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2014赛季的转会窗口刚刚打开,便在3日产生了青岛中能中场大将刘健自由转会广州恒大受阻事件。刘健手握与中能2013年底到期的合同(在中国足协备案)坚称自由转会,中能就抛出一份续约至2017年的合同痛斥刘健和恒大私下签约违法。

双方舀着两份到期日相差三年的离奇“阴阳合同”打起擂台,外行有点雾里看花,其实内行看来,剧本很烂,剧情老套。“阴阳合同”这个中国足球的特色传统,就跟时不时上演的雾霾天气一样,令人厌恶,却不得不呼吸着生存。

国际足联章程规定,如果转会球员满28周岁(刘健已29岁)且与原俱乐部只剩下半年合同(刘健所出示合同的到期日期分别是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月1日),则该球员可在合同最后半年结束后自由转会至新俱乐部,新俱乐部不用支付原俱乐部任何费用。

但如果中能确已与刘健续约,则守约是刘健必须要做到的;如双方没有续约,则中能涉嫌合同造假。孰是孰非暂无定论,但一场“罗生门”,再次凸显了“阴阳合同”的流毒,对契约精神的亵渎。

“阴阳合同”在中国足坛并不罕见,此前申思状告中远欠薪、王栋和亚泰产生龃龉、原申花球员于涛转会申鑫都曾令这种“行规”曝光。所谓“阴阳合同”,其实是各俱乐部当初为了应付足协限薪令,恶性争夺甚至限制球员的产物。双方签约时通常会签订两份合同,“阳合同”的薪金标准符合足协规定,可以备案,“阴合同”则怕见天日,其中写明了球员的真实薪金及合同期限,也包含了诸多附加条款和约束条件。

一阴一阳不仅令俱乐部、球员不能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而且扰乱了足球行业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环境,不啻为中国足球发展过程中的一颗毒瘤。而之所以明知其有害却尾大不掉,是因为与俱乐部相比,球员往往是弱势群体,俱乐部比球员更稀缺,球员之间的上岗竞争越来越激烈,球员尤其是普通球员在很多时候必须接受俱乐部的霸王条款。

中国足协不认同阴阳合同,只承认在中国足协备案的合同,但对这一现象却还没有明确的罚则。现在足协能做的,就是在审核球员合同时与球员取得联系,确定签名是否属实,然后在产生纠纷时按照合同处理。

如何杜绝阴阳合同?有法律专家建议:首先,中国足协应从财务审计角度出发出台相关监管制度。其次,在中国足协、足球俱乐部、经纪人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网签合同为工资凭证和纳税依据。第三,渀照欧洲足坛做法推行足球经纪人制度,尤其是请律师担任经纪人。

无论最终结果怎样,刘健和中能难以达到双赢,而恒大也有可能因此耽误了引援工作。刘健已29岁,踢球时日无多,在有限时日内多挣些钱无可厚非;中能刚刚降级,打回中超的迫切心情可以理解。但这一切,都不能构成对契约精神的亵渎!

“职业化”20年的中国足球已出现太多不职业的做法,何时中国足球才能洗清“雾霾”,挣脱不足为外人道“行规”,还一片朗朗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