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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法治调查记者,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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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贵耕:家暴不是“家务事” ——暴力虐杀发妻,天理难容,最高法核准死刑
    据光明网报道,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起引发广泛讨论的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岳某坤长期家暴妻子刘某侠,因无端猜忌,连续两晚对妻子暴力殴打,造成被害人 19 根肋骨骨折,最终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案件审理阶段,二人成年子女出具谅解书,但这份谅解并未换来从轻判决,一审、二审均判处岳某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依法核准死刑裁定。 该案打破一种社会固有误区:不少人认为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暴力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只要取得亲属谅解,就应当网开一面。但法律明确,家庭暴力绝不是可以私了的 “家务事”,生命权高于家庭情面,谅解书也绝非刑事案件的 “免死金牌”。 纵观全案,岳某坤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他早有家暴劣迹,公安机关曾经向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却丝毫没有收敛。案发时,他锁闭家门,持木椅持续施暴,在妻子重伤倒地之后,还刻意拖延十几个小时才求助,放任被害人伤情不断恶化。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从案发一直到二审庭审,岳某坤始终拒不认罪、拒不悔罪,完全没有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本案一个核心争议点,就是子女出具的谅解书能否成为从轻量刑依据。出具谅解书的子女,兼具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近亲属的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失去母亲的受害者家属,同时又是施暴者的子女,谅解的动机复杂,很难完整代表已经逝去的被害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法院对此类谅解必须审慎甄别,不能简单把亲属谅解作为从轻处罚的当然理由。 司法裁判对于家暴案件适用宽严相济,谅解仅仅属于酌定量刑情节,是否采纳,要综合考虑作案起因、施暴手段、损害后果、被告人悔罪表现等因素。对于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毫无悔罪态度的施暴者,即便存在近亲属谅解,也不能降低刑罚尺度。最高法核准死刑,正是用判决宣示:家庭内部暴力同样要接受最严苛的法律评判。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亲情也不能掩盖暴力犯罪。这起案例有着很强的普法警示意义。它告诫社会,面对家暴不能一味迁就忍让,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安全;同时也警示施暴者,不要幻想依靠亲属谅解逃避重罚。司法守住底线,严惩恶性家暴犯罪,才能够守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生命与尊严。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 黄贵耕:股市监管应有牙齿 ——操纵市场"零获利重罚"的监管信号
    据经济日报 10 月 8 日报道,证监会披露一则行政处罚,陈欢、周厚禄、李萍萍三人联手操纵楚环科技股价,忙活十八个月,最终没有产生任何违法所得,却被合计罚款 800 万元,并分别处以 2‑3 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这起 “零获利重罚” 的案例,释放出 A 股对操纵市场行为 “零容忍” 的强烈监管信号。 诚信是股市发展的基石,A 股长期低迷不振,根源在于违法违规成本太低,致大量投资者丧失信心与信任。过去不少市场参与者心存一种错误认知:操纵股价只要没赚到钱,就不该被重罚。在这种错误心态驱使下,部分人动用多组他人账户,依靠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买卖,通过账户之间对倒交易制造虚假成交量,妄图人为操控股价牟利。即便最后亏损出局,但其行为已经扭曲股票真实价格,扰乱交易秩序,把广大普通投资者置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之中,市场伤害已经实实在在发生,不能以没有获利当做免责的借口。 本案当中,当事人在听证阶段提出,不存在操纵主观故意、账户控制认定有误,希望予以从轻处理。监管部门结合账户流水、交易记录等完整证据,认定三人存在共同操纵故意,仅少量账户时间认定予以采纳,维持高额罚款与市场禁入的处罚。依据证券法,操纵市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罚款,800 万罚款已经接近法定处罚上限,同时搭配市场禁入,直接剥夺违法者再度入场作乱的机会,真正做到 “打准、打疼”。