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鸣新闻首席记者骆闻 熊宇 记者赵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下称移动重庆公司)与重庆市冠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冠强公司)十余年数千万的劳务和材料债务纠纷,历经多次开庭、报案、行政诉讼至今依然没有解决。一方面,冠强公司坚称移动重庆公司冒领施工材料且有法院生效判决证明,多部门存在违规违法事实包庇移动公司。另一方面,移动重庆公司纪委坚称其员工没有冒领冠强公司的材料,对冠强公司信访投诉行为拒不作出书面回复。
冠强公司实名举报坚称移动重庆公司冒领材料属刑事犯罪行为
2025年11月19日,冠强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社交平台进行实名举报。冠强公司实名举报称:移动重庆公司假冒冠强公司名义领取工程物资且拒绝归还,造成冠强公司损失3千余万。
○移动重庆公司○
根据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4民再1号判决书29页查明事实,移动重庆公司认可其存在代领物资行为,但没有举证证明其代领物资得到中人公司或者冠强公司授权,且拒绝提供原始领取的退还甲供材的依据,工程物资平衡表中代领的甲供材领取数量包含了移动公司代领的甲供材数量,冠强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甲供材退库。
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审计认定物资退库后方可支付初验款的约定,移动重庆公司已支付34个项目初验款,其行为认可完成全部甲供材退库。根据移动重庆公司自制的36个子项目甲供材领取金额为4800余万元,冠强公司实际仅收到1800余万元,剩余3000余万元甲供材料被移动重庆公司非法代领并占有且拒绝退还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三角诈骗构成要件。2025年2月11日,冠强公司就移动重庆公司涉嫌犯罪行为向黔江区公安局报案,并提交新证据判决书等证据。黔江区公安局接警后仅出具报警回执,无视生效判决确认的铁证拒绝承认新证据,拒不依法出具立案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
○生效判决确认的移动重庆公司代领内容○
2025年8月15日,冠强公司在未获得任何合法答复的情况下,再次以诈骗罪进行报案,黔江区公安局仍回避诈骗犯罪核心事实,以重复报警为由不予立案。冠强公司对其提起行政诉讼,黔江区公安局提供的答辨状明确显示,移动重庆公司员工马江成等人已承认以冠强公司名义领取材料的事实,但移动重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却公然否认冒领行为,两件证据存在根本性冲突。移动重庆公司涉嫌在公安局作伪证,黔江公安局对上述明显犯罪事实,证据冲突未展开任何调查核实工作而是草率作出不予立案,其行为实质是放任违法犯罪包庇移动重庆公司的非法行为。
工程实际施工为冠强公司移动重庆公司纪委坚称不存在冒领材料
2025年5月13日,冠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告诉记者:2013年3月,由移动重庆公司为发包方,将位于重庆市黔江片区(包含黔江、石柱、酉阳、秀山、彭水)等地的移动通信传输管线工程劳务施工发包给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人集团)施工,该工程由移动重庆公司负责提供所有施工材料。中人集团承包该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冠强公司实际施工。
当年工程完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在结算工程款和材料款时,发现移动重庆公司员工以及下面相关分公司人员冒用冠强公司和中人集团的名义自行领取材料。向法院起诉判决上诉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官直接采信移动重庆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据和陈述,向黔江区公安机关报案,以属于“经济纠纷”为由未予立案。多次向移动重庆公司纪检委反映“重庆移动公司员工冒领工程施工材料导致承包方和国家资产流失”,重庆移动公司纪检委只是短信回复经查没有移动任何员工冒领材料。多次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均证明移动重庆公司员工冒领工程的施工材料。至今未清欠的工程款和材料款合计近4千万。
2025年8月13日上午,记者和投诉人冠强公司负责人一并向移动重庆公司纪委相关负责人投诉反映上述问题。在接访现场,记者告诉重庆移动公司纪委工作人员:根据2022年2月25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022年5月1日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二、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出具书面的信访处理意见。但该公司纪委负责人仍然认为:冠强公司反映的问题不存在,根据规定对其反映的情况不予出具书面回复。
黔江荒唐的复议程序兜转到政府作出决定
2025年8月15日,冠强公司向黔江区公安局报案,控告移动重庆公司侵占冠强公司财产。2025年9月10日,黔江区公安局以黔江公(经)不立字(2025)10号《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告知冠强公司,经黔江区公安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通知书及救济途径○
通知书同时明确告知冠强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申请复议。冠强公司收到黔江区公安局出具的通知书后,不服通知书作出的决定。2025年9月14日向黔江区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并请求一是依法撤销黔江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二是依法责令黔江区公安局对冠强公司控告移动重庆公司涉嫌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依法立案侦查并作出准确的认定。三是依法对黔江区在本案原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涉嫌包庇行为的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冠强公司负责人称:通知书明确救济途径是向黔江区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相关材料也是递交给黔江公安局。2025年9月19日,其“莫名其妙”就收到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相关材料补正通知。
○黔江区政府的补正通知○
2025年9月25日,就莫名其妙的收到了黔江区人民政府荒唐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该决定认为:冠强公司以移动重庆公司涉嫌侵占罪向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提起刑事控告,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在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冠强公司对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其本质系冠强公司对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案件的处理不服而产生纠纷,冠强公司提起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黔江区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
冠强公司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黔江区人民政府根本没有权利对刑事案件控告人提出的刑事案件不立案的行为进行行政复议,这也是他在本次行政复议当中认可的答复意见,但为什么又要跨越黔江区公安越级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来堵死控告人的控告行为?难道这个案件当中,相关官员为了这三四千万的争议金额在充当保护伞存在权钱交易?
