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宣布了对美国高通公司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收取过高专利许可费的垄断行为的处罚结果。根据公告,高通被处以60.88亿人民币罚款,并被要求改变标准必要专利的收费模式,以及取消不合理的专利许可附加条件。

整改内容主要包括:1、对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手机,由整机售价收取专利费改成收取整机售价65%的专利许可费;2、将向购买高通专利产品的中国企业提供专利清单,不再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3、不再要求我国手机生产企业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4、在专利许可时,不再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5、销售基带芯片时不再要求签订一切不合理的协议。

2013年11月,高通遭受中国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信息首次为世人所关注。今天的这一处罚决定,则宣告这起2013年以来全球最重要的反垄断案件尘埃落定。它首先刷新了中国反垄断调查的最高处罚记录,此前这一记录是2014年8月发改委对于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的12.35亿元人民币罚款。尤为重要的是,高通实行二十余年、通行全球的专利收费模式被外力改变,对于无线通讯领域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通行全球数十载的专利计费模式

高通的力量,在于其高踞现代产业链的源头,即其所掌握的大量专利,特别是已经被世界各主流2G、3G、4G制式标准(例如)的专利,或称“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自人类迈入文明社会以来,标准就与我们如影附随。秦始皇的“车同轨、书同文”正是着眼于统一标准以促进生产和交流。在新知识经济社会,标准的作用在于使不同的电子产品和服务之间具有相互操作性和协调性,我们每天都要接触到各种标准,ETSI制定的GSM标准体系、UTMS标准体系和LTE标准。被纳入这些标准的专利就是标准必要专利。

高通以其所掌握的大量无线通讯领域的核心专利,以其超一流的商业头脑,设立了一套精巧、复杂的专利计费模式,这一模式下的专利许可费率极其高昂,以至被称为“高通税”。20世纪90年代以来,凭借这些标准必要专利以及这套专利计费模式,辅之以持续的勤奋和创新,高通一直是世界上最赚钱和最稳定的高科技企业之一。

包括中国企业华为、中兴,外国企业微软、三星、苹果等都是“高通税”的缴纳者,在长期的商业博弈中,这些企业奈何不了高通。这其中的奥秘就是高通的专利计费模式,堪称高通的核心竞争力。这一计费模式,简而言之,就是以无线通讯终端如手机的售价作为计费基础,而非以专利所直接覆盖的范围如芯片等作为基础;其次,专利许可被附加诸多条件,例如专利的免费反向许可、将非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将专利许可与芯片销售相捆绑等及其复杂又千丝万缕等条款设计。

二、反垄断法对于标准必要专利与FRAND之间的平衡

标准往往是行业参与者在博弈中达成的,他们一起讨论需要建立什么样的标准,标准中又可以接受存在哪些专利。标准的形成是漫长的过程,然而标准一旦形成就会出现封锁效应,即不满足这种标准的产品就不会再有人购买。正因为要遵循标准,因此该行业的业者要推出新产品时就必须购买某些专利许可权。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往往需要做出一些承诺,而他们之所以愿意做出承诺是因为希望这些承诺能使他的专利成为标准。这一承诺就是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

实践中的问题是,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越来越频繁地利用专利阻止其他竞争者开发的新产品进入市场,表现形式主要就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要求过高的专利许可费,而潜在的被许可人无力或不愿意支付高额许可费时,专利权人就会向法院申请禁令,阻止竞争对手的产品进入市场。

FRAND是专利纳入标准之时专利权人自愿承诺的原则,即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义务按照这一原则许可任何企业使用其专利技术。但是由于这一基本原则内容宽泛和笼统,其本身并非确定的法律规则,因此无法有效制约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本身的矫正机制,即依据FRAND原则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行为已经力不从心。这一力不从心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对于专利权人向法院提出禁令申请的无能为力上面。正是由于这一原因,美国和欧盟不约而同地使用反垄断法来予以必要的干预。

三、西方对于高通的反垄断调查进展缓慢

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以及其最为核心的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是全球范围内反垄断执法的热点,也是难点,代表着反垄断领域最为复杂的前沿与核心领域。在发改委对高通进行反垄断调查之前,已有多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试图挑战高通的专利计费模式。

