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

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2月14日起,地面转南风影响,整体湿度升高,我市范围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期间受南北风交替影响,污染物持续累积,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减轻影响,经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25年12月14日12时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5〕314号)《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邢政办字〔2024〕11号)的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提倡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1.全市工业企业按照《邢台市2025年四季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固定源清单》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到位。

2.对50个重点行业新验收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按所属行业绩效最低等级进行管理;对50个重点行业之外新验收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按《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邢政办字〔2024〕11号)中规定的一般工业企业进行管理。

3.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包含涂装工序但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汽车、摩托维修服务业,停止调漆、喷涂、烘干、打磨工序。

(二)施工工地管控措施

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纳入施工扬尘源应急豁免清单内的工程)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利用“基坑气膜”等密闭施工方式,且使用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无可用型号的可使用最严排放标准燃油机械)的施工工地,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三)移动源管控措施

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建成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4条道路及合围区域)、县(市、区)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办理通行证的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企业,依据企业绩效级别允许运输的,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四)道路保洁措施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科学调度,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五)禁燃措施

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13日

邯郸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自12月14日起,邯郸市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污染物持续累积叠加传输影响,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2025年12月14日12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预计12月20日左右解除。

1、引导公众加强防护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导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可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第三季度修订调整后的《邯郸市2025—2026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涉及生态环境部“一基双减”相关政策要求的涉气企业,在满足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一基双减”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开展督导检查,促进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沧州

沧州市定于2025年12月14日12时

启动II级应急响应

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相关单位联合会商结果,预计12月14日开始,我省地面转南风影响,整体湿度升高,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我市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20-21日污染自北向南逐步改善。按照省生态办工作部署,为减轻重污染天气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于12月14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按照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其他区域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中心城区核心区重点施工工地、企业、物流园区、铁路货场等单位全部使用国四排放标准及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他区域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三、面源管控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禁止线性工程铺装路面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区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频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四、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企业在应急减排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业企业不发生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类管控,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部民生豁免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唐山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2月14日起,我市地面转南风影响,整体湿度升高,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期间受南北风交替影响,污染推移汇聚,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经研究决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2025年12月14日12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3.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生产调控措施

(一)工业源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5年10月修订版)》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落实到位(暂停绩效级别的按低级别执行;今年新调整暂未在应急减排清单中修改减排措施的企业按照调整后的级别执行;未参与现级别评级的新投产装备,按照原级别执行)。涉及生态环境部“一基双减”相关政策要求的涉气企业,在满足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一基双减”措施。

(二)移动源

1.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中心城区二环路(不含)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2.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三)面源

1.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

2.除应急抢险外和纳入扬尘源豁免清单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4.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5年10月修订版)》要求执行,充分应用企业在线、DCS、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和无人机等手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管控要求落实到位。

(二)鼓励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坚决防止“一刀切”。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对照A级和引领性企业绩效分级标准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清洁运输比例等达到标准要求。

(三)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各级各部门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四)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

2025年12月13日

来源:长城新媒体微信综合邢台生态环境发布、邯郸新闻网、沧州生态环境发布、唐山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