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证监会已有多起类似判例,部分团伙耗费巨额资金操纵个股,最后反而巨额亏损,但依旧依法给予重罚。这些案例共同厘清一个重要原则:评判操纵市场违法与否,看的是行为本身对市场定价机制的破坏,而不是行为人最终盈亏。赚了要罚,亏了同样要罚;操纵得逞要追责,操纵失败也难逃法网。 大数据监控、账户穿透核查技术不断迭代,让隐蔽的分仓、对倒等操纵手法越来越难藏身。监管不再只盯着 “违法所得” 这一个结果,而是向前延伸,紧盯破坏市场公平的行为过程。只有抬高违法成本,打破 “违规代价小、潜在收益大” 的畸形预期,才能修复市场信用。 资本市场的根基是真实交易、公平定价。“零获利重罚” 标志着监管真正长出牙齿。只有持续绷紧惩戒之弦,对各类操纵市场行为一查到底,守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才能重新赢回广大投资者的信任,为价值投资的落地生根筑牢制度屏障。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 黄贵耕:华为25年后的华丽转身——由专利交租人变成高通的收租人
    据上观新闻 10 月 6 日报道,华为与高通达成一份覆盖 5G、计算、人工智能、网络多领域的广泛专利许可协议,双方开展专利包交叉许可,高通同时收购华为部分美国专利。延续二十五年的格局发生改变,曾经持续向高通缴纳专利费的华为,如今迎来角色反转,开启向行业巨头收取专利许可费的新阶段,这是中国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史上极具标志性的一幕。 回溯历史,2001 年,华为第一次向高通缴纳专利许可费。在 2G、3G 时代,通信标准的主导权掌握在美国企业手中,“高通税” 遍布全球手机产业,国内企业想要入局移动通信赛道,就必须为别人的技术买单。彼时的华为,是标准的专利 “交租人”,每年要为使用海外专利付出不菲成本。但华为没有止步于缴纳专利费,而是选择把巨额资金投入自主创新,走上一条艰难的技术攻坚之路。 二十五年厚积薄发,量变终于迎来质变。数据显示,华为近十年累计研发投入超 1.38 万亿元,2025 年单年研发投入就达到 1923 亿元,占全年销售收入 21.8%。截至 2025 年底,华为手握 16.5 万件全球有效授权专利,九成以上为含金量更高的发明专利。从 2011 年首次从摩托罗拉获得专利许可收入,2021 年知识产权许可业务实现盈利,再到 2026 年先后与惠普、高通达成专利协议,一步一步完成从付费方到收益方的身份转换。本次协议落地之后,华为累计专利许可收入将突破 69 亿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交易不只是 5G 标准必要专利的博弈,还延伸到后摩尔时代的前沿赛道。受半导体设备限制,华为另辟蹊径提出 “韬定律”,以 “时间缩微” 替代传统 “几何缩微”,发展逻辑折叠、近封装光学 NPO 等架构创新技术。这些芯片先进封装与互联领域的专利,也纳入双方谈判视野,代表着华为的创新能力,已经跳出传统通信,深入下一代计算芯片底层。高通作为全球芯片行业巨头,愿意付费获取华为专利使用权,是市场用真金白银对中国技术创新给出的客观认可。 当然,专利交叉许可是行业通行商业规则,并不代表一方完全战胜另一方。华为公告中也客观认可高通在通信领域的基础性贡献,双方是互相认可对方创新价值的平等商业主体。这份协议仅仅是专利层面的授权,并不涉及芯片供货,外部管制的大环境并未改变。 这场跨越 25 年的角色转变,带给国内科技行业深刻启示:核心技术买不来、讨不来,知识产权的话语权,只能靠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一点点攒出来。过去国内不少企业习惯于拿来主义,直接采购海外现成技术,忽视专利布局,在国际博弈当中处处被动。华为的经历证明,只有沉下心深耕底层技术,构建属于自己的专利壁垒,才能在全球产业规则桌上拥有对等谈判的资格。 地缘政治可以制造壁垒,但商业理性与知识产权规则不会轻易被改写。从交专利费到收取专利费,华为的转身,既是一家企业的成长,也折射出中国科技产业整体实力的抬升。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 黄贵耕:实名举报石沉大海,律师给你支招继续维权
    据《经理人》杂志 10 月 5 日报道,原中国电信员工郑季衍手握 18 项原始证据,就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项目涉嫌围标串标、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自 2023 年起在企业内部逐级实名反映情况,不仅问题未得到核查处理,自身反而遭到解聘。无独有偶,此前马翔宇实名举报政府采购相关乱象,内部举报同样长期石沉大海,直到网络舆论发酵,才推动专项工作组介入调查。现实当中,不少手握证据的实名举报人都遭遇过受理单位久拖不复、杳无音信的困境。当实名举报长期得不到回应,举报人该通过哪些合法途径继续维护自身权利,值得每一个人了解。 很多举报人把材料递交之后,便陷入漫长等待,既没有立案通知,也没有进度反馈。不少人误以为举报递交完成就万事大吉,殊不知举报只是维权的起点,并非维权的终点。如果已经提交完整、确凿的证据材料,但受理举报的单位超过法定期限仍然不予答复,并非只能被动等待。法律框架下留有后续救济路径(仅限行政类违法案件):如果证据确凿,可以对受理举报单位的上级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之后依然得不到实质回应,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可以把被举报人列为案件第三人。 需要客观看待这一诉讼路径的作用,不必把全部希望押在案件输赢上面。即便行政诉讼最后未能达到胜诉的结果,这场诉讼本身也具备现实价值。通过司法程序,可以促使被举报人和受理举报的单位出庭应诉。在庭审过程中,举报人可以借助法庭调查环节,进一步固定、收集相关违法线索与证据,让受理举报的履职行为、被举报人的相关行为直接接受司法审查与司法监督。