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科技讯 11月16日消息,搜狗起诉腾讯拼音输入法侵权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过将近两个半小时的庭审,原告不同意进行调解,双方坚持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对庭审进行评议,宣判结果将另行通知。

以下为现场文字实录: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 [09:12:42]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12:57]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奥兰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法官冯刚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法官葛红、法官张剑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书记员赵立辉担任法庭记录。 经审查,各方参与诉讼手续合法、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09:17:06]

审判长: 庭前已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知识产权诉讼须知》,告知了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现在再重申一下,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1、陈述事实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2、原告有撤回起诉、被告有反诉的权利; 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应承担下列的诉讼义务: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 4、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 [09:18:20]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各项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一:听清。 原告二:听清。 被告一:听清。 被告二:听清。 [09:18:42]

审判长: 首先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09:22:08]

原告: 下面我首先说一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分别立即停止利用“QQ拼音输入法”软件对原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其网站www.qq.com、 www.tencent.com、www.tencent.net首页显著位置,被告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www.newhua.com首页显著位置,并共同在《法制日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刊登时间为连续1个月;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11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0511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09:22:56]

原告: 事实与理由: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提供等服务的知名企业,是搜狗网站(www.sogou.com)的所有人。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依法从事互联网技术服务的知名企业,拥有“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公司”)也是网络信息及技术服务商,是腾讯网(www.qq.com)的所有人,被告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奥蓝德公司”)所有并运营的网上华军软件商城(www.pcsoft.com.cn)是中国最大的软件销售平台之一。原被告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相似,具有竞争关系。 [09:23:39]

原告: 自2007年以来,被告腾讯公司向包括原告用户在内的广大用户提供其系列“QQ拼音输入法”软件服务业务,破坏原告运营的“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服务,对原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 1、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在其网站上宣称:“QQ拼音输入法:最快、最准、最干净”;该输入法“速度最快,占用系统资源最小,利用最好的算法,最少的损耗,达到最优的性能”;“包含最新最全的流行词汇,不仅仅适合任何场合使用,而且是最适合聊天软件和其他互联网应用中使用的输入法”等。 2、在用户下载、使用“QQ拼音输法”软件的同时,被告腾讯公司采取诱导、欺骗的方法,利用其破坏性技术手段直接删除网络用户终端的“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快捷方式,客观上阻止了网络用户同时使用原告的“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 3、在用户选择同时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情况下,被告腾讯公司利用其破坏性技术手段将网络用户终端的各种输入法快捷方式的自然排序进行人为干预,使“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快捷方式的排序位置始终处于“QQ拼音输法”之后。 [09:24:35]

原告: 被告腾讯公司上述行为,降低了原告广告客户等合作方、网络用户对原告服务的评价和认同,破坏了原告与其商业合作者的合作关系,给原告造成商业信誉贬损及巨大经济损失。 [09:25:00]

原告: 此外,被告腾讯公司的上述行为,干扰了原告对网站的正常运营,恶意阻碍了原告向用户提供“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服务,严重破坏了原告向用户提供“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服务的完整性及用户对原告及其品牌、服务的认可度,对原告推广公司品牌经营行为也造成了严重破坏。 [09:25:25]

原告: 被告奥蓝德公司在提供上述系列“QQ拼音输法”软件服务业务中,与被告腾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其网站作为中国最大的软件销售平台之一,其行为客观上进一步扩大了被告腾讯公司侵权行为程度,应当与被告腾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09:25:56]

原告: 被告的行为破坏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之间合法诚信的竞争秩序,是对社会公认的基本商业道德的公然违反,此前,原告曾就上述事宜与被告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但被告却断然拒绝,由于被告网络用户众多,加之其主观侵权恶意明显,且其侵权程度、范围仍在进一步扩大之中。

原告: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合理的社会经济竞争秩序,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09:26:22]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26:55]

被告: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后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原告指控的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么与被告无关,要么根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详细理由如下: [09:27:55]

被告: 一、原告起诉的对象错误,QQ拼音的输入法的发行者和版权人属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而不是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此在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有关于QQ拼音运行中技术问题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立即驳回这两点的指控;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仅仅是提供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下载服务,并非该软件的开发者或运营方。 [09:29:00]

