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再下一城!新会区检察院又成功追偿1300多万元生态环境赔偿金!

近年来,新会区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助推恢复性司法。近日,新会区检察院办理赵某杰、罗某锋、张某洪等人污染环境案件中,通过“公益诉讼+认罪认罚+诉讼保全”,成功追偿生态环境赔偿金1300多万元,促进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一体承担,保障受损公共利益及时修复到位。

案件情况

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赵某杰、罗某锋、张某洪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且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我区古井镇某村旧砖厂处成立一家炼铜厂,利用含铜废物非法从事炼铜生产,在厂内堆放大量废电路板边框、熔炼废渣等多种包含毒性、腐蚀性的固体废物,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水直接排出厂外,对池塘和排水沟中的地表水、底泥造成污染。经核算,包括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事务性费用在内,全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总额高达13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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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新会区检察院于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间先后依法对赵某杰、罗某锋、张某洪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300多万元。

提前介入,

强化引导取证

该院由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部门联合引导侦查取证,完善指控犯罪和证实生态环境损害的证据链条,彻底清扫犯罪分子侥幸心理。同时,针对案发时多名涉案股东不在案的情况,要求侦查机关结合嫌疑人供述和微信等证据核实股东和工作人员身份,对在逃的股东加强追捕,成功将6名在逃的股东追捕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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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生态修复,

破解生态损害赔偿金“执行难”

将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与引导生态修复有机结合,在规范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同时,加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释法说理,督促被告人主动“认赔”,实现11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在判决前预缴到位。

善用诉讼保全,

保障全额追偿

考虑到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情况事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及执行,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及时冻结被告人银行账户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为200多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判决后执行到位提供了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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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谭惠珍

文章来源于新会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