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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名下没钱了,申请强制执行也没用,限高、失信,不就是不能坐飞机、只能坐绿皮火车吗?对于老赖这算什么?

现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公权力机关对于债务人不还钱的有效惩治十分有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短时间获得维护。针对这一现象,最高院出台了很多执行期间的具体规定,来解决、落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近期,最高院发布典型案例,并再次明确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应对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共有财产进行充分调查。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虽以个人名义存的银行存款,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存款为其个人财产,法院有权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一、案情简介

许某、武某和姜某三位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某偿还其欠付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4575元。原告在诉状中详细陈述了事实,表明他们于2015年应被告高某之邀,从事建筑工作,但至今仍未收到约定的工资。被告高某则提出抗辩,主张工资的支付应依据实际工作天数,并须在房产抵偿完成后进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确认被告高某确实存在欠付上述劳务费的事实。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高某需在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高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情况,法院依法对被告高某配偶张某名下的账户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高某与案外人张某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经营所得收入共计十七万余元,存入案外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依法应认定为被执行人高某与案外人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包含被执行人高某的个人财产部分。

因此,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高某的个人部分,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法院可以直接查、扣、冻的依据

其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明文规定,当涉及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并确保及时通知相关共有人知晓。若第三人所有的财产系与被执行人共同所有,则法院有权先行查封该财产,并在后续程序中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处理。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在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有权依法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账户资产实施冻结措施。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若共有人对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表示无异议,则法院有权直接执行共有财产。

此外,共有人之间可协商对共有财产进行划分,并在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由法院审查并确认其分割协议的有效性。在此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仅限于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对于其他共有人所持有的份额,法院将依法裁定解除相应的执行措施。

三、实务中会碰到的难点

债权人几经波折,通过索要、起诉、胜诉,终于熬到强制执行阶段后,发现债务人已“孑然一身”,曾经已婚的甚至已净身出户。

若债务人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则可根据前述措施,即查、扣、冻配偶名下账户,以实现有效维权。然而,一旦债务人已经离婚,前述法律依据将不能适用。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若已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换言之,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虽已离婚,但存在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的行为或迹象,例如在离婚判决或调解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配偶所有而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则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追究双方责任,并同时起诉夫妻双方。

但务必明确一点:上述情况需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前提,对于仅涉及夫妻一方之债务,债权人无权要求离婚后的另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