被告: 1、被告并非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开发者或运营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并非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开发者,仅仅为广大计算机用户提供软件下载服务。被告是软件厂商的下游服务商,而原告是软件厂商,因此被告与原告没有竞争关系。 原告和被告的有关证据内容中对上述事实均有记载: 被告证据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被告证据2“民事起诉状”(腾讯科技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的),均可以证明腾讯科技公司是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证据2“民事起诉状”QQ拼音输入法的权利人腾讯科技公司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搜狗输入法,对于搜狗输入法添加计划任务恶意删除QQ拼音,加载插件等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索赔2000万元,该案件法院也将在近期开庭。 原告证据5 “第5718号公证书”第104页显示“发行者 Tencent Technology (Shenzhen) Company Li(mited)”;原告证据6 “第5719号公证书”,第48页显示、QQ拼音输入法中的数字签名中非常明确的显示给软件的权利人为Tencent Technology (Shenzhen) Company Li(mited)”;第161页和第204页均非常明确的显示QQ拼音输入法的 “发行者 Tencent Technology (Shenzhen) Company Li(mited)”也就是讲原告明知,QQ拼音输入法的发行者并不是被告,而是另一家公司;原告证据8 “第0172号公证书”第43,45,47-48页均显示软件发行人是Tencent Technology(Shenzhen) Company Limited。

被告: 此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信息显示,腾讯科技公司已经就QQ拼音输入法申请了六十件左右的专利,授权量为8件,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人均为腾讯科技公司,所以原告可以很清楚的知道QQ拼音软件的开发者和权利人均为腾讯科技公司。 [09:29:42]

被告: 2、原告网站上显示的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镜像下载”网站名单中包括“腾讯”,该链接指向的是http://download.tech.qq.com,即被告的网站,被告网站上同时为搜狗拼音输入法和QQ拼音输入法提供下载服务,对搜狗拼音输入法的介绍也完全是正面的。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有竞争关系,原告不可能给被告的产品提供下载服务和进行正面宣传。 原告和被告的有关证据内容中对上述事实均有记载: 被告证据3 “第12734号公证书”第14页显示,原告网站http://pinyin.sogou.com 的页面中“镜像下载”列表中有指向两被告“华军”和“腾讯”的链接,说明原告对被告提供下载服务是清楚的;第16页,由原告网站链接到华军软件园 www.onlinedown.net 网站下载搜狗拼音输入法时,对搜狗输入法有这样的描述“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并且承诺永久免费、绝无插件”;第30页,从原告网站链接到“腾讯下载”网站http://download.tech.qq.com 下载搜狗拼音输入法时,第32页对搜狗输入法也有这样的描述“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并且承诺永久免费、绝无插件”,“搜狗输入法采用了搜索引擎技术……,在词语的广度、词语的准确度上,搜狗输入法都远远领先于其它输入法……经过一年多的飞速发展,搜狗输入法在词库、智能组词、高级功能、易用性设计、外观都全面超过了其他所有输入法”。原告证据5“第5718号公证书”(该证据第144页)显示,被告同时为原告的搜狗浏览器、搜狗拼音输入法和QQ拼音输入法提供下载服务;第 149-151页显示,被告网站也为搜狗拼音输入法提供下载服务;第150页“软件介绍”中也使用了“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并且承诺永久免费,绝无插件。” [09:31:24]

被告: 结合上面的分析,被告认为,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被告奥蓝德公司均为软件下载服务的提供者,他们之间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09:31:54]