法庭的传唤、举证、质证程序,会倒逼相关单位就举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打破 “只收材料、没有回音” 的僵局。 当然,启动复议、诉讼程序有重要的前提条件。首先,自身手中必须保存完整证据链,包括举报信原件、提交凭证、快递签收记录、证据材料副本,证明自己已经依法完成实名举报、提交证据的客观事实。其次,要区分不同受理机关的性质,纪检监察检举控告事项与普通行政机关履职投诉,二者救济渠道并不完全相同,要找准适格的复议、诉讼主体,避免选错机关而不予受理。同时要恪守理性维权边界,所有主张都应当依托客观证据,不能在复议、诉讼材料当中随意编造、夸大事实,避免自身陷入法律风险。 除复议、诉讼之外,举报人也可以同步采用其他合规方式并行推进。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督办申请,申请对下级受理单位不作为问题开展监督督办;也可以向人大、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多渠道推动举报线索落地。 实名举报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方式,但维权不能只依靠一腔勇气,更要依靠法定程序。面对举报石沉大海,不只有网络曝光这一条路。善用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武器,用好司法监督的力量,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推动举报线索得到正视,让制度监督发挥出应有的效能。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 黄贵耕:无证据发通缉令,法治何在?——评美国跨境悬赏通缉中国芯片科学家陈正坤
    2020 年,美国 FBI 公开挂出针对芯片科学家陈正坤的通缉页面,开出 25 万美元悬赏金,将其冠以 “经济间谍” 的罪名,消息传遍全球。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四年之后无罪判决下达,通缉令悄无声息下线,既没有公开说明,也没有任何道歉。悬赏时举世皆知,撤令时悄无声息,25 万悬赏发出去,无罪判决还回来,中间没有一句解释,这起案件,让外界看到美国跨境追诉当中,严重背离法治精神的危险倾向。 陈正坤是存储芯片领域资深专家,离开美光之后加入福建晋华,投身国产 DRAM 存储芯片的自主研发。国产存储芯片的技术追赶触动了海外巨头的市场利益,一场商业技术竞争,被裹挟进地缘博弈的漩涡。美方的操作,并不是 “先有证据、后有起诉” 的常规司法路径,而是先定性、后取证、同步施压的组合动作。先贴上窃取商业秘密、经济间谍的标签,祭出实体清单、刑事起诉、全球通缉多重手段,试图用司法工具打压企业与科研人员。 更荒唐的是,被美方当作核心指控依据的所谓 “商业机密”,实际是陈正坤早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相关内容早已对外公开,早已超出专利保护周期,根本不满足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拿公开论文当“商业机密”,通缉令却挂了四年。在长达数年时间里,这份通缉令像一顶沉重的帽子,悬在科研人员头上,对个人声誉、企业发展形成巨大的外部压力,福建晋华受实体清单影响,生产研发被迫停滞,国产存储芯片的突围进程遭遇严重挫折。 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跨境追诉不能先定罪、后取证。刑事追诉应当建立在扎实完整的证据基础之上,而不是先通过通缉、悬赏向全世界宣告一个人的 “罪名”,再回头搜集证据来印证预设结论。高调发布悬赏通缉,借助全球网络完成对当事人的舆论定罪,等到法庭认定全部指控不成立,又悄悄撤销通缉,不对外交代任何说法,这种只享受惩戒的威慑效果,却拒绝承担错案后果的做法,严重伤害司法公信力。 2023 年底美光与福建晋华达成全球和解,双方撤回全部诉讼;2024 年 2 月,美国旧金山联邦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检方无法拿出有效证据,全部指控归于无效。FBI 默默下架通缉信息,喧嚣归于沉寂。风波过后,陈正坤没有选择高调炒作过往遭遇,继续留在国内担任技术顾问,扎根实验室,推动芯片工艺与国产化替代。而晋华冲破封锁,不断打磨国产 DRAM 产品,逐步实现稳定量产与盈利。 陈正坤一案留下深刻警示:当司法沦为科技博弈的工具,程序正义便会遭到侵蚀。商业纠纷应当回归证据与法庭,跨境司法追诉更应当恪守 “无罪推定” 基本原则,不能把通缉悬赏当作对外施压的武器。高调通缉、无声撤案的模式,如果得不到约束,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地缘竞争的牺牲品。真正的法治,既要允许依法追诉,更要接受错案的后果,给当事人一份公开的交代。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 黄贵耕:无证据发通缉令,法治何在?——评美国跨境悬赏通缉中国芯片科学家陈正坤
    2026-10-08
  • 黄贵耕:被举报人自查自证难服众——评中国电信官方回应称“举报言论与事实不符”
