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教育部发布通知

严禁校园内发生

以多欺少、以强凌弱

以大欺小等学生欺凌行为

天津多个校园欺凌

真实事件曝光!

记者采访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刘津慧、天津大学刑法教授刘霜、崇化中学副校长杜学彤,探讨如何防治校园欺凌,如何遏制“熊孩子”从校园欺凌发展成违法犯罪。

武清4名中学生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被判处有期徒刑

杨某和3名同学是武清区某中学出了名的“熊孩子”,2018年至2019年,多次殴打他人,或互相纠集,参与聚众斗殴。案发后,因都未满16周岁,只能治安调解结案。

从公安机关走出来后,4人从此有恃无恐,继续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最后发展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两年间违法犯罪活动多达10余起在校园内外及多个小区、饭店、酒吧等公共场所恃强凌弱、逞强争霸,多次组织、利用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导致众多未成年学生荒废学业、误入歧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校园环境及社会生活秩序。

4人在2020年至2021年间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被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二年至十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刘津慧说,杨某几人在发生严重不良行为后,如果能分级干预,得到有效的矫治教育,锒铛入狱就不是唯一的结局。

法律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在满足规定条件后,可以送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这既是对其他守法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对这些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要保护。

3名中学生欺凌同学

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交检察机关

直至3名欺凌者被判刑,程丽(化名)也不知道自己为何被欺凌。

程丽就读于我市一所民办中学,学费不菲,在读学生的家庭条件都不错。程丽与3名欺凌者没有矛盾,他们也没有勒索钱财,就单纯地看她不顺眼,无故辱骂殴打她。

父母离异,程丽跟母亲一起生活。虽然在物质上父母是有求必应,但程丽平时住校,母亲忙于个人事务,两人交流并不多。她也曾与母亲说过在学校被欺凌的事,但母亲没有当回事,从此就再也没有提起,只好把痛苦埋进日记里。

程丽被欺凌长达1年,最后出现抑郁症状。事发后,3名欺凌学生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交检察机关。

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说,此案暴露了两个问题

一是事发学校是住宿学校,发生欺凌行为1年之久,学校明显失察。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学校和相关老师都受到了处罚。

二是被欺凌女生的家长(母亲)对孩子的求助信号过于忽视。如果及时关注孩子的日常变化,重视孩子的求助信号,孩子可能被欺凌一次两次,不可能被欺凌1年之久。

宝坻一父亲为了孩子

将欺凌者和家长告了

用尼龙编织袋、校服上衣等一把蒙住小王的头部,小田等10人上去一顿乱揍。这不是在拍影视剧,而是切实发生在我市宝坻区某中学门口附近的一幕,“主角”是一群十二三岁的中学生。

去年10月24日,在该中学门口,学生小王与小田因为琐事起了争执,随即有了肢体冲突。小田感觉吃了亏,心中气不过,就召集了小郑、小岳等9名同学于争执发生3天后实施了报复。

令人诧异的是,参与打群架的学生小刘本身与双方并无矛盾,甚至与被打的小王平日里相处还不错,他只是路过时看到有人打架,便上前凑个热闹,也踢了小王几脚。事件发生后,小王被送医治疗。

事情水落石出,10名参与打人的学生家长表示可以给予赔偿,只是不希望把事闹大。小王的家长则认为这不是钱的事,坚持要让10名打人者受到惩戒,于是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对小田、小郑等10名学生均处以行政处罚,但因为他们都未满14周岁,行政处罚也无法实际执行。

于是,小王的家长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起诉了10名殴打小王的学生,因10人均未成年,学生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被列为共同被告。

据办理此案的宝坻区人民法院法官迟小栋介绍,他将双方11位家长传唤至法庭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之初,多位被告方家长对原告的行为反应激烈,认为原告方也有过错,对这种孩子打架的“小事”闹至公安机关、法院表示不能理解。

迟小栋对各方家长充分说明了事情的严重性,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向家长阐述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可或缺性,使被告方家长对自己孩子的过错行为有了充分认识,各方家长消除隔阂、达成谅解,由被告方家长分别承担了原告的损失,最终原告撤诉。

发生校园欺凌

学校不能做旁观者

校园欺凌多发生在校内或学校附近,作为教育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学校的相关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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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开放日,学生们与市人大代表、“五色光”未检工作室干警分享交流校园欺凌预防知识。受访者供图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要宽容不要纵容

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刘霜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和近日邯郸3名未成年人杀人案比较关注。

刘霜认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国际上通行的规则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我国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落实在立法、司法、执法各个层面。如何在未成年人罪错案件中平衡教育和惩戒,加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预防和治理,值得全社会关注。处理未成年人罪错案件必然和处理成年人案件不同,尤其是在涉及低龄未成年人时,更要慎之又慎。但是,对于某些性质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法律也要有兜底处理的能力,防止司法实践与天理国法人情相悖。

刑罚不仅有惩戒功能,还有警示作用。邯郸杀人案被最高检核准追诉,接下来3个未成年嫌疑人将面临法律的审判与制裁,这既是对3人的一次司法审判,也是对全社会的一次课堂教育。未成年人需要法律保护,但年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即便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亦不能在杀人之后“逍遥法外”。这次最高检对此案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彰显了法治的严肃性、权威性,也实现了公众对正义的朴素追求。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次重大刑事立法变革,前10次修订都未涉及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条款,通过修改《刑法》第17条第3款的内容,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部分降到12周岁,从立法层面体现出国家对低龄暴力犯罪绝不姑息的态度。由于未成年人有塑造的无限可能,我们对未成人可以宽容,但绝不能纵容,不允许法律的尊严被践踏。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二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三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四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犯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岁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必须提出的是,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不是简单一判了之,他们即使被判处重刑,出狱后却正处于青壮年,如何回归社会、如何防止再次犯罪等也是社会难题,需要国家、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全方位关注,方能得到有效解决。

以下这些行为

都属于校园欺凌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出现这些情况

孩子可能正遭受欺凌

突然不愿上学

原本并不排斥学校的孩子突然表现出不愿上学的倾向,可能是学校里出现了一些令孩子烦恼,不愿面对和处理的事情。

无端情绪变化

孩子放学回家后闷闷不乐,有厌学的念头,原本活泼开朗的孩子突然变得阴晴不定,可能是学校有什么事情影响着他。

抱怨有同学针对他

这是孩子寻求帮助的信号。家长可提供一些可行的方法教孩子试着缓解这种情况,并在一定时间内加以询问,或者把同学请到家里来玩,不经意地聊聊天。

身上出现伤痕

孩子从学校回来后全身脏兮兮,身上还有伤痕,一看就是打斗造成的,但孩子一口咬定是自己不小心伤到的。千万不能忽视。

行为异常

如果孩子情绪特别不稳定,一点小事就能引起很激烈的反应,如特别粘人、拒绝去学校、非常胆小怕人甚至有自我伤害倾向等,建议家长去学校了解情况。

睡眠出现问题

失眠、噩梦、尿床等问题也是孩子遭受校园欺凌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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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校园欺凌

让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

告诉孩子们

不做霸凌者,不当受害者

也不要做冷眼旁观者

让我们共同努力

对校园欺凌说“不”

愿所有童年和青春都能被温暖对待

“天津族”整理自天津城记、天津日报、新华社、网络,侵权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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