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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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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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的特殊性

    2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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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法律对某些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殊规定。特殊地域管辖作为与一般地域管辖相对的概念,是法律对特定类型案件的诉讼管辖作出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既可以依据一般地域管辖,也可以依据特殊地域管辖,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无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2026-08-17
  • 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是指通过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导而制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提供参考的合同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对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减少因当事人欠缺合同法知识而产生的纠纷均具有积极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提供方采用的合同示范文本一定不属于格式条款。合同示范文本虽为缔约之示范,为行业协议或相关政府部门拟定,但合同条款未必全部做到了公平、公正。格式条款的“预先拟定”在于合同提供方在合同条款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了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至于格式条款是合同提供方本人拟定还是由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公证机关等第三方制定并不影响对预先拟定因素的判断。换言之,合同提供方采用第三方的合同条款并不影响对该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在认定合同示范文本是否是格式条款的问题上,仍应回到格式条款本身的法律属性上来。如在签订合同示范文本时,合同相对方是否可协商这些合同条款。如果合同示范文本不具有可协商性,合同相对方不能自由地协商合同条款,合同示范文本属于格式条款,反之,合同示范文本不属于格式条款。因此,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订立由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决定。租赁合同是转让租赁物使用权的合同,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就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义务,同时承租人负有在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返还的租赁物要符合原状。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时应当按照约定使用,如果对租赁物造成损害要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租赁合同中,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有一定的便利性,如在一些临时使用租赁物的交易中,市民在路边租用共享单车、顾客在商场租用储物柜、游客在公园里租用游船等,这种临时性使用时间很短,涉及的租金少、时间短、内容单一,就不必非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租赁合同毕竟是出租人所有的或可支配的财产交付于承租人手中,承租人对其占有、使用,对出租人来说有丧失租赁物的风险,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口说无凭”,出租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
  • 有关租赁物维修的条款
    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使用与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同时,在使用租赁物时必然会有正常的消耗,这就有一个对租赁物的维修问题。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但并不排除在有些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负有维修义务。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有些租赁合同,法律直接规定承租人负有维修义务。例如,《海商法》规定,光船租赁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保养。有时为了能够对租赁物及时、更好地进行维护,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二是根据商业习惯,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责。例如,在汽车租赁中,一般都是由承租人负责汽车的维修。三是根据民间习俗,如在我国一些地方的房屋租赁中就有“大修为主,小修为客”的说法和习惯。
  •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商业三者险则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无证、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不予赔付。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 借车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一般情况下,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存在以下情形视为有过错: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 免费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人能获得赔偿吗?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好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驾车人仍需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发生事故后需承担相应责任,只是可以减轻赔偿,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能减轻驾驶人责任。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分期付款买卖常见于消费领域,在标的物价格较高、一次性付款有困难时,分批陆续支付能减轻买受人在心理上、履行上的负担,变相增加了买受人的购买力,能够促进房产、汽车等昂贵物品的消费,带动市场交易的繁荣,促进经济发展。分期付款买卖具备一般买卖形态的基本特征,与一般买卖相比,其最大特点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或仅收到部分价款时即须交付标的物,剩余价款由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付清。出卖人未得到全部价金即转移标的物,就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价金的风险,而为降低这种风险,出卖人往往通过在合同中设定期限利益丧失、合同解除、所有权保留等条款,作为保障收回全部价款或不丧失标的物所有权的措施。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如此约定无可厚非,但在消费品买卖场合,买受人一般相对弱势,如果这些措施被滥用或启动条件过于宽松,则容易使买受人处于不公平的交易地位,轻易丧失买受物,有损买受人利益。实践中分期付款一般都有金融机构参与,出卖人的价款在订立合同之初即已作为现金流从金融机构收回,分期付款下的法律关系往往是买受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此时无须再赋予出卖人过多的权利。这就需要立法作出限制性规定,防止合同条款过分不利于买受人。因此,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对买受人的保护。
  • 购房人与被执行人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时间如果早于案涉房屋的查封时间,且《意向书》约定了房屋的具体房号、面积,购房款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视为双方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购房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实际入住案涉房屋的,属于合法占有该不动产。购房人依据《意向书》的约定,已经将案涉购房款全部支付完毕,虽未对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购房人存在过错的,购房人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专业放贷机构在发放担保贷款时负有审慎审查义务,是担保信贷法律关系的内在要求。债权人欲通过设立一项具有对世效力、足以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物上担保权,来保障其债权实现,其本身就应当为其权利的创设过程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源于商业活动的合理性准则,即一个理性的、专业的市场主体,在接受价值巨大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必然会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调查措施。而且,银行业金融机构具备获取信息的优势地位和防范风险的独特优势。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能力展开尽职调查,也应当能够预见抵押物的真实物权状态可能与公示状态存在差别,因此赋予其对抵押物上在先权利的审慎注意义务,有利于避免权利冲突。此外,在新建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在办理产权登记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出于防范“先卖后抵”交易风险和稳定金融秩序的考虑,应当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较一般市场主体更重的审慎审查义务。
  • 执行异议之中如何认定支付价款
    2026-08-03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权限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的招标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是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务的基础,代理权限的范围即代理机构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的全部业务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如果招标代理机构超过招标代理合同授权范围从事代理权以外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非事后获得招标人认可,否则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因此,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应当尽量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将代理权限范围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以保证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能够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的职责。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有利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督促各方全面如实履约,确立解决争议的证据,有利于第三人知悉招标代理双方当事人代理关系的存在,确保招标行为的可信度,还有助于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管。招标代理合同应明确委托招标范围、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事项。应当在招标代理书面合同中具体、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环节的职责、权限。招标代理合同应当做到条款完备、内容严谨、权利义务明确。
  • 在开标活动中,常见以下不规范行为:一是开标过程基本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全权负责,投标人参与程度和开标程序的公开程度不够,开标程序混乱。二是没有按照事前通知的开标地点和时间开标,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不一致,开标地点与投标地点不一致,容易导致投标人失去投标机会。三是招标人对开标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处理不妥当,容易引起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四是开标记录内容不全,一旦投标人投诉或者提出异议时,就无法提供齐全的开标记录作为证据来保护招标人自身合法权益。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享有土地承包权。如村集体的每个村民,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都有承包权;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
  • 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无疑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如果公告涉及的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则无论债务人是否看到这一公告,均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公告涉及的债权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根据《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权人所主张的权利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债务人是否行使时效抗辩权。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旦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则人民法院只能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 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身体权,除可能造成生理机能伤害外,还有可能对自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按照《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予以确定。该解释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审判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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