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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江苏南通的黄先生在网上发帖求助称,他女儿33岁,患有精神分裂症,4月发病期间用手机在阿里巴巴公益平台操作捐款100万元。经交涉,部分慈善组织在收到证明材料后陆续退回50多万元,但捐给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的40多万元却被拒退。

目前,黄先生还在于灯塔基金会协商中,若协商不成,后续可能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按照一般人的观念,捐款讲究的是你情我愿,那么在神志不清情况下的非自愿情况下的捐赠自然不作数,慈善机构理应还款。那么,在法律上是否也是如此?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对慈善机构的捐赠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依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公益性赠与不得撤销,此是捐赠的一般性原则,不过本案由于女子是精神病人而存在不同。

据黄先生出具的司法鉴定材料显示,被鉴定人自2024年4月14日今都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因此,其在4月15至30日捐赠时,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依据《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女子的捐赠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慈善机构应当将捐赠款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