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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育有三女一子:长女赵梅、次女赵芳、三女赵兰、幼子赵强。二人分别于2022年4月、12月去世。

2012年,一号房屋登记在赵建国名下,为其单独所有。

赵强主张:父母生前由其长期照料,二人于2019年3月15日共同订立代书遗嘱,明确表示一号房屋由其继承,并提交遗嘱一份。

该遗嘱共两页:

第一页载明房屋处分内容;

第二页有赵建国、李秀英签名捺印,代书人张某、见证人张某某、程某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赵梅、赵芳、赵兰抗辩称:

遗嘱第一页无任何签名,不符合《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村委会无权为遗嘱盖章,属违法干预;

遗嘱左上角有两次订书钉痕迹,真实性存疑;

李秀英不识字,签名非本人所签(但未申请笔迹鉴定)。

三人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2019年3月15日《遗嘱》有效;

一号房屋由赵强继承;

赵梅、赵芳、赵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三、法院说理

适用法律以行为发生时为准

遗嘱订立于2019年,应适用《继承法》(民法典施行前),而非《民法典》。

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实质审查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须: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由其中一人代书;

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

三名见证人(含代书人)均出庭或出具书面证言,证实全程在场、内容系老人口述、签字真实;

虽第一页无签名,但第二页已完整签署,且内容连贯,结合证人证言,可认定为整体遗嘱;

被告质疑签名真实性,但拒绝对比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村委会盖章不影响遗嘱效力

盖章虽非法定要件,但亦不构成违法。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为村民遗嘱提供见证辅助,属便民行为,不否定遗嘱真实性。

订书钉痕迹不足以推翻真实性

被告主张“两次装订”证明页面被替换,但未提供技术鉴定或反证,仅凭肉眼观察,不足以否定遗嘱整体真实性。

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是继承法核心价值

多名无利害关系证人证实,立遗嘱时两位老人神志清醒、表达清晰,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尊重。

四、律师提示

代书遗嘱务必“每页签名”

虽本案因证人证言补强而被认可,但最佳实践是每页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避免形式瑕疵引发争议。

村委会盖章≠有效,也不=无效

盖章既非法定要求,也非禁止行为。关键在于立遗嘱过程是否合法、意思是否真实。

质疑签名真实性,必须申请鉴定

若主张“非本人签字”,又不申请笔迹鉴定,法院将采信表面证据。举证责任在异议方。

装订瑕疵需专业证据支撑

“订书钉痕迹”等外观疑点,若无司法鉴定或专家意见,难以推翻书面证据效力。

证人证言可补强形式瑕疵

在形式存在轻微缺陷时,多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完整陈述,可帮助法院还原立遗嘱真实过程。

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仅要有“内容真实”,更要有“形式合规”。看似微小的疏漏——如漏签一页、未录日期、见证人身份不清——都可能让百万房产陷入多年诉讼。立遗嘱,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