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陷阱不止坑受害人,
“跑腿”也可能犯罪!
近日,乐昌法院审理两起案件,
多人因想“赚快钱”
成了诈骗团伙的工具人。
韶关街坊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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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取现金跑腿费2000?
失业小伙心存侥幸
失业缺钱的陈某某,
在QQ上被“小飞”
以“取现金赚2000元”吸引,
对方称“帮兑虚拟币,跑腿就行”。
陈某某虽然感觉到钱来路不正,
却侥幸认为
“我没骗钱,出事也轮不到我”。
于是,“小飞”
不仅教他如何与上家秘密联系,
还传授了反侦查技巧。
2024年11月,
“小飞”安排陈某某从广州到乐昌,
从一名受害人手中取走13万元现金。
拿到2000元“好处费”的陈某某
还没来得及高兴,
就被警察找上门了。
原来,
“小飞” 是诈骗犯谭某某,
此前以“虚拟币投资”骗走受害人资金,
找陈某某转移赃款。
代买黄金拿高提成?
3人成“洗钱工具人”
2024年7月,
杜某在网上刷到一则兼职:
“代买物品,提成丰厚。”
杜某就拉前同事李某、小学同学一起做。
3人按上线要求,
谎称“公司团建买黄金”,
在东莞珠宝店拿到收款码发给上线。
上线让受害人林某转钱到该账号,
店员交付相应价格的黄金,
李某等三人将购买的黄金交付给上线,
并从中非法获利。
事实上,
林某在网上误加的是假“明星账号”,
对方发伪造的公安“受案回执”,
以“侵犯艺人隐私”威胁她
用母亲微信转账付款。
而她的钱
正是通过杜某等人“代买黄金”
变成了赃款。
这两起案例里的人,
都因“想赚快钱”“心存侥幸”,
沦为诈骗团伙的“工具人”。
他们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详情请看本期《以案说法》
《“高薪跑腿”需警惕 莫因贪财犯了罪金》
本期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的,或者因行为人死亡、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来源:韶关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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