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孩子顺利进入理想学校,
在达城经营便利店的
董某某夫妇轻信了
他人“疏通关系”的承诺,
最终落得钱财被骗的结局。
今年11月,经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通川区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冒充民警行骗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网购警服营造“民警”身份
收取1万元“疏通关系”
今年4月,无业人员曾某某为营造虚假身份,在网上购置了全套制式警服。此后,他便频繁身着警服前往董某某经营的便利店买烟,还常参与店内牌局。其间,曾某某刻意对外宣称其是某派出所民警。久而久之,周边群众包括董某某夫妇在内,都对其“民警”身份深信不疑。
5月某天,曾某某在便利店闲聊时,偶然得知董某某夫妇正为孩子入学事宜发愁。捕捉到董某某夫妇“爱子心切”后,曾某某当即以“民警”身份拍胸脯打包票,声称有人脉能帮孩子办妥入学手续,但要1万元用于“疏通关系”。
急于解决孩子上学难题的董某某,并未对曾某某的身份及说辞进行核实,很快便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曾某某。
随着入学报名时间临近,入学事宜却毫无实质性进展。董某某多次询问,曾某某均以“教育部门审批流程复杂”“还在和学校对接”等理由搪塞。董某某逐渐察觉异常,便向曾某某提出退款要求,却屡遭拒绝。意识到被骗后,董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骗钱假民警归案
诈骗罪变招摇撞骗罪
8月7日,公安机关将曾某某抓获。10月9日,公安机关以曾某某涉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通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到案后,曾某某供述其冒充民警,是为了骗取钱财维持个人日常开销。”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了关键的定性差异: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罪名为诈骗罪,但曾某某通过网购制式警服伪造民警身份实施欺骗,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和人民警察执法形象,完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罪名作出变更。
同时,检察官还查明多项影响量刑的关键情节: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另一方面,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2400元,具备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理条件。
11月5日,通川区检察院以曾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向通川区法院提起公诉,并结合其犯罪情节提出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作出前述判决。
“请托类”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以编造身份背景、人脉关系等方式虚构特殊办事能力,通过接受他人请托办理相关事宜,以“办事费”“请托花销”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类型。
此类犯罪中,行为人多以国家公职人员或能够干涉法官判案的关系人身份出现,以花钱办事、权钱交易为由索要财物。
据达州融媒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