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法律对某些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殊规定。特殊地域管辖作为与一般地域管辖相对的概念,是法律对特定类型案件的诉讼管辖作出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既可以依据一般地域管辖,也可以依据特殊地域管辖,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