被告: 二、原告诉状中指控被告的有关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关于原告指控的所谓虚假宣传行为。 1)根据被告的了解,QQ拼音输入法的确是一款非常优秀的拼音输入法产品: ①原告的证据(原告证据17)显示,QQ拼音输入法的装机量在09年7月份突破6000万,日装机量达到50万;同时根据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最新公布的数据,QQ拼音输入法的装机量突破了1亿,这些事实说明该款产品的确非常优秀;此外,从被告为QQ拼音输入法提供下载时用户反馈的情况来看,该输入法也非常受用户的欢迎。 ②QQ拼音目前申请的专利突破了60件,授权的专利为8件,技术含量非常高,在业内处于领先的地位。 ③腾讯科技公司承诺QQ拼音将永远免费、绿色、无广告,成为业内首家做出如此承诺的输入法软件,深受用户的欢迎,而原告的产品加载广告,在用户的计划任务栏中添加用户的计划任务,每天定时干扰其他输入法的运作和干扰用户的使用。正是因为QQ拼音没有插件、没有广告,所以在输入的速度上有优势。 ④原告证据7显示(该证据第10页、第14页),搜狗输入法文件本身大小为12.7M;安装时所需要的空间是37.2M;而该证据第43页和46页显示,QQ拼音输入法文件本身的大小为11.6M,安装空间为26.8M,显然QQ拼音输入法的占用空间比搜狗小。

被告: 2)根据北京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原告和被告必须是同行业的经营者。本案中,原告是软件的开发者和经营者,而被告在本案中则是提供软件下载方,被告是搜狗网站首页推荐的镜像下载服务提供者,由此可见原告和被告并不是一个同行业的竞争者,而是一个产业中的上下游关系,是原告的下家,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无竞争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3)IT和互联网行业发展快、创新多、从业人员年纪轻等特点决定业内多数企业都是采用这样的宣传方式,该宣传方式是互联网和IT领域的一种通用做法,原告和原告的母公司搜狐公司的宣传方式中都是使用该方式进行宣传;

被告: 4)拼音输入法的用户一般素质高、分辨能力强,且被告在为QQ拼音输入法宣传的同时,也为原告的搜狗拼音输入法提供下载服务和宣传,宣传程度甚至超过了对 QQ拼音输入法的力度,一般公众根本不会对原告指控的这种宣传方式产生误解,也不会导致原告的交易机会的丧失。根据最高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8 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09:34:43]

被告: 上述事实在原告和被告的证据中均有记载: 被告证据4“第12733号公证书”第56、71页华军软件园www.onlinedown.net 网站下载搜狗拼音输入法时,对搜狗输入法有这样的描述“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并且承诺永久免费、绝无插件”;第89页原告在自己的网站上称搜狗输入法是“最人性的智能输入”,拥有“最个性的输入法皮肤”。

被告: 被告证据5 “第85962号公证书”第148页,原告关联公司搜狐公司称搜狐网是“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P150-151,搜狐网站称“搜狐公司为中国互联网第一品牌,中国搜索引擎的鼻祖,中国互联网文化运动的先驱,中国综合门户网站的创始者,中文世界最大的网络资产,拥有最先进的搜索引擎-搜狗”;P165-166,搜狗输入法网站http://pinyin.sogou.com称“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并且承诺永久免费,绝无插件”,“目前,搜狗输入法在词库的广度、词语的准确度、高级功能、易用性设计和外观上远远领先于其它输入法”。

被告: 被告证据6“第133135号公证书”第182-186页,搜狐公司称搜狐网是“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第191 页原告宣传搜狗拼音输入法拥有“最强大的互联网词库”,“最多、最强大的高级功能”等等;第194页原告关联公司搜狐在“搜狗拼音3周年创新成就领军者地位”一文中称“由于获得了最全的网络词库和最精确的网络词频,无论是最新的歌手、电视剧、电影名、游戏名,还是球星、软件名、动漫、歌曲,甚至日本女优,搜狗拼音输入法都能够顺利打出”;第211页搜狐网宣称:“搜狗——拥有全球最新技术的中文搜索引擎”;第212页“chinaren 校友录——华人最大的青年社区;成为国内规模最大,数据最全,服务最稳定,发展最成功的校友录产品”;213页:“焦点房产网——中国最有价值最具人气的房产网”;214页:“17173——中国第一网络游戏门户”;P215页,“搜狐娱乐是中文互联网第一多媒体娱乐平台”;“搜狐财经:是商务人士最喜爱的财经频道”;“搜狐旅游:中国互联网旅游资讯第一品牌”;第227 页搜狐网称“中国最领先的互联网公司搜狐正式起诉新浪”; 230页搜狐商城重磅出击,建成中国最大网上时尚购物中心;搜狐商城业已经建成国内“网上最大的时尚购物中心”;第239-240页原告在自己的网站上称 “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并且承诺永久免费、绝无插件”…“远远领先于其它输入法”;称搜狗浏览器是 “上网最快的浏览器”等。

