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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陈国栋与前妻育有二子,长子陈春生、次子陈明。1962年,陈国栋与周玉兰再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陈伟、陈强、陈芳。陈明约13岁时起随父亲与继母周玉兰共同生活,由二人抚养至成年。

2002年陈国栋去世,其名下留有一号房屋。经法院此前判决确认,该房屋由陈国栋的六名子女及周玉兰共同继承,其中周玉兰享有十二分之七份额。

2018年11月15日,周玉兰因病住院,病历记载其存在“痴呆状态”。同年11月24日,在医院病房内,由案外人张某代书、两名见证人(含一名值班医生)在场,周玉兰订立代书遗嘱,明确表示:一号房屋中属于其个人的十二分之七份额,由陈伟、陈强、陈芳三人平均继承,其他子女(包括陈明)无权继承。次日,周玉兰去世。

2019年,陈伟等三人依据该遗嘱诉至法院,经调解,法院作出 A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遗嘱有效,房屋份额归三人所有。

陈明随后以“与继母形成抚养关系,属法定继承人”为由,申请再审,主张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法院经审查后作出 B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并明确认定:“经核实代书人及见证人,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2023年,陈明再次起诉,请求确认周玉兰代书遗嘱无效。被告辩称: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且已有生效裁判确认遗嘱效力,应予驳回。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核心结论:代书遗嘱已被生效裁定确认有效,原告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新证据,且本次起诉构成对已决事项的重复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三、法院说理

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

遗嘱由一人代书、两人见证(含医生),注明日期,周玉兰本人签名,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生效的 B号裁定书 已查明:“经法院向代书人、见证人核实,遗嘱系周玉兰真实意思表示”,该事实具有既判力。

原告提交的病历不足以否定行为能力

虽病历提及“痴呆状态”,但无司法鉴定或医学诊断证明其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见证人(含医生)均证实,周玉兰当日神志清楚,能明确表达财产分配意愿;

原告所提交的录音、视频等,或来源存疑,或内容无法推翻遗嘱真实性。

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前诉(再审申请)已就同一遗嘱效力问题作出终局裁定;

本次诉讼当事人、标的、请求实质相同,旨在否定前诉结果,符合《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关于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故依法应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

四、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大家:

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与形式合规性,而非亲属关系亲疏。 即使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若被继承人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排除其继承权,法院仍会尊重遗嘱自由。此外,对已由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除非有充分新证据,否则难以通过另案起诉推翻。

实务建议:

质疑遗嘱效力,必须提供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的直接证据(如司法鉴定、同期精神科诊断);

代书遗嘱务必确保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最好包含专业人士(如医生、律师);

避免重复起诉——若对调解书或判决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或申请再审,而非另案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