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朝阳法官邀请专家探讨APP商家劳动关系认定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服务包罗万象的APP商家在带给消费者优惠、快捷的同时,其自身劳动关系的认定难题也在日益凸显。由于目前我国在此领域尚存在法律空白,APP商家到底是用人单位还是中介存在争议,这给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带来了隐患。昨天,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相关案例,朝阳法院邀请5名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专家,围绕该类服务的特点、双方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关系”协议的性质以及劳动关系的认定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现状

APP商家劳动争议猛增

在昨天的研讨会上,朝阳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吴克孟说,“互联网+”形势下的APP商家劳动争议案猛增,据不完全统计,该类案件自2015年1月起至今已受理140余件。这类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难点。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劳动者依赖网络平台,但又不完全依附网络平台。他们大多不坐班、没办公室、不考勤,也没固定的薪酬。报酬可网络平台取得,也可自行从消费者处获取等。另外,双方签订的协议也明确约定不属于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所以,双方所签协议的效力认定,很难平衡双方的利益。

吴克孟介绍,在实际裁判过程中,朝阳法院会基于两项原则和理念:第一是要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审查认为,劳动者和单位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即使双方签订了“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协议,也不予以认定。如果查明双方确实基于自由意志达成了“不属于劳动关系”协议,那么可以认定该协议的效力;第二,尊重并采取适当宽泛的裁判,推动“互联网+”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

>>观点

确认劳动关系三原则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副会长张恒顺认为,我国对于“互联网+”形势下劳动关系的规制可能会放在条件相对成熟时才进行。他认为,只要具备以下3个原则便可认定是劳动关系:第一,看劳动者提供的服务是否相对稳定,“比如网络平台运营方要求劳动者有明确的资质、技能,有稳定的、持续的服务量,会鼓励并吸引其他劳动者加入,并改善服务质量。”第二,该种劳动服务应具有排他性,该工作是劳动者的基本工作,除此之外,劳动者没有能力和技能投入到其他方面,该份工作对劳动者的生活也占有一定的支撑。第三就是看关联,劳动者与网络平台之间,有管理与被管理等,关联度比较高。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则认为,应该从网络平台自身利益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网络平台是基于自身的利益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就应认为是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