【被告】: 原告证据5“第5718号公证书”(该证据第37,38,80,81页)显示原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宣称“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并且承诺永久免费,绝无插件”,“目前,搜狗输入法在词库的广度、词语的准确度、高级功能、易用性设计和外观上远远领先于其它输入法”。

【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很快,经常出现一些明显夸张的宣传用语,乃业内普遍现象。有时候新技术的开发者往往觉得自己的技术是最棒的,想当然地认为自己的产品是最好的,容易出现用一些略带夸张的词语宣传自己的产品的情形,但只要这种宣传方式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解,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09:35:02]

【被告】: 2、关于采用破坏性技术手段直接删除搜狗拼音输入法。这一行为并非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所为,但被告认为,QQ输入法设置向导仅仅是为用户设置了一种管理系统输入法的快捷方式,原告指控的这一行为实质上是用户根据设置向导的提示自己选择的结果,并非由被告控制或者因被告的软件设置问题所直接导致,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原告的逻辑成立,那么微软的操作系统中根本不应该设置卸载程序的窗口界面,因为微软的设置也容易导致其他厂商的应用软件会被删除! [09:35:33]

【被告】: 3、关于干预输入法排序,使搜狗拼音输入法的排序始终在QQ拼音输入法之后的问题。被告不是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原告指控的这一行为也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输入法安装过程中实际遵循的规则是:后安装者排第一。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操作方式,是为了方便用户在安装后的第一时间内能体验软件的功能。原告的软件也是这么操作的,QQ拼音输入法并非故意压制搜狗输入法。被告证据4,“第12733号公证书”,先安装QQ拼音输入法,再安装原告的搜狗拼音输入法,搜狗自动排在第一位。 [09:35:47]

【被告】: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额和诉讼费问题。 1、被告在软件下载页面上宣传QQ拼音输入法的同时也宣传搜狗输入法,没有贬低原告的输入法,相反还有利于原告输入法的推广,根本不可能损害原告的商誉,不应该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 2、原告主张的赔偿额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不应得到支持。 3、由于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全部驳回,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09:36:18]

【被告】: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全部驳回。恳请合议庭查明全部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9:36:34]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二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二】: 两款涉案软件均是免费软件,不可能进入到销售平台。我方没有任何的侵权行为和侵权的故意或过失:1.我方提供的软件园是发布软件的下载平台,是被告二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的服务,内容是由用户上传和提供的,在本案中原告软件和原告所诉的软件都在这个平台上。 [09:38:47]

【被告二】: 2.我方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平不知晓,根据原告的证据,原告在起诉前曾经发函,并没有向我方发出任何函件,我方不知道原告的这一诉讼主张也不知道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我方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判断软件之间是否有不正当竞争。 [09:39:04]

【被告二】: 3.在应诉之后我们已经停止了软件的下载服务,但不代表我方已经认可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在本案中起诉两被告构成侵权是不能成立的,共同侵权应当是出自共同的故意,但本案中两被告没有事前的沟通也没有任何的共同行为,本案中两被告不应该成为共同被告。 [09:39:11]

【被告二】: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针对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09:39:21]

【审判长】: 庭前,原告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下面请原告对此予以说明。 [09:44:12]

【原告】: 追加被申请人深圳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为该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将其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09:47:02]

【原告】: 具体理由为:1.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均声称其是涉案软件的开发者,因此二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09:47:09]

【原告】: 2.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均声称并举证证明其是涉案软件的权利人,因此二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09:47:17]

【原告】: 3.被告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了涉案软件服务业务,其侵权行为体现在对涉案软件的运营和经营行为之中,而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也声称其为涉案软件的发行人,因此二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09:47:28]

【审判长】: 请被告一对此发表意见。 [09:49:14]

【被告一(深圳市滕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1.我方不是涉案软件的开发者,原告的证据里面也有大量的事实能够证明涉案软件的权利人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而不是我方。由于原告的疏忽误将我方认为是涉案软件的开发者,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显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涉案软件的权利人开发者。 [09:52:50]

