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5年5月某天夜晚,张某驾驶自家轻型栏板货车在路口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经查,张某的货车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案涉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张某多次驾驶案涉车辆通过货拉拉等平台接单,进行货物运输,均未通知阳光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处于空车状态。
事故发生后,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家属18万元,但拒绝赔付商业三者险。三方协商未果,李某亲属将张某、阳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他损失40余万元。
阳光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擅自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运营,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且未通知保险公司,符合商业三者险的免责约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辩称,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处于空车状态,并未载货,阳光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家属30余万元。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保险合同的核心是风险与保费相匹配。非营运车辆风险水平较低,因此收取的保费水平较低;营运车辆风险水平较高,因此收取的保费水平较高。非营运车辆保费水平远低于营运车辆。若以低保费覆盖高营运风险,则违背公平原则。
其次,营运车辆相较于非营运车辆,运行里程更多、使用频率更高,事故概率显著上升。张某改变车辆用途,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即便事发时为空车,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并未改变,故阳光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
第三,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首先由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商业三者险拒赔理由成立,不足部分,由张某负责赔偿。
最后,不少车主选择通过兼职营运补贴家用,但须注意的是非营运车辆投保后从事营运活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会显著增加事故风险,投保人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变更保单,确保实际使用性质与保险合同记载的使用性质一致,切勿为节省保费而隐瞒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面临保险公司拒赔,最终得不偿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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