荒唐的行政复议诉讼案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冠强公司诉称,一是提起的复议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首先,2013 年广东中人集团中标移动重庆公司2013-2014 年度全业务传输管线工程第十五标段项目,后中人集团将工程整体转包给冠强公司,冠强公司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根据施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甲供材由重庆移动公司提供,需经施工单位指定人员验收交付,且竣工后需完成甲供材退库方可申请初验款。其次,2025 年 8 月 15 日,冠强公司因移动重庆公司未经其授权代领案涉工程甲供材 30049174.63 元且拒绝退还一案,向黔江区公安局报案并提交《控告书》及全套证据材料。其中(2024)渝 04 民再 1 号民事判决明确载明:移动重庆公司自认代领工程物资,未举证证明授权,且拒绝提供原始领取及退还依据 ;《工程物资平衡表》显示甲供 材总金额为48466410.69 元 , 冠强公司仅收到 18417236.1 元, 剩余 30049174.63 元被移动重庆公司代领。
同时,案涉工程 2014 年 5 月交付使用,2015 年完成第三方审计,移动重庆公司已支付 34 个子项目初验款,可推定冠强公司已完成甲供材退库,重庆移动公司代领物资无合法依据。最后,黔江区公安局未核查《工程物 资配送清单》等关键证据,无视生效判决确认事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冠强公司不服,按照不予立案通知书指引的救济途径,向黔江区公安局提交复议申请,该申请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属于黔江区公安局的法定审查范围。
二是黔江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错误。黔江区人民政府事实认定错误,混淆“行政复议”与“刑事复议”,黔江区政府认定冠强公司对黔江公安局刑事案件处理不服产生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属于严重错误。
自始至终,冠强公司从未向黔江区政府提起过行政复议,而是严格按照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指引,向黔江区公安局提起刑事复议,因黔江区公安局违法移送,导致黔江区政府收到复议材料。黔江区政府将冠强公司针对刑事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申请,错误定性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黔江区公安局将冠强公司的复议申请违法移送、黔江区政府接受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均违法,剥夺了冠强公司合法救济权利,黔江区公安局在收到冠强公司的复议申请后,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擅自将申请移送至黔江区政府处理,该行为明显违法。即便冠强公司的复议申请存在形式瑕疵或需补正之处,黔江区公安局未履行告知补正义务,直接移送申请,实质是推诿法定职责。
黔江区公安局移送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黔江区政府接受移送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黔江区公安局和黔江区政府的行为共同侵害冠强公司的合法权益。
冠强公司请求,一是确认黔江区政府受理审查冠强公司针对黔江区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提出的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撤销黔江区政府不 予复议受理决定,重新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5 年 8 月 15 日,冠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黔江区公安局报警称,移动重庆公司涉嫌侵占其工程款3千余万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95 页,黔江区公安局当日受理报案并出具受案回执。2025年9月10日黔江区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冠强公司收到黔江区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向黔江区公安局邮寄一份信封备注内件名称为行政复议的邮件,黔江区公安局收件后将该邮件移送黔江区政府。
○重庆第四中院的行政判决书○
黔江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发现信封内仅有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向冠强公司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冠强公司补正材料。冠强公司收到黔江区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后,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向黔江区政府邮寄相关补正资料。2025年9月25 日,黔江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冠强公司。
2025年10月9日,冠强公司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冠强公司邮寄的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申请人均为冠强公司,被申请人均为黔江区公安局,申请书的末尾均记载“此致黔江区公安局”。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黔江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冠强公司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025年12月3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冠强公司的诉讼请求。
冠强公司对黔江公安局提出行政起诉法院裁定驳回属于刑事案件不予受理