    据《南方都市报》 10 月 6 日报道,原中国电信员工郑季衍实名举报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项目涉嫌围标串标、资金造假等多项问题,引发广泛舆论关注。随后中国电信大客户事业部发布官方回应,称相关举报言论与事实不符,项目已完成内部专项核查,同时说明举报人因长期旷工被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份企业自查得出的结论,并未平息公众疑问,反而进一步引发社会对于举报核查程序的思考。 法理上有一条基本准则: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举报核查应当遵循回避原则。网上实名举报,不能简单由被举报单位自己回应一句 “不属实” 就草草了事。举报是否属实,应当由第三方独立核查。涉事项目属于国家级数字新基建,涉及数千万元财政资金,企业本身就是事件的被举报方,由其开展内部自查,天然存在利害关系,相当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内部核查结论可以作为参考,却不足以直接打消公众心中的重重疑虑。 从公开信息看,举报材料抛出多处相互矛盾的数据疑点:核心软件开发仅 13 天,上报工作量却达 33779 人日;四家投标单位全部为电信全资子公司,预算与中标价几乎完全吻合;承诺 7700 万元自筹配套资金,举报人声称实际仅投入 164 万元。面对这些具体疑点,企业对外只给出结论性表态,并未公开核查组成员、核查底稿、完整核查报告,也没有针对上述关键数据逐项作出详细说明。对于备受争议的 “旷工 635 天”,也没有同步公示考勤记录、返岗通知送达凭证等佐证材料。正因为关键细节没有对外披露,这份内部回应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完全信服。 与此同时,举报方已经整理 18 项原始证据,通过 12388 平台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交实名举报。一边是企业内部自查得出举报不实,一边是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递交一手证据,双方各执一词。这种情形之下,是非对错就不能交由被举报企业自行定调,需要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外部机构介入,开展穿透式独立核查。要对招投标档案、项目合同、财务流水、工时台账逐一核验,查清招标手续是否事后补办、工作量是否虚增、配套资金是否真实到位,厘清人事变动背后的来龙去脉。 这起事件也折射出国企重大项目监督的现实短板。软件信息化项目工作量核算弹性大,验收容易偏重纸面材料,给虚增成本、账面调账留下空间。内部监督是第一道防线,但绝不能替代外部独立监督。 重大公共财政资金项目,公众期待的不是涉事企业自证清白,而是中立第三方给出经得起检验的调查结果。唯有恪守回避原则,跳出 “自查自证” 的逻辑,把全部疑点置于独立监督之下,才能够还原事实真相,守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级基建项目的公信力。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 黄贵耕:被举报人自查自证难服众 ——评中国电信官方回应称“举报言论与事实不符”

    202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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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贵耕:跨境作恶 虽远必诛——从缅北“四大家族”主犯伏法看跨境司法正义
    据央视新闻 10 月 5 日报道,公安部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纪录片《缅北电诈覆灭纪实》正式开播。曾经盘踞缅北果敢、不可一世的 “四大家族” 多名核心头目出镜,这些制造无数人间悲剧的电诈恶魔,大多已经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缅北电诈恶魔的猖獗与歹毒,不仅给无数家庭带来难以愈合的伤痛,更成为侵蚀社会信任、挑战法治底线的毒瘤,必须予以彻底铲除。 长期以来,缅北果敢白家、明家等势力政军商勾结,依托地方武装庇护,大肆兴建电诈园区,把诈骗当成支柱产业。他们编织 “境外高薪就业” 的谎言,诱骗国内民众偷渡出境,无数人落入魔窟,之后沦为被肆意压榨的 “猪仔”。纪录片中回流人员唐某丰的遭遇令人触目惊心,业绩不达标便被殴打、倒卖,甚至被逼卖肾抵债;卧虎山庄 “10・20” 惨案,为掩盖罪行,犯罪集团对逃亡人员痛下杀手,事后草草掩埋尸体。巫鸿明狂妄宣扬 “狼生来就是要吃肉,狮子就是要吃羊”,将暴力犯罪视作理所当然,明珍珍面对命案,只想 “把事情压下来,死人直接埋掉”,人性之冷漠残暴,突破社会伦理底线。 电诈犯罪不只是骗取钱财,更是衍生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一系列恶性暴力犯罪。巨额赃款源源不断流向缅北,国内无数家庭因此倾家荡产、妻离子散。中方工作组曾经三次约见四大家族代表,敦促其清除电诈产业,犯罪集团却心存侥幸,互相观望、消极应付,妄图凭借国境阻隔、地方武装庇护,逍遥法外,错把中方的克制当成可以继续作恶的筹码。他们错误地以为,身处境外就可以游离于中国法律之外。 天网恢恢,国法昭昭,跨境作恶,虽远必诛。自 2023 年 7 月公安部部署打击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我国打破地域壁垒,深化跨境警务协作,一大批罪大恶极的头目被缉捕归案。明国平、明珍珍、巫鸿明等 11 名罪犯,白应苍等主犯先后经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累累罪行得到清算。曾经在当地呼风唤雨的家族势力土崩瓦解,大批涉诈嫌疑人被引渡遣返回国接受审判,规模化电诈园区被基本清零。 这一系列案件的办理,彰显了我国的司法主权:无论犯罪分子逃窜到哪里,只要侵害我国公民权益,就必将受到中国法律的审判。司法机关没有被国境线束缚手脚,通过国际警务合作,将境外犯罪集团骨干分子带回国内,依据我国刑法定罪量刑,用实实在在的判决,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数据来看,打击成效已经显现,自 2025 年 10 月起,全国电诈案件发案数连续多月同比下降,大量群众得到见面劝阻,守住了钱袋子。 但是也要清醒看到,电诈犯罪不会因为一批头目伏法就彻底销声匿迹,部分赌诈窝点向妙瓦底等地转移,跨境黑灰产业链条仍有残余。纪录片第三集《共筑天网》展现,我国推动中缅泰多方联动清剿窝点,牵头组建 46 国参与的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构建全球协同治理的反诈格局。