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东快网

200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全国发起了一个“不公平格式条款评点活动”,在评点活动中,电信业成了霸王条款的代名词。

2005年,信息产业部发出《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意在终结电信业霸王条款。但时至今日,电信业霸王条款仍然存在。

以“电信卡余额过期作废”为例,信息产业部曾明确要求在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内仍有余额的,各电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但截止2009年1月5日,不论是电信卡“余额转存”、“赠送话费”还是“充值延期”,电信卡的使用仍然是以“限期”为前提,超过限期(包括延期),余额没收勿论。

推出电信卡的目的本是服务客户,不但不应该单方面以电信卡到期为由占有余额,而且就客户先行出资购买的行为来看,客户还应当被视为“ 股东”才是正理。退一步说,如果电信认为因管理电信卡增加了运营成本,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算合理,“没收余额”的做法则是立据“莫须有”,纯属霸王条款。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是无奈之举,消协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没有执法权,能承担起监管重任的惟有政府及相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历来对政府寄予厚望,事无大小,均希望政府为民做主。因此,在电信霸王条款问题上,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管理,进一步出台可操作的、具体有效的措施,真正监管到位,还消费者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