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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男、乙女系夫妻,共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7年,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屋归乙女所有,但离婚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次年,甲男意外身亡,乙女持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乙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不动产登记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将讼争房产转移登记至乙女名下。

法院判决

驳回乙女的诉讼请求。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解读:

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甲男与乙女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属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决定的范畴,乙女的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

法院驳回乙女的诉讼请求正确。

笔者寄语

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工作无法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进行背书。

因此,当事人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登记机构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难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所以协议离婚申请房屋过户,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场。

为避免一方不能到场而无法办理过户,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