受的是,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关系较为亲近的人员,能顺利申请到补助,甚至有未按“一个户头只能有一间房享受补助”相关要求执行的情况,仍能获得补贴。国家惠民政策的初衷,本是向真正有需求的困难群众倾斜、传递政策温暖,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偏差,部分享受补助的人员并非重点帮扶对象,更多是与基层工作人员关系密切者,而真正需要帮扶的困难群众,未能充分享受到政策实惠。而陈某按流程报备、提交材料,却始终未能得到明确答复,政策执行中的差异,让他倍感委屈与不解,同样是村民,享受政策的差距却如此之大。 三、悬而未决:另一项补贴的发放疑问 除了建房补助,陈某还遇到化粪池补助发放不明确的情况。此前,他将化粪池补助的资料照片、身份证号和银行卡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了村委会工作人员,对方告知他该补贴金额为1600元。但截至目前,这笔补贴始终未到账,村委会也未向他明确说明是否上报、未获批的原因,陈某多次咨询,均未得到清晰答复,这笔补贴的发放情况始终不明确。化粪池补助的相关情况,与建房补助的困境形成呼应,都反映出基层工作中信息告知不够及时的问题。 多次沟通无果后,陈某要求乡上出具书面说明。2025年3月6日,当地政府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关于妈卡某村委会老寨陈某未纳入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的情况说明》,这份正式说明并未解开他的疑惑,反而让他对政策执行的公平性有了更多困惑。
  • 一场跨越多年的权益诉求:从教育经费违规挪用至企业经营受扰的维权之路
    二十余年间,以王某峰为核心,陈某山、梁某忠从中协调配合,联合陈某叶、陈某海、潘某笠、王某君、郭某、陈某财、陈某鹏、陈某强、金某、陈某春等十三人,在平某市存在不当占用财政资金、违规使用教育经费、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等各类违规行为。2025年11月至2026年2月,张某新陆续提交并补充事实材料,完整还原了相关人员的相关行为事实。相关人员的行为影响国家财政利益、偏离教育公益属性、损害普通经营者合法权益,已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一、公职人员脱岗领薪,违规申领国家财政资金 平某市四名党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长期未到岗工作,合计不当申领工资、社保等财政资金约610万元。相关事宜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分行退休人员陈某山对接平某市相关部门办理,其还为相关人员后续事宜提供协助。 王某峰为平某市灰埠中学在编人员,1998年起未到岗工作,转而打理自有学校和企业业务,不当申领财政资金约210万元;陈某叶为平某市灰埠小学在编人员,2000年至2018年退休前未到岗工作,专注打理家族学校及企业业务,不当申领财政资金约160万元;陈某海为平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人员,2020年起未到岗工作,协助王某峰、陈某叶打理家族学校及企业业务,不当申领财政资金约70万元;潘某笠为平某市开发区小学在编人员,2005年起赴平某双语学校任职,未返回原岗位,不当申领财政资金约170万元。四人未履行党员职责,长期不在岗领取薪酬的行为,影响财政资金规范管理,不利于公共资源管理秩序。 二、违规占用使用办学经费与贫困生补贴,存在多项资金使用不规范及关联违规情形 平某双语学校作为非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实际控制人王某峰联合相关人员不规范使用办学经费,还不合规占用国家贫困生专项生活补贴款,存在资金不规范划转、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相关不规范行为等情形。相关人员要求该校学生学杂费由班主任通过个人银行卡或借用学生家长银行卡收存,再按陈某叶、陈某海要求转至陈某叶、陈某强、金某、陈某财、陈某春个人银行卡,最终流入王某峰控制的十六家公司,大量学杂费未纳入学校正规账目。王某峰还通过不规范方式联络相关人员,获取不规范审计报告以掩盖相关事实。 同时,相关人员要求该校贫困生将国家生活补贴款取现后交给班主任,汇总后转至上述人员银行卡,完成资金划转。陈某强、金某、陈某财、陈某春明知相关行为不规范仍出借银行卡,涉及资金不规范划转、相关不规范行为等情形。在陈某山、中国长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原处长梁某忠的协调下,王某峰利用使用的办学经费,通过青岛某农商银行、长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青岛某分行等金融机构,购置青岛华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宝某钢管有限公司、青岛国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青岛新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夏某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某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东某(青岛)农产有限公司等十多家企业的不良资产,控制1000多亩土地及地上不动产并长期闲置,造成国家土地资源利用低效,二人还从中为自身及家族谋取不正当利益。 平某双语学校每年收取学杂费及政府财政补贴约3亿元,扣除约2000万元运营费用后,剩余约2.8亿元被王某峰划转至其控制的16家公司用于经营获利。这些公司通过家族代持、亲属顶名等方式,未按规定接受相关监管,王某峰直接控制平某双语学校、青岛金某亿矿业有限公司、青岛新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鑫某硕矿业有限公司、青岛平某庆弘矿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平某君悦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平某信达天下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平某君致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平某顺业贸易有限公司、平某市义某锦慧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中心八家企业。 通过陈某叶控制青岛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平某市碳某希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千某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社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家企业,通过王某君控制青岛千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君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千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千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四家企业。郭某参与多家公司管理,陈某财、陈某鹏、陈某强、陈某春为顶名股东、法定代表人或监事,16家公司实际控制权均归王某峰。相关人员利用平某双语学校非营利身份享受国家免税优惠,却将办学资金用于企业经营盈利,导致学校每年未按规定缴纳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费约1.3亿元,还通过上述公司将办学经费和贫困生补贴款违规转化为个人或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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