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翔老师发表了题为《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文章,并且登上人民法院报并被最高法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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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多数法律学者专家恨不得把头埋起来的时候,他站出来发文,表明态度和立场,对他这份勇气我还是很佩服的,他的法理信念支撑他看来是真的。

但佩服归佩服,有些东西还是要说说。

他在此文中表示:

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借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老师在中国刑法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的话:“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在这里,他对重刑主义的态度是:

重刑主义是像毒品一样具有“成瘾性依赖”,【无论如何】必须戒除、摒弃,这是【使命】。

【使命】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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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态度已经非常鲜明了吧?这个高度已经足够高了吧?

我承认不采用重刑是文明和社会进步的特征,我也相信任何人如果面临自身受到刑罚的时候,都不希望重刑主义,甚至潜在容易犯罪的人,也不愿意接受重刑主义。

但是犯罪不是独立事件,有犯罪方,就有受害方。

犯罪方的重刑被摒弃,这对受害方公平吗?

这里就涉及到对于公平的文化背景和理解。

对于西方尤其是欧洲人来说,很多人从古至今信仰一神教,主要为基督教及其衍生宗教,这是他们的文化背景。

在这类信仰看来,人生而有罪(原罪),而且只有神才能作为最终裁决者,人间法律必须克制。

因此即使受害者看到施暴者受到轻罚,也会以自身有“原罪”进行合理化解释,并且理解人间法律的“局限性”和保持谦抑,相信施暴者会受到神的终极惩罚,以及自己的宽恕会被神感知而带来福音。

这里的逻辑链条是:

因为人人皆有罪 (原罪)→ 无人能以 "道德完人" 自居审判他人→ 对犯罪者的惩罚应适度克制,避免过度严苛→ 轻刑化成为道德必然。

因为终极审判权属于上帝→ 人间律法不能僭越神圣权柄→ 世俗刑罚必须保持克制,避免 "过度惩罚"→ 反对重刑主义成为信仰诫命。

这些理念在西方法学领域是非常明显的:

二战后,罗马天主教正式从支持死刑转向反对,以 "生命尊严" 颠覆阿奎那的 "公益论",认为 "救赎意义远高于惩罚"。

1975 年德国刑法典删除了 170 多个罪名,立法理由书明确引用 "刑法的谦抑性" 原则,这一原则可追溯至基督教 "世俗权力有限论"。

欧洲理事会 2002 年《废除死刑议定书》明确指出 "每个人的生命权是民主社会基本价值,废除死刑是对生命尊严的承认",这与基督教 "生命神圣" 理念一脉相承。

这些东西在特定的信仰和文化背景下没有问题,逻辑自洽,而且体现了某种文明和进步。

但是大多数中国人不信这些。

中国人信的是“以德报怨,何以报德?”,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中国人不信什么原罪,只信“宁有种乎”,甚至“我命由我不由天”。

你跟我说什么最终裁决权的神?老子以血肉之躯干你!自身死了没关系,子子孙孙无穷匮也,干你!让你知道什么叫刑天割了头还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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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信仰中的神,是为人服务的,是与人相互平衡而共存的,并非独立于人的绝对存在。连天都与人合一,何况神呢!

好吧,就算抛开文化差异,从纯粹理性角度去看——

这里的轻、重,由于是具体的人来定义和执行,存在不可避免的主观判定。量刑者并非受害者,并没有受害者切身的感受和痛苦,借以神之名,否定或剥夺受害者的苦难感受,这是不是过于傲慢、过于残忍了呢?

不能以神的名义来剥夺他人基本权利,怎么就能以神的名义慷他人之慨呢?

人是不可能完全站在他人立场和与他人完全共情的,这在生理学、神经科学和纯粹逻辑的层面都解释不了,必须依赖神学。

事实上也出现过,某支持废除死刑的法律学者面对受害者的时候滔滔不绝,旁征博引,但是当他也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立刻转向了要求重判施暴者。

但是中国又不是一个一神教信仰普遍的国家,现实中民众不信这些是事实啊!

但是我国很多法学学者、专家,对于西方这套理念的认同是很明显的,比如:

《基本权利谱系与法国刑事诉讼的新发展——以<欧洲人权公约>及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对法国刑事诉讼的影响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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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刑罚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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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文最后作者表示:

开放式监狱可谓处于封闭式监狱和社区矫正之间,它对我国无疑意味着一种新的可能性。然而问题仍然存在:一方面,“度假式监狱”是否可与刑罚的严肃性并行不悖?另一方面,未来的刑罚是否真的会像慈母一样,时时盼问:春草明年绿,浪子归不归?

我不能预判、替代或者代表民众看到这些内容之后有什么感受,请你自行感受。

但是我相信国内民众多数不信这一套。

更何况还会出现“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里”的情况,更加剧了民众对摒除重刑的忧虑——

如果仅对某些群体摒弃重刑,对普通民众又不摒弃,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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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抛开这些,强行将西方文化信仰背景理念向我们推行,民众难免会感觉一些法律学者漂浮在虚空,以神的姿态俯视众生。

中国民众并非热爱重刑,这实属一种”最不坏的无奈选择“。因为重刑虽然剥夺了自身犯罪获得宽恕的可能,但是却保证了如果自己成为受害者被相对公平的处理,属于”我错了我认、别人错了活该“的朴素人性追求,是讨还一个现世的、对等的公道的可能。

普通民众清楚自己犯罪的可能很低,他们懂得自律和服从,他们惧怕权力,不会惹是生非,他们从道德就约束自己尽量不需要走到法律这步,但是他们害怕有权力的人随意妄为。他们追求重刑,只是在被欺负的时候渴求一个对等公道,而不是受害了都受窝囊气,甚至死了还被嘲讽。

如果连这个对等公道的可能都被剥夺,他们该相信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