打击跨境电诈,不能只靠单次雷霆行动,更要持续深化国际执法协作,斩断人口贩卖、资金流转、网络技术支持全链条,铲除犯罪滋生土壤。 缅北电诈覆灭,是正义战胜邪恶的生动注脚。它警示世人,国境线从来不是犯罪分子的避风港,任何侵害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严惩。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也要擦亮双眼,摒弃一夜暴富幻想,远离所谓境外高薪招工陷阱,守好自身安全防线。 法网永不松懈。正义不会缺席。缅北电诈案件的审判与落幕,向全世界传递清晰信号:我国有决心、有能力保护海内外公民,跨境作恶,虽远必诛。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 黄贵耕:跨境作恶 虽远必诛 ——从缅北“四大家族”主犯伏法看跨境司法正义
    2026-10-05
  • 黄贵耕:欺诈与诈骗——一字之差,罪与非罪的边界
    在经济交往活动当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客观上都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表现,二者仅有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天壤之别:民事欺诈承担合同撤销、违约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刑事诈骗则会带来有期徒刑乃至更重的刑罚。 厘清二者的法律边界,核心不在于是否存在欺骗行为,而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司法办案应当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如果当事人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完整救济,就不能随意扩大刑事打击范围,坚决防范以刑事手段插手普通民事经济纠纷。 从法律构成来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从取得财物之初,就抱着拒不归还、永久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而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人虽然为促成交易,存在夸大宣传、不实陈述等欺骗手段,但主观上依然希望履行合同,把收取的资金当作合同对价,并非意图彻底占有对方财物,即便后续履约失败,本质上仍属于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的纠纷。简言之,有欺骗不等于就是诈骗,不能单纯以发生财产损失的结果,就倒推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评判全案事实。 《刑事审判参考》第1342 号黄钰诈骗案,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重要裁判参照。该案当中,被告人确实存在虚构业务项目、隐瞒事实取得被害人钱款的行为,但在被害人尚未报案之前,被告人便主动联系对方,提出全额归还剩余本金,账户也具备足额还款能力,最后是被害人因为利息诉求未得到满足而拒收款项。 经过一审、二审、最高法复核、重审的完整诉讼流程,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判决宣告无罪。该案确立的裁判逻辑十分清晰:即便客观上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没有携款逃匿、挥霍赃款、隐匿转移财产,具备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就不能直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优先归入民事欺诈的范畴处理。 结合曹某案的辩护材料更能直观理解这一裁判逻辑。该案涉案服务合同均写明 “办不成全额退款”,曹某一方在案发前已经向二十余名客户实际退款四百二十余万元,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对外债权,资产总额足以覆盖全部退款,部分当事人也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亦认可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虽然业务推广过程中存在宣传夸大的瑕疵,但该瑕疵属于民事欺诈评价范畴,在有明确退款约定、主动履行退款、具备履约偿付能力的前提下,直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就越过了刑民边界。 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谦抑性原则要求,凡是民事法律制度能够妥善化解的矛盾,刑罚就应当保持克制,不能轻易介入。当双方身份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受害人可以通过起诉、强制执行追回财产,民事救济路径并未彻底落空,就应当交由民事诉讼处理;只有行为人隐匿身份、携款跑路、财产被挥霍灭失,民事途径已经完全无法挽回损失,才具备刑事诈骗的处罚基础。 实践当中,个别案件出现 “唯结果论” 的倾向:只要交易最终失败、产生财产损失,就把民事上的夸大宣传、履约不能直接升格为刑事诈骗。这种做法忽略了市场经济本身自带的商业风险,混淆了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容易造成公权力不当干预市场交易。 