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区空气质量,有效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绍兴市深化综合治气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禁售禁放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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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诸永高速—白马墩路—东三环路

南至:南三环路

西至:西三环路

北至:北三环路

以上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重点区域禁售禁放范围

除以上确定的区域范围以外,全市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军事管理区周边100米距离范围内,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事项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购买者应当向烟花爆竹的合法零售经营单位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并按照燃放说明,安全、文明燃放。

(三)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非法经营、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五)本通告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原《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诸政发〔2024〕18号)同时废止。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4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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