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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本期就居民钱阿姨希望今后将儿子托付给保姆阿姨照顾,她该提前做好哪些准备工作作出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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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案例

来访者钱阿姨(化名)咨询,其丈夫于去年过世,两人育有独子小赵(化名)。然而,小赵小时候因发烧致脑损伤,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在由其母担任监护人。

为了更好地照顾小赵的起居,钱阿姨雇了保姆(孙阿姨),他们共同生活已有十余年。现在,钱阿姨担心自己健康状况恶化后,儿子无人照顾,打算在自己百年后将其子托付给孙阿姨,同时将财产也交付孙阿姨,用于照顾儿子的开支。

面对这种情况,钱阿姨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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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钱阿姨是否可以将儿子的监护权在自己去世后托付给孙阿姨?

答:可以。需要在与孙阿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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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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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问:钱阿姨想将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保姆孙阿姨用于照顾儿子,该如何办理?

答: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遗赠给孙阿姨,同时,将用途在遗嘱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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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法援律师介绍,“遗嘱指定监护”是民法典新确立的一项监护制度,其最大程度尊重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意愿,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子女设立监护权,便于受托人及时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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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建议

遗嘱指定监护是一项新生的制度,其实质性内容有可能排除民法典二十八条所确认的顺位在前的亲属作为监护人,为了避免争议,除应当按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立遗嘱外,建议将遗嘱办理公证手续,确保合法有效,同时在形式上予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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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陈 莎

责编:高 琴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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