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依靠口供,也不能只看最终损失结果,应当从事前、事中、事后多维度综合考察:订立合同时有无履约基础;收取资金之后是用于挥霍转移,还是用于项目经营;履约失败之后,是否积极退款、沟通协商,有无逃避债务、隐匿失联的行为。如果只是履约能力不足、服务达不到宣传预期,但认可退款义务、愿意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就应当按照合同纠纷处理。反之,如果自始没有履行意愿,拿到钱款就大肆挥霍、隐匿财产、切断联系,则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依法追究诈骗犯罪。 严格划清欺诈与诈骗的界限,不仅仅是个案的罪与非罪问题,更关乎营商环境的稳定。市场交易难免出现夸大宣传、承诺失实,不能把商业上的不诚信全部上升到刑事犯罪。公权力应当守住边界,把刑事打击的锋芒对准真正以侵财为目的的诈骗分子;对于民事欺诈,则交由民法典、市场监管制度予以规制。只有守住刑法谦抑的底线,坚持先民事后刑事的审查思路,才能实现既打击犯罪,又保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双重目标,让每一起刑民交叉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 黄贵耕:当办案权成为牟利工具 ——派出所长挪用1500万元涉案资金案的警示
    执法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权力,绝非个人捞取私利的工具。湖南湘乡移民相关案件暴露出原派出所所长万琪俊利用专案办理职权,挪用 1500 万元涉案扣押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大肆收受当事人贿赂,还出现 “以案养案” 的错误论调。该案最终万琪俊数罪并罚获刑七年,为整个政法执法系统敲响振聋发聩的警钟。 这起案件当中,万琪俊作为专案组成员,无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突破 “办案与保管相分离” 的硬性制度约束,直接经手保管巨额涉案资金。一千五百万元扣押资金,没有归入单位合规账户,而是交由办案民警个人掌控,被擅自拿去购买理财产品,理财收益被用于个人消费开支。 除此之外,他还存在隐匿扣押现金、制造虚假收款收据掩盖资金缺口,借助亲属账户洗白受贿赃款等一系列行为。同时,他以协调案件、办理取保候审为筹码,向当事人家属索取数十万元财物,还将部分钱款以 “办案经费” 名义,向单位内部多名干警输送利益,形成扭曲的利益链条。更值得警惕的是,庭审中竟出现 “办案经费自筹、以案养案” 的辩解,把办案追赃视作获取经费、谋取私利的途径,完全颠倒了执法办案的初心。 所谓 “以案养案”,本质就是公权力的异化变形。办案的唯一目标是查清事实、惩恶扬善、保护群众合法财产。一旦把案件当成可以变现的资源,办案就容易偏离法治轨道。本案原一审判决后来因程序违法被中级法院撤销发回重审,庭审围绕管辖权、审讯程序、证据合法性等多重争议展开。办案人员既负责侦查抓人,又保管巨额涉案钱款,权力缺乏分割制衡,监督出现巨大漏洞,是滋生这一系列违法犯罪的重要土壤。 案件暴露出制度执行层面的短板。国家早已明确规定,严禁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扣押资金必须存入单位专门账户,一案一账、一物一卡。但纸面制度在实践中没有落到实处,办案、保管权力集于一人之手,内部审批、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少数人员把涉案财物当成可以随意支配的 “蓄水池”,让制度红线变成一纸空文。同时,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管辖争议、拘留手续时间矛盾、同步录音录像缺失等程序性问题,反映出个别地方重办案结果、轻法定程序的错误观念。 执法者犯法,对司法公信力伤害尤甚。公安干警本应是法律的守护者,万琪俊却手握办案权大肆敛财,不仅个人锒铛入狱,也让案件办理蒙上重重阴影,当事人权利保障受到冲击,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遭受侵蚀。权力不受监督,就极易滋生腐败,这是该案留给我们最深刻的教训。 该案的警示是多维度的。一方面,必须压实涉案财物管理的刚性约束,坚决杜绝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扣押钱款财物,落实办案、保管岗位分离,强化财务台账、审计监督,堵住资金管理漏洞,彻底铲除 “以案养案” 生存土壤。另一方面,程序正义不可偏废,无论案件大小,都要严格恪守刑事诉讼法,规范采取强制措施、讯问取证、管辖立案等每一道流程,不能只求实体结果而漠视程序规则。此外,要持续加强政法队伍廉政教育,常态化监督办案关键岗位,紧盯专案办理、涉案财物处置等高风险环节,抓早抓小。 公权力姓公不姓私,办案权只能用来守护正义,绝不能沦为牟利工具。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监督贯穿案件办理全流程,才能防止类似执法犯法事件重演,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公信力。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 黄贵耕:当办案权成为牟利工具 ——派出所长挪用1500万元涉案资金案的警示
    2026-10-04
  • 黄贵耕:致敬英勇顽强的机长 ——身负重伤还把170多条生命从鬼门关拽了回来
    2026-10-02
  • 黄贵耕:建议立法规范和保护职业打假——全面遏制假冒伪劣泛滥,多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6-10-02
  • 黄贵耕:莫把前科包装成“励志”,受害者变流量 ——赖泽平刑满释放后再度被刑拘的警示
    2026-09-30
  • 黄贵耕:招商引资成了“招商引骗”——被骗的政府是真糊涂还是假装糊涂?
