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海政通告〔2025〕3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海港区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港区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仍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住建、教育、民政、消防、供销、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各镇街、经开区管委,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五、各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平台,广泛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积极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海港公安分局3608110,区应急管理局355787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4日

来源:今日海港区

责任编辑:李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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