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表演费,能把一支CBA俱乐部逼到发官方声明。
2026年10月13日,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发了一份「关于网络不实言论的郑重声明」。 事由不小:网上传2025-2026赛季新疆男篮主场啦啦宝贝的表演款没结,说费用拖欠、没结算。
啦啦队表演费能有多少? 没人知道具体数。 但这事一旦贴上「欠钱」两个字,味道就变了。
俱乐部这边给的回应很硬:没欠,全结了。
声明里点名了合作方,不是某个个人,也不是临时凑的群演团队,而是一家叫「天山区光明路麟飞文化传媒工作室」的文化传媒个体户。
也就是说,新疆男篮这次不是跟个人签的口头协议,走的是工作室对公合作。
声明里最关键的一句:「全部合作费用已足额结清,相关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资料完整留存,结算流程合规,账目清晰可查。 」
这三样东西摆出来,分量不一样。
合同证明两边确实签了合作协议,表演服务和对价不是随口一说。 付款凭证是钱真正划出去的记录。 发票是乙方收了钱、开了票、税务链路也走完的动作。
三者凑齐,至少说明俱乐部这次准备拿的是「证据链」,不是一句「我们没欠」。
很多体育圈外包纠纷卡在哪? 卡在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合同;或者只有合同,没留打款凭证;再或者钱付了,票没开,后面照样能吵几个月。
新疆男篮这份声明把三层都提了,逻辑是完整的。
但有个地方得说清楚:这是俱乐部单方面说的「已结清」。 目前没看到麟飞文化传媒工作室自己出来确认收款,也没看到原始传言的截图、账号、发布时间。
所以现在能确认的是「俱乐部公开否认拖欠」,还不能升级成「传谣者已被打脸」。
声明第二段也值得看。
「对于刻意捏造事实、传播不实信息,损害我俱乐部名誉的账号及个人,我俱乐部已固定相关证据,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这句话不是客套。
法人名誉权在法律上是站得住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写明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法人同样在保护范围内。 网络上散布虚假事实、导致企业社会评价下降,如果主观上有过错,可能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合理维权开支这些责任。
法院判例里也不是没有。 有用户在平台发帖吐槽前公司,因为内容没法证真、超出合理评价边界,最后被判侵权。 还有人在微信群里编贬损企业的说法,被判赔几万块。
所以俱乐部说「已固定证据」,意思很明白:不是发完声明就完了,后面真要较真,截图公证、平台调账号、起诉,路径是通的。
回到这件事本身。
为啥一个啦啦宝贝表演款,能闹到发官方声明?
一来,金额虽小,标签难听。 「欠薪」「欠款」这种词挂到俱乐部头上,比真金白银的数目更伤商誉。
二来,合作方是外部文化工作室,不是俱乐部编制内员工。 这类合作最容易出误会:场次算没算清、加场有没有补款、发票什么时候开、尾款按哪个节点付,两边理解不对齐,外面就传成「拖欠」。
三来,网传信息本来就容易变形。 原帖没贴合同,没贴聊天记录,没贴银行流水,只丢一句「好像没结」,转发几轮就成了「新疆男篮又欠钱了」。
声明里没披露合同总额,也没写打款日期和分几笔付。 这个可以理解,没必要把商业合同全摊给公众看。 但也正因如此,旁观者没法自己复算一遍。
能看的只有俱乐部给出的结论:结了。
那传言从哪来?
现在不知道。
是执行过程里沟通不顺,被误读成欠款。 还是根本没这回事,纯属编的。 又或者两边对「结清」的定义不一样,比如俱乐部认为最后一笔已付,工作室觉得某场加演没单独结算,这种事不看到后台账目谁也说不准。
声明也没反向公示原帖。 没点名是哪个账号最先发,没截原话,没说证据固定到哪一步。 这么做可能是避免再给传言导流,也可能是还没到公开对线的时候。
球迷讨论区里,有人直接信俱乐部,有人半信半疑。
信的那边逻辑很简单:都开发票了还扯什么拖欠。 半信半疑的那边也没恶意:就想看一眼乙方说句话。
只要麟飞文化传媒工作室不发声,这事就永远差最后一环。
新疆男篮这次声明,态度、证据类型、法律预留动作都齐了。 它证明的是「我这边账上没问题」,证明不了「对方为啥会传出这话」。
两件事。
一篇声明能堵住一边,堵不住另一边。
网传欠费的原帖如果真是空的,那就该删该道歉。 可要是当初合作里真有过一场两场没对上数的拉扯,哪怕最后钱补了、「足额结清」成立,传言也不一定就是纯编的。
差的可能只是一句:当时到底卡在哪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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