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陷阱不止坑受害人,

“跑腿”也可能犯罪!

近日,乐昌法院审理两起案件,

多人因想“赚快钱”

成了诈骗团伙的工具人。

韶关街坊一定要

转给亲朋戚友睇睇!

帮取现金跑腿费2000?

失业小伙心存侥幸

失业缺钱的陈某某,

在QQ上被“小飞”

以“取现金赚2000元”吸引,

对方称“帮兑虚拟币,跑腿就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陈某某虽然感觉到钱来路不正,

却侥幸认为

“我没骗钱,出事也轮不到我”。

于是,“小飞”

不仅教他如何与上家秘密联系,

还传授了反侦查技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4年11月,

“小飞”安排陈某某从广州到乐昌,

从一名受害人手中取走13万元现金。

拿到2000元“好处费”的陈某某

还没来得及高兴,

就被警察找上门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原来,

“小飞” 是诈骗犯谭某某,

此前以“虚拟币投资”骗走受害人资金,

找陈某某转移赃款。

代买黄金拿高提成?

3人成“洗钱工具人”

2024年7月,

杜某在网上刷到一则兼职:

“代买物品,提成丰厚。”

杜某就拉前同事李某、小学同学一起做。

3人按上线要求,

谎称“公司团建买黄金”,

在东莞珠宝店拿到收款码发给上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上线让受害人林某转钱到该账号,

店员交付相应价格的黄金,

李某等三人将购买的黄金交付给上线,

并从中非法获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实上,

林某在网上误加的是假“明星账号”,

对方发伪造的公安“受案回执”,

以“侵犯艺人隐私”威胁她

用母亲微信转账付款。

而她的钱

正是通过杜某等人“代买黄金”

变成了赃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两起案例里的人,

都因“想赚快钱”“心存侥幸”,

沦为诈骗团伙的“工具人”。

他们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详情请看本期《以案说法》

《“高薪跑腿”需警惕 莫因贪财犯了罪金》

本期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的,或者因行为人死亡、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来源:韶关民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