高通曾被欧盟、日本、韩国等司法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发起过反垄断调查。2005年10月28日,诺基亚、爱立信、NEC、松下、德州仪器以及Broadcom等六家公司向欧盟提起28项申诉,指控高通利用自己持有的CDMA技术专利限制竞争对手发展,这种行为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欧盟随后发起反垄断调查,但在与高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诺基亚等六家投诉企业近日纷纷撤诉,欧盟委员会决定停止对高通公司尚未完成的反垄断调查。

2009 年7 月,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指控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包括迫使日本公司签署交叉授权协议,以及阻止专利持有人进行专利维权。2009 年7 月,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对高通处以2.08 亿美元的罚款,主要指控的行为是对三星、LG等企业以是否使用高通产品为条件收取不同的许可费率。日本和韩国的反垄断调查程序仍处于漫长的程序之中。

2014年,在发改委对高通发起反垄断调查之后,欧盟、韩国均宣布将重新审查高通的有关涉嫌垄断行为。尤其是2014年11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开始调查高通可能违反FRAND承诺的行为。

四、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始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2008年8月1日以来,中国的《反垄断法》实施迄今不满七年。发改委在高通一案中能够首先突破,首先是因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无线通讯市场,例如高通50%的利润来自中国市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因而有着更大的发言权,也是因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逐步积累了经验和能力。美欧一直以反垄断先行者的身份对中国的反垄断执法进行评论及介绍经验。但是,高通案可能意味着一种新现象的开端,即美欧不但开始追随发改委的步伐开始对高通的调查,也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规则制定方面开始与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交流。

2015年2月2日,美国司法部(“司法部”)公布了给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顾问的业务审查函(“Business Review Letter”)。美国司法部在该法律意见中提及的标准必要专利与FRAND原则之间的平衡,对于有关禁令、许可费率的确定、普遍许可以及反向授权等方面的阐述。美国司法部及IEEE的意见不但对高通的现有专利计费模式产生了重大冲击,也与中国发改委在高通案调查中的立场比较接近。

发改委对于高通案的处罚决定,其影响将远超国界,深刻改变了无线通讯领域内的基本游戏规则,对未来专利、标准、反垄断的交叉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经济全球化伴随着法律实施在各大司法区之间的碰撞与交流,对于反垄断法这样具有高度国际性规则的法律而言,发改委的高通案执法或许意味着中国开始真正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与中国日益增长的经济体量相适应,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也将在世界司法区的版图上扮演真正举足轻重的角色,反垄断执法“环球同此凉热”的时代将真正到来。

五、争议与挑战:中国反垄断在执法中前行

现代反垄断法是典型的西方舶来品。自1890年的《谢尔曼法》以来,美国已经有了120年的执法历史;欧盟的竞争法历程也已超过半个世纪。相比之下,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不足40年,反垄断执法更是区区七年不到。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以来,中国都是处于学习的位置,美欧官员、学者和律师频繁来华传经授道,在各类论坛、会议上讲解反垄断执法的经验、教训和案例。由于国情、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的差异,中外观点亦不时交锋。

尽管开出了天价罚单,发改委对于高通专利计费模式的改变仍然有限,而国内外各利益相关方也必然会提出各自不同的声音。与本案的重量级相适应,有关争议也必将大量涌现。反垄断法在中国实施近七年以来,无论行政执法或是民事诉讼,举凡并购申报、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调查,反垄断法早非纸面规则而是随着大量案件的曝光日益涉入到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并牵涉许多企业及个人的切身利益。所谓誉满天下、谤亦随之,争议之声四起,亦属寻常。

无可否认,立法之时,中国反垄断法取材欧盟之处良多,作为国际通行之规则,亦受到美国的一定影响。但正如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一样,反垄断法并非简单的移植于西方。尤其在实施过程中,固然可以注目欧风美雨,更应因地制宜、取舍有殊。在依法治国背景之下,围绕有关执法之争议,无论是借鉴海外,还是自发创新,均应经由立法程序昭告天下然后方为定论。天下之事向来知行合一,法律本为实践之规则,争议既不可免,执法更显重要。

高通案处罚决定宣布之后,中国反垄断执法将继续前行,与中国经济的体量与市场改革的深化相适应,未来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也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而无论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均应认真检视其商业模式,对中国反垄断执法保有怵惕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