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亿元究竟是传销所得还是个人不当得利?技术外包仅提供技术支持,未拉人头、不参与运营,为何被认定为传销主犯重判7年6个月?若要没收这笔巨额财产,能否给出明确合法依据而非“硬按罪名”?近日,原审被告人王先生的相关案件引发舆论热议。王先生已上诉一次、申诉两次,均被拖延至最后一刻驳回,家属向16个相关部门控告无果,只剩无尽等待。其家属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发声,请求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或提审,一系列关键疑问让这起案件的走向备受关注。
案件背景:平台涉传16人获刑技术人员被认定主犯
据了解,早在2019年6月,陈某蒙就参与创建“全球看点”网络平台。平台对外宣传的模式为,会员阅读广告即可获取积分,积分既能在平台线上商城或线下合作门店兑换商品,也能直接在平台内转让变现。2022年3月,陈某蒙将该平台正式更名为“共享社群”。材料显示,该平台设置了G1至G6六级会员层级,以“购买数据包升级+发展下线获积分”为核心运营模式,最终吸引注册用户超1147万人,涉案资金流水达120亿余元,组织及相关被告人总获利超4亿元。平台会员需通过发展下线或者购买虚拟币“HT”提升活跃度,多地上级部门此前也曾针对该平台发布过涉传风险提示。
2022年7月,王先生的女儿刚刚降生,而母亲却因病住院治疗。不料,宁化县公安单位主办人员韩某阳一大早便带队将王先生带走,同时查封、扣押并冻结了其家中全部财产,其中不仅包含王先生的个人资产,甚至还有结婚份子钱、女儿的满月礼金,以及其父母的工资卡和养老金。办案人员不顾住院老人的实际困难,更没有为刚出生的婴儿留下必要的奶粉钱。
2023年11月,宁化县法院法官张某华组成合议庭一审判决:认定王先生受陈某蒙委托任技术总负责,组建团队搭建平台并植入传销规则,利用超级管理员权限增发HT虚拟币售卖获利1.925亿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其有期徒刑8年,罚金200万元。2024年3月,三明市中院二审改判为7年6个月,维持罚金及1.925亿元追缴判项,认定其“作为技术团队负责人,对传销组织发展起关键性作用,属主犯”。
直到孩子三岁多,一家人在公益探视活动中才得以相见。可孩子因长久未见父亲,面对近在眼前的王先生,却只是四处张望,嘴里念叨着“要找爸爸”。骨肉分离的痛苦,对这个家庭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王先生父亲表示,办案单位未充分调查就贸然立案,还冻结其父母工资卡、扣押礼金,涉嫌“争议执法”,违背《“十个严禁”》规定。
核心争议:四大焦点直指案件关键办案程序遭质疑
焦点一:1.9亿获利性质认定存疑
相关材料显示,1.925亿元并非王先生“划拨平台原有虚拟币售卖”,而是其利用技术权限在“GDS权益中心”私自创建账号、增发GM通证售卖的个人行为,与传销“设层级、拉人头、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的核心模式无直接关联。
侦查单位曾出具说明明确该笔收入为“个人行为”,且未进入传销资金池,平台发起人陈某蒙案发前并不知情。家属强调,该笔资金不符合传销罪“以收取人头费为盈利模式”“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核心要件,平台主要收入实为上海灵肯科技1.7余亿元广告收入,而非会员缴费。
焦点二:技术外包人员主犯定性引发争议
王先生与陈某蒙之间系技术外包关系,双方无劳动合同,王先生不参与平台运营管理、规则制定及会员发展,仅按需求提供技术服务,领取固定薪酬(工资+奖金合计不超过138万元),且2021年6、7月便已解除合作。陈某蒙先后更换上海、马来西亚等多个技术团队,王先生团队具有完全可替代性,其地位与同案技术人员陈某丹相当,但陈某丹被判缓刑,王先生却被认定为主犯重判,这一结果被指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此外,相关材料提及“共享社群”平台通过广告流量变现赋能实体企业,计酬不以发展人员数量为标准,不存在三层以上层级关系,不符合传销组织特征,王先生作为技术外包人员,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缺乏充分依据。
焦点三:关键定罪证据存在多重合规问题
原审核心证据《专项审计报告》被指存在多项不合规情形:将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等非财务会计资料作为检材,涉嫌违反相关规范;未获取被告人微信、支付宝资金数据却作出相关统计,检材来源不明;超范围作出“平台规模”“传销属性”等法律定性判断,超出审计机构专业权限;报告认定的120 亿涉案流水与另一份司法鉴定的30.11亿元会员购币总额相互矛盾,且未履行合规复核程序。
目前,出具该报告的福建广拓会计师事务所已被福建省财政单位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但这份存在争议的报告仍成为原审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
焦点四:司法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相关材料指出多项程序问题:其一,一审未按规定组成七人合议庭(涉案人数多、金额巨大属社会影响重大案件),仅由2名法官+1名陪审员审理;其二,宣判前未告知审委会委员名单,剥夺当事人回避申请权;其三,涉案财产由侦查单位处置,违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法院执行”的司法解释;其四,未为案发时刚出生的婴儿及年迈患病父母保留必需生活费用,违背人道主义。
同时,平台无强制入门费、以广告收入为主,不符合传销罪“骗取财物”的核心特征。王先生提供技术服务属中立范畴,即便构罪,也应适用更贴合的罪名。
传销罪的法律认定标准与本案定性争议
法律明确传销需同时具备三个核心特征:一是缴纳或变相缴纳入门费获取加入资格;二是“拉人头”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三是以上下线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且需满足“30人以上+三级以上层级”才达追诉标准。
本案中,王先生的行为明显不符:一方面,私自增发GM通证售卖是个人行为,未要求买家发展下线或设置层级返利,不满足传销“拉人头、设层级”核心要求。虽国家禁止非法代币发行,但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等罪名,而非必然是传销。另一方面,技术中立原则下,其作为外包人员不参与核心运营,类似给餐馆做收银系统的技术员,不应因平台违法就被认定为主犯。且平台无强制入门费、以广告盈利,不符合传销“骗取财物”特征。
核心诉求:撤销原判决厘清财产定性
王先生及其家属明确提出两项诉求:一是撤销宁化县审判单位一审判决及三明市中院二审判决,依法追究宁化县公安单位主办人员韩某阳、宁化县检察单位负责人员施某春、宁化县法院法官张某华等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徇私枉法、逐利执法等情形依法进行调查;二是请求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或提审,厘清1.925亿元获利的法律定性,纠正主从犯认定及量刑偏差,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程序。
家属表示“我们并非拒绝合法处置相关财产,而是坚决要求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这1.925亿元确实属于不合规所得,无论是退赔还是返还给受害者本人,都愿意全力配合;但绝不能仅凭主观臆断,强行以传销罪的主犯剥夺财产。”
1.925亿元获利的定性之争、技术外包人员的责任边界、关键证据的合规性存疑,这三大症结的背后,是一个家庭的破碎与挣扎。三岁孩子对父亲的陌生眼神、产后抑郁母亲的奔波身影、年迈父母被冻结的工资卡,每一个细节都在叩问着罪与非罪的界定、罚与责的匹配。这场围绕司法公正的博弈,早已超越个案本身,持续牵动着社会各界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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