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本院围绕中小微企业维权、技术咨询合同履行及建筑工程纠纷等常见案例,生动展现了司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与精准服务。本期将继续深入农业合同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典型场景,通过具体案例进一步呈现法院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化解经营风险方面的积极作为,带您了解司法实践如何切实帮助企业摆脱维权困境,为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案例十 某农业公司与某政府部门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农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与某政府部门签订了《有机肥采购及抛撒合同》,合同约定某政府部门将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十二标段的有机肥抛洒施工工作承包给原告完成,原告包工包料,总计价款为2740965.00元。原告依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经鉴定各项工作完成符合标准,但被告某政府部门却未依约给付原告约定的承包费,原告诉至双辽市人民法院。

二、裁判结果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依照程序向被告某部门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了解了案件的相关事实,向被告释法明理,讲明作为政府机关,更应积极履行合同,带头遵守法律法规。经法院同志的多次沟通,政府没有因身份而抵触诉讼,主动配合法官查清该案事实,同意调解,分期给付所欠剩余承包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涉民营企业案件。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经济往来也不仅限于企业或普通民众,还涉及与政府的合作。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官不能因为政府的特殊身份地位,而对其有所偏袒。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法院应全力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该案某公司胜诉对民营企业、法治政府建设、营商环境等多维度均有深刻影响。

案例十一 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包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4日,包某与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出租车租赁总包合同,合同约定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将一辆车牌号为吉CXX的大众牌汽车租赁给包某,租期为一年,租赁期限为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5日,每月租金为1800.00元,租赁期间每月25日给付租金。租车后,包某未依约按月给付租金。2021年7月,上述合同到期后,包某与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又续签了一份出租车租赁大包合同,继续租赁案涉车辆,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为1800.00元,租赁期间每月24日给付租金。因包某欠付租金,经双方核算,2022年7月24日,包某为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金额为39600.00元的租车款欠据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8月1日,未约定利息。欠款到期后,包某至今未偿还。

二、裁判结果

因包某在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处租用车辆并签订合同,合同到期后,经双方核算,包某共计欠付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租车租金39600.00元,并在2022年7月24日为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据,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8月1日。欠款到期后,包某未按约定给付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租车租金,包某应履行给付义务。包某未给付欠款,构成违约,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包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依法支持了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请。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租赁公司对外出租动产,普遍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保障自身权益。但在现今大环境下,承租方往往不能及时给付出租方相应的租赁款,从而导致公司经营出现现金流承压、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必然导致经营风险扩大。包某在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处租赁车辆但未约定及时给付租车款,已经给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损失。本案及时保护了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诉求,切实维护了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利益。

案例十二 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0日,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与受托方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一份,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研发CDN管理系统一套。双方约定技术目标为:CDN业务管理:自由分配设备的收益按照比例分配给企业收益自定义扣除:针对每笔未结算的收益,设备监控:监控设备状态及收益记录和流量采集信息。前后端分离开发:使用Java语言开发后端服务,采用Spring Bool框架搭建高性能、可扩展的服务端架构。利用RESTful API设计规范,与前端进行松耦合的通信,实现前后端分离的开发模式。适用现代化的前端框架Vue.js,实现用户友好的界面和交互体验。

上述合同第二条双方约定:乙方(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甲方(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操作文档。第五条双方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15000.00元。第十七条双方约定:乙方(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第二、第三条约定,应当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一的迟延履行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15000.00元。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到此款后,根据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需求,由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另外在第三方公司处购买了一套CDN管理系统。因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另行购买的CDN管理系统不符合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功能需求,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此向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了异议,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诺最晚于2025年1月6日解决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所有技术问题并交付使用。目前,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CDN管理系统已搭建在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器上并交付给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但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系统操作文档。

二、裁判结果

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及录音证据,可以认定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给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CDN管理系统,并不符合双方协商的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开发案涉软件的技术要求。案涉双方开发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研究开发计划,该计划应包含操作文档。而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向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操作文档,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已逾期超过15日,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付费用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符合案涉合同第十七条第1项双方关于违反合同第二、三项规定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即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15000.00元费用并要求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故本院对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因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已于2025年3月18日送达给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故根据法律规定,案涉合同已于2025年3月18日解除。

三、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公司签订合同应当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该合同双方履行相应义务。但在新兴的互联网产业中,往往涉及普通企业无法预见的专业风险,专业知识的信息差可能给合同相对方带来合同隐患,吃哑巴亏。本案及时保护了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诉求,切实维护了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利益。

法治护航发展,初心映照担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司法机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使命,更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实践。双辽市人民法院始终以法治为基、以服务为要,深耕审判职能,聚焦企业需求,以公正裁判定分止争,以精准举措纾困解难,用实际行动筑牢营商环境法治屏障。此次典型案例的公开发布,既是对过往工作的总结提炼,更是对未来担当的郑重承诺。下一步,双辽市人民法院将持续锚定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目标,深化司法服务创新,强化司法责任落实,始终保持奋进姿态,以更优司法质效、更暖司法服务,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引领良好市场秩序,凝聚起护航经济发展的法治合力,为区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经济社会稳步前行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司法保障,书写法润商海、护航发展的崭新篇章。

来源:双辽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