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高院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案例1件,侵害商业秘密案例1件,不正当竞争案例1件,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例1件,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1件,著作权案例1件,商标权案例3件,涉知产刑事案例1件。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凉州益民公司诉甘肃某商贸公司、张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2023年度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0 1

荷兰某集团公司、某农业(上海)公司诉兰州某农业科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三案

【案情介绍】

荷兰某集团公司系三种(“莱克思蒂(LEXTEEWS)”、“莱克思柯(LEXH-CAEP)”、“勒克桑尼(LEXANI)”)新玫瑰品种的品种权人。某农业(上海)公司系荷兰某集团公司的关联公司,并与其签订了集团公司间许可协议,为荷兰某集团公司在中国的被许可人,被授权在中国生产、推广、销售包括以上三品种玫瑰在内的一系列玫瑰品种的繁殖材料,并被授予针对侵权行为享有以自已名义诉讼的权利。荷兰某集团公司、某农业(上海)公司发现兰州某农业科技公司未经荷兰某集团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位于兰州新区建立的花卉产业基地大规模培育、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以上三品种玫瑰,遂以该公司分别侵害其三个植物新品种权提起三案诉讼,三案诉请的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余万元。

裁判内容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审判法官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确认涉案三玫瑰花新品种权属的基础上,通过支付三新品种授权使用费的方式解决纠纷,并预约双方签订2024年合作框架协议以约定未来花卉相关合作的具体条款。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充分考虑了案件涉外因素及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性质,更涉及兰州新区花卉产业发展的营商环境。法院在对案情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思路,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以支付许可费方式替代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不仅有利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推广,而且促成双方今后的合作基础。

0 2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87443号“国窖1573”文字商标、第1719161号“国窖”文字商标,核准的商品中均包含白酒。

2020年年初以来,被告朱某在经营“某综合超市”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假冒“国窖1573”注册商标的白酒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将被告朱某及案外人杨某抓获后,查扣“国窖1573”151瓶,经鉴定,不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被告朱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朱某侵害其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数额参照“国窖1573”白酒正品市场零售价的四倍计算,判决被告共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904996元。

典型意义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国窖1573”在白酒行业内具有很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被告朱某以低于市场价进货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获取高额利益,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同时,所销售假冒白酒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侵权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属于严厉打击对象。该案例对审理类似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示范参考作用。

0 3

马某诉甘肃某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马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经营一家清真餐馆,系第14324009号“河沿”文字及拼音、图案的组合商标、第20705297号“河沿手抓”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

被告甘肃某餐饮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被告申请注册了第30343399号“锦河沿JINHEYAN”文字商标(文字在上,拼音在下)。2020年8月11日,原告对被告的第30343399号“锦河沿JINHEY-AN”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1年5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20年8月14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甘肃某餐饮公司取得了第42847213号“锦河宴”文字商标。2021年9月30日起,甘肃某餐饮公司已经更换商标,现使用“锦河宴”商标。马某诉请法院判令:甘肃某餐饮公司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甘肃某餐饮公司并未整体使用原告所注册两个商标中的任何一个,且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锦河沿JIN-HEYAN”标识与“河沿”“河沿手抓”标识相同或近似,亦未导致混淆,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肃某餐饮公司使用的“锦河沿JINHEY-AN”商标与马某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且“锦河沿JINHEYAN”商标在宣告无效前属于注册商标,故一审法院认定甘肃某餐饮公司使用“锦河沿JINHEYAN”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适当。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的界限问题,其核心在于这个商标到底是区别商品来源还是区别商品的种类。本案中,二审法院对“河沿”紧密结合当地的地域性特点进行考量,认为属于相关市场的一种食品通用名称,进而认为不构成侵权。

0 4

福建某公司诉甘肃某公司、景泰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7年,甘肃某公司委托案外公司设计文冠茶内袋、礼盒、手提袋等包装,包装上使用“平步青云”字样。景泰某公司系该商品的销售商。

2022年,福建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平步青云”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福建某公司认为甘肃某公司、景泰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平步青云文冠茶侵害了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内容】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肃某公司在文冠茶包装装潢上使用的“平步青云”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行为而非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不构成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故未侵犯福建某公司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法院判决驳回福建某公司的诉请。

【典型意义】

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非商标意义上的描述性使用行,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本案对于依法规范商标使用行为、明晰描述性使用规则,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依法维护诚信、正当经营的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0 5

庆阳某油气公司诉大庆某科技公司、张某基、刘某招投标侵書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

庆阳某油气公司系从事油田油泥调剖技术服务的专业公司。2023年1月,庆阳某油气公司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看到招标信息,并依照招标公告规定进行了两次投标。

2023年3月2日,庆阳某油气公司得知投标资格被否决,后经核查,是大庆某科技公司抄袭了庆阳某油气公司的标书内容所致。经查,张某某系庆阳某油气公司员工,刘某日常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在涉案招标项目中代理庆阳某油气公司的投标业务,张某某将招投标文件发送给刘某进行审核期间,刘某遇见了大庆某科技公司员工,将信息透漏给了大庆某科技公司,导致投标信息被泄露。庆阳某油气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内容】

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庆阳某油气公司的投标文件系商业秘密,被告抄袭使用原告的投标文件信息,导致原告的投标被否决。被告张某某将自己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被告刘某,致使刘某在审核期间将投标信息透漏给大庆某科技公司,造成原告投标失败。被告刘某将自己所知悉的投标信息透露给被告大庆某科技公司,其行为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三被告各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提示市场经营主体,商业秘密对争取市场竞争机会和发展至关重要,企业不仅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更要建立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措施,在防范内部泄密的同时,也要防范外部合作对象的泄密风险。