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渝 0240 行初 36 号行政裁定书内容显示:冠强公司诉称,2025年2 月11日冠强公司向黔江区公安局报警,民警接警后单人进行办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冠强公司提供了新证据,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 04 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结合移动重庆公司与中人公司签订的十五标段合同第 19 条的约定,移动重庆公司员工马江成做笔录陈述领取材料有多种办法,也与合同约定相冲突,涉嫌虚假陈述欺骗公安机关,同时黔江公安局未对冠强公司控告事由进行调查询问,涉嫌包庇犯罪行为,未在法定时间下达立案通知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黔江公安局办案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2025年5月14日,冠强公司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是确认黔江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办案程序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二是判令黔江区公安局对冠强公司的报警诉求重新作出处理。诉讼过程中,冠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黔江区公安局出具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同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报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5年5 月20 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石柱县人民法院管辖。
2025年6月23 日,石柱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11 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黔江区公安局辩称,一是冠强公司于 2021 年向黔江公安局举报称,2013 年移动重庆公司工作人员马江成等人冒领物资存在职务侵占行为,要求作为刑事案件受理。经审查,冠强公司所举报的犯罪行为不存在,2021年12 月16 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冠强公司不服,申请刑事复议。2022 年2 月18 日,黔江区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决定。冠强公司不服,向重庆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重庆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维持黔江区公安局的刑事复议决定。二是公安机关认定冠强公司的报案系重复报案,事实清楚,处置程序合法。三是冠强公司向黔江区公安局控告的是刑事犯罪,黔江区公安局作出的处理是刑事司法行为,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冠强公司若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石柱法院的行政裁定书○
判决书还显示,2025 年 2 月 11 日,冠强公司再次向黔江区公安局报案,举报移动重庆公司工作人员马江成等人伪造物资签单领取工程物资。黔江区公安局认为,因现有证据显示系经济纠纷,建议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回复原告不予受理。
石柱县人民法院认为,冠强公司提起的诉讼,系认为曾向黔江区公安局举报移动公司工作人员马江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行为,但黔江区公安局未给予任何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公安机关具有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侦查机关以及公安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行政机关的双重属性。冠强公司提供刑事案件线索要求立案,属于刑事报案范畴,故黔江区公安局对如何处理冠强公司的报案,属于刑事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冠强公司对黔江区公安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与 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冠强公司若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司 法行为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2025年11月26日,石柱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冠强公司的起诉。
冠强公司认为移动重庆公司违法行为存在保护伞对判决提起上诉并向多部委书面信访
冠强公司向有关部委的书面反映材料显示,冠强公司始终认为,移动重庆公司多名员工违法侵占其中公司财产3千余万,为了保护其犯罪行为不被追究,多家单位均存在违法行和保护伞。
冠强公司认为,黔江区公安局主要问题是移动重庆公司员工马江成自认以冠强名义领取工程物资,被代领的工程物资属于冠强所有且拒绝退还。根据生效判决,移动重庆公司承认假冒冠强名义领取工程物资,移动重庆公司向公安局出具证明未有员工假冒冠强名义领取材料也无损失证明无职务侵占事实。该证据与马江成笔录相冲突与生效判决认定相冲突,黔江区公安局以移动重庆公司出具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作出不予立案违法。
冠强公司还认为,冠强公司发现财产被移动重庆公司侵占、盗窃、诈骗,于2025年8月15日通过110报警,黔江区公安局对2024年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作为新证据不予立案,冠强公司依法向其复议,黔江公安局收到复议后转交黔江区政府违法,黔江区政府受理黔江区公安局转交复议违法。冠强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黔江区政府受理复议违法”,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未审理冠强公司的诉讼请求,违反不诉不理原则超出冠强公司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冠强公司又认为,冠强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通过110报警控告移动重庆公司的犯罪行为,黔江公安局接警后出具报警回执,拒绝承认冠强提供的2024年生效判为新证据,未依法出具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违法,冠强起诉黔江区公安局行政违法,石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同案同判,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据了解,冠强公司对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石柱县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不服,目前已经提起上诉并向多部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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