【被告一(深圳市滕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2.从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看,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本案两被告并非共同必要的诉讼,虚假宣传行为原告指控的仅仅是被告一,与被告二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并没有关系。 [09:53:27]

【被告一(深圳市滕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3.关于抢占的行为是软件的开发者完成的,与两被告没有任何的关系。另外补充:原告对于腾讯网的声明表示了承认,对原告的这个观点我们接受,因为腾讯网站对涉案软件提供下载。原告一直认为我方存在销售行为,但我们是无偿的,是公益性的。腾讯集团的行为一向都是非常正直的,腾讯公司同意追加腾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被告。 [09:54:28]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二(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此发表意见。 [09:55:22]

【被告二】: 不同意追加腾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因为我方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共同的行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 [09:57:07]

【审判长】: 合议庭将根据今天查明的情况,审查是否准许追加腾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工作,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09:59:20]

【原告】: 证据1是我方的专利证书,共7份,证据2是原告的著作权软件登记证书3份,证明原告拥有涉案软件的技术。证据3是原告的ICP经营许可证,证明原告是搜狗网站的所有人。证据4是授权协议书,证明原告拥有涉案软件的独家运营权。证据5是5718号公证书,证据6是5719号公证书,证据7是6686号公证书,证据8是172号公证书,证据9是律师函及特快转递回执、邮件查询结果页面打印件。 [10:02:31]

【原告】: 证据5—9共同证明:1.被告腾讯公司对原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干扰了原告对网站的正常运营,恶意阻碍了原告向用户提供“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服务,严重破坏了原告向用户提供涉案输入法软件服务的完整性及用户对原告及其品牌、服务的认可度,对原告经营行为也造成了严重破坏。2.被告二在提供上述系列被控输入法软件服务业务中,与被告一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恶劣。 [10:02:47]

【原告】: 证据10是审计报告,证明腾讯公司的侵权行为给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证据11是公证费发票,证据12是律师费发票,证明两原告合理支出共计 511000元。证据13是行政告诫书,证据14是新浪网关于被控侵权法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调查报告,证据13、14证明事项同证据5—10。 [10:03:03]

【原告】: 证据15是中国桌面软件发展研究报告简版,证据16是被告关于《QQ拼音用户突破6000万日增50万》的报道,证据17是被告关于《QQ拼音用户突破6000万》的报道,证据15—17证明内容同证据10。 [10:03:05]

【审判长】: 下面请被告一发表质证意见。 [10:03:29]

【被告一】: 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因为本案不涉及专利侵权。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里面有对被告有利的信息。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证据里面的内容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没有证明力。证据7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与我方没有关系。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也与我方无关。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也是与我方没有关系,发错了对象,应该发给被控输入法的权利人。 [10:05:40]

【被告一】: 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也不具有证明力,因为是原告自己投入的费用,与被告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证据11、1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这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认可,因为社会舆论不能代替司法审判。证据15—17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据5—证据8屏蔽的功能不是我公司有,原告也有相关的设置。 [10:06:15]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二发表质证意见。 [10:06:38]

【被告二】: 证据9没有给被告二发过任何的通知,直接向法院起诉了我方,我方是非常无辜的,不知道原告的主张。我方对证据5有意见,其他所有的证据与被告二的关联性均不认可。 [10:07:30]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补充说明? [10:08:03]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一进行举证。 [10:12:38]

【被告一】: 证据1登记证书,证据2是起诉状,证据1、2证明被告不是被控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证据3是12734号公证书,证明两被告只是提供软件下载服务,且分别为原告的产品和被控输入法提供下载服务,原告对被告是下载服务的提供商是明知的,被告与原告没有竞争关系。证据4是1273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指控的侵权方式在互联网上很常见,原告也是这样宣传自己的输入法。 [10:13:38]

【被告一】: 证据5是8596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指控的宣传方式在互联网上是常用的,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原告也是这样宣传的。证据6是公证书,证明内容和证据5 一样。证据7是13313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输入法中有插件,也构成了虚假宣传。证据8是公证书,证明原告的宣传方式也设置了不正当的手段。 [10:14:06]

【原告】: 下面由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10:14:42]