0 6

凉州益民公司诉甘肃某商贸公司、张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凉州益民公司享有第224342号“云晓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醋。“云晓”品牌自创立以来,被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和品牌。2022年武威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和凉州区公安局民警联合执法,依法在甘肃某商贸公司的经营现场查扣标识为“香晓云”醋产品若干桶及“香晓云”醋标签贴若干张,并查明已销售以上产品若干桶。

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认定甘肃某商贸公司使用“香晓云”醋标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凉州益民公司将本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甘肃某商贸公司停止侵权、登报申明消除影响并对其进行赔偿。

【裁判内容】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肃某商贸公司在食醋标签上使用“香晓云”标识与凉州益民公司的“云晓”品牌食醋产品名称标识相近似,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云晓”品牌食醋,已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近似标识的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甘肃某商贸公司赔偿凉州益民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典型意义】

有不少经营者不惜通过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商品名称或字号等“打擦边球”“傍名牌”方式获取不当利益,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同时,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通过本案,警示市场主体要依靠诚信经营培育自主品牌,不当的“借牌”“蹭牌”经营只能自损形象,得不偿失。

0 7

张某诉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陈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张某系专利名称 送料盒及切片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1年10月24日,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与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全自动当归切片机一台7500元、手动当归切片机一台7000元、气动刀口一套1500元,通过转账方式向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支付款项16000元。

张某认为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侵害了其送料盒及切片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诉请法院判令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支出合计1337482元,陈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中,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与陈某某共同提出技术特征不同、公知技术不侵权及合法来源、诉讼时效抗辩。

【裁判内容】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切片机送料盒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记载的技术一一对应且全面覆盖,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审理法院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为700000元。一审宣判后,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及陈某某不服,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仅体现在被诉侵权产品的某一部件中,应向当事人释明明确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根据保护范围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指向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该部件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依法明确权利保护范围,降低权利人的维权举证难度,通过酌情确定较高的赔偿数额,有效发挥了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

0 8

原告陈某诉被告嘉峪关市某汽车装饰服务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抖音账号“摄影师素昭”(抖音号:92112669xxx)系陈某实名认证账号。

该账号粉丝人数15万,发布作品300篇,总获赞数231.2万。陈某在其抖音账户发布多条短视频。

嘉峪关市某汽车装饰服务店系“爱拍”小程序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通过用户在使用小程序内视频从事AI换脸娱乐活动前观看小程序内广告的行为,获取广告收益分成。

陈某通过IP360取证数据保全方式进行取证,显示进入“爱拍”小程序首页即有多个Al换脸板块可供选择,可选取到与原告陈某发布的视频内容一致的5段短视频。后抖音开发平台将嘉峪关市某汽车装饰服务店抖音账户中涉及的侵权短视频下架。

裁判内容】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嘉峪关市某汽车装饰服务店在未获得作品著作权人陈某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作品,且未支付报酬的行为,侵害了陈某对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嘉峪关市某汽车装饰服务店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8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商家将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摄影作品嵌入AI换脸小程序内并插入广告获取广告收益分成的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承担了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的裁判,对规范、引导商家合法合规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从事商业活动具有典型意义。

0 9

杨某某、张掖市某文化传媒公司诉某融媒体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杨某某系张掖市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7月,某融媒体中心在其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主题摄影、微视频大赛征集启事。2019年9月10日,杨某某通过个人电子邮箱向某融媒体中心投稿,投稿视频即为案涉视频《魅力古城五彩山丹》。此后,上述主题摄影、微视频大赛因故未能举办。

2022年7月15日,杨某某发现某融媒体中心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案涉《魅力古城五彩山丹》视频,为此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截止公证当日,某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仍有案涉视频未删除,且于2019年9月26日在“央视频移动网”APP上发布名为《甘肃山丹24小时》的短视频中选用了案涉《魅力古城五彩山丹》中的部分片段。

为此,原告杨某某、张掖市某文化传媒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融媒体中心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内容】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魅力古城五彩山丹》由原告张掖市某文化传媒公司制作,应为著作权人。

被告的行为均未经原告许可,且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600元。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且己经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为侵害视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例。该类案件一般存在短视频作品及权属认定难、侵权认定难、侵权赔偿数额确定难的问题。本案例体现了司法严格保护短视频作品原创,鼓励宣传地方历史、地理、文化等类的作品创新创作行为。同时,教育引导视频作品创作者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0 10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以宣传销售化妆品的方式,添加上线和下线,按照下线的要求给上线提供货单和收货地点,发送收款码收取货款,再指示上线将假冒化妆品发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

自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多次销售大量假冒兰蔻、香奈儿等商标的化妆品。经司法审计认定陈某某销售金额为493373元。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李某甲通过微信低价购进大量假冒兰蔻、香奈儿等品牌商标的化妆品,由李某乙以发快递、物流批发的形式销往甘肃、新疆等地。经司法审计认定李某甲销售金额为3079474元,李某乙销售金额为1829633元。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甲低价购进假冒兰蔻、香奈儿等品牌的化妆品后,结伙前往新疆、甘肃省嘉峪关市、酒泉市肃州区、敦煌市、玉门市等地走街串巷进行销售。经司法审计认定娄某某销售金额为73804元。

【裁判内容】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娄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导致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流入多地市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各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分别处以10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不同数额的罚金、并处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通过网络低价购进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高价卖出方式赚取非法利益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网络工具虽然具有便捷、迅速、面广、隐蔽等特点,但绝非法外之地,本案警示欲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切莫抱侥幸心理,须知“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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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罗生奇 审核:王信贤

来源:甘肃高院

编辑:李发伟/李芳艳

来源:凉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