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用法治力量呵护留守儿童

桑胜高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见2月15日《人民日报》)

客观而言,近年来党委政府及相关方面在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上没少费心思。从督促教育部门对留守儿童进一步加强关心关爱,到鼓励村居成立留守儿童托管机构,再到公众纷纷建言献策,无不体现出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和关心。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取得的成就也有目共睹。

然而,也要看到,目前各地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心关爱还存在着一些盲区和短板。比如,由于一些留守儿童缺少心灵慰藉和关爱,性格变得孤僻起来,心理不同程度扭曲。这就是社会在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上失位、缺位的具体表现。

形成这一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便在于,对留守儿童进行关心关爱的呼声高、措施少,更没有明确关心关爱留守儿童的具体责任。《意见》的出台,在制度上弥补了相关短板及空白。特别是《意见》提出的强化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组织的相应责任,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目标要求,可谓对准了问题的症结,找到了辨证施治的着力点。

然而,要让这一体系发挥应有作用,还必须依靠法治的力量来保障和推进,尤其需要依法抓好相关责任的落实。以往,某些地方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效果之所以不理想,就

在于相关方面的工作责任缺位,人浮于事,相关责任抓不到手上。比如,一些地方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但具体到学校,一年到头基本上组织不了一两堂法制课,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法制教育基本上属于纸上谈兵。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而落实的关键则在于夯实相关责任。所以,采取强力措施让相关责任落到实处也是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关键所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必须依靠法治的力量强推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责任。

一方面,要将相关的责任以法定形式固定,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其中,既要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也要依法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各自相关职责;既要依法明确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也要依法明确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的关爱服务职能等。

另一方面,要依法对相关责任的落实加强督导与问责。我们看到,《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应围绕这些救助保护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奖优罚劣,依法进行追责问责,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