【原告】: 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只能证明腾讯公司是被控软件的著作权人,不能否认被告一是软件的开发者。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腾讯公司没有参与诉讼,同时证明腾讯科技公司实际参与了被控软件的经营。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都有异议,该公证步骤有误,不能反映安装软件的实际情况。 [10:20:19]

【原告】: 原告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且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原告对证据6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搜狗网站上所使用的介绍用语均是事实陈述,不是虚假宣传。原告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该证据无法反映输入法软件的安装情况。原告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反映软件安装的实际情况。 [10:22:15]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二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3:19]

【被告二】: 对被告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10:23:51]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二举证。 [10:24:16]

【被告二】: 273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的第1—11页证明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软件并不是华军软件园,与华军软件园无关。我方已经断开了下载链接和介绍网页的链接,并不代表我们认为被控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 [10:26:26]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对被告二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7:15]

【原告】: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网站名称的问题,原告已经明确了被告二的网站名称。对于软件已经删除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二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供存储空间,该软件应该是由被告二主动发布的。 [10:28:33]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一对被告二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9:08]

【被告一】: 对被告二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没有异议。 [10:30:12]

【审判长】: 被告一还有补充说明的吗? [10:30:43]

【被告一】: 从我方证据6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大家都喜欢用“最”这个字,而且被控输入法的性能远远超过原告输入法。 [10:31:49]

【审判长】: 被告二还有补充说明的吗? [10:32:13]

【被告二】: 没有。 [10:32:31]

【审判长】: 双方有问题问对方吗? [10:32:48]

【原告】: 在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绑定了一个QQ号码,想问一下被告这个QQ号码是什么性质的? [10:33:32]

【被告一】: 深圳市腾讯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腾讯科技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这种下载是默示许可的下载。 [10:34:01]

【原告】: 我方证据5第118页有个按纽,想请被告明确他的性质。 [10:34:26]

【被告一】: 这是用户设置皮肤的按纽。我想问原告一个问题,在QQ输入法发展之后搜狗的广告减少了多少? [10:34:58]

【原告】: 我们在本案中没有提到搜狐的事实,广告费用是商业机密,我们不可能在本案中陈述。

【被告一】: QQ拼音输入法是否对搜狗输入法的添加功能进行了干扰? [10:35:34]

【原告】: 这与本案无关。 [10:35:48]

【被告一】: 诉状第2页中的第3个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你的哪个证据里有体现? [10:36:54]

【原告】: 我们证据5的第88页、第166页,以及证据6、证据7第26、52页,证据8第25页、53页、58页。 [10:37:44]

【审判长】: 被告二有问题问对方吗? [10:38:04]

【被告二】: 原告为什么没有发函通知我方? [10:38:27]

【原告】: 我们发出了函件,也进行了电话沟通。 [10:38:51]

【被告二】: 有证据吗? [10:39:08]

【原告】: 我方没有作为证据提交。 [10:39:30]

【被告二】: 原告证据6,原告还在中关村在线下载了被控软件,为什么只起诉我方? [10:39:49]

【原告】: 这是原告的权利。 [10:40:00]

【审判长】: 原告,你在本案中是否认为和两被告存在竞争关系? [10:42:27]

【原告】: 构成竞争关系。原告和被告一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原告和被告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相同或类似,都是采用免费下载的方式,而且两款产品的竞争关系是能被用户所认知的。被告二也是从事互联网技术的企业,与原告的服务相同或类似,因此也存在竞争关系。 [10:43:09]

【审判长】: 原告,你指控的虚假宣传指向的是两被告吗? [10:43:25]

【原告】: 是,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实施的是共同的侵权行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提供的虚假宣传内容与被告一的内容是一致的,而且是基于被告一的委托或合作进行的虚假宣传。对于其提供的下载服务也是共同的侵权行为。 [10:44:48]

【审判长】: 在你起诉状中的3个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2项,诱导和欺骗指的是什么? [10:45:20]

【原告】: 诱导和欺骗用户不选择其他的输入法的,只选择被告的输入法。 [10:45:46]

【审判长】: 原告,请问你方要求赔偿2千万的计算依据? [10:46:09]

