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海关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孙国东。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出处。

海关稽查,是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执法活动。在海关稽查过程中,企业既有配合的义务,同时也有相应的权利,本文海关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孙国东对此进行疏理,并予以阐明,方便进出口企业做好海关稽查应对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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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海关稽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海关设立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对稽查执法的人为干扰,有利于公正执法。根据海关法,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在稽查中的回避分为海关稽查人员主动回避以及企业申请回避两种情形。

为了保障海关稽查的顺利进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被稽查的企业遇到海关稽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海关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孙国东建议,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要求海关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权利

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海关稽查事项往往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尤其是价格、归类、客户、专有技术资料等。企业在配合海关稽查的前提下,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可以就商业秘密事项进行专门提醒(书面),要求海关予以保守。

三、要求相关稽查活动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海关稽查,无论是例行稽查,还是专项稽查,都会要求企业予以配合,并提供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必要时提供说明;海关还会对于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核查,核实其记载进出口事项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海关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海关稽查采取的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措施,如果存在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查明、取证后没有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等情形的,海关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孙国东提醒:企业可以提出申请、提交报告,要求解除相关措施。

四、要求解除查封、扣押进出口货物的权利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在海关稽查过程中,企业的配合非常重要,及时向海关提交材料、进行说明是其义务,也是其权利。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事项,也要积极努力地去进行解释、阐明,力争通过海关稽查请及时排除违法嫌疑。在排除违法嫌疑的情况下,可以及时提交申请,要求海关解除查封、扣押。

五、委托会计、税务等机构作出专业结论的权利

海关稽查是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执法活动。因此,海关稽查是通过核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来实现是否合法、真实的结论的。

既然海关稽查是通过核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来实现是否合法、真实的结论的,那么被稽查企业同样可以通过会计、税务等方面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以专业的结论来支持自己,形成有利的辩解。《海关稽查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可以这样做。

六、就海关稽查报告提交反馈意见的权利

根据海关稽查流程,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在作出海关稽查结论之前,海关稽查组会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按海关规定,稽查报告如果认定企业不存违法嫌疑的,稽查报告就无需征求企业意见,只有在稽查报告认定涉嫌违法的事实的情况下,才会要求企业反馈意见。被稽查企业在收到稽查报告后,对于涉嫌违法事实的认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围绕“涉嫌违法事实”开展调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意见。

七、对稽查结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海关稽查结论是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而,海关稽查结论是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稽查企业可以对稽查结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稽查企业应当在收到稽查结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稽查结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八、就稽查补征、追征税款提起法律救济的权利

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海关通过稽查得出企业应当补征或追征税款的,将作出征税决定、出具海关税款缴款书。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属于复议前置。被稽查企业对征税决定不服,应当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

根据海关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被稽查企业认为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时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可以依法维权,并提起控告、申诉。

作者:孙国东,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15年海关工作经验,23年海关律师执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