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意外,让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更让人心寒的是,公司领走了本应属于家属的保险理赔款,迟迟不还。这钱,到底该归谁?近日,姜堰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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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家人痛失至亲

2024年1月,钱某在工地施工时不幸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离世,留下了年迈的母亲与妻儿。悲伤之余,一家人在派出所调解下,与钱某生前所在的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

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160万元,其中包含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理赔款。同时,协议中有一行不起眼却至关重要的字句:后续所有保险理赔款“全部归被告(公司)所有”。

一笔“消失”的赔款

事后,公司如期申请了工伤保险理赔,160万余元赔付到位。然而,公司曾为工程项目购买过一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条款,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2024年7月,公司悄悄从保险公司领取了这笔21万元的赔偿金,未告知亦未交付家属。

当家属得知这笔保险金的事实后,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无奈之下,钱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消失”的保险赔款

法庭交锋:这钱到底该归谁?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公司认为:白纸黑字的调解协议写得清清楚楚,家属已同意放弃所有保险理赔权益,公司拿钱有理有据。

家属却感到无比委屈与不解:这笔保险,保的是员工的命,赔款怎能进了公司的口袋?当初签协议时,沉浸在悲痛中,许多细节根本无暇深思。

法官抽丝剥茧,明断是非

本案的承办法官,是姜堰法院民一庭资深法官郁峰,有着四十余年的审判经验,深知这类案件不仅关乎法律条文,更关乎世道人心与公平正义。

郁法官仔细审阅案卷后指出,问题的核心在于那份协议中的关键条款是否有效。

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明确指出,单位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只能是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单位不能自己当受益人。这条法律是硬性规定,不容通过一纸协议就随意更改。

情理更需衡量:员工因工而亡,单位为其投保的初衷应是增加一份保障,让家属多一分慰藉,而非成为单位的“创收”渠道。公司利用家属处理丧事时的悲痛与信息不对等,在协议中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事后更将本应抚恤家属的“救命钱”据为己有,于情于理都说不通,也违背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补保障的初衷。

法院最终认定,协议中关于保险理赔款归公司所有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公司领取这21万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须全额返还给家属,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判决落地,双方服判

“这个判决,不仅还了我们一个公道,更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拿到判决书后,钱某的家人这样说。

令人欣慰的是,公司方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也最终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不当,表示认可判决结果,并主动履行了义务。

本案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作用。法院依法否定用人单位借协议侵占劳动者保险金的行为,维护了公平正义与法治精神,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从职工生命健康中获利。判决保障了死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诚信友善的价值导向,纠正了用人单位通过不当约定转嫁风险、违背公序良俗的做法。这不仅强化了安全生产领域“生命至上”的理念,也促进了劳动关系中的和谐与平等,对于引导企业守法守信、尊重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文章来源:泰州姜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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