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一脚踹死偷车贼曹大爷,到底谁错了?

文/肥猪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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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山东青岛啊,一男的,在一小饭馆吃面。吃完面,要回家,发现停在小饭馆门口的电动车不见了。

好在啊,有路人指点,一老头推走了,顺那边走的,刚走,不远,你追得上。

小伙奋起直追,还真追上了。小伙喊老头,哪里走,拿命来……哦不是啊,拿车来!

书中暗表啊,这个偷车贼,姓曹,老曹60多了,听到小伙喊,全然不顾,继续推着车狂奔。

小伙一看,唉吆我去,你还真是个惯犯啊?小伙子飞起一脚,就把偷车贼老曹踹倒在地。没想到老曹倒地,痛苦哀嚎。小伙子一看啥情况?装的?不行,我得报井,叫救护车。

小伙子叫了救护车,得,您走好,我走了。结果曹大爷被送到医院,但是冠心病发作,一命呜呼,蹬腿去也!

这不曹大爷死了以后,曹大爷家属上门讨要赔偿费,说是赔偿110万。

小伙子不服,我这算正当防卫,因为曹大爷偷车,他是偷车贼,我踹偷车贼,何罪之有?我不认不认不认。

曹大爷家属说,我们家老曹,偷车不假,但是,你要不踹他,他死不了,就这么简单,因此你必须承担老曹之死的责任。老曹就是你给踹死的。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费以及以后的康复费用。造成残疾以及死亡的,应该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说,你不踹他,他死不了,因为110万,别废话,赶紧的。

小伙说他偷我车,给我造成损失了。我还赔他?你们穷疯了吧?

而且他偷我车,我追上他,喊他停住,他还继续,我是在制止犯罪,我何罪之有?

小伙也有法可依,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偷车贼曹大爷,他是因为偷车而挨踹的,因此我没任何责任。

他不偷车,我不会踹他,因此他的死,完全是咎由自取。

一审法院认为,偷车贼曹大爷的死是因为冠心病发作,而冠心病发作和挨踹,不能说一点关系没有。必定60多岁的老人了,你给他一脚,你自己想吧,是吧?

但是,偷车贼曹大爷的死,不完全是小伙踹他的责任。冠心病本身是他自己得的,不是小伙踹出的冠心病。法院认为,偷车贼曹大爷的死,小伙占5-15%的责任,因此判定小伙赔偿偷车贼曹大爷56392元。

一审双方都不服,都上诉了。二审法院认为,偷车贼曹大爷推走小伙的电动车构成盗窃。第二,小伙追上,制止犯罪,但是偷车贼不思悔改,根据刑法第20条,因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且小伙子在踹偷车贼曹大爷的时候,他不知道曹大爷有冠心病,因此小伙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但是,偷车贼曹大爷之死,和这一脚有关,因此维持原判,小伙子赔钱,不得有误。

我看一女的留言,说我婆婆有冠心病,明天派她去金店拿点金条,我看谁敢拦着?

我个人的看法啊,这样的判罚,我认为是纵容犯罪。但是也好,必定偷车贼曹大爷,连命都搭上了,所以说这伙子这一脚啊,也算是值了,您——怎么看这事儿?

OK就到这,感谢大家!

肥猪满圈老李

12062024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