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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退人对于过渡性养老金以1992年至1995年的缴费作为计算依据感到疑惑,今天就来说说为什么要用这4年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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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账户的变迁

1991年我国发布了国发(1991)33号文件,依据规定,大部分地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1992年开始正式实施,个人和企业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当时的养老保险实行的统账结合的政策,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全部纳入社会统筹,也就是全部进入社保基金的大池子,个人是没有独立帐户的。

时间转动到1995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发〔1995〕6号文件,文件中明确养老保险制度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从1996年1月起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此以后我们每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有了个人账户,当然我们也经历了从一开始的个人仅缴纳3%,但划入到个人帐户为11%,逐步过渡到今天的个人缴纳8%,划入个人账户也是8%,这中间历经了快30年的变迁。

目前我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通过人社APP查到,金额是从1996年起累积到现在缴费和历年利息总和,不要小看这部分的金额,这是我们退休时计算退休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唯一依据。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1992年至1995年底缴纳养老保险的人,或者是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比如有的国企早在1986年就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可以是我们的个人账户是不包含这一时间段缴纳的费用,那么退休时候,这部分如何计算?这个问题就只有通过过渡性养老金来解决了。

二、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的由来

1997年国发【1997】26号《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的第5条规定“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 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这是关于过渡性养老金的最早的规定,发展到今天,各省也在不断的完善,以江苏为例,过渡性养老金也是几经变革和完善,今年1月15日又进行了一次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方法的调整,并于2026年1月份三年过渡期完成。

三、为什么要用1992年到1995年的社保缴费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依据?

大部分地区是从1995年底之前虽然开始缴纳保险,但是没有个人账户储存额,比如有1981年参加工作的,有1986年参加工作的,还有1992年参加工作的,这些人退休时在1995年底之前的工作时间段均以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计发。

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一个重要指数是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这个指数如何确定呢?以江苏为例,目前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以1992年至1995年个人的缴费基数分别除以上一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来作为计算这4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然后再对工作时间段划分为三段,如1985年7月之前工作时间段,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1;1985年7月至1991年12月工作时间段的缴费指数比较有意思,这个时间段的平均缴费指数是参照1992年至1995年计算的指数的结果来核定的,原则上是就高不就低,保底系数是1,具体是如果1992年至1995年计算的指数大于1,则此期间每年和它相同,如小于1,则此期间就按1。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白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1992年至1995年的缴费的重要性,它决定过渡性养老金高低的关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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