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真用还是假用?湖北,一男子以身体不行为由,去药店买了一盒伟哥,不料用了以后,又以妻子相当满意为由,一口气买了50盒,而后以购买到假药为由,状告药店赔偿7万余元,药店以男子故意打假,根本没有实际使用为由,拒绝任何赔偿

(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个人怎么可能用50盒,他是故意打假!”法庭上,范老板(化名)气愤的指责王浩(化名)不讲武德。

事情还要从几个月前说起,王浩虽然已经和妻子结婚多年,但由于年轻时不懂事,身体一直存在问题。

按照王浩的说法,这么多年来,他多数都靠各种药物维持,否则难以让妻子满意。

事发前夕,妻子因公出差一个月以后,王浩得知晚上又是一场恶战,遂来到一家新的药店,买了一款从未用过的伟哥

原本王浩是准备光顾以前的药店的,但因为当天关门,且妻子晚上就回来,所以不得不阴差阳错的来到这家新的药店。

可令王浩始料不及的是,当天晚上,这个药的结果特别差,没有意外,王浩又被妻子数落了一番。

他愤愤不平的拿起药盒,对着电脑就仔细的查看起来,结果却意外发现,这款伟哥疑似是假冒伪劣的产品。

按照正常人的逻辑,买到假冒产品肯定会立刻找店家讨要说法,可王浩偏偏要不走寻常路。

次日一大早,他便来到药店,以药的药效非常好为由,一次性购买了50盒,支付了7000余元钱。

店员虽然觉得奇葩,但考虑到是个人的隐私,也就没有询问太多。

可万万没想到,王浩偷偷对整个购买的过程进行了录像,而后直接在鉴定以后,拿着后续小票、录像等证据,一纸诉状将药店告上了法院。

王浩诉称: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第3款规定,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次事件中,药店售卖的伟哥属于假药,侵犯了他的权益,故应当按照所支付价款的10倍进行赔偿。

药店负责人范老板辩解称:

1、上述条款规定的是明知假药而购买的情况,但事实上,他对假药是否真假,并不知情,他同样是受害者;

2、一个正常的消费者,不可能一天晚上用完一盒伟哥,更不可能一次性购买50盒伟哥,王浩对整个购买的过程中进行了录像,显然并不是正常的消费者,而是故意知假买假,想要敲诈。

退一步讲,纵使真的10倍赔偿王浩,也应当仅仅是对第一次购买的1盒进行赔偿,而非明知假冒后又继续购买的50盒。

3、药店因为售假行为,已经遭受了巨额的罚款与其它行政处罚,王浩另行索赔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综上,诉请法院驳回王浩的诉求。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王浩的诉求呢?

首先,关于王浩是否存在知假买假的问题,王浩法庭上予以否认,并表示当时买了一盒以后,确实使用了,想着一次性买50盒放着用,结果却发现是假药。

至于购买时拍摄视频,是因为他的维权意识较高,所以才养成拍摄视频的习惯。

其次,关于药店负责人范老板是否明知的问题。

通过范老板提供的进货单显示,伟哥的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有相当大的差异。

范老板具有多年的药店经营检验,明知价格异常,却为了谋取利益,在不核实的情况下,对伟哥进行销售,应当视为明知。

最后,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药店因为此事接受了行政处罚,但同样存在侵犯消费者民事权益的情况,并不能此就免除处罚。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王浩的诉讼请求,判决药店赔偿王浩7万余元。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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