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林与妻子王氏育有三女:长女林芳、次女林莉、三女林梅。
林芳婚后育有四名子女(两女两子),林莉已外嫁多年,林梅招赘丈夫吴强入赘,并育有两女:吴明、吴华。
上世纪60年代,老林夫妇原有房屋因火灾损毁,此后长期借住村中棚屋。
1970年前后,三女林梅在未婚夫吴强父亲(木匠)帮助下,在村北申请宅基地并建成五间北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老林夫妇随后搬入一号房屋居住,直至先后于1972年、2000年去世。
1993年,当地政府部门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号房屋明确登记在林梅名下。
林梅夫妇及女儿长期居住使用该房屋,并于2017年、2023年两次出资翻建、扩建,累计投入近百万元。
2023年,林莉及林芳的四名子女(共五人)回村办事,发现一号房屋已被翻新出租,遂起诉称:
“一号房屋系老林夫妇1964年所建,属夫妻共同财产,应由我们依法继承。”
被告吴强一家辩称:
“一号房屋是林梅1970年所建,1993年已确权登记在其名下,不属于老林夫妇遗产。我们翻建房屋花费巨大,原告无权主张。”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号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自1993年起即登记在林梅名下;
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系老林夫妇所建;
老林夫妇生前长期与林梅共同生活,由其赡养;
原告在外嫁后数十年从未对房屋权属提出异议。
判决:驳回林莉等五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是确权重要依据。一号房屋自1993年登记在林梅名下,原告主张“实际权利人不符”,但未举证推翻。
谁建房?举证责任在原告:
原告称房屋建于1964年,但林梅1972年才结婚,时间矛盾;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无负责人签字,形式不合法,不予采信。
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
即便房屋有老林夫妇部分出资,林梅作为与其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依法可多分甚至视为已获赠与。
三十年未主张权利,不合常理:
自1993年确权至2023年起诉,长达30年无人提出异议,且多次翻建均未阻止,足以说明各方默认权属归属。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老房就是父母的”是误区!
农村房屋权属不能仅凭“谁住过”判断,宅基地证、建房时间、出资情况、长期占有事实才是关键。
外嫁女≠自动丧失继承权,但≠一定能分到房:
若房屋早已登记在其他继承人名下,且你长期未主张,法院可能认定你已默认放弃。
村委会证明必须合规:
仅有公章无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重要证据务必形式合法。
翻建=固化权属:
继承人对房屋进行重大翻建、扩建并长期使用,会强化其所有权主张,原继承人再想分割难度极大。
尽早确权,避免“死后纠纷”:
父母健在时,可通过分家单、赠与协议、公证等方式明确房屋归属,避免子女日后反目。
⚠️ 温馨提示:若您或家人面临“老宅继承”“外嫁女争房”“翻建后权属争议”等问题,请立即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效力与胜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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