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6年,赵明(第三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拟向钱峰借款140万元。因钱峰资金不足,仅能出借80万元,赵明便请朋友孙伟帮忙协调。孙伟提出:自己对赵明享有60万元债权,可将该笔款项直接转给钱峰,凑足140万元。
随后,赵明以其兄张磊名下的一号房屋作为“担保”,与钱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140万元。2016年9月1日,孙伟分四笔向钱峰转账共计60万元;同日,钱峰向张磊账户支付140万元(含孙伟转来的60万元及自有80万元)。
后因赵明未能还款,钱峰起诉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一号房屋已判决过户至钱峰名下。
此后,孙伟以“钱峰未返还其代付的60万元”为由,起诉主张不当得利,要求钱峰返还60万元及利息。
钱峰辩称:该60万元实为孙伟偿还其父老钱的旧债,且孙伟此前已在另案中将此款作为“借款”主张过,现又以“不当得利”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已超诉讼时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孙伟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涉案60万元转账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
不当得利的核心是“无法律依据”
若款项支付系基于借款、还款、代付、合作等约定或事实,则不属于不当得利。
本案款项有明确用途背景
孙伟自认该60万元原为赵明对其的还款;
其主动将该款转给钱峰,用于凑足购房款;
钱峰收款后全额支付给房屋出卖人,完成交易;
整个过程围绕一号房屋的买卖/融资安排展开,具有清晰的资金链条和目的。
当事人曾就同一笔款项主张过其他法律关系
在此前的民间借贷诉讼中,孙伟已将该60万元列为“出借款项”,虽未获支持,但说明其明知该款有特定用途,并非“误转”或“无因给付”。
收条等证据显示存在债务清偿背景
孙伟曾出具收条,确认已偿还钱峰父亲80万元债务,进一步印证双方存在复杂资金往来,不能孤立看待单笔转账。
综上,法院认为:钱峰收取6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孙伟的诉求缺乏依据。
四、律师提示
“代付房款”必须留痕并明确性质
若替他人垫付购房款,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写明“代付”“垫资”“债权转让”等性质,避免被认定为还款或赠与。
一笔钱不能“两头主张”
同一笔转账,若曾在A案中主张是“借款”,败诉后又在B案中主张“不当得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法律关系不能随意切换。
借名买房+以房抵债风险极高
本案表面是买卖,实为借贷担保。一旦房屋过户,出资人若无书面约定,极难追回资金。
不当得利不是“万能兜底”案由
法院会穿透审查资金真实背景。只有真正“错转”“重复支付”“无任何原因”的付款,才可能适用不当得利。
保留完整聊天记录与资金流向
本案中,微信记录、银行流水、收条等形成证据链,成为定案关键。口头说“帮我转一下”毫无保障。
北京房产律师提醒:
涉房资金往来,务必“每笔有据、每转有约”。
没有书面约定的“帮忙”,很可能变成“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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