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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臧某诉称,2022 年 1 月 11 日,其在正常行走时,被郭某驾驶的小货车撞倒,至左侧肩峰骨折等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但备注“本次事故外伤是主要作用因素(理论外伤参与度为 56%-95%)”。另,此事故经交警认定郭负全责,肇事车辆投有全险。由于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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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2023年5月30日,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臧某伤残赔偿按多少系数计算,成为争议的焦点。保险公司认为,鉴定报告载明: “被鉴定人还存在左肱骨头及颈区囊变等肩关节退行性改变,此情况在左肩关节活动障碍中也存在一定不利影响”。由此,本次事故外伤是主要作用因素(理论外伤参与度为 56%-95%)。因而,应按赔偿数额的 56%参与度进行计算。

臧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判决】

2023年6月6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个人身体状况对损害后果发生虽有一定影响,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原告不应因此而自负相应责任,故保险公司的反驳理由不能成立。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