    据新京报 9 月 28 日报道,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典型案件,企业实控人黄某彬四处画下巨额投资大饼,先后与 8 个省份 11 个县市区签订投资协议,对外许诺累计 57 亿元投资,打造所谓智能影像半导体项目,先后套取各地招商补贴超过 1 亿元。项目拿到补贴之后便迅速烂尾,所谓高精尖产业沦为简单的手机组装,黄某彬被多地警方立案上网追逃。福建龙岩经开区商务局负责人王某,因越权简化审核,造成上千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另有相关干部另案处理。这起案件暴露出部分地方招商引资工作存在的巨大漏洞,引人深思。 骗子承诺的投资只是画饼,政府给的补贴却是真金白银并允许骗子提现,这里面如果没有里应外合,骗子是难以得逞的。纵观全案,黄某彬的骗术算不上多么高明:打着半导体高新产业的旗号,伪造设备采购合同,虚高装修报价,实际投入寥寥无几。龙岩项目实际装修投入仅 640 余万元,却套取 2518 万元装修补贴;江西万安项目,实际装修仅 230 万元,却靠虚假合同拿到上千万元补贴。项目签约声势浩大,落地之后却设备简陋、人员稀少,完全达不到协议约定的产能、产值和纳税目标。就是这样漏洞百出的项目,却能跨越多省一路通行,顺利拿到一笔笔真金白银的财政补贴。 骗局能够接连在多地得手,根源在于部分地方扭曲的政绩观。一些地方急于引进大项目、高新项目,把协议上的投资数字、隆重的签约仪式当成招商成绩单,重签约、轻核查,重纸面承诺、轻实际落地。明知企业存在诉讼、债务风险,却为了完成招商指标,放弃尽职调查,简化审核流程。本该严格执行的造价核算、投资进度核验、补贴拨付把关等制度被束之高阁。个别干部片面追求政绩,对项目疑点视而不见,甚至越权审批,让国有资金轻易流入骗子口袋。到底是完全被谎言蒙蔽的 “真糊涂”,还是为了政绩刻意回避风险的 “假装糊涂”,值得深刻追问。 案件也暴露出招商全流程制度的短板。事前对企业背景、过往项目履约情况尽调流于形式;事中补贴拨付没有严格对照实际工程量、固定资产投入进行核验;事后项目烂尾,追缴补贴又困难重重。骗子 “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地项目败露之后,还可以去往另一地继续画饼骗补。虽然案发之后部分地方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补贴,但涉事企业大多已经经营异常、资产贬值,大量国有资金面临难以挽回的损失。 此案的教训极为深刻。招商引资不等于 “捡到篮子都是菜”,面对动辄数亿、十亿级别的投资承诺,尤其是半导体这类热门赛道项目,地方政府必须守住审核底线。签约前要严格核查企业资信、过往履约记录;补贴发放必须以真实到位的投资、实实在在的工程量为依据,杜绝凭一纸协议就拨付大额财政资金。同时要压实干部责任,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人员严肃追责。 招商引资的落脚点是产业落地、经济发展,不是纸面数字和签约仪式。只有摒弃急功近利的政绩冲动,完善事前尽调、事中监管、事后追偿全链条制度,才能避免 “招商引资” 异变为 “招商引骗”,守护好国有财政资金。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 黄贵耕:网购当心劣币驱逐良币 ——平台霸权下流量只认出价,不认品质
    互联网电商打破地域壁垒,拓宽消费选择,但部分平台畸形的流量分配机制,正在上演 “真货拼品质,假货拼推广” 这场注定失衡的竞赛。流量本应成为优质商品通往消费者的桥梁,可在部分平台规则之下,流量分配更多向付费推广倾斜,谁支付推广费高,谁就可以获得平台更多的流量。现实中,假冒伪劣产品因为造价成本远低于货真价实的产品,为了抢夺消费者,往往比高品质产品更愿意支付推广费。因此,被平台控制流量的网上假冒伪劣产品往往获得更多的推荐和展示,自然会被更多消费者错误选择。 流量分配权掌握在平台手中,就形成了不容忽视的平台流量霸权,其带来的连锁伤害波及多方群体。首先是广大消费者,无法选购自己想购买的优质商品,打开网页都是付费获得流量推广的低劣产品。消费者刷到的爆款、前排推荐,不一定是口碑过硬的好货,只是投入更多推广资金的商品,很容易被算法误导,花了钱却买到品质缩水的商品,网购变成一场 “开盲盒”。 其次是货真价实的商品与生产厂家,始终无法与低劣产品拼付费流量,无法正常向消费者展示。坚守工艺品质的正规企业,原材料、研发、品控都要付出成本,利润空间有限,拿不出巨额资金投入竞价投流。不投流就没有曝光,投流就会吞噬微薄利润。不少踏实做产品的商家,即便产品质量过硬,也只能淹没在海量付费推广商品之下,陷入 “好货无人知” 的困境。 长此以往,国家产业因为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势必遭受毁灭性打击。当投机取巧、偷工减料的商家更容易卖货盈利,踏踏实实搞研发、做品质的企业生存空间被不断挤压,市场就会倒逼商家压缩用料、削减工艺。企业不再愿意投入创新研发,行业陷入低价内卷,本土制造业提质升级的步伐就会被拖累。 最后,平台只顾短期利益,赚取低劣产品的流量费,长此以往,必然会遭到广大消费者的唾弃,而关门大吉。平台靠流量广告费收获短期营收,却放任劣质商品充斥页面,消耗用户信任。消费者一次次踩坑之后,会逐步对平台失去信心,用户用脚投票,平台的商业根基终将动摇。 平台不能把流量完全当成可以售卖的商品,流量分配不能只认出价高低,更要看见商品品质、商家信用。算法应当把质量评价、售后口碑、合规记录纳入核心权重,而不是简单以广告费多少决定展示位次。监管层面也应当持续强化对平台算法的监督,破除流量霸权,纠偏 “重营收、轻品质” 的导向。 电商市场健康发展,依靠的是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只有让好产品不靠重金投流也能被看见,让劣质投机的商品难以抢占流量,才能跳出劣币驱逐良币的怪圈,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守护实体经济,实现平台、商家、消费者多方共赢。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 黄贵耕:赠与还是借贷?——父母替成年子女支付百万房款的法律定性
