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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王秀兰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女赵丽、长子赵强、次子赵勇。

赵勇与妻子李梅婚后育有一女赵婷,赵婷婚后育有一女。

位于某村的3号院为家庭祖宅。1980年代,赵建国夫妇出资建成北房4间。

此后,赵勇一家长期居住该院,期间对房屋进行过翻修,并新建南房二层。

赵建国、王秀兰自1990年代起轮流在长子与次子家居住,每两年轮换一次。

2018年,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3号院被纳入拆迁范围。

赵勇作为代表,以自己和女儿赵婷名义“分户”,与甲公司签订两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共获得:

安置房指标334.3平方米;

补偿款近480万元;

选购4套回迁房(含一套115.8㎡的一号房屋)。

赵建国、王秀兰年事已高,发现拆迁档案中入户调查表登记户主为其本人,但所有补偿均由赵勇领取,回迁房亦以其名义购买。

二人遂起诉,请求:

确认一号房屋的合同权利归其所有;

分割剩余补偿款及周转费。

赵勇辩称:

老房早已灭失,现有房屋均为其夫妻出资新建;

拆迁时政府认定其为产权人;

父母未实际居住,不应享有安置利益。

注:截至诉讼时,回迁房尚未开工建设。

二、裁判结果

✅ 确认《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一号房屋)项下权利义务归赵建国、王秀兰享有;

✅ 赵勇、李梅支付二人拆迁补偿款及周转费共计20万元;

✅ 五被告需协助办理未来房屋入住及产权登记手续;

三、法院说理要点

宅基地使用权属全体在册农业户籍成员共有

拆迁前,3号院内有6名农业户口人员,包括赵建国、王秀兰。

宅基地区位补偿、环境贡献奖、未建房奖励等与宅基地相关的补偿,应由6人共享,二人各占1/6,合计约1/3。

房屋补偿按“实际贡献”分配,老房权益仍受保护

北房4间由赵建国夫妇早年建造,虽经翻修,重置成新价部分仍应分予二人;

后续新建房屋无证据证明二人出资,视为父母对子女的帮助,不参与分割。

安置房指标保障“人均50㎡”底线

尽管赵勇选择按“宅基地面积”选房,但政策同时允许“按人头”计算。

→ 法院认定:每位农业户籍成员至少应享50㎡安置指标。

→ 赵建国、王秀兰共应得100㎡,现主张115.8㎡的一号房屋,超出部分按市场差价扣减。

周转费与安置面积挂钩,非居住不影响权利

周转费是对未来过渡期租房的补偿,依据安置面积发放,不以是否实际居住为前提。

拆迁档案登记户主为关键证据

入户调查表、房屋条件表均载明“产权人:赵建国”,推翻“赵勇为唯一产权人”主张。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团队)

“谁签协议谁拿房”是误区

农村拆迁中,签约人≠唯一权利人。只要户籍在册、对老房有贡献,父母仍有权分房。

老房哪怕只剩地基,也可能值百万

早年建造的房屋,即使被翻建,原始出资事实仍是分割补偿的关键依据。

“分户”不等于“分财产”

子女通过政策分户获取更多指标,不能剥夺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安置权益。

安置房未建≠无法确权

只要合同签订、指标确定,法院可判决合同权利归属,待建成后直接过户。

保留建房证据至关重要

老照片、邻居证言、村委会记录、早年水电缴费单,都可能成为“你出过钱”的铁证。

提醒:农村拆迁涉及宅基地、建房贡献、户籍、分户政策多重规则,切勿因“儿子签了字”就放弃主张。专业律师可从拆迁档案入手,还原真实权利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