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资产保护和风险管理的本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我们讨论了关于家族商业实体的一些概念。在第二部分,我们回顾了父母过世后信托基金可以如何保护他们的资产。在第三部分,我们谈到了父母仍然健在时可以如何利用信托基金(资产保护信托基金)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在上个部分,我们说了保险。现在,我们将讨论隐匿资产。

总有人认为,有更加简单和更加划算的方法来达到资产保护的目的。为什么要照着那些条条框框来做?为什么要付钱给律师设个这个设个那个呢?为什么要为了可能永远不会发生的事情花钱投保呢?为什么不干脆把资产隐藏起来呢?为什么不把资产放在国外呢?为什么只要不被人问就不披露那些资产呢?

永远不要用这样的问题来愚弄自己。

当另一方收到针对你的财务赔偿判决书时,执行该判决的具体程序将根据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方会向法院书记官提交判决书,后者将发出执行令,然后执行令会被送到你的手中。通常来说,你有30天(或类似期限)来执行判决。如果你没有按规定付款,对方还有其他的一些选择。如果你在司法管辖区内拥有房产或财务账户,对方可以把执行令交给当地司法官,这时后者便有权没收你的资产以执行判决。如果你的资产不在管辖范围内,司法官就不能没收这些资产。对方可能不知道你拥有哪些资产或者它们在什么地方。

还有一种办法,对方可以返回法院,要求举行一种名为债务人质询的听证会。在这样的听证会上,法官将询问你为什么不向对方付款,并要求你披露你拥有的所有资产,一无例外。如有任何隐瞒,就会被视为藐视法庭,遭遇牢狱之灾。由于避免坐牢的权力取决于你,也就是说你只需要诚实公布资产信息就能免于坐牢,因此法官不需要开庭审判就能实施这样的惩罚。所以,隐匿资产不是个好主意。

要是在海外持有资产,情况会怎么样呢?多年前,美国财政部就已经要求个人披露在其他国家的财务账户。每年,个人必须随同所得税申报表向财政部提交一份特殊的表格。近年来,个人还必须披露他们在国外的合作伙伴和不动产。联邦上诉法院一致裁定,“所需记录的原则”高于《宪法第五修正案》在自证其罪方面规定的个人权力。从本质上说,财政部可以要求个人保留并提交某些税务记录。这些记录被视为“非供述”证据,不受《第五修正案》的保护。另外,国会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对披露国外资产提出了单独要求。

虽然美国与大约50到60个国家签订了所得税条约,但美国财政部与100多个国家的税务机关签署了行政协定。这些行政协定使美国和另一国可以分享收入信息。因此,如果某人在另一国获得了收入,这些收入会进入该国税务机关的视野,而美国财政部也将得到相关信息。如果这些收入没有在所得税申报表上披露,那么你面临的问题将比不利的法庭判决更加严重。

说回法庭上的债务人质询听证会。法官只需要所得税申报表来协助确定大多数的金融资产是国内持有还是海外持有。那么非金融资产呢?要知道,隐私其实是一种特殊的大宗商品。有大量的资产搜索数据库可供付费客户随时使用。如果法官发现债务人隐匿了资产,那么债务人就会有大麻烦。

说到底,不要把隐匿资产作为保护资产的手段。如果某人遭遇不利的法院判决,法律会要求他披露其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不披露资产是违法行为,会受到严惩。千万不要这么干。

请买足保险,几百万美元保额的伞护式责任保险相对而言其实并不贵。设立资产保护信托基金其实也不麻烦。虽然本系列文章的主题是资产保护,但建立资产保护信托基金肯定也能带来税收方面的好处,而且比掏钱建立它的成本要多。另外,可以考虑我们讨论过的其他易于实施的资产保护策略。当然,本系列文章讨论的范围是有限的,但我们这能够有助于提高各位对资产保护和风险管理的认识。正确并合法地进行资产保护其实很简单,想做不好其实都难。

译 于波 校 李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