    据法治日报 9 月 29 日报道,北京一起家庭官司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年近七旬的侯先生变卖自有房屋,向儿子儿媳转账 126 万元用于结清房贷,此后双方关系恶化,老人索要这笔养老钱遭到拒绝,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一审认定借贷成立,判令二人共同偿还,二审在确认款项属于借贷的基础上,兼顾家庭实际情况,调解为每月偿还约 8000 元的分期还款方案。这起案件直击现实痛点:亲属之间大额资金往来,到底算无偿赠与,还是需要归还的借贷。 亲情之间大额赠与应当有赠与方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且举证责任在受赠与一方。本案当中,儿媳仅凭一句微信聊天里的 “感谢爸爸鼎力相助”,主张 126 万元是父亲的无偿赠与。但礼貌性感谢,不等于出资方作出无偿赠与的明确意思。老人卖房拿出的是赖以安度晚年的养老积蓄,转账半年之后便持续催要钱款,这些客观事实都与无偿赠与的行为逻辑相悖。因被告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老人有赠与的明确意思,赠与的抗辩不能成立。 认定借贷关系,则首先要有实际的金额交付,其次,交款方没有与收款方存在抵销或需要还款的事实,第三,收款方除以赠与抗辩之外,就是不当得利(即无理由获利),再没有其他抗辩理由。本案中,侯先生已经完成 126 万元的实际转账交付,双方不存在债务抵销的情形,被告仅以赠与作为唯一抗辩,又无法举证证明赠与成立,那么接受款项一方就构成不当得利,借贷关系由此得到法院确认。 受传统亲情观念影响,很多父母帮助成年子女买房还贷,碍于情面不会写下借条。不少人想当然认为,父母给子女出钱,理所当然就是赠与。但法律层面,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不再承担经济资助的法定义务。父母出于亲情的资金帮扶,不等于无条件无偿赠送。如果将父母倾尽半生积蓄的出资直接推定为赠与,既违背出资人的真实意愿,也容易助长成年子女对长辈财产的过度依赖。 司法裁判不只讲证据规则,同样兼顾情理温度。二审法院没有机械维持一次性全额还款的判决。考虑到小夫妻一次性无力清偿百万债务,强制执行很可能直接拍卖住房,彻底撕裂残存的亲情,于是参照原本房贷月供水平,调解确定按月分期还款。既维护老人养老钱的合法债权,又避免子女家庭陷入绝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此案也给广大家庭带来了重要启示。亲人之间大额资金流转,不能只依靠口头默契。如果是赠与,应当留下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借款,最好留存借条、聊天记录等凭证。亲情珍贵,但金钱往来划清边界,恰恰是保护亲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法律不否定亲情相助,但绝不默认父母必须为成年子女的生活买单。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 黄贵耕:交通肇事缘何被指控故意杀人? ——定罪的转折不在撞人那一刻,而在拖行的5.9公里
    据澎湃新闻 9 月 29 日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女教师薛某荣遇害案迎来重大程序变化。原本部分被告人以交通肇事罪、包庇罪被起诉,如今涉案五人全部变更罪名,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案件由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并案审理。本案带来重要的法律启示:定罪的转折点,并不发生在车辆碾压被害人的一瞬间,而在于之后那触目惊心的 5.9 公里拖行。 从法律上看,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车辆不慎碰撞行人,行为人主观上并不追求死亡结果。但本案的关键并不止于初次碾轧。司法鉴定明确,第一次撞击并不足以造成即时死亡;被害人被卷入车底之后,在长达 5.9 公里的行驶途中生命尚有存续机会,直至减速带挤压才形成绝对致命伤。 悲剧发生之后,车上五名人员已经感知、明确知晓车底有人。本应立即停车、报警施救,挽救伤者生命,可在同车人员指使下,驾驶人没有停车,继续驾车逃窜。中途车辆被减速带卡住,众人确认车底下躺着人,既不下车救人,也不报警求助,反而强行冲过减速带继续驶离,放任被害人在车底承受持续的拖拽、挤压。 撞人是过失,可明知车底有人仍执意驶离,拒不履行救助义务,对他人死亡结果持放任心态,法律评价就此发生根本性转变。之后商议找人顶包、筹钱调换血样、烧毁行车记录仪存储卡,一系列毁灭证据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五人为逃避罪责,漠视生命的主观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并非只追究肇事司机一人责任。检方将同车四名乘员一并纳入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评价,区分主犯、从犯。乘车人并非置身事外,在事故发生之后,他们拥有劝阻、报警、施救的能力,却选择怂恿逃逸、旁观伤害发生,共同推动死亡结果一步步走向现实。 罪名变更、提级审理,彰显司法对生命权的敬畏。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的边界,不在于是否发生车祸,而在于事故之后行为人作何选择。车祸只是意外,但撞人之后的每一次选择,停车救人还是驾车逃跑,决定行为的刑法定性。 当然,本案尚在司法审理阶段,最终有罪无罪、罪责轻重,仍需要法庭结合全部证据作出公正判决。公众期待法庭查清全部事实,给逝去的生命、苦苦维权的家属一份公允的裁判,也向全社会释放明确信号:车祸之后的施救义务不容抛弃,漠视生命、为逃避罪责放任他人死亡,必将承受更为严厉的法律代价。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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