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而言

拿到劳动报酬是对辛勤工作的最好回报

劳动报酬也是劳动者

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

雇主如不按时发放劳动报酬

恶意欠薪 则有可能获刑!

一起看看今天这则案例吧!

案例简介

2022年12月15日,孙某、王某等10多名农民工信访讨薪,反映他们于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在吴江区某精装修工程项目做工,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吴江区人社局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

经调查,该精装修项目施工总包单位为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苏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务工程合同。经对孙某等来访班组长和农民工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该项目共计拖欠53名农民工劳动报酬115.41万元。

案件调查期间,分包单位负责人陈某向总包单位出具“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承诺函”,总包单位于2023年1月底支付了其工程尾款86.52万元。分包单位负责人陈某分别向孙某、王某出具工程结算单,承诺分3期付款用于解决欠薪问题,但其均未按约履行,已取得的工程尾款也未用于解决欠薪问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分包单位负责人陈某,其均口头答应支付农民工工资但迟迟不予履行支付义务。因该分包单位注册地及经营地均查无该单位,执法人员通过在公司注册地张贴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书》,并短信、电话通知,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接受调查询问。经报批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分包单位进行银行查账,发现该分包单位在欠薪期间,单位账户另有两笔大额进账(2022年11月16日公司进账69.7万元,2023年1月10日公司进账79万元),但随即转入陈某个人。且该分包单位于2023年1月10日有购买高档车辆相关付款记录。

2023年3月14日,吴江区人社局向该分包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短信、电话通知。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2023年4月6日,吴江区人社局将该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本案涉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

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1、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本案中,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的孙某、王某等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欠薪入刑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本案中,分包单位在收到总包单位工程尾款后未用于解决欠薪问题,且存在转移公司财产、购买高档车辆等情况,经人社部门书面责令支付,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告知,仍拒不支付,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2020年5月1日,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聚焦农民工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以根治欠薪为目标构建了一套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制、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旨在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