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10人聚餐9人开溜,剩下1人不愿买单”的新闻引发关注。据重庆电视台《天天630》报道,12月4日有10人相约到重庆九龙坡区一家餐馆聚餐,一共消费1262元,但散席后现场仅剩张先生一人。餐馆要求张先生结账时,张先生却称此次聚餐为朋友组局,应由对方付款,自己无力承担。
▲10人在店中聚餐时的监控画面截图
12月12日,红星新闻联系上涉事餐馆“俩室一厅云南厨房万象城店”的店长陈先生。他告诉记者,当天这群人从下午5点吃到了晚上约12点,最后只剩下了张先生,因张先生不买单,餐馆老板便报了警,“警察来之后,喊张先生联系了组局者,但组局者也表示自己没钱,需要筹钱。等我们再次联系组局者时,对方已经关机了。”
▲张先生等人的消费明细
据陈先生介绍,经过民警调解,张先生现场写下了承诺书,答应第二天下午6点前支付用餐费用,并押下了身份证。红星新闻看到,该份手写承诺书上,张先生写明了自己的个人信息、用餐地点、金额,还承诺称“如果未能在约定时间支付,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截至目前,陈先生称,张先生仍未兑现承诺。
▲餐馆报警后,民警来到店里调解
12日下午,红星新闻试图联系张先生,以及另一名参与聚餐的顾客,但对方在得知是询问此事后便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尝试联系当时出警的九龙坡区谢家湾派出所,接线人员表示不接受电话采访。
陈先生称,目前餐馆已经准备对张先生提起诉讼。
对于目前的情况,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表示,张先生写下的承诺书具有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效力。“其在警方协调下写下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了支付1262元餐费的义务和期限,属于对自身民事义务的自愿确认,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张先生具有法律约束力,店家可依据此承诺书主张权利。”
那么,这笔用餐费到底该张先生支付还是组局者?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记者,10人组局谁来付款属于内部约定,与商家无关,商家按照顾客点餐提供相应的菜品服务后,10人都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店家有权选择向在场的张先生主张全额餐费,张先生支付后可向其他9人追偿。且张先生在民警协调下出具的付款承诺书,体现了其真实意思,该承诺书合法有效,对张先生具有法律约束力,店家有权依据承诺书主张付款权利。”
另外,赵良善也解释说,在未明确约定费用分担方式时,组局者不对店家承担直接付款责任,仅承担内部协调分担的责任,“10人共同聚餐构成共同消费,组局者的核心义务是牵头协调,无特殊约定时,组局者和其他就餐者一样,仅需在内部按公平原则分摊餐费,店家不能直接要求组局者个人向其支付餐费。”
赵良善表示,在对外责任方面,张先生需单独对店家承担全额付款责任。因承诺书已明确张先生的付款义务,店家起诉张先生后,法院通常会支持店家要求张先生支付餐费的诉求;而在对内责任方面,张先生支付全额餐费后,可基于公平原则,向组局者及其他9位就餐者追偿他们各自应分摊的份额,“组局者此时需承担与其他普通就餐者同等的分摊责任,比如按人均标准支付对应餐费,其责任和其他就餐者无本质区别,不存在需多承担份额的特殊义务。”
红星新闻记者罗梦婕实习生李静
编辑 许媛
审核 冯玲玲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