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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发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泰拟征告〔2023〕01号~07号、09号~1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2023年5月6日发布了《泰征补告〔2023〕21号》(第1次公告)、2023年9月1日发布了《泰征补告〔2023〕21号》(第2次公告)、2023年9月25日发布了《泰征补告〔2023〕21号》(第3次公告),因最新地类核算要求发生变化、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更新结果,现将重新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姚王街道东阳社区曾庄一组、曾庄二组、曾庄三组、曾庄四组、曾庄五组、曾庄六组、曾庄七组、曾庄八组、曾庄九组、曾庄十组、曾庄十一组、东阳社区集体,阡村三组、阡村村集体,王庄村村集体、徐庄一组、徐庄二组、徐庄三组、徐庄四组、徐庄五组、徐庄六组、姚王六组、姚王七组、姚王八组、姚王九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未发生变化)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以泰兴市高铁新城片区地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测算表为准。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未发生变化)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泰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4〕1号)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亩、建设用地4.7万元/亩、未利用地3.29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75号)、《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泰兴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泰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aixi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5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联系人:丁先生;电话:18252691587)。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泰兴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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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兴化三水园论坛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