【原告】: 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降低了原告的广告客户、网络用户对原告服务的评价和认同,破坏了原告的合作关系,造成了原告品牌价值和商业信誉的损失。双方的产品都是免费的产品,商业利益的价值是用户的数量,用户的数量能够导致原告网站浏览量的增加,因此用户的数量就是原告的商业价值。06—08年原告为输入法投入了巨大的财力,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上述投入成本无效。被告获得了巨大的非法利益,被告的用户数发展巨大。 [10:47:01]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47:22]

【原告】: 2.被告一为被控软件的权利人,被告一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3.被控软件的输入法还包括网络信息服务,这一服务只能由腾讯计算机公司来运营,而腾讯科技公司并不具备这个资质。 [10:58:27]

【原告】: 1.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构成了竞争关系。原告与被告企业性质相同、经营范围相同,两款软件都采用免费的方式向用户提供下载,存在竞争关系。 [10:57:02]

【原告】: 各种输入法应该互不冲突,但腾讯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服务,阻碍了用户使用搜狗输入法软件。 [10:58:52]

【原告】: 关于被告的虚假宣传,本案中QQ输入法宣称“自己最快”等,腾讯公司片面夸大了自己在行业内的地位,宣称其他产品没有其快、没其准确,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用户对搜狗输入法的评价降低。 [10:59:49]

【原告】: 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和其他合作方的合作关系被破坏,造成了原告品牌的损失,造成了用户数量的降低,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1:00:18]

【原告】: 本案中,被告二与被告一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1:00:33]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一发表辩论意见。 [11:00:52]

【被告一】: 1.原告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么与被告无关,要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起诉的对象错误,QQ输入法的权利人是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而不是我方,因此原告起诉的被控软件与我方无关,我方只提供软件的下载服务,并不是该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商。我方是搜狗输入法的合作者,而不是竞争者。原告网站上显示的下载包括腾讯链接,该链接是被告的网站,该网站同时为两个输入法提供下载服务,而且进行的介绍也是正面的。 [11:08:58]

【被告一】: 2.关于虚假宣传,QQ输入法的确是一款优秀的输入法产品,没有任何插件,而且运行速度快,该输入法很受欢迎。原告的商品也加载了广告,每天定时的干扰用户的使用,也是这个原因使得QQ拼音输入法的增长。本案中原告是搜狗拼音输入法的开发者和经营者,而被告只是提供软件的下载,因此原告和被告并不具有竞争关系。 [11:09:25]

【被告一】: 3.业内多数企业都会有夸大的宣传方式,原告也采用该方式进行宣传。从拼音输入法的消费群体看,一般公众不会对原告指控的宣传方式产生误解,也不会导致原告的交易机会的丧失,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1:10:34]

【被告一】: 关于原告指控的干预输入法排序,这是列表中的显示,与排序没有关系,因此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软件下载页面上对两个输入法都进行了宣传,没有损害原告的商誉,不应该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 [11:10:52]

【被告一】: 关于赔偿额的问题,原告的研发投入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有因果关系。 [11:11:13]

【被告一】: 两被告不是共同侵权,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1:11:17]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二发表辩论意见。 [11:11:46]

【被告二】: 为了方便审理,如果法院同意原告的追加申请,我方没有意见。我方与被告一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我方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我方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中没有任何的侵权行为,没有故意过失。网络信息内容是由网络用户提供的,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我方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11:15:36]

【被告二】: 在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华军软件园对用户上传的作品是公平公正的予以排列,我方提供的服务是中立的。原告在起诉前并没有向我方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我们对软件进行屏蔽或删除,我们是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才断开了链接,这已经尽到了我们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 [11:15:46]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愿意在本院主持下解决本案的纠纷? [11:16:06]

【原告】: 被告侵权的故意明显,因此不同意调解。 [11:16:40]

【审判长】: 鉴于原告不同意进行调解,本院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1:17:13]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17:30]

【被告一】: 坚持答辩意见。 [11:17:49]

【被告二】: 坚持答辩意见。 [11:18:28]

【审判长】: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合议庭会对今天的庭审进行评议,何时宣判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11:18:39]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高级法院法宣处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二中院民五庭周晓冰法官的现场指导和孙春玮、历智宇的辛勤工作。 [11:21:23]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 [11: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