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科技讯 11月27日,大众点评网就口碑网在媒体发表的不实言论发表声明,称已于11月13日向对方发出律师函。

2007年10月底,口碑网推出“千元搬点评”活动,其内容为用户将点评内容由大众点评网搬至口碑网后,将获得1000元淘宝币赠送。这一活动在网络上遭到了毁誉参半的评价,并引起大众点评网的不满。

大众点评网相关人士向网易科技表示,已于今日正式就此事对外界发表声明,并且在这份声明中首次就“千元搬点评”活动一事进行表态。声明中称,大众点评网已于11月13日向口碑网传真了法务公函,并致电对方工作人员确认收到。随后,口碑网就此事在接受网易科技采访时表示,并未收到大众点评网传真的律师信。

网易科技将进一步关注此事进展。(方堃)

附一:大众点评网针对“点评搬家”事件声明

大众点评网针对某网站对“点评搬家”一事在媒体上发表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的相关言论,现发表如下声明:

一:由该网站发起的点评搬家一事是在2007年月10月17日由点评网友投诉发现的,当时该网站搬家工具的设计完全针对大众点评网,具体内容“口碑网点评搬家工具”隆重登场,轻轻松松就能把您在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克隆到口碑网啦!”与此同时,由活跃在大众点评网内的众多马甲给大众点评网的会员发送站内信息,甚至在点评网内论坛发布广告,点评网工作人员对这些信息做了处理。随后对方更改了网页内容,模糊大众点评网,但是在其网页上还是会发现针对点评网的内容,所以大众点评网向其发送了律师函(律师函内容如下2)。其后对方对网页做了明显更改,去掉了“大众点评网”的明显字样。但是直至目前,其点评搬家的行为还在继续,其具体的网页内容请见:http://www.koubei.com/cate/activity/bjindex.html#a1。其在媒体上声称自己“点评发红包的活动并不是针对任何同行的,这是口碑网对于网上活跃群体的一种回馈。”这明显是不尊重客观事实。

二:我司已于11月13日向该网站传真正式的法务公函,并致电对方工作人员确认收到。我司从媒体报道了解,对方声称未收到相关函件,其原因是其内部流程有问题,没有交到相关人员手上,或者出于某些原因故意否认,我方不做臆测。如确有必要,我司可以将该公函第二次发送给对方。

三:该网站在媒体上声称当事双方保持有良好的沟通,但针对此事件,截止目前为止,我方未收到对方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任何形式的沟通。我方秉承促进业内良性竞争,共同发展互联网事业的基本宗旨,很愿意听到对方就此事件给出合理解释、提供解决方案以及对未来行为的承诺。

四:一个创新的模式不可避免会有人跟进模仿。我们非常欢迎有战略眼光的竞争对手加入,大家在以提高用户体验、为用户提供更完善服务的宗旨下,开展良性竞争,以更完备的信息、更客观公正的内容、更易于使用的界面、更友好的服务体验来让广大消费者生活得更加便利,联起手来一起共同把这个市场做大。用户体验是web2.0网站的核心,作为多次获得最佳web2.0网站的大众点评,仍不断努力完善网站功能,最近刚刚上线了新功能的版本,更多的产品研发也在进行中。但是,近期我们接到网友的不断投诉,表示自己还是在站内消息、QQ、MSN上收到某网站群发的骚扰消息。因此,我们出于保护网友利益的目的,不得不站出来表态:我们希望通过媒体呼吁业界共同抵制恶性竞争,给互联网一个良性的发展空间,也希望某网站可以改变既有的短视做法,大家能多花一些精力和时间在自己网站产品研发上,杜绝此类件事情的继续发生,使一个刚刚成长中的行业能有良好的氛围下健康成长。

附二: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务公函

浙江口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我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在其境内合法经营的商业性机构,大众点评网(www.dianping.com 和 www.zsurvey.com)是我司登记、注册并合法运营的商业性网站。我司是该网站域名、网站物理结构、技术系统及其所登载的所有内容版权的合法拥有者,该网站所刊载内容的版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的保护。

我司工作人员发现,在你方拥有并运营的口碑网:http://www.koubei.com页面上,正在运作“点评搬家”的活动,你司注明此活动时间为(2007-11-9至2007-11-29),活动细则的网页链接为:http://www.koubei.com/cate/activity/bjinput.html。

对此,我司严正声名,任何会员在我司网站所发表的合法言论、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和我司网站共同所有。注册为我司网站会员者,即已接受我司“会员注册协议”(http://www.dianping.com/aboutus/useragreement)及“版权声明”(http://www.dianping.com/aboutus/useragreement),其在我司网站之点评内容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未经大众点评网的正式授权许可,不能擅自复制、剪辑和再造点评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你方的侵权行为不但对我司正在经营的商业项目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而且对我司的品牌知名度造成恶劣影响,直接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我司已经将相关侵权页面和内容存档,并经权威部门公证。现我司向你方提出严正警告,希望你方在接收到本公函后,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侵权内容撤除。如在五个工作日后,我司发现你方仍保留侵权内容,我司将考虑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我司将另行保留起诉和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务部(已加盖公章)

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